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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lund 诉 Mio 案:Cofemel 案后的现实世界检验——餐桌何时能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尽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Cofemel 诉 G-Star 案 裁决正式否定 fountain 了“实用艺术品必须达到‘高水平艺术价值’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这一观点,但当前的诉讼实践却提出了一个远为复杂的问题——一个新的灰色地带:在实用功能固然限制了设计师创作自由的家具领域,**“原创作品”与“常规变体”**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在涉及家具、装饰照明、橱柜及类似设计的抄袭纠纷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往往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路径的驱动:双方当事人、甚至法院,都倾向于比较两件产品之间的“整体印象”,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然而,在版权法的范畴内,这种“着眼于整体相似性”的方法已不再充分。其核心焦点不在于两件产品看起来有多相似,而在于那种特定的表达形式是否反映了作者体现其个人印记的“自由且富有创意的选择”。

KENFOX 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将对 Asplund Mio 案(C-580/23进行深入剖析。这是一起由欧盟法院(CJEU)审理的标志性纠纷,同时结合了佐政官(Advocate General)Szpunar 的最新法律意见。本案不仅是一家高端设计品牌与一家大众市场零售商围绕一张餐桌展开的交锋,它还引申出了核心的技术性法律问题:

  • 当产品的外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用功能术标准时,应当如何证明其创性
  • 当两件产品追求完全相同的设计趋势、但在细节要素上存在差异时,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侵

从欧盟法院(CJEU)与佐政官 Szpunar 提供的深刻见解中,越南企——尤其是家具、工艺品和装饰品领域的企业——可以吸取战略性经验:如何组织研发(R&D)、如何选择适当的保护工具(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商标),以及在参与全球供应链和分销链时如何管理法律风险。

1. 案情背景

Galleri Mikael & Thomas Asplund 股份公司(简称 Asplund是一家享有盛誉的瑞典家具设计公司,以其高端、当代的家具产品而闻名。该品牌的标志性产品之一是 “Palais Royal”(巴黎皇家)系列餐桌,其因独特的条纹圆柱形底座设计和精致的圆形桌面而备受瞩目。

Mio AB 公司(简称 Mio则是遍布瑞典全国的大型家具和家居装饰连锁零售商,专注于以更实惠的价格提供大众市场家具。在其产品目录中,Mio 商业化推出了一款名为 “Cord” 的餐桌。

2021年10月,Asplund 向瑞典专利与市场法院(Patent- och marknadsdomstolen)提起诉讼,指控 Mio 的“Cord”餐桌非法抄袭了“Palais Royal”餐桌的设计。Asplund 主张,“Palais Royal”并非仅仅是一件普通的家具,而是一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为它是体现了设计师个人印记的创意选择的结晶。

被告 Mio 坚决否认上述指控。Mio 的抗辩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 Mio 认为 “Palais Royal” 餐桌未能达到作为受版权保护作品所需的“原创性”门槛,因为其设计仅由家具领域中被视为通用的基本几何形状和要素构成。 第二 Mio 主张,即便认定 “Palais Royal” 餐桌具备受保护资格,这类实用艺术品作品的保护范围也必须从窄解释;因此,两款餐桌之间的细节差异已足以排除侵权可能性。 第三 Mio 断言 “Cord” 餐桌是独立设计过程的产物,而非抄袭 Asplund 的设计。

瑞典一审法院在2022年10月19日的判决中判定原告 Asplund 胜诉。法院认定 Mio 构成了版权侵权,并发布了禁令,禁止 Mio 继续销售该侵权产品。Mio 对此判决深表不服,遂向斯韦亚上诉法院(Svea hovrätt,即专利与市场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审阶段,法院承认将版权法应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中存在诸多困难与复杂性。法院面临着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包括:对作品“原创性”的认定,究竟应当基于创作过程(即作者在设计阶段的意图与选择),还是主要由产品上所呈现的客观表达形式来决定?此外,在评估是否构成侵权时,法院能否适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中常用的“整体印象”标准,还是必须着重于对比并判定特定受保护创意要素的复制情况?

