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著作权侵权案近 50 亿越南盾的裁决: 应吸取哪些教训?
这起涉及金额近 50 亿越南盾(约合 21.8 万美元)的版权侵权案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兴趣。该案于 2022 年 8 月在平阳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案中,被告被判赔偿近 50 亿越南盾的巨额损失。赔偿的原因是被告的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装了设计软件,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所有权。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因为原告是版权的合法所有人。本文介绍了本案的主要细节,包括双方提出的论点、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背景介绍
P. P. 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实体,是 PTC1 软件的合法所有人,该软件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和 2015 年 2 月 6 日在美国获得版权。在发现一家拉链公司(简称 “H 公司”)非法使用其软件后,P 公司在平阳省人民法院对 H 公司(简称 “被告”)提起诉讼。P. 公司根据以下有力证据要求赔偿损失
(i) PTC1 软件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版权。
(ii) 法警出具的证人文件,该文件是在检查了被告装有非法安装的 PTC1 软件的电 脑后获得的。
(iii) 检查机构的结论和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违法决定。
(iv) 证明 PTC1 软件商业价值的合同和销售文件。
P 公司在法庭诉讼中提交了这些证据,以证实其对 H 公司的损害赔偿要求。
被告反驳了原告的索赔要求,提出了几个论点,包括
- 被告声称,他们没有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用于商业目的。
- 被告声称,他们的员工在不知情、未经同意或事先未接受的情况下安装了该软件,而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安装说明。
- 被告强调,他们的主要业务是生产拉链,而不是设计,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必要在工作中使用该软件。
- 他们辩称,他们的员工只是将该软件用于研究目的。
在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评估后,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除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外,还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近 50 亿越南盾。
经验教训
1. 版权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证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确定版权作品合法所有权的关键文件。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则没有义务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版权所有权,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质疑。
2. 赔偿依据: 要求赔偿的依据是通过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包括 “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的权利的价格”。这一因素被认为是现行法律规定的 “实际损害 “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法》第 205.1(b)条)。如果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使用权已在越南转让给第三方,权利人可以选择提交与该转让有关的文件作为证据。这样,他们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侵权方支付与转让价款相应的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法》第 205 条纳入了旨在确保公平的原则,为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知识产权标的物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外,权利人还有权请求法院基于各种因素强制被告支付赔偿金,其中包括 第 205.1(a)条规定的 “以货币计算的实际损失加上被告收取的利润”;第 205.1(d)条规定的 “法院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但不超过五亿盾”;以及第 205.1(c)条规定的 “权利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实际损失”。
这些原则授权权利持有人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同途径寻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确定原则的深入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Claiming damages in IPR lawsuits in Vietnam – Key takeaways》。
3. 侵权证据: 确立侵权证据是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关键步骤,也是通过法院命令要求损害赔偿的基础。近期的知识产权案件突出表明,权利人采用了一种有效的策略来收集侵权证据并确立索赔理由。除了进行彻底调查外,建议采取的方法还包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侵权问题。
通过诉诸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和市场管理局,权利人可以利用其各自的能力扣押侵权商品和相关会计凭证。此外,如果在检查或审查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这些机构可以及时讯问侵权者。事实证明,这种方法能非常有效地获取证据,为请求法院强制被告赔偿损失提供依据。
通过将勤勉的调查努力与行政措施的利用相结合,权利人可以通过积累令人信服的侵权证据来加强其案件的说服力,最终支持其在法庭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在本案中,原告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递交了诉状,敦促其展开调查并记录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做出结论性结论,并对侵权人进行适当制裁。随后,所有获得的文件都成为原告无可争辩的证据,为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对受保护的软件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公司应承担赔偿版权所有者的责任。以雇员出于个人目的独立行事,过错完全在雇员而非公司本身为由,不能作为公司侵犯版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5. 调解: 法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利用庭内或庭外对话的机会,加强自己的论据,以取得有利的调解结果,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判决。
侵权行为,包括与知识产权(IPR)有关的侵权行为,既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完全处于劣势,因为有几个因素有利于他们的立场。这些因素包括 (i) 被告不是一家设计公司,因此不需要该软件用于设计目的;(ii) 被告从外国购买了模具,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明了这一点,这表明他们并非独立创造了该设计; (iii) 被告的员工承认安装软件是为了个人研究目的,而不是为了公司的生产;(iv) 确定软件使用的持续时间对于确定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率至关重要;(v) 分析侵权作品的性质,是涉及整个侵权软件,还是仅涉及其中的一部分。
从案件一开始,被告就有权对侵权指控进行解释、反驳或上诉。从检查局对被告的场所进行调查开始,被告就可以对执法机构的版权侵权评估提出质疑。
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会分析并利用上述情况,对诉讼中索赔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尽量减少原告要求的损失。
6. 版权侵权豁免: 知识产权法》第 25 条规定,允许个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自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和报酬。因此,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安装软件的目的只是为了个人使用,而不是为了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就不能完全满足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没有理由认定 H 公司侵犯了版权。
最后的思考
在这起版权纠纷中,近 50 亿越南盾的赔偿金额可以说是越南有史以来最高的。形象地说,这可以被视为一个 “会说话 “的数字,从中可以得出各种教训。首先,巨额赔偿凸显了其对版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它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为了个人利益而无视知识产权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此外,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是史无前例的,可以作为执法机构在类似案件中积极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显著先例。这有助于提高越南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声誉、形象和承诺。它有助于促进对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遵守,为越南国内的保护机制注入信心。最终,这将有助于吸引和促进对越南的投资,加强整体知识产权状况,并表明越南致力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创造的环境。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中社会交往的发展和多样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也明显增多。版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一种,许多权利人选择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种方式被认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方法。然而,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程序冗长,这些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会寻求知识产权律师的指导。知识产权律师拥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可以提供专业分析和评估,并协助准备相关证据和论据。这可以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占据战略优势,避免潜在的严重法律后果。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