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版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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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依据

 

  1. 2003年颁布的《柬埔寨版权及相关权利法》。
  2. 关于集体管理组织(CMO)的Prakas(声明)。CMO由版权所有者组成,通过管理许可证、收取版税和代表他们行使权利来共同管理他们的权利。
  3.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II. 柬埔寨的版权相关事宜

 

I. 什么是版权?

 

版权是一种保护思想创造的知识产权。版权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授予作者、艺术家和其他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专属权利。这些权利一般包括:复制;出版;翻译;改编和改变;发行等,并在作品创作后自动授予。

 

II. 在柬埔寨,什么是可获得版权的作品?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2(a)条,”作品 “被定义为以创造性方式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产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7条,柬埔寨的13种可版权化作品如下:

 

  • 各种阅读书籍或其他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文件;
  • 讲座、演讲、布道、口头或书面诉状及其他具有相同特点的作品;
  • 戏剧作品或音乐剧;
  • 舞蹈作品,可以是现代的,也可以是由传统作品或民间传说改编的;
  • 马戏团表演和哑剧;
  • 有字或无字的音乐作品;
  • 视听作品;
  • -绘画、雕刻、雕塑或其他拼贴作品,或应用艺术的作品;
  • 摄影作品,或借助于类似于摄影的技术实现的作品;
  • 建筑作品;
  • 地图、计划、草图或与地理学、地形学或其他科学有关的作品;
  • 计算机程序和与这些程序有关的设计百科全书文件;
  • 手工艺、手工制作的纺织产品或其他服装时尚的拼贴作品。

 

除了上述13种可版权保护的作品外,衍生作品也可以受到柬埔寨版权法的保护。根据上述法律第8条,”衍生作品包括翻译、改编、安排和修改或其他作品的改进,或数据库的汇编,无论是以机器可读或其他形式,也应受本法保护。对上段提到的任何作品的保护,不应影响对纳入或用于制作这种新作品的原创作品的保护“。

 

3.  外国作品可以在柬埔寨注册保护吗?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2003年1月21日由国民议会通过,2003年2月13日由参议院批准)第3.1条,以下作品应受到该法的保护,包括作者的作品、表演者的作品、录音制品和通过广播组织的广播:

 

[(1) 作者的作品: a) 作者为柬埔寨国民或在柬埔寨有惯常居所的作品,包括根据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的、总部位于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法律实体;b) 在柬埔寨王国首次出版的作品,包括在国外首次出版的作品,并在首次向公众传播后30天内被带到柬埔寨王国出版; c) 视听作品,其制作者的总部或惯常住所在柬埔寨王国; d) 在柬埔寨王国建造的建筑作品和其他纳入柬埔寨王国的建筑或其他结构的艺术作品; e) 柬埔寨王国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给予保护的作品。 ]

综上所述,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外国人作者的作品也有权在柬埔寨受到保护: 

 

  • 作品的作者在柬埔寨有惯常居所,包括根据柬埔寨法律正式成立且总部设在该国的法律实体。
  • 外国人的作品已在柬埔寨首次出版,包括在首次向公众传播后30天内被带到柬埔寨出版的首次出版板的作品。
  • 视听作品的制作者的总部或常住地在柬埔寨。
  • 在柬埔寨建造的建筑作品和在柬埔寨的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中的其他艺术作品。
  • 柬埔寨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给予保护的作品

 

简而言之,大多数其他外国作品不受保护,除非:(1)它们是由在柬埔寨有惯常居所的外国人(包括根据柬埔寨法律成立且总部在柬埔寨的法律实体)制作的;或(2)作品首次在柬埔寨出版,或如果首次在国外出版但在首次向公众传播后30天内在柬埔寨出版。

 

4. 在柬埔寨注册版权的地点和所需文件

 

