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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越南商号与商标之间的争议:如何进行?

商标和商号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根据越南法律确立商号权利相对简单。如果一个商号被证明已在越南合法使用,并且没有侵犯现有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地理标志,其权利就确立了。另一方面,撤销商号权的过程可能错综复杂,极具挑战性。对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特别是通过特许经营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来说,以下纠纷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教训。它强调了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和确保适当商标保护以避免此类代价高昂的困境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YiFT是一家台湾公司,是著名的 “YiFT “品牌的自豪拥有者,”YiFT “品牌已成为连锁店的代名词,提供包括水果茶和著名奶茶在内的一系列令人愉悦的饮品。YiFT 公司的业务遍及全球,目前已成功开设了 1000 多家 “YiFT “品牌茶饮店。

早在2017年,一位名叫H女士的越南人找到YiFT,表示有兴趣作为加盟商合作建立一家带有 “YiFT “商标的饮料供应连锁店。经过慎重考虑,2018年9月,YiFT公司与H女士敲定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授予她在越南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备受推崇的 “YiFT “商标的权利。根据协议条款,H女士被指定为越南独家总代理,允许她使用YiFT公司的商标、装饰风格、内饰、执行管理系统和诀窍系统。她有权在越南建立直销店或与第三方合作建立 YiFT 加盟店,所有费用均由她自己承担或通过合作完成。

2017年3月,YiFT公司在越南申请注册 “YiFT “商标。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并于2019年9月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违反特许经营协议

2020年7月,怡口公司发现H女士未履行已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向其发出警告函,要求H女士停止并终止与 “怡口 “商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活动。该要求的理由是,H 女士自 2020 年初开始宣传新饮品,包括咖啡果冻奶茶、西柚芒果味沙古棕粉、芒果茶、芒果味沙古棕粉。然而,H 女士从未购买过咖啡粉、芒果果酱、西柚袋和沙古棕粉等主要原料。据怡富公司称,H 女士从未经怡富公司批准的当地供应商处购买这些主要材料,并任意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原材料。因此,H 女士严重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因此,YiFT 公司不得不终止特许经营关系,并要求 H 女士支付赔偿金和罚款。然而,为了真诚地解决此事,YiFT 公司要求 H 女士在 2020 年 7 月底之前购买其关键材料。

在未得到H女士配合的情况下,YiFT公司于2020年9月宣布终止使用YiFT商标的许可协议,并要求H女士拆除所有贴有 “YiFT “标志的店招或印刷品。

法律纠纷

2017 年 10 月,YiFT 公司遇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让他们大吃一惊。据透露,H女士成立了一家越南公司,其名称与 “YiFT “商标十分相似。因此,H女士可以辩称,她使用的YiFT店招是基于2017年就已经在越南合法设立的商号,而 “YiFT “商标是在2019年9月才注册的,整整晚了两年。这一点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死结。

实用课程

1. 解决商标和商号之间的争议

商标和商号是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保护的两个主题,但它们的保护机制有很大不同。在越南,商标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颁发保护所有权来保护的。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在注册成功后才能确立,驰名商标除外。然而,商号无需申请或正式注册即可受到保护。对商号的保护是与生俱来的,其保护是自动授予的,没有任何额外的注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的确立非常简单,只要满足 03 项要求即可,即:(i) 与在先商标和商号不相同/不混淆性相似;(ii) 具有适当的名称;(iii) 已在越南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因此,商号无需正式注册即可享受快速、简便的保护,而商标从申请到在越南成熟注册则需要经过 2-3 年的审查过程。这种确立商号权的机制被某些人利用和滥用,他们迅速成立公司,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他们采用这种策略来主张所有权,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名称,这往往会导致与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 05/2016/TTLT-BKHCN-BKHDT 号联合通知概述了解决商标和商号冲突的程序,该通知涉及解决企业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此外,侧重于企业注册的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也为这些争议提供了指导。

解决涉及知识产权 (IP) 权利的冲突,特别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或反之亦然的情况,有一项基本原则,即强调尊重先前存在的权利。经修订的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详细阐述了这一原则: [第 17 条。尊重原有权利: 1. 如果工业产权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在先知识产权相冲突,则可宣布其无效或禁止使用]。

自《知识产权法》颁布以来,许多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无意或故意使用与在先企业的称谓或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词语,这种情况已较为普遍。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法》及相关监管框架一起,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例如,有一条规定指出:”禁止使用受保护的商号、商标或地理标志作为新企业的正式名称,除非获得上述商号或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此外,另一项规定强化了以下基本原则:”企业本身要对其企业名称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使用此类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企业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实践表明,就后形成的商号而言,如果该商号已在与在先商号或商标并行的商业活动中长期广泛使用,那么确定后形成的商号是否有可能 “混淆 “公众,从而对在先商号或商标的所有人造成损害,就变得具有挑战性。在实践中,执法机构往往认为,在后商号的大量使用可能会培养一种 “独特性”,从而将与在先商号或商标混淆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种观点可能会导致原所有人提出的证据和论据被认为是单方面的、主观的,因此可能不会得到执法机构的认可。

