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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为何一家持有合法版权登记证书的企业仍可能被拒绝适用海关监管措施?近期,一起涉及韩国版权权利人与越南海关的案件揭示了法律理论与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之间令人失望的落差。当事人就“FOELLIE INNER PERFUME”产品包装已获版权登记,提交了申请实施海关监管的请求,但海关总署却暂时拒绝,未予受理该监管申请。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海关方面认为,与商标或专利不同,版权登记并不指明所保护的具体商品种类,因此缺乏依据对涉案产品适用监管措施。他们认为,版权未明确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作为边境监管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基于当前实际监管侵权商品的条件作出的合理判断,还是对版权保护性质的误解?

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是否应当要求版权与具体商品之间存在明确关联?而版权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一切形式的创作表达,无论其体现于纸张、织物,还是化妆品包装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重塑越南边境地区对于版权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是否受边境保护?

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诸如艺术作品、包装设计、标识等原创表达,但该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承载该表达形式的特定实物商品。这构成了版权保护与商标或专利保护机制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版权登记证书通常不包含具体商品标识信息,导致海关在边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识别侵权商品并实施有效监管。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 版权保护:注重对表达形式之作品的保护,不以具体商品为载体;
  • 海关监管:需依赖于实物识别特征,如产品编码、商品名称、包装外观等信息,方可实施查验与控制措施。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规定,应用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能否在边境有效执法,仍取决于能否将已登记的作品与实际流通中的商品建立明确关联。在缺乏可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海关的查验与监管程序难以切实执行。

尽管海关部门的观点反映了边境管理的现实需求,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该做法形成了阻碍权利行使的瓶颈,尤其是在受保护作品被非法使用并公然复制于进出口商品之上,且未受到有效拦截的情形下,维权难度显著加大。

2. 版权与商品:能否适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标准?

根据《2022年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与第14条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与具体商品相关联。

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是基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版权的保护对象为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例如艺术作品、标识、图形设计等。版权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作品本身,独立于该作品被用于何处或以何种方式使用。因此,若海关机关要求在版权登记证书中列明关联商品目录,该要求与版权法律属性并不相符。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在版权登记时说明该作品使用于哪些有形商品。《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该法令明确将应用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且不要求其与特定商品清单相对应。
版权执法的核心,尤其是在边境口岸,系识别并制止受保护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和使用的行为,而非以产品清单为参照标准来进行比对。因此,仅因版权登记证书未列明具体商品,而拒绝适用海关监管与查验措施,不应成为合法理由。

3. 根据越南法律的海关监管措施:版权是否在边境受到保护?

关于版权在越南边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并非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而是已由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回答。与“仅工业产权在边境可被执法”之观点相反,越南法律体系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在海关监管环节中的保护。具体如下:

[i]《2014年海关法》:边境执法的法律基础

《2014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73至76条)专门规定了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时,海关机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监管和中止通关手续的措施。该部分并未排除版权的适用范围。依据该法,海关机关有权:(i)暂缓通关;(ii)实施实物检查;(iii)在有合理理由认定商品侵权(包括盗版商品)时,予以扣留并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ii]《知识产权法》:版权边境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2022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第2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海关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有义务并有权依照第214条规定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条款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

  • 第217条:规定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证据与描述的义务;
  • 第218条:确立中止通关手续的程序、适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 第219条:指导边境监管与查验程序,用于识别并处理侵权行为。

[iii]《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边境执法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除基本法律框架外,《第17/2023/ND-CP号法令》特别在第六章(第86至91条)对边境执法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包括:

  • 第86条:赋予版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查验、监管或中止通关手续;
  • 第87至88条:明确接收机关的权限及请求处理的时限;
  • 第89条:授权海关分局在有明确侵权迹象时可主动中止通关手续;
  • 第90至91条:规定作出中止决定与控制涉嫌侵权商品的程序,确保该法令与《海关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结论

越南法律并未将版权排除在边境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反,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确保版权不仅可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获得保护,还可在商品进出口阶段直接得到有效执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机制,而在于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机关,能否在实际边境监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准确理解版权的法律属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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