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院系统:为何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及2025年修订案被视为一场“司法大手术”?
越南人民法院系统正在经历自成立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时期之一,其深刻变革被喻为一场“司法大手术”。2024年6月24日,越南国会正式通过了第34/2024/QH15号《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全面取代了201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2/2014/QH13号)。这部新法,简称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共9章152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系统的地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架构。
不仅如此,一年后,即2025年6月24日,国会继续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案,该法案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这一系列连续的立法行动,表明了越南在创新法院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方面强大的政治决心,旨在满足根据关于203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27-NQ/TW号决议精神,进行司法改革的紧迫要求。
这两部连续的法律不仅影响到各级法院的组织结构,还重塑了管辖权、运作机制、人员标准、法官任期规定以及许多其他核心问题。从四级法院模式向三级法院模式的转变、区域法院的重组、专门法院的设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都从根本上改变了越南司法体系的面貌。
KENFOX知识产权和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25年修订法案最突出的新要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帮助企业、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执法界对越南人民法院系统在未来阶段的新方向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 关于人民法院的地位、职能和职责:详细阐述司法权的行使
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阐明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内在含义。据此,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依法对争议、违法行为以及与人权、机关、组织和个人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进行裁决和决定;并确保法律在审判中的统一适用。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规定和修改:
- 补充在审判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2024年法律明确补充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解决案件与事项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和权力。这种解释发生在审判过程中以及判决和决定中,旨在澄清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以便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案件和事项进行裁决和解决。这一新规定与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的权力明确区分开来。明确授予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将现行实践法典化,并赋予司法机构主动塑造判例法的能力。这为更健全的司法判例制度铺平了道路,并确保法律适用方面更高的一致性,使越南的法律体系更接近于普通法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此前,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默示地解释法律,但这项权力并未明确编纂,导致其范围和权限存在潜在模糊性。将这项权力正式化(第3条、第31条)使法官能够为其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理由,这对于制定高质量的判例至关重要。这将使法律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通过提供关于法律如何在未来类似案件中适用更清晰的指导,从而可能减少纠纷。
- 补充发现并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建议的职责:尽管仅限于提出建议,但这代表了司法审查的一种萌芽形式,赋予司法机构权力,根据案件的实际适用,在法律框架内识别和指出不一致或违宪之处。这种反馈机制如果有效实施,可以显著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稳定性,促进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部门之间更具活力的互动。
- 法院在协助收集证据方面的作用:新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收集、提供和提交文件和证据的主要责任。然而,法院将指导和协助当事人收集他们无法自行收集的文件和证据。法院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文件和证据。这种对证据收集的细致方法平衡了对抗制原则与诉讼的实际现实,防止了因获取关键证据不平等而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确保了更全面和公正的案件解决。
- 庭审中录音录像的规定:新法律允许对庭审和会议的全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仅限于庭审或会议开庭以及宣读判决或决定期间,以确保法庭的庄严性。这项规定增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同时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庄严性。完整的录音提供了可验证的完整程序记录,这对于上诉和监督至关重要。
- 废除法院刑事案件立案权:2024年法律废除了合议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相反,如果发现有遗漏犯罪的迹象,法院将要求检察院立案。这是一项根本性改革,旨在明确划分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的角色,强化对抗制原则。通过取消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该法确保法院纯粹作为公正的仲裁者运作,增强客观性,并防止因同时进行调查和审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偏见。
2. 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创新
2.1. 法院系统重组:取消中级法院,代之以三级模式
2025年《修订法》将越南人民法院(TAND)系统重组为精简的三级模式,而非2014年和2024年法规规定的四级模式。具体如下:
- 废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位于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将停止运作。这意味着将不再存在介于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第四级法院,如同2014年模式那样。取消这一中间层级旨在简化行政程序,使上诉和再审活动更贴近地方层面,避免重叠。国会代表一致认为,旧模式中包含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使法院与民众疏远,增加了额外的审判层级.