2. 证明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2.1.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2018 年《竞争法》第 3 条第 6 款对不正当竞争做出了宽泛的定义,包括企业违反诚信、诚实、既定商业准则和行业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法: 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IP)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工业产权主体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包括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确定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有必要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30条,证明侵权方企业名称的使用造成了对企业实体、经营活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地理来源、生产方式、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或商品或服务供应条件的混淆。混淆性企业名称是指由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应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标志(如成分、表现形式、成分组合、给消费者的总体印象)组成的名称。

就使用与商标相混淆的企业名称请求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方(”请求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请求人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权利。

– 侵权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商品包装、商业手段、服务车辆、广告手段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商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知识产权法,为确定是否存在因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而导致的商标权侵权行为,相关具体商标必须在越南管辖范围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性。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包括申请商标案件,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也很难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30 条的规定处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知识产权法中的预先使用商标

越南奉行大陆法系,以最早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为基础,坚持工业产权主体注册的基本和明确的 “先申请 “原则。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先申请 “原则并非绝对和僵化的规则。越南知识产权法承认两种例外情况,即(i)广泛使用的商标和(ii)驰名商标,即使这些权利尚未在越南正式注册,知识产权持有人也有机会主张其权利。

因此,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另一方使用的商号与其未注册商标存在混淆,企业主可以依据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2.3. 商号所有人的恶意

商号无需注册的保护机制也是一个漏洞,导致其他实体利用商号的使用侵占商标权–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标的物,只有通过漫长的审查程序注册后才能得到保护。如前所述,YiFT 公司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H女士利用1-2年的漫长商标审查时间,在明知 “YiFT “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使用与 “YiFT “相同的名称成立公司,并从事带有 “YiFT “标识的类似产品的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以这种不诚实的动机使用他人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或在商号中使用他人商标,会对消费者造成信息扭曲。这种混淆使消费者容易错误地识别和辨别各种商业实体。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哪些商业实体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这往往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实体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这种情况反过来又会对真正品牌所有者的声誉和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道德行为不仅玷污了商业环境,还助长了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从而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有权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商标侵权行为,并可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进一步要求侵权方更改其企业名称。该请求应附有确凿证据,其中应包括

  • 已建立的声誉: 证明商标所有人广泛使用该商标的文件;
  • 未经授权使用: 有明确证据表明,侵权方在未获得合法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
  • 欺骗意图: 有合理证据支持,如侵权方和受害方之间存在业务联系,或侵权方知道受害方拥有的商标被故意利用在其企业名称中。
  • 混淆和虚假陈述: 使用侵权方的企业名称,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使人对侵权方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印象的行为。

2.4. 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名称、对使用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名称的处理程序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企业法》对企业注册作出了明文规定,禁止企业将个人或组织拥有的受保护商号、商标或地理标志纳入企业名称,除非事先获得上述商号或商标所有者的授权。

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持有人在发现某个商号侵犯其商标权时,可向企业注册办公室 (ERO) 发送正式书面申请,启动相关程序。申请书应概述侵权问题,并要求侵权企业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3 款的规定变更企业名称。

所需文件: 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书面申请必须附有以下文件(如适用):

(i) 越南主管机构出具的结论,确认使用商号构成对工业产权的侵犯;

(ii)商标注册证书、地理标志注册证书;由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构颁发的受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国家登记册摘录;由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构颁发的在越南受保护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如果申请人是被许可人,则需提供知识产权标的物的许可协议。

审查和通知: 在收到所有必要文件后,经济审查办公室有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对案件进行评估。如果提供的证据令人满意,企业注册处将向侵权企业发出正式通知。通知书要求侵权企业自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更改企业名称。通知书还将包括所提交文件的副本,以供参考。

不遵守和进一步行动: 如果侵权企业未能在规定的 2 个月期限内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经济审查办公室将通知越南有关执法机构,以便根据知识产权立法处理案件。

行政处罚和补救措施: 如果越南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企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包括更改名称或从名称中删除侵权元素。

如果侵权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执行,越南执法机构将通知经济审查办公室。必要时,经济审查办公室将要求侵权企业提供合规报告,并积极鼓励企业履行报告义务。经济审查办公室应将案件处理结果通知知识产权持有人。

最后的想法

商标和商号之间的纠纷可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艰苦战斗,双方都不愿意让步或放弃。 当实体已在越南建立起业务,并拥有错综复杂的销售点和分销商网络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此类纠纷的持续存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停止使用商号或商标意味着解散与之密切相关的整个商业和投资企业框架。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纠纷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在越南市场经营的外国企业来说是一个严峻而清醒的教训。要想成功解决纠纷,就必须采取谨慎、细致的方法,并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蓝图,以巧妙地应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潜在冲突。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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