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民事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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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事执法可以由商务部知识产权司的执法部门和工业、矿业和能源部的工业产权司的执法单位发起。 这些部门将采取非官方的行动,并根据权利人的投诉采取行动。
1. 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市/省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高机构。在未来,目前法院系统下的商业法庭或商业分庭一旦成立,将取代市/省法院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柬埔寨法院(包括市级或省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决策机构。一旦商业法院成立,该法院将取代以前的机构,处理所有商业和知识产权纠纷。
1.1一审
市级法院和省级法院是一审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投诉迅速执行知识产权权利。
1.2上诉
商务部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由任何相关方向法院提出上诉,这种上诉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是知识产权执法的最后手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就一审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任何不满意的决定向这些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质疑的决定。
2. 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赔偿、禁令—初步和最终)。
强制令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一审法院)申请初步和最终禁令,以防止被指控的侵权商品进口和/或渗入商业渠道而造成利益损失。根据《商标、商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章和第10章、《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08章(第126条)和《版权及相关权法》第05章(第59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临时和边境措施来实施禁令。
赔偿
商标法,第27条,应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要求,如果他要求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具体的救济,而商标所有人拒绝或未能这样做,法院可以颁发禁令以防止侵权行为、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第21、22、23条所述的非法行为,裁定赔偿并给予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
TM法,第28条,应任何主管部门或任何利益相关者、协会或集团的要求;特别是生产商、制造商或贸易商的要求,法院可以对第22和23条中提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给予同样的救济。
3. 法院命令的执行
法院命令将由以下任何一个执法机构执行,包括经济警察、海关当局、Camcontrol代理人或由这些机构的团队与地方当局合作。执行法院命令的请求必须提交给司法部,以便由执法机构执行。这一程序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执行。
3.1. 地方法院的命令
如果没有对该命令提出上诉,地方法院的命令与其他各级法院的命令具有同等价值。
3.2 海外法院命令
目前,在柬埔寨没有执行海外法院命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