- 取消县级人民法院,代之以区域人民法院:所有现有的县级人民法院(县、镇、省辖市)将重组为区域人民法院。区域人民法院是一个新的法院层级,每个区域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多个合并后的县级行政单位(而此前每个县都有独立的法院)。因此,初级法院的数量将减少(通过将多个县合并为一个区域),有助于集中司法资源,减少小型分散实体的数量。
- 以司法管辖权为基础的法院系统包含3个层级:重组后,人民法院系统将包括:(1) 最高人民法院;(2) 省级人民法院(省、中央直辖市);以及(3) 区域人民法院。此外,军事法院系统(中央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区域军事法院)将保持不变。此外,2025年法律新增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法院: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院,旨在解决国际金融中心(例如,特殊经济或金融区)内的争议。该法院被视为系统内的专门法院。
因此,与2024年法律相比,2025年最大的变化是减少了一个法院层级(废除高级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这种**三级法院模式(最高-省级-区域)**实质上与2014年之前的模式(最高-省级-县级)相似,但有所改进:初审层级为区域(而非县级),以克服县级法院规模过小的弊端,并允许在其内部设立专门法院。预计这将减少审判层级,增加资源集中度,并克服旧模式的局限性。
2.2.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之间的裁判管辖权
由于组织模式的改变,2025年《修订法》同时调整了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责和权力:
- 省级人民法院将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职责,因为将不再设有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对先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上诉审查的额外职责。具体而言,省级法院将审理对区域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此前,对县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一机制与高级法院并行存在。现在,随着高级法院的废除,所有来自区域层级的初审案件都将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类似于传统模式)。这使得上诉审查更贴近地方层面(而非需要转移到位于三个大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 再审和重审管辖权也进行了调整:省级人民法院被授予对在其管理范围内区域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和重审的权力,但须经有权人提出抗诉。此前,县级法院的判决若需进行再审,必须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省级法院也拥有这项管辖权,有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将集中精力对省级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再审。这种分权类似于2014年之前的阶段(当时省级法院设有省级法官委员会,负责审理县级案件的再审)。此项恢复旨在在地方层面更快、更及时地解决初审错误,而非等待中央审查。
- 区域人民法院取代了过去的县级法院,承担地方初审法院的角色。区域人民法院将对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包括多个县)内发生的大部分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等)进行初审。其具体管辖权与过去的县级法院的管辖权相对应,但法律规定由省级法院进行初审的案件(例如重大刑事案件)除外。可以理解为,初审受理案件的类型没有重大变化,仅是管理单位的改变(从单个县到合并区域)。预计这将使每个区域人民法院有足够规模设立专门的庭/部门(刑事、民事、行政等),就像一个微型省级法院,从而克服某些县级法院法官过少,不足以设立专门合议庭的情况。
总而言之,管辖权的重新界定确保了每个法院层级都能在其三个审判层级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初审(区域)、上诉(省级)和最终再审(最高)。同时,省级法院作为地方案件上诉和再审的“瓶颈”,因此法律也要求相应增加省级法院的法官数量以匹配其扩大的职责。
2.3. 区域法院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庭
在2025年修订之前,**2024年《法律》**正式规定设立专门的初级人民法院,包括:(i) 专门行政初级人民法院,(ii) 专门知识产权初级人民法院,以及 (iii) 专门破产人民法院。这种模式旨在根据各自领域建立独立的专业法院,以提高审判质量和专业化水平。这些法院被设计为在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内独立运作的单位。
然而,2025年《修订法》废除了2024年《法律》中规定的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它在区域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处理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的专门庭。
具体而言:
- 这些专门庭既不是独立的“法院层级”,也不是法院系统内独立的行政单位。
- 相反,它们是直属于区域人民法院在某些重点区域(例如,河内、胡志明市)的专业部门(例如:专门法庭/分庭)。
- 各专门庭的属地管辖权和审判范围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进行规范。
具体而言,三家破产法院将设在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的三家区域人民法院内;两家知识产权法院将设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的两家区域人民法院内。这些专门法院将负责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派,对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初审。
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在知识产权领域,隶属于胡志明市第一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一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岘港以南的14个省市。隶属于河内第二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二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广治以北的20个省市。
这意味着,法院系统不再像2024年模式那样设立独立的专门初级法院,而是将这些专业法院“嵌入”到区域法院的机构中,其管辖范围将根据领域扩展到跨省或全国。
这一变化反映了司法组织政策的调整,旨在:
- 避免增加额外的组织单位,限制法院系统内行政管理层级的增加。
- 集中司法资源和设施,避免在许多地方专门案件数量尚不足时法官分散的情况。
- 优化三级法院模式,与废除高级人民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的重大政策决定保持一致。
-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无需为新的专门法院建设更多的办公场所和行政机构。
从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向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庭的调整,表明了在制定法院组织机构政策方面的灵活性,以适应实际管理需求、资源条件以及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尽管组织模式发生了变化,但通过在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部门,提高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的目标保持不变。
结论
2025年对《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和补充,进一步实现了司法改革:精简机构,更贴近民众,同时保持专业化。三级法院模式、区域法院、专门法院以及高级别人员政策的变化,都表明了建设一个简单、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的决心。这是2024年《法律》之后完善人民法院组织的下一步,以满足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些法律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确立法院真正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依靠。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