面对这些涉及根本性原则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远远超出本案本身,并亟需在全欧范围内达成统一口径的法律解释——斯韦亚上诉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根据第 C-580/23 号案件,向欧洲法院(CJEU)提请预先裁决,请求欧洲法院进一步澄清在第 2001/29/EC 号指令(即《信息社会指令》)下,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原创性”认定与“侵权”判定标准。

2. 佐审官的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与版权的分离

佐审官(AG)Szpunar 在 2025 年 5 月 8 日就 C-580/23(Mio)与 C-795/23(konektra)合并案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中,并未仅仅停留在对技术性问题的解答上,而是进行了一场系统性的深度分析,旨在厘清两个经常被混淆的保护机制之间的界限——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与版权法。

佐审官 Szpunar 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三个核心论点,这些论点全盘否定了传统的“常规”路径——而在涉及实用艺术作品的纠纷中,包括瑞典和德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院至今在适用这些常规路径时仍深陷泥潭。

2.1. 不存在一般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保护标准的一体同仁 / 平等对待

被告经常援引的一个抗辩理由(如在 Mio 和 konektra 案中所见)是:由于涉案标的物涉及实用艺术品(如桌子、椅子或家具),因此获得版权保护的门槛必须更加严苛;或者说,相比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版权应当仅被视为一种例外机制。

佐审官 Szpunar 全盘否定了这一观点。通过援引 Cofemel 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他重申这两个保护体系是独立运行的,并且追求截然不同的目标:

  •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基于新颖性和独特特征来保护产品的外在外观。
  • 版权法则基于原创性来保护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佐审官 Szpunar 得出结论:实用艺术作品绝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更高门槛”。如果一张餐桌能够体现出“作者自身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它就应当享有与一首诗、一首乐曲或一幅画作完全相同的版权保护。在“纯”艺术作品与融入功能性要素的实用产品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歧视。

2.2. 创性:自由创意选择重于观意图

在 Asplund 案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在于,如何认定一个深受功能性需求显著影响的设计是否具备原创性——例如,桌面必须保持平整,且结构必须足够稳定以承重。

佐审官 Szpunar 提供了以下两条核心指导原则:

  • 自由与创意的选择: 这是最为核心的判定标准。法院必须界定出设计者在哪些环节拥有真正的创作自由——即在不受到技术要求限制的前提下,设计者能够对产品的外在形式自主做出决定的空间。
    • 如果设计某种弧度纯粹是为了提高承重能力 → 这属于术解决方案,不在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内。
    • 相反,如果是在存在多种可替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出于美学考量而选择了该弧度 → 这便构成了创意选择,体现了作者的个人印记。

  • 观表达重于主观意图: 佐审官 Szpunar 断言,法院绝不能将其评估建立在作者自称的解释或艺术意图之上。创作意图只有在客观上通过产品的实际外在形式体现出来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创性必须直接从设计的视觉表达中去认定,而非取决于设计者的主观愿望或声明陈述。

2.3. 权判定标准:整体印象则在版权法中的终结

这是佐审官 Szpunar 法律意见书中最具决定性且最具标志性的亮点。在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侵权判定取决于涉嫌侵权产品与注册外观设计相比,是否产生了“不同的整体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路径有时反而为抄袭行为提供了便利:抄袭者只需通过修改若干微小的细节来营造出一种“差异感”,便能轻而易举地规避侵权认定。

然而,佐审官 Szpunar 坚决断言,“整体印象”标准完全不适用于版权法领域。版权保护的是具体的创意要素,而非从宽泛宏观的角度去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因此,侵权判定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两个基本步骤:

  • 识别原装产品中受保护的创意要素 – 即体现了作者“自由与创意选择”的具体细节(例如,构成 Palais Royal 餐桌底座的木条其排列布局和视觉处理方式)。
  • 这些要素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交叉比对,以判定这些创意要素是否已被可识别地(明显地)复制。

若结论为“是”,则侵权行为即告成立——而无需考虑这两件产品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时,究竟是产生了相似还是不同的印象。

佐审官 Szpunar 明确强调两件物品产生相同的整体印象,并不足以认定构成侵权;反之,如果核心创意要素已被复制,即便产生了不同的整体印象,也完全不足以排除侵权。

这一表态标志着:在版权法框架下解决实用艺术争议时,各国法院的裁判路径迎来了重大的转向与重塑。

3. 法律平衡:总法律顾问意见倾向于哪一方?