然而,尽管柬埔寨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成员,但外国作品并不享有自动保护。作为一个最不发达国家,柬埔寨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必须遵守TRIPS,但有一些例外。这是根据WTO《最不发达国家(LDC)成员第66.1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原定于2013年达到完全遵守TRIPS的期限再延长8年。因此,柬埔寨对外国作品的保护并不像对柬埔寨作品一样。因此,如果外国作品符合在柬埔寨保护的要求(即 (1) 它们是由在柬埔寨有惯常居所的外国人制作的(包括根据柬埔寨法律成立的法律实体,其总部在柬埔寨);或 (2) 作品首次在柬埔寨出版,或如果它首次在国外出版,但在首次向公众传播后30天内在柬埔寨出版),我们总是建议尽快进行版权登记,以便能够在柬埔寨行使你的权利。

 

权所有者需要向文化和艺术部“MCFA”提交其作品的注册申请。为此,有必要提供以下文件: 

 

  • 认申请人是作品合法所有人的声明信(MCFA的格式)。
  • 作品的作者或作家名单(MCFA的格式)。
  • 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 公司证书的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作者是法人)。
  • 原创作品文本
  • 与作品有关的授权书或任何许可协议(如有)。
  • 授权书

 

5. 在柬埔寨,根据版权法注册一件作品通常需要多少钱?

 

KENFOX师可以协助您准备并提交任何可获得版权的作品在MCFA的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收费建议:

 

 数目服务类型费用类型官方费用(美元) 专业费用 (美元)官方时间线备注
1准备并提交向MCFA注册作品的申请固定费用400

每件作品每套电脑程序

300

每件作品每套电脑程序

5

工作日

1    我们的费用是以总费用的5%作为标准的案件管理费来收取的。

 

  1. 我们的费用不包括:

– 如果需要,提供任何翻译

– 提供法律咨询和/或协助和/或协调,以准备法律意见或对MCFA就计算机程序注册申请发出的任何书面信函作出书面答复

 

请注意,上表中提供的时间表只是官方的时间表,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能会延迟或扣留。 

 

6. 您能否就柬埔寨的版权作品的作者提供建议?

 

  •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11条,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作者头衔属于以其名义创作和披露Không phải ai cũng làm được.
  • 创作同一作品的两个或多个作者是共同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作者必须在一致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行使权利。如果出现分歧,他们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第12条)。
  • 根据第14条,在向公众传播期间,在该作品中公开披露姓名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作者的权利,除非有任何反驳的证据。
  • 根据第15条,假名或匿名作品的作者享有对该作品的权利。

 

只要作者没有公开他/她的民事身份,并证明他/她是作者,他/她将由出版商或最初披露作品的人代表,他们有权行使和实施作者的精神和经济权利。出版商或最初披露作品的人必须拥有一份确定作者身份、假名或匿名的协议。

 

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作者采用的假名披露了作者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7. 您能否就柬埔寨可版权作品的作者权利提供建议?

 

根据第16条和第18条,受柬埔寨保护的作品的作者享有两项权利,即(i) 精神权利和(ii) 经济权利。

 

另外,根据第16条,作品的作者是精神和经济权利的第一持有人。如果是作者为作为雇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作合同和使用该作品的合同框架下创作的作品,除非与上述合同相抵触的条款另有规定,该作品的经济权利被视为转移给雇主。

 

关于视听作品的共同作者和制作人,视听作品的共同作者与制作人之间签订合同,承诺为视听作品做出贡献,但不包括音乐作品的作者,除非上述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意味着推定将经济权利转让给视听作品的制作人。但是,共同作者应根据其贡献的扩展使用保持其经济权利,如果这些贡献是在创作视听作品时单独进行的。

 

8. 我们希望了解柬埔寨作者的精神权利。你能告诉我们吗?

 

KENFOX建议,柬埔寨版权法第19和20条规定了精神权利。因此,根据第19条,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永久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侵犯的。它应根据遗嘱中的规定转给作者的继承人或第三方。如果没有继承人,这项权利将由文化和艺术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和治理。

 

根据第20条,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以下三点:(a) 作者有决定披露其作品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管理这种披露的原则的专属权利。(b) 就与公众的关系而言,作者享有对其姓名、职称和作品的权利。

 

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内容的一切形式的歪曲、篡改或修改,因为这将损害其荣誉或名誉。

 

9. 我们希望了解柬埔寨作者的经济权利。你能告诉我们吗?

