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特许权的术语定义
( 第3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1) “特许人 “是指授予商业权利的商人,也包括与二级特许人有关的二级特许人。
2) “被特许人 “是指接受商业权利的商人,也包括与二级特许人有关的二级特许人。
3) “二级特许经营商 “是指有权将其从一级特许经营商处获得的商业权利转授给二级特许经营商的商家。
4) “一级特许经营人 “是指从一级特许经营人那里获得商业权利的商人。初级特许经营人应是本条第3款中定义的与次级特许经营人有关的次级特许经营人。
5) “次级特许经营人 “是指从次级特许经营人那里获得商业权利的商人。
6) “商业权利 “包括一项、几项或所有下列权利:
a/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权利,该权利也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人建立的系统内自行承担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并与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商业口号、商业和广告标识相关联;
b/ 特许人授予主要特许人的共同商业权利。
c/二级特许经营人根据共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向二级特许经营人分授的权利。
d/ 特许人根据商业权利开发合同授予被特许人的商业权利。
7)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的业务 “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
8) “商业权利发展合同 “是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该合同,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以上的机构,以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业务。
9) “共同商业权利 “是指特许人授予次级特许人的权利,允许后者将商业权利再授予不允许进一步授予这种共同商业权利的次级特许人。
10) “次级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是指次级特许经营人和次级特许经营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共同商业权利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 特许人的条件(第5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商人授予商业权利:
第18条. 商业特许经营登记责任的下放
1.贸易部应对以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登记:
a/ 从海外进入越南的商业特许经营,包括从出口加工区、非关税区或越南法律规定的独立关税区进入越南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
b/从越南到海外的商业特许经营,包括从越南境内进入越南法律规定的出口加工区、非关税区或单独关税区的商业特许经营。
第7条:允许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3. 特许经营的条件(第6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商人在拥有商业权利的业务范围内注册时,应被允许获得商业权利。
4. 特许经营人提供信息的责任
(第8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1) 特许人应在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意向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表格和商业特许经营的书面介绍的副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业特许经营的书面介绍的强制性内容应由贸易部规定和颁布。
2) 特许人应及时将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所有重要变化通知所有特许人,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后者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的商业活动。
3) 如果特许经营的商业权利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二级特许经营人除了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信息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特许经营人以下内容:
a) 关于授予其商业权利的特许人的信息;
b) 普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c) 在共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处理次级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方法。
5.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第11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当事人选择适用越南法律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有以下主要内容:
1) 特许商业权利的内容。
2) 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3) 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价格、周期性的特许经营费和支付方式。
5) 合同的有效期限。
6) 合同的延续和终止,以及争端的解决。
6. 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11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自其签订时起生效,除非有关各方另有约定。
2) 如果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包含有关于知识产权主题许可的部分,该部分应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生效。
7.商业权利的转让(第15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1)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特许经营人可以将商业权利转让给另一个意向特许经营人:
a) 预定受让人满足本法令第6条规定的条件;
b) 这种转让得到了向转让的特许经营人授予商业权利的特许经营人(以下简称直接特许经营人)的同意。
2) 被特许人必须向直接特许人发出转让商业权利的书面请求。在收到被特许人的这种书面请求后的15天内,直接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明确说明:
a) 其同意被特许人转让商业权利;或
b)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拒绝接受被特许人的商业权利转让。
超过上述15天的期限,如果直接特许人未作书面答复,则应视为其同意被特许人转让商业权利的行为。
3) 直接特许人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之一拒绝被特许人的商业权利转让:
a) 意向受让方未能履行其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财务义务;
b) 意向受让方尚未满足被直接特许经营人选中的标准;
c) 商业权利的转让可能对现有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d) 意向受让方以书面形式不同意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人的义务;
e) 被特许人尚未履行对直接特许人的义务,除非意向受让人书面承诺代表被特许人履行这些义务。
4) 商业权利的转让者不再持有转让的商业权利。除非另有约定,转让方所有与商业权利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转让给受让方。
8. 单方面终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第16条,第35/2006/ND-BTM号法令)
在特许人违反《商法》第287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被特许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法》第287条–特许经营人的义务
除非另有约定,特许经营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特许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a) 特许经营人不再持有法律规定的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
b) 特许经营人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被解散或破产。
c) 特许经营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对商业特许经营系统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d) 被特许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其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非实质性违约行为,尽管它已收到特许人要求纠正这些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
商业特许经营的介绍
A部分
I. 关于特许经营人的一般信息
II. 商标和知识产权
B部分
I. 关于特许经营人的信息
II. 被特许人支付的初始费用
III. 特许经营人的其他财务义务
对于以下每种类型的费用,请明确说明固定费用、支付时间以及在哪种情况下费用将被偿还/返还:
IV. 特许经营人的初始投资
加盟商的初始投资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V.被特许人有义务购买或租用设备以符合特许人所规定的业务系统
VI.特许人的义务
VII. 对按照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交易的商品/服务市场的描述
VIII. 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
X.关于特许经营制度的信息
XI. 特许经营人的财务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XII. 拟授予的奖项、表彰或必须参加的组织
我们保证,本文件中描述的特许经营系统已在越南境外经营了至少01年;本文件中的任何信息和其他补充信息及所附的附录都是准确和忠实的。我们明白,在本文件中提供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被视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