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并不必然意味着混淆:在面对跨国集团异议时,何种策略能够成功争取商标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对于任何寻求商标保护的企业而言,遭到一家大型国际集团提出异议,从来都不是一个令人乐观的信号。尤其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相关事项后发出拟驳回通知时,这种压力会变得更加明显。自此,权利保护的任务已不再仅仅是反驳异议方的主张,而是进一步说服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视并改变其初步判断 - 而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能受到全球知名品牌所产生的无形影响。 在实践中,一旦拟驳回通知已经发出,欲推动其被撤回或改变,尤其是在异议方拥有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高声誉的商标的情况下,始终是一项极具难度的工作,成功机会通常也相当有限。然而,正是在这种明显不利的处境下,KENFOX凭借周密设计的法律策略、严谨而敏锐的法律论证,以及围绕关键争点展开的针对性应对,构建出一套具有足够深度与说服力的论证体系,逐步扭转了不利局面,并最终为该商标获得保护铺平了道路。 背景 2022年10月4日,T&T Vietnam Investment Co., Ltd. 就“T&T VIỆT NAM GAS”(图形)标志提交了第 4-2022-41346 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04类及第35类商品和服务,涉及燃气、液化气,以及燃气产品的销售与代理服务。其后,该申请商标遭到跨国能源集团 TotalEnergies SE 提出异议。 此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综合审议异议意见及实质审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 条,针对该商标整体发出拟驳回保护通知。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被认为与 TOTAL S.A. 及 TotalEnergies SE 名下两件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该两件在先商标均已获准保护,指定使用于石油、天然气、燃料及能源领域的产品,尤其是第04类商品。 Applied-for mark Cited marks 案件的挑战 乍看之下,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认定,并非毫无依据。申请标志与 TOTAL 的商标在整体设计母题上确实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似性,即均采用两端渐尖的弧形彩色带,相互交织、环绕,形成一种具有立体感的球体或轨道式结构印象。尽管“T&T Việt Nam Gas”商标中加入了绿色及赭黄色/黄色元素,但其红蓝两条弧形带相互环抱的表现方式,仍在视觉上与 TOTAL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球形图案形成了十分接近的整体印象。该“T&T”标志中心还包含一条竖向蓝色椭圆图形及一个红色火焰元素。然而,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当主要图形要素 - 在本案中即该种交织的球体式图形 - 已与在先商标高度近似时,局部、细微的内部附加元素通常不足以消除整体近似性。 本案的困难不仅在于标志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更在于异议方本身所处的市场地位。TOTAL 作为全球能源集团,其球形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及广泛市场识别度。在此背景下,凡是在相同领域中使用、且包含足以引发类似联想之图形要素的标志,均极有可能被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为相关公众确有可能据此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商业联系、许可关系、关联关系或共同商业来源。 这一因素形成了一种无形但真实存在的压力。因此,本案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并不仅仅是证明两商标之间存在差异,更在于必须以系统、严密的方式,逐步瓦解在全球知名品牌巨大影响之下所形成的不利初步判断。 案件结果 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所提交的论据、分析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越南知识产权局正式撤回先前的拟驳回决定,驳回TOTAL提出的异议,并核准“T&T VIETNAM INVESTMENT CO., LTD.”名下该商标获得保护。 本案的成功并非偶然所得,而是建立在一套系统性法律策略及适当拿捏的应对方法之上,尤其是在处理被指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案件时更是如此;而当异议方又系知名商标权利人时,此种策略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本案的处理过程提供了若干值得关注的重要观察与战略启示,对于希望有效维护其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本案中得出的关键观察与战略处理思路 剖析并确立整体显著性:与其陷入对被指相似的个别几何细节进行人为且割裂的逐项比对,在依据《知识产权法》第 2(e) 条处理此类案件时,更为有效的方法,是以商标所产生的整体商业印象作为判断基础。这要求进行一种精准、严谨的分析,重点突出商标在整体结构、读音、含义及设计风格方面所存在的明显差异。 通过对上述因素进行系统考察 - 不仅包括图形要素本身,还包括争议商标的整体构成、发音、概念含义以及视觉表现形式 - 即可论证:尽管双方商标在某些图形细节上可能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其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仍然截然不同。在真实商业环境下,消费者通常不会将二者相互联系起来,也不太可能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在对商标进行整体判断的基础上,可以排除混淆可能性。 并非任何相似都会导致混淆可能性:必须明确强调的一点是,在设计母题或某些图形要素上存在相似,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关商标在法律意义上构成近似。在审查实践中,决定性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特征本身,而在于这些共同特征在商标整体中的相似程度、重要性以及所发挥的作用。 尤其是,当被指相似的要素并不属于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组成部分,或并未主导该标志的整体印象时,仅凭这些共同特征本身,并不足以支持作出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 确立善意及独立创作:在面对跨国企业提出异议时,后申请商标往往容易被描绘为意图模仿在先商标,或借助其声誉进行“搭便车”。本案表明,灵活运用相互补充的法律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反驳“模仿”或“不当攀附”指控的一项有力依据,在于证明该商标系基于独立创作过程形成。对相关辅助法律机制的灵活运用 - 尤其是申请商标已获授版权登记证书这一事实 - 结合能够证明其长期商业使用历史的证据,有助于确立申请人的善意,并进一步强化该商标在市场中的独立地位。 援引审查先例,以打破对视觉概念的所谓垄断主张:某些基础几何构成要素(例如球体、椭圆或其他类似形状)之间存在相似,并不当然意味着必然产生混淆可能性。通过开展检索、收集证据并援引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类似构成要素的商标仍被允许共存的案例,可以构成一项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支撑。这表明,有限数量要素之间的相似,并不必然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似或混淆;与此同时,也要求审查机关对于所有申请人均应保持一致且公平的审查标准。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亦为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审查中贯彻一致性原则与公平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实践中,不少商标虽然乍看之下似乎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仍被认定具备足够显著性,并最终在越南获得保护。 例如:国际注册第 1224225 号项下的 “”;国际注册第 1230780 号项下的 “” 与 “”之比较;或商标注册第 278698 号项下的“”与“ ”之比较。 结论 随着本争议的圆满结束,“T&T VIỆT NAM GAS”商标在成功抗辩 TOTAL 提出的异议后,再次重申了商标审查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商标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而非机械式的对比,亦非将个别细节割裂开来、孤立进行的片面分析。凡与市场中消费者的真实认知相悖者,任何所谓的“垄断”都不可能被视为绝对和无条件成立。 显而易见,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最终结果并不取决于异议方的规模或声誉,而取决于法律论证的质量、证据的力度,以及所采取法律策略的精准性。对商标显著性的深入分析、对体现独立性与善意之相关因素的充分阐明,以及对审查实践的合理援引,三者的紧密结合,共同促成了对“混淆可能性”指控的有效化解。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本案亦凸显出一项重要原则: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更是与企业竞争地位直接相关的核心商业资产。 因此,其保护必须建立在一套结构严谨、逻辑一致、且在深度与实质内容上均足够扎实的法律策略之上。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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