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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6.1b条,以工作分配或工作雇用的形式向发明人投入资金和物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有权为这些发明人在工作期间创造的这些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因此,雇主应有权为这些发明获得专利,并被赋予对专利发明的专有权,而雇员除了获得一些报酬外,还对发明的技术享有一些精神权利。例如,雇员发明者应在相关的专利书以及公布或介绍所发明技术的任何文件中被列为发明人。雇员也应依法享有一定的报酬,规定至少为使用发明所获利益的10%,以及授予使用发明许可的每笔使用费金额的15%,除非各方另有约定(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5.2条)。
据我们所知,在越南还没有关于报酬数额的争论的先例。
在越南,与报酬问题有关的案例不多。我们知道,越南有一家化肥制造公司在其书面条例中规定,受雇的发明人应获得至少是使用发明所获利益20%的报酬。该报酬可以根据有关各方的协议分期支付,而且是在专利的整个有效期内支付。
然而,我们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遵循,因为越南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关于如何确定使用发明获得的利益的指导/规定。由于确定这些利益并不容易,由各方商定报酬似乎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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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只要求POA。
如果是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非PCT专利申请,也需要提供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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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申请专利既不需要公证,也不需要公证。只需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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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已执行的授权书原件必须是硬拷贝,才能寄给我们。为了避免给你带来不便,你可以只给我们发送除授权书原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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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实际上是最初向有关优先权国家的专利局提交并现在真正认证(为了优先权要求的目的)的有关第一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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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后,我们接下来要做什么?等待形式上的审查吗?
是的。形式审查将在申请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立即进行。该程序通常从申请日开始持续01-02个月。对于PCT申请,这一期限应从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31个月纪念日之后的第32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b. 我们是否必须为每个步骤提出请求?如要求发表,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任何东西?
不需要申请公布。申请的公布应在正式接受申请形式之日起的02个月内(如果是PCT专利申请)或在优先权日起的19个月内(如果是非PCT专利申请)自动进行。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前公布的请求,以使相关申请提前公布(即从正式接受申请形式之日起的02个月内)。
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请求,可以选择在申请时或从优先权日期起计算的42个月内提出。
此外,人们可以选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申请的请求,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加速申请,或对任何其他申请提出异议,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任何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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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文件(如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不是强制性的文件。但是,它们应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方便在国家阶段的申请审查。
如果必须提交ISR,是否应将其翻译成越南语?
不可以。ISR不能翻译成越南语,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该翻译成越南语。
IP Vietnam是否使用这个ISR结果来做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使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果作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通常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为基础。
这个IP Vietnam进程是否会因这个ISR而加速?
不,ISR不会加速申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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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申请的宽限期为06个月。
– 有优先权要求的申请没有宽限期。
– 提交普通申请(即没有优先权要求的非PCT申请)既没有期限也没有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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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是在PCT的最后期限(从第一次申请起31个月)之后的06个月。因此,你可以在第一次申请后的37个月内提交PCT专利。
这种宽限期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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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实践中,小专利被称为 “实用方案专利”。由于越南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越南的执法/诉讼现在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限制。在越南,最常见的执法方式是行政诉讼,这在某种程度上被证明足以打击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执行情况是相当相同的。其复杂程度因案件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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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贵国也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您可以在越南申请此类专利,并对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的时间限制为: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06个月,从优先权日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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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以下原因,优先权要求应该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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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次性支付吗?一次性支付?
