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要证明商标申请是“恶意”提出的,不仅必须证明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还必须证明申请人在注册背后有特定的意图或动机。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b) 条,第二个条件侧重于申请人的动机和意图。这些意图和动机包括哪些行为?容易证明吗?
为了帮助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理解相关规定,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析和解释。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确定为证明目的需要收集哪些文件和证据。
不诚实的意图(恶意)和动机:哪些行为?
(第34.2(b)条列出了体现不诚实意图和动机或“恶意”的行为,如下所示:)
[i] 利用品牌的声誉和威望来获取利润:以利用他人商标的声誉和威望为目的注册商标被认为是恶意行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需要证明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动机是从该品牌在市场上的长期存在中获得经济利益,该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广泛信任和认可。
[ii] 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注册商标但无意在商业中使用它,而是通过将其出售给原所有人、转售给另一个合法所有者或将其许可给他人来获利,被视为恶意行为。
[iii] 阻止市场进入:以阻止另一方进入或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滥用,并对竞争造成障碍。这涉及注册与知名或新兴商标类似的商标,专门旨在阻碍该商标进入或扩展市场。这种恶意注册会严重阻碍良性竞争和市场发展。
[iv]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这包括任何在商业中被认为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及欺骗性策略、在市场中造成混淆或其他违反诚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策略。
因此,如果您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则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有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意图和动机是不诚实或恶意的。
证明商标投机(商标抢注)案件中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容易还是困难?
第 34.2(b) 条中关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行为的意图和动机的规定较为开放。一方面,该规定列出了具体的、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和动机(例如利用商标的声誉和威望牟利、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以及阻止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它建立了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涵盖了违反公平贸易惯例的其他行为。这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异议、第三方意见或无效程序来证明恶意并收回其商标权。
第 34.2(b) 条的开放性允许对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进行更广泛的解释,而不仅限于特定行为。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识别在本法颁布时可能没有明确预见到的、但仍属于本法一般精神的不诚实或恶意行为。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的有关条文是一项综合性规定,涵盖了所有破坏商标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贸易公平性的滥用行为。
结论
虽然第 34.2(b) 条的解释是开放式的,但可以预见证明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将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在越南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意图本身是主观的,如果没有揭示申请人动机的明确陈述或行动,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信誉良好的商标的注册经常被“隐藏”在与合法商标所有人无关的组织或个人名下。这被认为是一种老练的技巧,处理起来绝非易事。此外,如果申请人只是利用先申请制原则尽快注册他人拥有的商标,并且没有实施将商标用于牟利的行为,那么证明恶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第三方注册的商标“相似但不相同”,或者仅针对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合法商标所有者在阻止此类行为或收回其权利方面只有有限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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