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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依据
II. 柬埔寨的商标相关事宜
1. 马克在柬埔寨的定义
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法》第2(a)条将 “商标 “定义为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的任何可见标志。这些标志具体包括文字、名称、字母、数字、标识、装置、标签、签名、口号、颜色(和颜色组合)、形状、三维标志和全息图。在这个意义上,产品的外部表现/包装是可以合法注册的。值得注意的是,彩色标志必须由至少两种颜色组成,这不包括单色标志。
柬埔寨尚未对非传统商标(如声音、气味、手势和动作)提供保护,因为它们被认为本身不具有显著性。
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2(b)条规定的 “集体商标 “是指在注册申请中指定的、能够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任何其他共同特征(包括质量)的、在集体商标注册人控制下使用该标志的任何明显标志。
2. 柬埔寨的商标申请程序
有意在柬埔寨获得商标权的人必须向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DIP)。
2.1. 申请前的商标检索:
在柬埔寨采用新的商标或品牌名称之前,强烈建议进行可用性搜索,以找出可能阻碍该商标在柬埔寨注册的潜在障碍。在柬埔寨可以进行官方商标检索。尽管如此,KENFOX的律师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搜索请求。商标查询结果可在30-45天内以正常方式发布。在柬埔寨可以加快商标查询,但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快速商标查询可以在10-12个工作日内获得商标查询结果。
2.2. 在柬埔寨申请商标需要了解的基本事项:
由于柬埔寨不允许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每个商标只能涵盖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KENFOX有能力为客户在柬埔寨申请商标注册或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尽管柬埔寨没有签署《关于为商标注册目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也没有签署《关于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但仍采用了这两个分类系统。一般来说,除了少数类别(例如,第25类_服装、鞋类、头饰)外,不接受类别标题。如果一个商标由或包含形象化的元素/设备组成,则必须在商标申请中提供维也纳分类。同样,如果一个商标由非拉丁文字组成或包含非拉丁文字,也需要提供音译和含义。
2.3. 根据《巴黎公约》为在柬埔寨申请的商标申请优先权:
KENFOX建议,根据《巴黎公约》第4 A(1)条: [任何在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或商标申请的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的目的,应在下文规定的期间内享有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A款的定义,优先权可在 “下文规定的期限内 “享有–根据第4条C(1)款,专利权的期限为12个月,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根据第四条C款第(2)项,这12/6个月的期限 “应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开始;申请日不包括在该期限内”。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巴黎公约》签署国首次申请一个特定的商标,然后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在柬埔寨提交同一商标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那么在柬埔寨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二次申请将被视为与第一次申请在同一日期提交。
为了要求柬埔寨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我们提供一些优先权数据,如优先权申请的办公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号和国家的名称。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必须在注册局提出要求后的三个月内提交。
3. 在柬埔寨标明申请和申请日期:
注册登记员应在每份申请文件上标明实际收到日期和由KH字母、斜体和至少五位数字组成的序列申请号,以及收到申请的年份的最后两个数字。如果任何更正或其他后来提交的文件是在不同日期收到的,书记官长应标明收到这些文件的实际日期。
4. 审查在柬埔寨的商标申请,签发针对在柬埔寨的商标申请的审查意见书
像其他国家一样,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按顺序进行的。
4.1. 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可以发出形式缺陷通知书(见2006年7月12日第46号二级法令第17条,规定 “反对或有条件接受申请和听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复或申请听证。 如果申请人不遵守该通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撤回。
4.2. 实质性审查:如果知识产权局接受了商标申请,但需要进行修改、变更、附加条件、免责声明(关于商标的任何元素)或限制或其他条件,知识产权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修正、修改、免责声明或限制或其他条件提出异议,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保护署的决定/通知之日起60天内申请听证或提交其书面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反对这些修正、修改、免责声明或限制或其他条件,他/她应书面通知DIP,并相应地修改其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提交答复,他/她应被视为放弃其申请。
4.3.申请人反对的拒绝申请或有条件接受登记处的做法:如果在听取或审议了申请人的书面修正或意见后,国际保护署仍然拒绝申请或接受申请,但须作出某些修正、修改、免责声明或限制或其他条件,而申请人对这种拒绝或有条件接受提出异议,国际保护署应向申请人发送拒绝决定。 申请人可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国际保护部书面确认其决定的理由以及国际保护部在作出该决定时所使用的参考材料。
4.4.申请听证:听证会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部提出。听证会是指书记官长在作出决定前为投诉人的上诉进行的会议。书记官长在收到这一请求后,应在邀请申请人参加听证会的日期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果争议的任何一方或双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举行听证会,国际保护部主任应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安排听证会。 这种听证要求应在提交投诉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一个月之前或之后提出。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根据法律或本法令赋予书记官长的自由裁量权,书记官长可以在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决定,或在认为必要时邀请争议各方进行听证。
书记官长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应至少在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听证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4.5. 对知识产权局的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申请人有权在决定之日起三(03)个月内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或主管法院提出上诉,反对知识产权局的拒绝决定(第46号二级法令第18.2条)。
4.6. 法院审理:根据第46号二级法令第18.3条,有关方面有权在决定日期起的三(03)个月内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诉。