从Szpunar总法律顾问的详细分析来看,法律评价明显倾向于支持Asplund(原告),而Mio的抗辩理由则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具体而言:

(i) 削弱被告Mio基于整体印象overall impression)所提出的抗辩策略: Mio的抗辩理由,甚至瑞典法院提交欧洲联盟法院(CJEU)的初步裁决请求中所体现的分析路径,都显示其主要依赖于外观设计法(Industrial Design Law)的法律框架。Mio可能主张: “Cord桌在整体观察下具有若干明显区别;Asplund设计仅由简单的几何形状构成,因此其创作性(创造性)程度较低。

然而,Szpunar总法律顾问明确指出,上述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并基于以下两项核心原则予以全面否定:

  • 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对作品的独创性作高低程度评价;
  • 观设计法中的整体印象overall impression)判断标准,不应移植或适用于著作权侵权分

因此,只要能证明Mio复制了体Asplund创作选择的表达性要素例如其标志性的木条排列布局即使两者在整体上存在差异,仍可认定构成侵权

(ii) Asplund举证负担: Szpunar总法律顾问看来,Asplund须证明其设计达到了卓越艺术性 或具有较高程度的创造性。他们只需证明

  • 在设计的某些部分(例如桌脚结构),设计者拥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设计方案,并享有进行自由选择的空间;
  • 所选方案在“Palais Royal”桌款中的具体体现,是作者作出创造性选择的结果,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 然而,Mio仍然复制并使用了这些相同的创作性表达要素。

在这一判断方法下,关于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变得更加切实可行,也更容易由原告完成。

(iii)Mio援引独立创作 辩的适用条件:Mio主张,Cord桌的设计系其独立创作过程的成果。对此,Szpunar总法律顾问承认,在功能性较强的产品领域,设计之间出现偶然相似(coincidental similarities)并非没有可能。然而,他同时强调:

  • 仅仅存在独立创作的理论可能性,并不足以成立该项抗辩;
  • 如果有迹象表明,Asplund具有可识别性的创作性表达要素已被复制,则“独立创作”抗辩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Mio必须提交清晰、一致且可验证的研发证据,以证明其独立创作,而不能仅凭口头陈述或单纯主张。

这将显著提高Mio的抗辩门槛,使其抗辩更难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Szpunar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向Asplund等著作权人释放了积极的法律信号。该意见有效瓦解了侵权人长期以来借助“整体印象”标准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机制。 如果欧洲联盟法院(CJEU)在最终判决中采纳这一观点,仿制经营者 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仅通过修改少量细节以营造不同的“整体印象”,将不再足以排除著作权侵权责任。

结论

对于家具和手工艺行业的企业而言 – 在这些行业中,艺术创作与工业生产的边界不断交汇 – Asplund诉Mio案以及Szpunar总法律顾问的意见传递了双重信息:既是一记警钟,也是行动指南。

所谓“警钟”,在于侵权人长期依赖“整体印象不同”这一抗辩机制,正面临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彻底瓦解的风险。企业不能再沿用以往的思维方式,认为只需对设计作出少量细节修改,使整体外观“略有不同”,便足以规避侵权责任。如果产品复制了竞争对手体现创作性选择的具体表达要素(例如木条的排列结构、连接部位的设计处理等),即使两款产品乍看之下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仍将面临真实且重大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这一意见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Szpunar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明确指出了企业实现自我保护的路径,即证明“独立创作”。为避免被指控抄袭,企业应主动建立完整、透明的设计开发档案,以证明相关相似性源于产品功能限制或市场趋势所导致的偶然重合,而非复制了他人体现“个人印记”(personal touch)的创作性表达要素。

与此同时,本案也为越南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框架。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机制的背景下,欧洲法律体系所确立的 – 外观设计法中的“整体印象”判断标准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具体创作性表达要素” 判断标准之间的明确区分 – 有助于越南法院及知识产权执法机关避免适用评价标准时产生混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也将进 – 步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使通过“修改后仿制”(modifying to simulate)他人设计以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越来越难以存续。

凭借十五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处理数百起知识产权争议和侵权案件的丰富实践,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实用设计权利保护与维权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挑战具有深刻理解。我们不仅协助企业完成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确权与注册,更专注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与诉讼策略,围绕“核心创作性表达要素”的识别与证明开展专业服务。这正是有效保护设计资产、提升复杂侵权案件胜诉可能性的关键所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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