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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使用: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主张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仅是第 – 步 – 如何维持其有效性才是真正的挑战。许多外国企业为其品牌在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取得了较宽的保护,但多年后才发现其注册容易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倘若贵方产品尚未进入越南市场,该如何应对?倘若贵方的应用程序或网站虽由境外主体运营,但被越南消费者实际使用,如此情形是否构成“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法》对“登记权利”与“存续/积极权利”作出细致区分 – 这一差异足以决定品牌保护策略之成败。依照该法第124条第5款,“使用”具有特定且法定之表现形式,但其解释亦随数字经济之发展而演进。从象征性使用、本地化网站展示到基于应用程序的可视呈现,权利人必须满足一套复杂的证据与实践要求,以避免丧失来之不易的商标权利。

本文聚焦于每一位权利人应当自问的三个关键问题:

  1. 如贵方注册商标尚未就越南境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投入实际使用,存有哪些可行选项?
  2. 在预算有限的情形下,如何既维持保护,又满足法律关于使用的最低要求?
  3. 越南用户对应用程序、软件或数字平台的实际使用,能否构成越南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围绕上述问题,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阐明:通过战略性使用 – 即便是象征性或数字化形态 – 亦可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攻击,确保贵方商标在越南竞争性市场中保持可执行与可维权之地位。

1. 如我们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在越南有何可行选项以保护该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权?

KENFOX:在越南,如注册商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被部分或全部撤销。若在终止(撤销)请求提出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则可消除该项脆弱性。若您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宜考虑以下选项以降低撤销风险并维持在越南的商标权。

使用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证明在越南对客户商标的使用并避免丧失权利,下列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的使用:

(a) 在经营活动中将受保护商标附加于商品、商品包装、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的工具或交易文件之上;

(b) 对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行流通、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为销售目的而储存;

(c) 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i) 对商标进行轻微变形而不改变其显著特征且差异不影响显著性的,视为可接受的实际使用(见《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及《巴黎公约》第5.C.2条); (ii)被许可人在越南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视为权利人的使用。

当前无法在越南使用注册商标时的选项?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下位规范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商标的真实使用应具有持续性且在合理范围内达到足够广度。然而,在“真实使用”尚难实现的情况下,应将对注册商标的象征性或符号性使用纳入考量。

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对抗不使用撤销,您应基于下列方面建立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1] 围绕法律认可的使用为组织使用活动

(a) 将商标附着/附加于载体

将注册商标(或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与《巴黎公约》第5.C.2条之可接受变体)用于:

  • 商品及包装:盒体、标签、说明书、贴纸。
  • 营业设施:越南境内的办公室标识、前台指示牌、展会展位。
  • 提供服务之工具:面向越南用户的应用程序启动页、网站页眉、应用内图标。
  • 交易文件:发票、合同、收据、送货单。
  •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高分辨率照片、载明日期的设计样稿、印刷样张。

(b) 流通、要约、广告或备货

通过下列方式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供越南消费者获得:

  • 电子商务平台(如 Shopee、Lazada、Tiki)或自有网站(具有越南语界面/明确面向越南的设置)。建议贵方客户“深圳富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vn”及/或“.com.vn”越南域名,并基于该等域名运营网站,在其上发布/刊载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 面向越南的社交媒体广告或赞助内容。
  • 在越南境内分发的印刷型产品册/宣传单页。
  • 越南境内展厅或零售网点展示。
  •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带有可见日期与网址的页面截图、广告费用发票、媒介投放订单、经销商目录。

(c) 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

  • 以报关单据显示商品或装箱单上标注商标的方式,将产品运抵越南。
  •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进出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通关记录。

[2] 过允许的变体与被许可人使用延伸保护

  • 略作变形之商标形式:只要差异细微且不改变显著特征,即属允许。应留存载明日期的设计文件与使用样例以证明合规。
  • 被许可人使用:
  • 与越南的经销商/合作伙伴签订简式商标许可合同;
  • 建议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办理许可备案以利举证(非有效性成立之强制要件);
  • 留存被许可人的销售单据副本。

[3] 当真实使用不可行时象征性/符号性使用

越南法并未对“真实使用”与“象征性使用”作出定义,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便是最低限度的使用,亦可对抗不使用撤销。

  • 示例:向经销商进行有限量销售、小规模广告投放、在面向越南的网站上作出“销售要约”.
  • 重要提示:就每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组别,应确保每不超过五年即至少实施一次合格使用行为,或在预见可能遭到质疑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

[4] 建立清晰完备的证据链

就每一商标,应建立并持续维护一套证据档案,内容包括:

  • 带有商标的产品实物或包装;
  • 宣传册、产品目录或传单;
  • 带有商标页眉/页脚的商务往来(电子邮件、函件);
  • 销售/分销合同;
  • 进出口单证;
  • 面向越南的线上/线下广告资料。