5. 接受申请、商标注册、公布和颁发证书(见第46号二级法令第19条)
如果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无条件接受申请,或在申请人不反对的情况下接受申请,DIP应注册该商标,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布该注册。
注册官应在注册证书上为每个商标分配一个按注册顺序排列的号码。
在柬埔寨注册的商标应包括:
(i). 商标的代表;
(ii). 申请号和注册号;
(iii). 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v). 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v). 申报日期和登记日期;
(vi). 如果已要求优先权且该要求已被接受,在先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和申请号;
(vii). 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并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际分类的相应类别。
上述第(1)款规定的商标注册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i). 申请日期和优先权日期(如适用);
(ii). 注册商标的表述;
(iii). 申请号和注册号;
(iv). 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类别和/或商品或服务,并标明国际分类中的相应类别;
(v).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vi). 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6. 柬埔寨的商标异议程序(第46号二级法令第20条)
与其他国家在实质性审查期间可以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不同,任何利益相关方只能在商标成熟注册并自公布之日起90天内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才能对商标提出异议通知,这使得为异议目的监督商标注册变得极为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九十(90)天内,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陈述,说明其申请所依据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10(e)条)。
任何相关方都可以以《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2条(a)款、第4条和第5条的一项或多项要求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定未得到满足为由提出质疑。
知识产权局应立即向申请人发送该反对通知书的副本,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提交针对反对意见的反陈述;如果申请人不这样做,应视为放弃注册。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反陈述,知识产权局应向对方提供一份副本,并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如果双方都希望听取意见),考虑案情,决定该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a、b、c、d、e))。
7. 柬埔寨的商标无效程序(见《柬埔寨关于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第13条)。
如果90天的异议期已过,任何利益相关者仍有机会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a)款和第4条要求柬埔寨商业部宣布商标注册无效。任何商标注册的无效应被视为自注册之日起生效,并应尽快予以记录和公布。
对书记官长的决定,可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或主管法院提出上诉。
8. 柬埔寨的商标撤销程序(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14条)
商务部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下令撤销注册商标:
9. 在柬埔寨,不使用商标注册的取消(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以要求商务部从注册簿中删除与该商标有关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理由是在提出申请前一个月,该商标在注册后连续五年内没有被注册人或被许可人使用,但如果证明有特殊情况阻碍了该商标的使用,并且没有打算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不使用或放弃该商标,则不应删除该商标。目前这个关于不使用商标注册的规定,使得除非商标所有人不希望再继续他/她的商标注册,否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10. 马德里体系下的注册
柬埔寨于2015年6月5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该体系为在全球多个国家提交申请提供了便利。与其在每个国家提交商标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其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申请,然后在马德里成员国指定保护其商标。这大大简化了程序并降低了成本,因为有11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体系。在柬埔寨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后,柬埔寨政府于2016年11月1日颁布了新的《马德里议定书》下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公告(声明)。该宣言规定了柬埔寨作为原属局或缔约国选择柬埔寨作为指定局时所需的程序和文件。
11. 在柬埔寨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条,如果一个商标有以下情况,就不能有效地注册:
如果申请不符合其中一点,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商标注册的拒绝通知。申请人必须在60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如果申请者要求延长时间,将再给予45天。如果知识产权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答复,商标申请将失效,申请费将不退还。
12. 保持在柬埔寨的商标注册
12.1. 在柬埔寨提交使用或不使用商标的宣誓书: 为了保持或延长注册,必须在商标注册的第6年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使用或不使用宣誓书的申请。根据第46号二级法令第21.4条,如果商标所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交使用或不使用该商标的宣誓书,该注册商标将被从注册簿中删除。然而,在目前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局很少主动将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但如果有第三方提出请求,这可能是一个取消的理由。
在柬埔寨提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书所需的文件:
最终完成宣誓书背书的记录可能需要大约四到五个月的时间。
12.2. 在柬埔寨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商标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能在注册到期前的六个月内提交商标续展申请,仍可在另外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能在第六年内提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书的申请,续展注册将不会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提交续展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书。
商标注册的续期应在登记册中记录,并应在《政府公报》中公布。
註冊處處長應向註冊業主發出續期證明書,其中應包含以下信息:
(i). 商标的原始注册号码;
(ii). 商标的代表;