 

KENFOX建议,柬埔寨版权法第21和22条规定了经济权利。

 

根据第21条,经济权利是作者通过授权复制、向公众传播和创作衍生作品来利用自己的作品的专有权利。除非第24、25、26、27、28和29条的规定中另有规定,否则作者拥有自己或授权他人从事以下活动的专有:

 

  1. 将他/她的工作翻译成外国语言。
  2. 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和简化或进行任何修改。
  3. 出租或公开出借视听作品的原件或副本,或体现在录音制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中的作品或音乐符号形式的音乐作品。
  1. .通过出售、出租原作或尚未经过版权所有者授权出售或转让所有权的作品副本进行公开传播;
  2. 将其作品的复制品进口到国内。
  3. 作品的复制。
  4. 作品的公开表演。
  5. .公开展示作品
  6. 作品的广播;
  7. 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其他方式

 

本条上述(c)款中提到的租赁权,在程序本身不是租赁的主要目的时,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租赁。

 

根据第22条,除非合同中有相互矛盾的规定,一个或多个雇员在行使其职责或遵循其雇主的指示而创建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百科全书的经济权利是雇主的财产,只有雇主有权行使这些权利。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通过购买合同雇用其他人创建计算机程序的人。该人应享有经济权利。

 

10. 在柬埔寨,作者的权利有哪些限制?

 

柬埔寨版权法第23-29条规定了柬埔寨对作者权利的各种限制。具体而言,根据第23条,任何自然人进口作品副本供其个人使用,可以不经该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同意。

 

根据第24条,在自然人完全出于个人目的进行复制的情况下,未经作者或权利人授权,应允许私人复制已出版的作品的单份副本。

 

本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不应扩大到复制: 

 

(a) 以建筑物或其他建筑形式存在的建筑作品;

(b) 书籍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复制品,以及音乐作品的音符形式;

(c) 数字形式的数据库的全部或主要部分;

(d) 计算机程序,但备份副本除外。

(e) 任何作品,如果复制会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第25条,作者不能禁止以下行为:

 

  • 专门向家人或朋友等亲近的人进行的自由和私人的陈述。
  • 为保存或研究目的而安排在图书馆保存作品的副本。
  • 为教育目的而使用作品,但不是为了经济利益。
  • 将作品从高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或反之;

 

如果有明确的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下列行为不受作者的任何禁止:

 

  • 以该作品的批评性、论证性、教育性、科学性或信息性为理由的分析和简短引用。
  • 新闻评论的广播。
  • 通过新闻发布或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全部或部分演讲稿。
  • 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改编漫画、风格或滑稽画。
  • 位于公共场所的图形或塑料作品的复制,而这种复制并不构成后续复制的主要对象。

 

根据第26条,基于任何人或家庭的真实生活故事的作品的作者,必须向该人或作为该家庭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寻求授权。

 

根据第27条,允许临时复制作品,条件是这种复制是在利用权利人授权的作品的过程中进行的。

 

根据第28条,尽管有本法第21条的规定,允许在未经作者授权和不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他作品中引用合法出版的作品。这种引用的复制必须在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的条件下进行,如果作者的姓名是在该来源中给出的话。这种引用也不应该超过必要的目的。

 

根据第29条,尽管有本法第21条的规定(经济权利),但仍允许:

 

  • 将合法出版的作品用于书籍或报纸等出版物的插图,或通过广播,或以教育为目的的音频或视频放映,而不支付任何报酬。在这方面,如果作者的名字出现在来源中,必须指明来源和作者的名字。
  • 复制任何独立的文章,报纸或杂志的文章,或任何合法出版的作品的简短摘要。这种复制可以通过复印的方式进行,并且必须用于教学或任何教育机构举行的考试,其活动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商业利益,并且必须根据这一具体目标有适当的理由。上述复制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不支付任何报酬,但如果来源中提到了作者的名字,则必须指明该来源和名字。

 

11. 法律保护的期限是多长?

