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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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柬埔寨是一个民法国家,因此,成文法包含了所有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柬埔寨的法律,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i) 民事诉讼;(ii) 刑事诉讼;以及(iii) 边境管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柬埔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可以在涉及柬埔寨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充当调解人。因此,DIP的调解可以作为解决柬埔寨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一种选择。DIP的调解也可以作为一种行政程序来处理被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尽管DIP无权对侵权者作出制裁。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DIP来处理。
2. 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
2.1. 柬埔寨法院 :
柬埔寨的司法系统由市级/省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没有单独的商业或知识产权法院。所有民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都属于市级/省级法院的初审管辖范围。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必须在被告居住地、住所地或注册地址、企业或代表处所在的市级或省级法院提起诉讼。
柬埔寨《商标法》、《版权法》和《专利法》都没有规定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详细程序。柬埔寨《民事诉讼法》对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
2.2. 柬埔寨进出口检查和反欺诈局(CAMCONTROL):
CAMCONTROL是在商务部的监督下,与海关和经济警察合作,在边境和国内市场上执行知识产权。该部门还利用其权力跟踪货物的流动情况,通过将其信息与知识产权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来识别假冒货物或盗版产品。有关该部门的更多信息可在以下网址找到https://www.camcontrol.gov.kh/.
2.3. 柬埔寨经济警察:
经济警察是内政部的一个部门,负责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对涉嫌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最后提到的是与CAMCONTROL合作)。
根据 “关于打击经济犯罪警察局的职责、义务、权利和结构的声明”,经济警察局负责监督和检查所有的执法活动;采取措施和打击经济犯罪或将请求移交给适当的机构;与主管当局和机构合作以。为此,在经济警察局内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办公室,即反知识产权犯罪办公室,负责进行搜查和调查;与主管当局合作确定目标,以收集证据;并提出法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经济警察是司法警官(见上述法典第60条F款)或司法警察代理人。一般来说,经济警察是一个执法机构,为所有执法活动提供支持。
2.4. 柬埔寨海关:
柬埔寨海关或海关总署是指经济和财政部下属的柬埔寨海关和税务局,其中包括海关官员,负责管理和执行海关法,征收关税、税款和费用,以及适用有关货物进口、出口和流动的其他法律和条例。
柬埔寨海关当局有责任在涉嫌侵犯商标和/或版权的情况下执行边境管制。其职责是防止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进出柬埔寨的进口/出口/转运。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或由他们根据表面证据或公众提供的有力信息主动提出(当然行动)。该申请通常伴随着有关注册商标所涵盖的产品的足够信息和权利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在投诉不合理的情况下所需的损害赔偿保证金。相反,如果海关官员依职权行事,他们应该获得所有可能的产品信息,产品在国内的通常分布情况,以及对可疑货物的监测和启动信息。
2.5. 制止侵犯版权行为委员会(或制止电影和视频侵权行为部际委员会):
该机构是根据2000年9月4日第63号政府二级法令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电影、录像和DVD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侵犯。侵犯版权委员会是根据政府二级法令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止侵犯版权和盗版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
2.6.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执法科:
该机构在解决权利人(投诉人)和侵权人(被告)之间的商标纠纷方面发挥着调解人的作用。知识产权部的职责包括起草或至少就知识产权执法政策提出建议,向法院提供咨询和专业知识,并与柬埔寨其他执法机构就柬埔寨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进行协调。
知识产权部的这个执法部门通过以下举措来执行知识产权:
- 根据《商标权行为时采取的,如法律规定的禁止活动,或知名商标被侵犯,或发生其他明显与不公平竞争有关的行为。、商号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当然行动。这一举措通常是在有明确证据表明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侵
- 应投诉人的要求采取行动–这种执法行动通常用于使双方在双方提出的证据基础上进行谈判。该部门无权对任何一方作出判决,只能协助他们达成协议,以结束和防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 担任法院的技术顾问和推荐人。如果法院遇到在知识产权原则或知识产权法的解释方面比较复杂的案件,将应法官的要求采取这一行动。
3. 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3.1. 在柬埔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
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知识产权持有人有权向侵权人提出民事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和具体救济。柬埔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柬埔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补救措施和临时措施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以索赔声明(诉讼)开始,该声明将提交给柬埔寨的主管法院。通常情况下,被告的居住地/地点将确定管辖权。柬埔寨不支持取证制度;因此,所有证据都必须在诉讼前收集和保证。
在柬埔寨,有三个级别的法院: 省/市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根据情况,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然后再向最高法院上诉。柬埔寨法律授权其法院发布禁令,以制止对专利的侵犯或即将发生的侵犯,但对获得禁令的标准未作规定。然而,根据柬埔寨的《民事诉讼法》,当原告就案情建立了强有力的表面证据,并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论点,即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侵犯原告的设计,它将无法获得赔偿时,法院可以在最终判决之前给予初步/临时救济。如果法院批准这种类型的初步救济,通常要求申请人为被告的损失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
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原告可以要求柬埔寨法院:
-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认定;
- 命令终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命令暂时停止或没收涉嫌假冒的货物和/或销毁侵权的货物;
- 命令没收、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销毁或改变侵权物品;
- 命令没收、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销毁或改变用于制造侵权物品的工具和设备;
- 责令被告支付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 责令被告提供参与侵权行为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一般来说,在损害赔偿方面,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已证实的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用。尽管有上述情况,在柬埔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很少被使用,因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往往没有接受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充分培训,而且案件的处理需要极长的时间。
Flowchart for 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trademark/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Cambodia.