(iii). 更新日期和到期日期;
(iv). 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v). 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vi).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并标明根据国际分类的相应商品和服务的类别
13. 在柬埔寨记录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
商标许可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申请可以在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登记和备案。许可证合同必须规定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如果许可合同没有规定质量控制或质量控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许可合同将是无效的(见《柬埔寨商标法》第19条)。集体商标的许可协议是被禁止的。
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合同要在知识产权局备案和登记。许可证合同的内容将被保密,但双方的名字和商标的细节将被公布。根据《柬埔寨商标法》第52条,任何未记录和未注册的许可合同都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根据第0738号公告,英语的许可合同必须翻译成高棉语,并由商务部授权的柬埔寨商标代理人或专业翻译人员进行认证。
已备案的被许可人可以执行商标注册,前提是他们首先要求商标所有人采取行动,而他们拒绝或未采取行动。根据《柬埔寨商标法》第27条,应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要求,如果他已要求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具体救济程序,而商标所有人拒绝或没有这样做,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以防止第21、22、23条所述的侵权行为、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非法行为,裁定损害赔偿,并给予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
实践表明,在柬埔寨注册你的分销协议、许可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与当地经销商注册独家经销协议将加强商标持有人在实施其知识产权时的地位,当独家协议到位并在当局注册时,海关将对平行进口采取行动。如果没有适当的注册,当局可能不会执行你的知识产权。
14. 柬埔寨的不公平竞争
柬埔寨商标法》第2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任何违反工业、商业和服务领域的诚实做法的竞争行为都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第23条,以下行为尤其应被视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所有以任何方式对竞争对手的机构、商品或工业、商业或服务活动造成混淆的性质的行为;
– 在贸易过程中,对企业、商品或竞争对手的工业、商业或服务活动进行虚假指控,从而使其丧失信誉。
– 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对货物的性质、制造过程、特点、是否适合其用途或数量的指示或指控。
15. 柬埔寨商标权的执行
边境措施
柬埔寨现在没有海关备案。但是,一旦发现有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进口到柬埔寨,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柬埔寨海关当局要求暂停清关。(第35条: 任何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向海关或主管当局或法院提出申请,以证明他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从而暂停涉嫌假冒的货物通关)。根据《柬埔寨商标法》第43条,如果海关获得初步证据证明正在或即将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可以主动暂停其通关。根据《柬埔寨商标法》第61条,”假冒商标的商品 “是指未经授权而带有与该商品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本质上无法与该商标区分的任何商品,包括包装,从而侵犯了进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35条的规定,柬埔寨法院和海关总署都有法定权利接受和拒绝海关中止的请求。[第35条: 任何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可向海关或主管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请,以证明他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从而暂停涉嫌假冒的货物的清关。]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36条,海关暂停货物的申请必须包括:
– 柬埔寨商标注册的摘要;
– 请求暂停货物海关检查的理由说明,特别是表明该商标货物为假冒产品的初步证据;
–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与之相关的商品的完整描述,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或被要求)提供真实产品的样品;
– 请求人及其代表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按规定提供申请人的详细情况);
–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书,如果海关暂停货物的请求是由授权代表提出的,以及
– 根据经济和财政部的决定,支付规定的费用。
申请海关暂停货物的保证金: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38条,”海关或其他主管当局,由二级法令规定,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进口商、收货人、出口商或货物所有者和主管当局的担保或同等保证。这种担保或同等保证的确定方式,不应不合理地阻止诉诸这一程序”。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37条,在请求人支付押金后,”在收到第35条规定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柬埔寨海关或主管当局应通知申请人,该申请是被批准还是被拒绝,或保留作进一步审议”。
在柬埔寨,海关暂停的时间限制:在批准第35条规定的暂停报关的请求后,柬埔寨海关应暂停请求中提到的货物的清关。暂停清关在初始阶段以及任何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延长阶段都将继续有效。海关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和申请者暂停货物清关,并说明暂停的原因。柬埔寨海关还应将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通知进口商(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38条)。
在柬埔寨释放暂停的货物托运:如果在向请求人送达中止通知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柬埔寨海关当局没有被告知被告以外的一方已经启动导致对案情作出决定的程序,或者被正式授权的当局已经采取临时措施,延长中止放行货物的时间,则应放行货物,条件是所有其他进口或出口条件都已得到遵守;在适当情况下,这一时限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如果就案情作出决定的程序已经启动,应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听取意见的权利,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应修改、撤销或确认这些措施。
对在柬埔寨错误地要求海关暂停货物托运的赔偿: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1条,”有关当局有权命令申请人向货物所有者、进口商、出口商和收货人支付适当的赔偿,以补偿他们因错误扣留货物或因扣留根据第39条释放的货物而受到的伤害。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这一决定,该方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