 

柬埔寨版权法第30-31条规定了柬埔寨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因此,根据第30条,经济权利的保护从作品创作之日开始。这种保护涵盖了作者的一生,以及他/她去世后的整个50年。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经济权利应在最后幸存的作者有生之年和他/她死后50(50)年内受到保护。

 

根据第31条,以匿名方式或以笔名出版的作品,其经济权利在从该作品经权利人授权首次出版的日历年年底算起的75(七十五)年内受到保护。

 

如果在该作品创作后的50(50)年内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件,75(75)年的保护期将从该作品向公众开放的日历年年底算起。

 

如果在该作品创作后的50(50)年内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件,100(100)年的保护期将从该作品创作的日历年末开始计算。

 

如果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作者的身份被揭露或被确定为公众所怀疑的,则适用第30条的规定。

 

集体作品、视听作品或遗作的经济权利在从该作品首次合法出版的日历年年底算起的整个75(75)年期间受到保护。

 

如果在该作品创作后的50(50)年内没有发生这样的事件,75(75)年的保护期将从该作品向公众开放的日历年结束时算起。

 

如果在该作品创作后的50(50)年内未能发生此类事件,则100(100)年的保护期将从创作的日历年末开始计算。 

 

12. 请就柬埔寨的经济权利转让问题向我们提供建议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33条,由于作者的死亡,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给作者的继承人或基于作者遗嘱的任何第三方。如果没有继承人或遗嘱,该权利的治理和管理由文化和艺术部代表国家负责。

 

13. 您能否就柬埔寨的经济权利的利用提供建议?

 

由于版权对柬埔寨的官员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经济权利的利用应该通过合同来明确说明/管理。根据第34条,经济权利的利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只有作者或权利人有权提出合同无效的任何理由。

 

你还应该参考以下第35-37条,以便进一步考虑。 

 

根据第35条,转让作者权利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单独规定这些被转让权利的每个利用领域,并对其覆盖面、范围、地点、目标和期限进行适当限制。

 

根据第36条,如果个别作者在建立集体作品的框架内提供了他/她的独立作品,这些个别作者可以单独利用自己的贡献,除非有任何抵触的规定,只要该作者不对该集体作品的利用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是由共同作者创作的作品,除非得到共同作者的同意,否则可以进行开发。如果这些共同作者不能达成任何同意,法院将对该案件作出裁决。

 

根据第37条,对作者作品的利用权的转让可以全部或部分进行。作者将根据转让合同的规定,从这种转让中获得利益。

 

14. 您能否就柬埔寨表演者的权利向我们提供建议?

 

柬埔寨版权法第41-43条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

 

因此,根据第41条,表演者拥有授权或进行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 向公众广播和传播他/她的表演,但经表演者授权的表演录音制品的广播,或通过电视广播的再广播,或经最初广播该表演的组织授权的再广播除外。
  1. 将其未被固定的表演用录音制品固定下来。
  2. 复制其表演的固定录音制品。
  3. 通过销售或转让所有权,向公众传播未经表演者授权的其表演的原始录音制品。
  4. 向公众出租或出借其表演的原始录音制品或其副本。

 

除非没有相反的协议,否则表演者有以下权利:

 

  • 权通过任何广播组织进行广播,但其他广播组织未被授权广播该表演。
  • 权通过任何广播组织进行广播,但该广播组织未被授权将该表演固定在录音制品中。

 

根据第42条,与经济权利无关,甚至在该权利转让后,表演者仍有权要求在现场表演或固定表演中显示其书面姓名,但因使用方式而必须省略这一说法的情况除外。表演者保留反对对其表演进行一切有损其声誉的变形、毁坏或其他修改的权利。

 

根据第43条,表演者不能禁止对其表演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如果该表演是构成场景、作品或视听文件的主要内容的事件的附属品。

 

15. 你能就柬埔寨的录音制品者的权利向我们提供建议吗?

