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申请人主动提供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2.b/(i)点规定的文件时,越南的专利审查程序是否可以加快?审查程序可以加快到什么程度?
当申请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2.b/(i)条规定的文件时,可以加快越南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其中包括: 针对申请中所述对象的海外申请的信息检索或审查结果;根据海外提交的类似申请授予的保护所有权的副本;由外国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发明注册申请中所述对象的技术条件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越南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因素而缩短,例如,其他国家的专利局对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是积极的,如美国、加拿大、日本、RU、英国、SE、AT、ES、AU、CN、KR、DE、EPO、EAPO。
2.在按照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2.(a,b)条规定提交文件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是否会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使之与海外申请相同?申请人是否有可能拒绝这样的修改要求?换句话说,比海外申请更宽泛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批准?
一旦按照01/2007/TT-BKHCN号公告第15.2.(a、b)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经常要求专利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使之与海外申请相同(即符合相应的申请)。申请人有权拒绝审查员提出的修改要求。然而,比在海外提交的相应申请所允许的权利要求更宽泛的权利要求不能被批准以符合海外申请的权利要求。它们应像往常一样由审查员单独审查。
3.在修改权利要求与海外申请相同时,权利要求是否必须是相同的从属关系或相同的权利要求类型(一个部分或两个部分)?
首先,在越南,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是允许的。此外,越南知识产权法和条例中没有关于权利要求类型的规定。第01/2007/TT-BKHCN号公告第23.6(i)条规定:”建议(但不是必须)以两部分的形式起草权利要求: 限制和区别……“。因此,当申请人修改在越南提交的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以符合在海外提交的相应申请中允许的权利要求时,他/她应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与海外申请相同。
4.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方面应注意什么?
在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考虑以下几点:
根据第01/2007/TT-BKHCN号公告第23.6(a)条,在越南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完全披露所申请注册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它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任何具有本领域一般技能的人都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推断出解决方案。它必须阐明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如果申请的保护名称是发明专利);阐明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如果申请的保护名称是实用方案专利)。此外,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条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包括以下部分: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发明概要、附图的简要说明、实施例和实例的详细说明。此外,发明的标题应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主要内容。另外,权利要求书、发明标题和摘要中所要求的主题应该是相互一致的。其次,关于权利要求,除了综合权利要求外,请注意越南知识产权局现在已经不接受使用权利要求了。
5.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9.3条,越南的专利审查是否可以加速?
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9.3条的规定,在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加速审查请求后,允许进行加速审查。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并不总是接受对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越南知识产权局有积压的未决专利申请。我们曾多次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快速审查。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提交了一份公函,其中有适当的理由,要求对我们客户的申请进行快速审查。在越南,对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审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员和专利部经理的批准。
这种快速审查请求能在多大程度上加快审查程序,主要取决于负责该案件的审查员。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在越南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内被授予。在其他情况下,相应的数字是24-30个月。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在至少一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英国、SE、AT、ES、AU、CN、KR、DE、EPO、EAPO的相应申请已经被允许授予专利权,并且越南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上述司法管辖区授予的专利权利要求相同,则加速审查可能更容易被接受。
1.根据越南的专利条例,是否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以新纳入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特征,而只是在图纸或摘要中显示?
专利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以新纳入原说明书中未描述的特征,而只在图纸或摘要中显示。
2.根据越南的专利条例,是否可以通过解释本发明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效果,来论证发明的专利能力,以答复驳回申请?审查员是否接受这种对效果的解释来确定专利能力?
在答复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通过解释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本发明的效果来论证本发明的专利能力。然而,这种解释可能被负责确定专利能力的审查员接受,也可能不被接受(专利审查指南第23.9.2和3点以及第23.10条)。
3.当根据原说明书的描述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新纳入的限制应与原说明书中的表达一致,或者如果新纳入的限制是直接和明确地从以前的申请中衍生出来的,是否可以用修改后的表达替换或纳入?请让我们知道审查员是否有可能反对修改后的表达,即使只是轻微的反对,因为缺乏原始说明书的支持。
这取决于不同的案例。然而,审查员很有可能反对修改后的表达,即使只是轻微的反对,因为 “原始规范中没有字面支持”。
4.是否有任何不合适的表达方式?例如,相对短语,”关于””基本上 “等。”最好””重要 “等。 “例如”、”如 “等备选短语。
诸如 “关于”、”基本上”、”最好””重要 “等短语。 诸如 “关于”、”基本上”、”最好”、”重要 “等短语,如果这些短语使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特性)变得不确定和不正确,则不应被纳入权利要求中(专利审查指南,第5.7.3.2c点)。
5.诸如 “可以”、”可能”、”能够 “和 “适合 “等短语是否可以接受?如何解释这些短语?这类短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影响吗?
诸如 “可以”、”可能”、”能够 “和 “适合 “这样的短语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短语使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特性)变得不确定和不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5.7.3.2c点)。
6.是否可以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进行面谈?面谈的结果是否为官方意见?
在专利申请中,我们通常通过电话或亲自与审查员进行面谈。面谈后,我们可以以工作文件/报告的形式对讨论的事项作出书面结论,这将被认为是官方意见。这些文件/报告应由审查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可直接提交给审查员。
7. 审查员是否根据 “越南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明审查的规定 “拒绝或反对该申请?
在实践中,审查员可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来拒绝或反对申请。
关于授权后的修改,我们是否可以在说明书的基础上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7条,在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布后,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更正或修改,但这种更正或修改必须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应被重新审查,申请人应支付实质性重新审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