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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边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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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程序

 

1– 根据该法第35条和第36条以及《商品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海关和税务局或CAMCONTROL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暂停对被控假冒商品的清关检查。

 

2- 在本子法令生效后不超过三十(30)天内,经济与财政部和商务部应就颁布申请表格和其他要求,按照执行的法律,发布联合声明(Joint-Prakas)。

 

3- 请愿书的有效期为六十(60)天,从确认的日期开始。在到期日之前或之后,如果仍然需要暂停和检查的请求,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其申请。

 

任何申请都应附有经济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联合声明(Joint-Prakas)规定的行政费用。

 

除了法律第35条、36条和38条规定的义务外,申请人有义务负责运输工具和储存停运货物的仓库。仓库应设在港口所在地或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和管理的进出口地点附近。销毁侵权货物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只有当申请人不能满足海关和/或CAMCONTROL部门根据法律和本子法令的规定提出的任何要求时,海关和/或CAMCONTROL部门才有权拒绝暂停货物的检查。

 

记机构

经济和财政部的海关和消费税部门、商务部的CAMCONTROL部门以及内政部的经济警察部门是登记请求边境措施的主管部门。

 

相关法院

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建立一个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商业法院,这将成为解决商业和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工具。这是一个适当的因素,可以使商人和外国投资者对柬埔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更有信心。

 

补救措施(禁制令)

 

根据知识产权三大核心法律–商标(包括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包括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设计)、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主管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发布禁令。然而,除非遵循法院要求的适当程序,如在虚假指控的情况下向被告交存金融工具或货币担保,否则禁止令是可以发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