 

柬埔寨版权法第44-45条规定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根据第44条,录音制品制作者拥有录制、复制或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的专属权利。

 

根据第45条,所有复制、销售、交换、租赁和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行为都必须得到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通过销售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未经其授权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副本。 

 

录音制品制作者也有权为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进口其录音制品的副本。

 

16. 你能告诉我们柬埔寨视频制作人的权利吗?

 

根据第46条,视频制作者是指对录制一连串图像(有或没有声音),从而实现视频制作的主动权和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所有以向公众传播、销售、交换和租赁为目的的视频记录的复制都需要得到视频制作者的授权。

 

根据本条规定,视频制作者的权利转让不能与纳入该视频作品的作者权利和表演者权利分开进行。 

 

17. 您能否就柬埔寨广播组织的权利提供建议?

 

柬埔寨版权法第47-48条规定了柬埔寨广播组织的权利。

 

根据第47条,广播组织包括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这些组织有独家权利进行或授权固定其广播、向公众传播、重新广播、复制、分发或首次租赁其广播副本。

 

根据第48条,为销售、租赁、交换、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而复制属于广播组织的任何广播,必须得到上述组织的授权。 

 

18. 在柬埔寨,什么时候我们可以免于对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柬埔寨版权法第50-52条规定了对柬埔寨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的豁免。

 

根据第50条,尽管有本法第41、42、43、44、45、46、47和48条的规定,但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下列行为,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1.新闻事件的报道,条件是只从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内容或广播中提取简短的片段。

 

  1. 仅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进行复制。
  2. 以教育为目的的复制,但为教育目的而制作的表演或录音制品除外。
  1. 引述,以摘自表演或录音制品或广播的简短引文的形式,但这种引文必须符合合理的做法,并证明有适当的信息目的。
  2. 所有其他关于受本法保护的版权作品的例外使用。
  1. 为了全部或部分地同时播放来自原电台广播的仪式、会议或其他国家活动的图像和声音记录。

 

根据第51条,当表演者授权将其表演纳入视觉或音像制品时,本法第41条的规定将不适用。

 

根据第52条,本法第4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广播组织以自己的方式复制或再现(表演或录音制品或广播),以便在该广播组织的商业广告节目中播出的情况。

 

对于根据本条上述段落实施的所有行为,每份作品的复制或复印件都应在制作后的6个月内销毁,只有一份复印件可以只为保存档案的目的而保留。

 

19. 在柬埔寨,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53条,表演者的保护期为50(50)年,从表演被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日历年开始,如果没有固定,则从表演发生的日历年结束时开始。

 

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是在录音制品出版的日历年之后的50(50)年,如果没有出版,则从录音制品固定后的那一年年底开始。

 

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的保护期为该节目播出的日历年结束后的50(五十)年。

 

20. 您能否就柬埔寨的权利集体管理提供建议?

 

KENFOX建议,根据第56条,作品的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和管理其经济权利。

 

建立作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或录像制作者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到文化和艺术部的认可。

 

通过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的广播组织的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到信息部的认可。

 

21. 在柬埔寨,我们可以在哪里提出处理版权侵权的申请?

 

KENFOX建议,一旦发现版权侵权行为,对于小规模的侵权行为,版权所有者可以首先尝试友好的选择。鉴于柬埔寨公众的版权意识不高,送达一封停止侵权信可能就足够了。对于严重的版权侵权案件,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57条,可以向柬埔寨主管法院提交请愿书进行审理。任何遭受或可能遭受侵犯其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a)禁止这种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b)阻止被告侵犯其权利(如果继续)。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纠正精神伤害,归还有争议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归还从该非法行为中获得的任何利益。 

 

22. 你能告诉我们柬埔寨法院在解决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权限吗?