允许对货物进行检查: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1条,”柬埔寨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允许权利人、进口商或出口商检查根据第39条被暂停清关的货物,并取出样品进行检查、测试和分析,以确定该货物是否为假冒。如果已经肯定地确定货物是假冒的,海关当局可以将出口商、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有关货物的数量通知权利人。在不影响对机密信息的保护的情况下,海关或其他主管当局可应要求向权利人提供有关这些货物的文件副本,或提供与同一进口商或出口商以前进口或出口类似货物有关的任何现有信息或文件”
来自柬埔寨海关的依职权行动: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2条,”柬埔寨海关可以主动暂停对已获得初步证据证明正在或即将进口假冒商标商品的货物进行清关”。对于根据第42条实施的行为,如果公共当局和官员是出于善意采取或打算采取这些行动,则应免于承担适当的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3条,”柬埔寨海关应立即通知权利人暂停清关的地点和日期,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权利人索取任何可能有助于他们行使这些权力的信息”。
在法院判决后,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6条,”柬埔寨海关和主管部门有权下令销毁侵权商品。海关不应允许假冒商标的商品再出口,或对其采取不同的海关程序”。
16. 柬埔寨的侵权行为和补救措施
16.1. 在柬埔寨,商标所有者的权利: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11条,商标所有人有权(i)使用注册商标,(ii)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以及(iii)要求柬埔寨执法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执法。
16.2. 在柬埔寨,什么构成了商标侵权: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规定了三种被视为侵权行为的行为:
16.3. 在柬埔寨,哪些机构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柬埔 寨法院和知识产权局
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柬埔寨主管法院或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解决涉嫌侵权案件。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法院将发布禁令,以防止侵权、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其他非法行为,裁定赔偿和/或给予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在实践中,在柬埔寨通过法庭诉讼寻求对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是昂贵的、耗时的、复杂的,而且结果似乎是不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局可以作为调解人解决任何侵权纠纷。商标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来启动调解程序。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或由保护署决定,通常会安排听证。如果达成了和解,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没有达成和解,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柬埔寨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
17. 在柬埔寨对侵权者的处罚
如果在申请、异议或其他有关申请注册、修改注册、更新注册或取消商标、商号注册或与商标有关的许可的文件过程中,向知识产权局作出虚假陈述,将对侵权者处以500万瑞尔(约1250美元)的罚款或1至6个月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1250美元)或1至6个月的监禁(或同时罚款和监禁)(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3条)。
对于造假行为: 任何在柬埔寨王国伪造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商号的人,将被处以100万至2000万瑞尔(约250-5000美元)的罚款,或被处以1至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4条)。
对于模仿的行为: 任何人模仿他人在柬埔寨王国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商号,以误导公众相信这是第23条规定的其他企业的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商号,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瑞尔(约合1250-2500美元)的罚款,或被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5条)。
对于那些故意进口、销售、提供销售或为销售目的拥有带有假冒商标的货物的人,将根据第64条进行制裁。
对于那些故意进口、销售、提供销售或为销售目的拥有带有仿冒商标的货物的人,将根据第65条进行制裁。
对于重犯:本法第64条和第65条规定的重犯的最高刑罚,应按照这两条的规定,分别在罚款和监禁方面加倍。
对于法人: 如果根据本法负有责任的罪犯是法人,该法人的总经理、经理或代表也应受到对该罪行规定的处罚,除非他能证明他既不知道也不同意该法人实施该罪行。
柬埔寨主管法院有权下令销毁任何被认定为侵权的货物,无论被告是否已被定罪(见《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9条)。
18. 柬埔寨的商号
18.1. 商号,通常被认为是企业名称或公司名称,作为识别和区分一个企业的名称和/或指定。禁止因其性质或使用而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对所确定的企业有欺骗性的商号。
18.2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e)条,如果申请的商标被认为与另一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号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或构成其翻译,则不可注册。此外,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4(f)条,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在柬埔寨王国知名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号相同,或被认为是混淆性的相似,或构成对该商号的翻译,则该商标将不被接受注册、 只要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将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的联系,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会因这种使用而受到损害。
18.3. 根据《柬埔寨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21条,柬埔寨的商号受到保护,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防止第三方的非法行为。禁止随后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商号或任何类似名称。[见第21条:(i)尽管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了任何注册商号的义务,但这种商号应受到保护,即使在注册之前或没有注册,也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任何非法行为的影响;(ii)第三方随后使用该商号,无论是作为商号或标记或集体标记,或任何类似的商号或标记的使用,可能误导公众,应视为非法]。
By HE. Sophana Meach
内政部副国务秘书 柬埔寨反假货委员会主席
I . 我们是谁?
II. 我们的对策
在过去12个月中,突击检查非法企业:
A. 受CCCC保护的一些顶级品牌
B. 我们的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
C. 对外合作
M.O.U与EUROCHAM在金边举行会议
出版通讯(季刊)
III. 我们的挑战
IV. 未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