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到越南 – 用于判断功能性产品是否具备作为美术应用作品的版权保护资格的三个问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传统法律思维中,功能性产品 - 从凉鞋、手提包到香水瓶 - 通常被认为属于工业设计保护的范畴,而非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2025年11月12日,荷兰米德尔堡-荷兰地方法院在 Birkenstock 诉 Scapino 一案(案号:C/16/577582 / HA ZA 24-336)中作出的判决,标志着一个重要转折点。法院确认,即使是通常被认为主要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如凉鞋),只要其外观源于设计者自由且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并体现了设计者的个人创作表达,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荷兰法院这一判决的特别意义,不仅在于其肯定性结论本身,更在于其所建立的一套结构化法律分析框架,用以解决三个基本问题:(i)在功能性产品语境下,“作品”应如何界定;(ii)技术功能与创造性审美表达之间的边界应如何划分;以及(iii)功能性产品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满足哪些标准。该分析框架为评估应用艺术设计的版权可保护性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适用于功能性考量与创造性设计选择并存的情形。 在本案中,原告 Birkenstock IP GmbH 与 Birkenstock Global Sales GmbH 主张对五款凉鞋设计享有版权保护,分别为 Madrid(1963)、Arizona(1973)、Boston(1977)、Florida(1982)以及 Gizeh(1983)。原告进一步指控被告 Scapino Retail B.V. 通过其自有品牌产品对上述版权构成侵权,这些产品包括 Bioslippers、Bio Life、Hush Puppies 以及 Thu!s 等系列。 被告 Scapino 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认为涉案凉鞋设计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即便可以保护,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此外,Scapino 还援引了权利失效或放弃原则(rechtsverwerking)以及权利滥用(misbruik van recht),并依据双方于2015年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抗辩。针对 Gizeh 凉鞋,Scapino 还主张其可能基于早期的比荷卢注册外观设计,因此相关版权保护已于1998年届满。 最终,法院认定 Madrid、Arizona 以及 Florida 三款凉鞋设计享有版权保护,并认定 Scapino 对上述作品构成侵权。相反,Boston 模型被认定不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 Gizeh 模型即便曾经享有版权保护,该权利亦已于1998年届满。因此,原告关于 Boston 与 Gizeh 两款设计存在抄袭的主张未获支持。 从本案可以清晰看出,荷兰法院的裁判方法如何通过适用原创性标准来划定功能性与创造性之间的界限,从而将版权保护的范围延伸至那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完全属于工业设计保护领域的功能性产品。 1. 在功能性产品语境下,“作品”如何构成? 荷兰法院的出发点并非“Birkenstock 凉鞋有多知名”,而是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这些凉鞋设计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work),尽管它们首先是具有明确使用目的的消费性功能产品? 1.1. 欧盟法律框架:“自身智力创作”与原创性标准 荷兰法院重申并直接适用了欧盟法院(CJEU)关于“作品”概念所确立的法律标准。 只有当一个对象构成 eigen intellectuele schepping(EIS),即作者自身的智力创作时,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 该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人格,并通过其自由且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加以表达。 只有真正体现作者创作表达的要素,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提出了可以称为“原创性判断标准”的分析路径。根据该标准,无论是绘画、家具,还是一双凉鞋,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产品是否源于作者自由且具有创造性的选择? 这些创造性选择是否足以形成具有独特外观、并体现作者人格或个体创作表达的设计? 是否已经排除了纯粹由技术功能决定、或因技术约束导致“思想与表达合一”的元素?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2. 功能性产品:在存在创作空间时仍可构成“作品”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法院进一步讨论:功能性产品是否仍然可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给出了明确肯定的回答: 功能性产品——包括消费品与工业产品——在满足“自身智力创作”标准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产品形状受功能影响本身,并不当然排除版权保护,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技术限制并未完全排除自由创作空间;并且 在产品外观设计上仍然存在真实的自由选择空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相反,如果某些要素完全由技术功能所决定,或受技术限制如此之强以至于实际上只存在唯一表达方式,则这些要素不符合原创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将发生合并,从而不再具备版权保护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进一步强调:即使单个设计元素本身较为常见或普通,只要这些元素的选择与组合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风格与创作取向,整体设计仍可能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此,原创性可以体现在整体构成与设计方法之中,而非仅存在于单一元素的独特性。 1.3. 从沙滩脚印到一双凉鞋:形式何时超越功能? 法院通过对 Birkenstock 足弓鞋垫(footbed)的分析,将上述法律推理具体化。该鞋垫被认为是所有凉鞋设计的“核心”(第3.21段),其结构依据足部的解剖形态设计。 [A] (作者)以“沙滩上的脚印”为灵感来源进行设计,该鞋垫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具有足跟杯 中足区域设有抬高的足弓支撑 并设计了特殊的脚趾抓握结构(toe grip).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被告 Scapino 主张,上述所有元素仅仅是用于支撑足部的技术性解决方案,因此不包含任何创造性表达。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并提出以下关键观点: 沙滩脚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 设计者必须进行选择:选择以哪一种脚印作为参考、提取哪些特征、忽略哪些特征。这些判断构成一系列创造性选择,而非纯粹技术性或自动化过程。 “沙滩脚印”并不会自动转化为一只凉鞋为了将“裸足印记”转化为具体的鞋垫形态,作者仍需决定: 足跟杯的深度 中足足弓支撑的高度 脚趾抓握结构的形状、位置与凸显程度 各个平面与曲面之间如何过渡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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