 

根据第58条,柬埔寨法院有权命令没收、销毁正在以非法方式生产或使用或提供的设备或材料,或用于违法行为的设备,这些设备被发现由被告拥有,或因适用本法而被关押。

 

根据第59条,法院有权下令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以确保证据的保存,特别是没收未经授权复制作品的标的物。

 

23. 在柬埔寨,哪些行为被认为是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侵犯?

 

KENFOX议,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62条,以下行为被视为非法:

 

  • 为销售或租赁而生产或进口任何专门设计或改装的装置或手段,以规避任何装置或手段,或打算限制作品、录音制品或广播的复制数量,或损害正在制作的副本的质量。
  • 生产或进口用于销售或租赁的任何装置或手段,可以帮助未经授权的人接收加密的节目,该节目是通过广播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的,包括通过卫星广播。
  •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压制或修改所有以电子形式呈现的与权利制度有关的信息。
  • 在明知以电子形式呈现的与权利制度有关的信息已经被压制或修改的情况下,为了发行、通过广播组织播放、向公众传播或向公众提供广播组织的作品或表演、录音制品或广播的目的,而分发或进口。

 

关于权利制度的信息这一表述延伸至

 

  • 揭示作者身份的信息,作品的特征,表演者的身份,表演者的特征,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身份,录音制品的特征,广播组织的身份,以及广播组织的特征。
  • 让人知道权利人身份的信息,或关于作品和其他产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的信息的特征,以及代表该信息的数字或代码的特征。

 

25. 在柬埔寨,海关记录是否可用于打击侵犯版权行为?

 

KENFOX建议,到目前为止,海关记录还没有出现。但是,如果版权所有者提出要求,柬埔寨海关当局可以对盗版货物进行执法。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63条,海关当局可以根据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申请,将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商品保留在其商品控制框架内。法院、作为申请者的主管部门和货物管理人应立即被海关当局告知该机构对上述货物的没收情况。

 

根据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海关立法,如果在从商品扣留通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能向海关当局证明任何关于以下方面的合理证据,则可以正确地取消这一措施:

 

  • 向法院提出保留措施的请求。
  • 向法院提出请求,构成所需的担保,以支付任何最终的责任。
  • 如果他/她的请求被证明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请求人要对扣留货物造成的伤害负责。

 

25. 根据柬埔寨的法律,对版权侵权者有什么惩罚措施?

 

KENFOX建议,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对侵权者处以罚款、监禁和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64条,所有违反本定的作者权利的生产、复制或表演,或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都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侵犯生产或复制的行为将被处以06(6)个月至12(12)个月的处罚和/或500万(500万)瑞尔至25 00万(2500万)瑞尔的罚款(约为1250 -6250美元)。如果是重复犯罪,则适用双倍处罚。

 

进口或出口从侵权的复制行为中获得的产品,将被处以06(6)个月至12(12)个月和/或200万(200万)瑞尔至1000万(1000万)瑞尔的罚款(约500-2500美元)。如果是重复犯罪,则适用双倍处罚。

 

违反表演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将被处以01(1)个月至03(3)个月和/或100万(100万)瑞尔至500万(500万)瑞尔的罚款(约250- 1250美元)罚。

 

根据柬埔寨版权法第65条,所有未经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或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授权的生产或复制(作品),将被处以06(6)个月至12(12)个月的监禁和/或500万(500万)瑞尔至2500万(2500万)瑞尔的罚款(约为1,250-6,250美元)。如果是重犯,将适用双倍的处罚。

 

未经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录像制品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的授权,进口或出口录音制品、磁带或录像带,将被处以01(1)个月至03(3)个月和/或200万(200万)瑞尔至1000万(1000万)瑞尔的罚款(约500-2500美元)。屡教不改的,适用双倍处罚。

 

广播机构未经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或录像制品制作者或广播机构的许可进行广播的,将被处以01(1)个月至03(3)个月和/或100万(200万)瑞尔至1000万(1000万)瑞尔的罚款(约500-2500美元)。如果是重复犯罪,则适用双倍处罚。 

Form for Download

 

  • Guidance for Copyright Regitration in Cambodia
  • Power of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