提示:对全部证据进行日期标识(截图系统时间、出版日期、签署/注明日期的合同等)。

最佳实践:将证据整合为一份使用情况宣誓书,并进行公证,以增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前的可采性。

[5] 风险管理与程序性注意事项

  • 即使未发生实际销售,只要要约面向越南消费者,亦可计入使用。
    面向越南消费者的网站/应用可构成使用;应确保语言、货币、配送选项或免责声明等足以显示其面向越南消费者。
  • 使用日程管理:为每一商标设置时间表,确保在五年期间内形成证据。
  • 在五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前,考虑以对商标及/或商品/服务项目作出轻微调整的方式重新申请注册。该选项适用于希望控制成本的权利人,因为在越南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较为低廉。

2. 如我们在维持已注册商标方面面临预算限制,可采取哪些策略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仍保护我们的商标权?

KENFOX: 在越南,鉴于法律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严格区分,若暂不具备全面商业化使用条件,建立并运营一个以越南为目标市场、使用注册商标的网站,可作为一种低成本且可持续的权利维持方式。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 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 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之销售要约;
  • 在交易文件上加贴/标注该商标.

在“.vn”或“.com.vn”域名下托管的网站,只要展示并推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即可满足上述标准.

以下为便于有效实施该方案而量身制定的系统性、操作性指引:

[i] 注册越南域名

  • 取得与核心商标相对应的“.vn”及/或“.com.vn”域名;
  • 通过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VNNIC)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注册。

[ii] 设本地化网站

  • 建立越南语或双语(含越南语)网站;
  • 建议包含:
  • 带有商标的产品/服务说明;
  • 公司简介与联系方式;
  • 可下载的宣传册或演示材料;
  • 参考品牌的新闻或博文内容。

[iii] 显著位置标示商标

  • 在以下位置突出展示商标:
  • 网站页眉/页脚;
  • 各产品/服务页面;
    PDF 宣传册或其他可下载资料。

[iv] 开展宣传与推广

  • 投放面向越南用户的 Google Ads 或社交媒体广告
  • 将广告链接指向上述域名网站;
  • 将广告素材与成效分析(analytics)归档留存,以备举证。

[v] 证据资料的留存与维护

  • 定期保存带日期的网站截图;
  • 保存显示域名所有权的 WHOIS 记录;
  • 归档经由网站收到的往来函件或咨询信息。

结论:在“.vn”或“.com.vn”域名下注册并运营一个面向越南市场的网站,确为在越南建立持续且可证之商标使用证据链的务实、低成本方案。依照上述步骤实施,可在降低维权与维护成本的同时,有效防范不使用撤销风险并巩固商标权。

3. 越南用户对应用程序/软件/平台的使用,是否可被视为使用,以抗辩不使用撤销?

KENFOX:我们的答复是:具有潜在可行性,但高度取决于如何证明该等使用,包括其形式、性质及支持性证据。

具体而言,如该应用或平台:

  • 可自越南境内访问;
  • 在越南用户可见的界面中清晰展示注册商标或标识(例如:登录界面、操作界面、启动页、交易确认页面);且
  • 包含面向越南用户的市场推广或沟通内容(例如:越南语内容、以越南盾 VND 标示的价格、定向投放的数字广告),

则上述活动可构成在越南对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类使用足以表明:商标已附着于所提供之服务,并被用于向越南消费者要约/提供服务;二者均属于法律对“使用”的界定范围。

实务限制与风险

但需谨慎注意如下限制:

  • 如未进行本地化营销或与越南缺乏可见关联(例如:应用仅全球上架,而越南用户纯属偶然使用),该等情形可能被视为“被动”使用,难以满足维持商标注册之要求。
  • 如在用户体验中未显著展示商标(例如无标识、品牌名称被隐藏),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可能认为未发生“使用”。
  • IP VIETNAM 通常要求明确且可核验的书面证据,例如:带日期的截图、可识别越南用户的服务器日志、具日期的广告材料、发票或交易记录。证据不足将削弱抗辩效果。
    需注意举证责任在商标权人。如所提交证据不能令人信服,IP VIETNAM 仍可能以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

结论

在具备清晰、带日期且可核验之证据,足以证明商标对越南消费者之可见性及关联性的情况下,越南用户对客户之应用/软件/平台的使用,可能会被接受为在越南的商标“使用”。

反之,若仅为全球可用且越南用户系偶然出现,且缺乏具体本地化或可见品牌化,则据我们之见,单凭该情形尚不足以对抗不使用撤销。

议措施:请就下列事项向客户提供建议

  • 确保商标/标识在应用程序、网站以及面向越南用户之各类材料中以可见方式展示;
  • 留存带日期之记录(截图、服务器日志、发票、广告投放报告),以证明在相关商标之下向位于越南的用户提供/要约服务;
  • 考虑设立面向越南市场的落地页或本地化网站(“.vn”或“.com.vn”域名),以形成在越南市场具有商业存在的明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