通常分两期支付:一期是申请费,另一期是授权费和首次年金(如果一项发明有资格获得保护)。在申请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费用(办公室行动、修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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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期年金费用应每年支付,并在各期年金支付截止日期前06个月内支付。
IP Vietnam不会通知你以及我们公司的年金支付情况。我们将自己监测最后期限。您可以放心,我们将通过可靠的监测系统设置提醒,在适当的时候通知您年度年金的最后期限。
IP Vietnam 没有维持专利权20年保护的一次性费用。每笔年金费用通常应逐年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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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没有分部分项的延续申请。申请人可以主动或应IP Vietnam的要求(即当申请不具有统一性时)提出分部分项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法》第115条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第17.2条,关于对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部分条款的修正,为政府第 2010年7月30日第13/2010/TT-BKHCN号通知、2011年7月22日第18/2011/TT-BKHCN号通知和2013年2月20日第05/2013/TT-BKHCN号通知对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政府令中有关工业产权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阐述和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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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即在IP Vietnam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不能在上诉阶段进行。
提出分案申请的可能机会是,在IP Vietnam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申请人主动或应IP Vietnam的要求提出分案专利申请。
适用于申请人主动或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分案专利申请的规则:
• 分案申请必须有一个新的申请号,并享有母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有);并应在接受申请形式的决定发出后公布。
• 分案申请不得扩大或超出母案的保护范围(体积)或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得改变母案中所述主题的性质。
• 对于每个分案申请,申请人应支付申请费和独立于母体申请的所有程序费用(提交母体申请时已经完成的程序和提交分案申请时不需要再次进行的程序除外),但应免除优先权要求的审查费用(因不一致而提交工业设计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分案申请应接受形式审查(自分案申请日起1个月内),并按照其母申请尚未完成的程序进一步处理。如果分案申请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接受母案形式审查的决定后提交的,分案申请应重新公布,申请人应支付公布费用;
• 母体申请(被分割后)应按照申请的修改程序进一步处理。同时,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时间应与普通申请的审查时间相同。
(《知识产权法》第115条
第17.2条,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
第33.5条,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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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IP Vietnam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主动或应IP Vietnam的要求提出系列分部申请。如上所述,这种申请的过程和程序与提出分案申请的过程和程序相同(系列分案申请的申请费在一定程度上低于母申请的申请费)。
(第17.2条,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第33.5条,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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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不得扩大或超出母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保护范围(体积)或内容,不得改变母申请中所述主题的性质。任何超出母申请的保护范围(体积)或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的新事项,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分案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并驳回。
(第17.2条,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第33.5条,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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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审查期与普通申请相当(法定的是自分案申请日起21个月左右,由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待审申请大量积压,审查期可能会延长或放缓)。任何关于加快分案申请的请求都应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事先批准。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
第17.2条 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的章程第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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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选择主动或应NOIP的要求提出系列分案申请,但这种申请必须在NOIP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进行
(《知识产权法》第115条,
第17.2条,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
第33.5条,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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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一项申请被认为具有统一性:
a) 它只要求保护一个物体;或者、
b) 它要求保护一组技术上相互关联的物品,这些物品显示了唯一的发明理念,并属于以下情况:
(i) 一个物体被用来创造(生产、制造或准备)另一个物体;
(ii) 一个物体被用来完成另一个物体;
(iii) 一个物体被用来利用另一个物体;
(iv) 对象具有相同的类型和相同的功能,以确保实现相同的结果。
(第101.1和101.2条,《知识产权法》第23.3条,2007年2月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指导执行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政府令,详细说明并指导执行《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工业产权的若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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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根据他/她的理由,即他们的申请具有统一性,因为它符合上述的统一性要求,提出对实用性异议的反对意见。或者,为了克服对统一性的反对意见,申请人可以从母申请中提出分案申请。
(第17.2和23.3条,2007年2月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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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Vietnam 可以根据该PCT检索报告在越南国家阶段拒绝该申请。
(根据IP Vietnam的标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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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确保其申请符合统一的要求。
(第23.3条,2007年2月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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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审查期间,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拒绝申请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提出任何修正。
(第115条,《知识产权法》第22.1条,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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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修改都不能超过或扩大最初提交的申请范围。任何新的事项,如果有的话,可以由IP Vietnam的审查员在完成对该修正案的审查后发现或确定。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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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提出任何修改。通常情况下,对申请的任何修改(尤其是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结果通知后立即进行。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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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的决定之前,申请人应提交对权利要求的任何修改。任何修改都不能超过或扩大最初提交的申请范围
在对审查员在实质性审查中作出的拒绝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时,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
以下内容不属于上诉对象: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第17.1条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第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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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超过或扩大最初提交的申请范围的新事项都不应被IP Vietnam所接受。这种新事项可由IP Vietnam的审查员在完成对该修正案的审查后发现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