3.2. 柬埔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措施
在柬埔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情况非常少,但却能得到最严厉的惩罚。只有在侵权者的非法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或者在商标或版权侵权行为重复发生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商标或版权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刑事程序用于打击大规模的造假行动或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制造和销售假货的严重侵权者。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权利人可以考虑向反经济犯罪警察署(”经济警察”)或柬埔寨反假冒委员会(”反假冒委员会”)提交投诉,后者将考虑是否追究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对检察官的决定提出上诉。CCCC是一支由14个部委组成的联合部队。根据2014年10月31日的第150号二级法令和2014年12月23日的第5619号公告,反假冒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有害于柬埔寨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假冒产品。
柬埔寨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对侵权者的刑事补救措施。
3.3. 柬埔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边境措施
柬埔寨没有建立海关记录系统。要求海关注意假货的一般投诉将不被接受。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边境措施只适用于商标和版权。这意味着边境措施不适用于柬埔寨的工业设计或专利权。
然而,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柬埔寨使用独家经销商,他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注册独家经销商。一旦接受,就可以转给海关,海关将监督和防止任何非注册的独家经销商的进口。这种保护权利的方法可能有助于拦截假货,因为海关在进口时对货物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向海关和法院申请对可疑货物采取边境措施。为此,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 表明将进口到柬埔寨的货物含有假货的初步证据,以及对将进口货物的描述。
- 在柬埔寨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的证据。
柬埔寨海关将暂停清关,并在边境暂停该批货物的清关,同时,如果边境措施得到批准,并查明该批货物,将立即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暂停清关的情况和理由。柬埔寨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允许知识产权持有人、进口商或出口商检查货物,并抽取一些货物样品进行检查、测试和分析,以确定该货物是否为假冒/盗版。
与其他国家正在采取的边境管制措施类似,如果申请人在接到货物被暂停的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就案情提起法庭诉讼,被暂停的货物将被释放。如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请愿人可以要求将10天的期限再延长10个工作日。
Flowchart for customs recordal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 in Cambodia.
3.4. 调解/DIP行政程序
虽然DIP(见:http://www.cambodiaip.gov.kh/)扮演的是调解人的角色,无权对侵权者作出判决或制裁,但许多业主还是选择要求该机构解决涉嫌商标侵权的问题。诉讼程序的开始是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声称知识产权侵权,然后知识产权局将传唤被指控的侵权者进行行政调解。因此,知识产权部在寻求所有者和侵权者之间的妥协方面发挥着调解人的作用。在这方面,他们将要求双方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据,以支持其在有争议时期的法律所有权。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两到三次听证会,这取决于侵权人采取的立场。这种面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双方都能在主管注册官面前解释和澄清他们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同协议,注册官将提出适当的替代方案。
尽管DIP无权强制出庭,发布命令或裁决,或强行扣押或销毁假货,但通过DIP的调解进行的上述行政程序在说服侵权者签署停止其非法活动的承诺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并将结束争端。国际保护部的调解程序已经确立了自己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这一程序是目前在柬埔寨解决商标纠纷的最有效方式。
对于涉嫌侵犯版权的案件,各方可以寻求文化和艺术部(MCFA)的干预。关于MCFA的信息可在http://www.mcfa.gov.kh/。
3.5应对柬埔寨的在线版权和商标侵权行为
柬埔寨专利法、商标法或版权法没有包含关于电子商务/数字侵权的具体规定。然而,最近颁布的《柬埔寨电子商务法》普遍规定,如果在线中介或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知道存储在其平台上的内容可能会使他们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他们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停止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
- 保留内容作为证据,并向邮电部(MPTC)和其他有关当局报告涉嫌侵权者的事实和身份。MPTC可以进一步迫使在线中介或贸易商:
– 删除侵权内容;
–暂停或停止提供侵权内容所属的服务;或
–暂停或停止与在线内容有关的服务。
4. 主要收获
作为一个最不发达的国家,柬埔寨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有限。因此,最好是选择适当的执法策略,以便在柬埔寨高效和有效地处理被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从目前我们所经历的实践来看,要在柬埔寨打击侵权行为,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采取执法行动,第一步都是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 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聘请律师或私人调查员进行调查,以确认违法行为,确定其范围,并确定侵权者。此外,我们在此提供一些基本的建议行动,以应对在柬埔寨的涉嫌侵权行为。
自我保护措施:
- 在产品上使用适当的商标、版权、设计或专利声明,以阻止潜在的侵权者;
- 向被指控的侵权者发出终止和停止信(”C&D信”),可以作为一种友好的措施,以达成庭外解决方案,处理在柬埔寨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C&D信将使侵权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关切,解释侵权的性质,概述受保护的权利,并要求被指控的侵权者停止侵权。经验告诉我们,当C&D信函伴随着持续的后续行动时,其效果非常好。 在我们最近的拆迁信活动中,大多数被发出拆迁信的侵权者在随后的跟踪电话中向我们承诺并停止了侵权活动。
有柬埔寨当局参与的执法行动: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在处理小规模的侵权者时,通过国际保护署的调解的行政途径更为可取,因为该机构被证明在处理侵权行为时效率更高、速度更快、成本效益更高。
柬埔寨法院: 在柬埔寨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并不普遍。到目前为止,柬埔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柬埔寨,知识产权纠纷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和复杂的问题。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法规不充分、模糊和不明确,导致在柬埔寨通过法院的民事侵权诉讼来执行版权时遇到了很多障碍。因此,在柬埔寨,民事诉讼不是执行知识产权的常见途径
然而,在一些严重和大规模的侵权案件中,如果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业务造成负面影响,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考虑在柬埔寨主管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建议对侵权人提起法律诉讼:(i) 知识产权在柬埔寨有适当的注册,(ii) 知识产权持有人能证明其权利受到明显的侵犯,(ii) 侵权诉讼的成功价值超过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