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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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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商业关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用误导性的地理标志将违背工业和商业的诚实做法,使消费者对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产生混淆。那些使用不适当的地理标志的人将在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地理标志用于自然、农业、手工业和工业产品,如:木材、糖、水果、葡萄酒、咖啡、茶叶、香烟、编织品、羊毛….地理标志可以为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威望和声誉以及产品的进出口做出巨大贡献。因此,地理标志被认为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通过法律保护这些资产,不仅可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商业价值,还可以保护产品中体现的文化价值和民族的传统知识。

 

越南是一个拥有许多具有地区和地方特色的优质产品的国家。该国有许多全球品牌的农产品,如火龙果、咖啡和茶叶等。

 

1.地理标志的定义

 

由于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各不相同,因此对地理标志没有统一的定义。以下是地理标志的一些定义:

源头标志 “是指源自特定地理区域的产品的标志。

原产地名称 “是指源自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产品标志,该产品的质量是由该地理区域的环境、自然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地理标志 “与上述两个定义都有关联。

 

2. 越南的地理标志保护

 

 越南法律和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从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根据《民法》1995年的规定;
  • 第二阶段从2006年7月1日至今,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开始。

 

2.1. 第一阶段

 

原产地名称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首先由1995年的《民法典》规定,并在指导性法规中详细说明。

1995年《民法典》第786条规定:”商品的原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地名,用于表明商品来自这个国家或地区,但该商品必须具有反映特定地理条件的自然或人文特征或其组合的特性或质量“。

根据这样的定义,商品的原始名称被理解为地名,具有表明产品来自一个国家或地理区域的功能,因此,表明产品来源的直接或间接的标志、符号和图像被排除在这个定义之外。

 

2.2. 第二阶段

 

自《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2006年7月1日)以来,地理标志保护的第二阶段已经开始。指导《200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包括:

  • 2006年9月22日政府第103/2006/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工业产权的若干条款(简称第103/2006/ND-CP号法令);该法令由2010年12月31日第122/2010/ND-CP号法令修订。
  • 2006年9月22日政府第105/2006/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条款(简称第105/2006/ND-CP号法令);本法令已由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
  • 2006年9月22日政府第106/2006/ND-CP号法令,规定对工业产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简称第106/2006/ND-CP号法令);该法令已被2010年9月21日第97/2010/ND-CP号法令取代,随后被2013年8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取代。
  • 2007年2月14日科技部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指导执行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政府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执行关于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本通知经第13/2010/TT-BKHCN号通知、第18/2011/TT-BKHCN号通知、第05/2013/TT-BKHCN号通知修订03次。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22条,”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产品源自某一特定地区、地方、领土或国家的标志“。根据该定义,地理标志包括地理名称、标志、符号和图像

 

3. 有资格在越南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一般要求 (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79)

 

当一个地理标志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在越南受到保护:

  • 带有该地理标志的产品源自该地理标志所对应的地区、地方、领土或国家;
  • 带有该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声誉、质量或特性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标志对应的地区、地方、领土或国家的地理条件。

 

4. 在越南不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主题事项(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80):

 

下列事项在越南不应作为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 在越南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名称或标志;
  • 不受保护或不再受保护或不再使用的外国的地理标志;
  • 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这些地理标志可能会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
  • 误导消费者对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真正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

 

5. 越南地理标志的注册权属于国家(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88

 

 

谁可以提出和在哪里提出地理标志申请

 

对于源自越南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注册权属于越南国家。然而,越南国家允许生产带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代表这些组织或个人的集体组织或与这些地理标志有关的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注册这些地理标志的权利,并执行地理标志注册所赋予的权利。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应办理登记手续,并组织管理用于当地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103/2006/ND-CP号法令第4款第19条)。

 

6. 越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是国家(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21条第4款):

 

国家应将地理标志的使用权授予在相关地区生产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并将此类产品投入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国家应直接行使管理地理标志的权利,或将该权利授予代表所有被授予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