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Minh Chau

相似并不必然意味着混淆:在面对跨国集团异议时,何种策略能够成功争取商标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对于任何寻求商标保护的企业而言,遭到一家大型国际集团提出异议,从来都不是一个令人乐观的信号。尤其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相关事项后发出拟驳回通知时,这种压力会变得更加明显。自此,权利保护的任务已不再仅仅是反驳异议方的主张,而是进一步说服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视并改变其初步判断 - 而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能受到全球知名品牌所产生的无形影响。 在实践中,一旦拟驳回通知已经发出,欲推动其被撤回或改变,尤其是在异议方拥有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高声誉的商标的情况下,始终是一项极具难度的工作,成功机会通常也相当有限。然而,正是在这种明显不利的处境下,KENFOX凭借周密设计的法律策略、严谨而敏锐的法律论证,以及围绕关键争点展开的针对性应对,构建出一套具有足够深度与说服力的论证体系,逐步扭转了不利局面,并最终为该商标获得保护铺平了道路。 背景 2022年10月4日,T&T Vietnam Investment Co., Ltd. 就“T&T VIỆT NAM GAS”(图形)标志提交了第 4-2022-41346 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04类及第35类商品和服务,涉及燃气、液化气,以及燃气产品的销售与代理服务。其后,该申请商标遭到跨国能源集团 TotalEnergies SE 提出异议。 此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综合审议异议意见及实质审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 条,针对该商标整体发出拟驳回保护通知。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被认为与 TOTAL S.A. 及 TotalEnergies SE 名下两件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该两件在先商标均已获准保护,指定使用于石油、天然气、燃料及能源领域的产品,尤其是第04类商品。 Applied-for mark   Cited marks 案件的挑战 乍看之下,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认定,并非毫无依据。申请标志与 TOTAL 的商标在整体设计母题上确实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似性,即均采用两端渐尖的弧形彩色带,相互交织、环绕,形成一种具有立体感的球体或轨道式结构印象。尽管“T&T Việt Nam Gas”商标中加入了绿色及赭黄色/黄色元素,但其红蓝两条弧形带相互环抱的表现方式,仍在视觉上与 TOTAL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球形图案形成了十分接近的整体印象。该“T&T”标志中心还包含一条竖向蓝色椭圆图形及一个红色火焰元素。然而,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当主要图形要素 - 在本案中即该种交织的球体式图形 - 已与在先商标高度近似时,局部、细微的内部附加元素通常不足以消除整体近似性。 本案的困难不仅在于标志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更在于异议方本身所处的市场地位。TOTAL 作为全球能源集团,其球形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及广泛市场识别度。在此背景下,凡是在相同领域中使用、且包含足以引发类似联想之图形要素的标志,均极有可能被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为相关公众确有可能据此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商业联系、许可关系、关联关系或共同商业来源。 这一因素形成了一种无形但真实存在的压力。因此,本案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并不仅仅是证明两商标之间存在差异,更在于必须以系统、严密的方式,逐步瓦解在全球知名品牌巨大影响之下所形成的不利初步判断。 案件结果 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所提交的论据、分析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越南知识产权局正式撤回先前的拟驳回决定,驳回TOTAL提出的异议,并核准“T&T VIETNAM INVESTMENT CO., LTD.”名下该商标获得保护。 本案的成功并非偶然所得,而是建立在一套系统性法律策略及适当拿捏的应对方法之上,尤其是在处理被指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案件时更是如此;而当异议方又系知名商标权利人时,此种策略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本案的处理过程提供了若干值得关注的重要观察与战略启示,对于希望有效维护其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本案中得出的关键观察与战略处理思路 剖析并确立整体显著性:与其陷入对被指相似的个别几何细节进行人为且割裂的逐项比对,在依据《知识产权法》第 2(e) 条处理此类案件时,更为有效的方法,是以商标所产生的整体商业印象作为判断基础。这要求进行一种精准、严谨的分析,重点突出商标在整体结构、读音、含义及设计风格方面所存在的明显差异。 通过对上述因素进行系统考察 - 不仅包括图形要素本身,还包括争议商标的整体构成、发音、概念含义以及视觉表现形式 - 即可论证:尽管双方商标在某些图形细节上可能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其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仍然截然不同。在真实商业环境下,消费者通常不会将二者相互联系起来,也不太可能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在对商标进行整体判断的基础上,可以排除混淆可能性。 并非任何相似都会导致混淆可能性:必须明确强调的一点是,在设计母题或某些图形要素上存在相似,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关商标在法律意义上构成近似。在审查实践中,决定性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特征本身,而在于这些共同特征在商标整体中的相似程度、重要性以及所发挥的作用。 尤其是,当被指相似的要素并不属于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组成部分,或并未主导该标志的整体印象时,仅凭这些共同特征本身,并不足以支持作出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 确立善意及独立创作:在面对跨国企业提出异议时,后申请商标往往容易被描绘为意图模仿在先商标,或借助其声誉进行“搭便车”。本案表明,灵活运用相互补充的法律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反驳“模仿”或“不当攀附”指控的一项有力依据,在于证明该商标系基于独立创作过程形成。对相关辅助法律机制的灵活运用 - 尤其是申请商标已获授版权登记证书这一事实 - 结合能够证明其长期商业使用历史的证据,有助于确立申请人的善意,并进一步强化该商标在市场中的独立地位。 援引审查先例,以打破对视觉概念的所谓垄断主张:某些基础几何构成要素(例如球体、椭圆或其他类似形状)之间存在相似,并不当然意味着必然产生混淆可能性。通过开展检索、收集证据并援引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类似构成要素的商标仍被允许共存的案例,可以构成一项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支撑。这表明,有限数量要素之间的相似,并不必然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似或混淆;与此同时,也要求审查机关对于所有申请人均应保持一致且公平的审查标准。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亦为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审查中贯彻一致性原则与公平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实践中,不少商标虽然乍看之下似乎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仍被认定具备足够显著性,并最终在越南获得保护。 例如:国际注册第 1224225 号项下的 “”;国际注册第 1230780 号项下的 “” 与 “”之比较;或商标注册第 278698 号项下的“”与“ ”之比较。 结论 随着本争议的圆满结束,“T&T VIỆT NAM GAS”商标在成功抗辩 TOTAL 提出的异议后,再次重申了商标审查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商标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而非机械式的对比,亦非将个别细节割裂开来、孤立进行的片面分析。凡与市场中消费者的真实认知相悖者,任何所谓的“垄断”都不可能被视为绝对和无条件成立。 显而易见,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最终结果并不取决于异议方的规模或声誉,而取决于法律论证的质量、证据的力度,以及所采取法律策略的精准性。对商标显著性的深入分析、对体现独立性与善意之相关因素的充分阐明,以及对审查实践的合理援引,三者的紧密结合,共同促成了对“混淆可能性”指控的有效化解。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本案亦凸显出一项重要原则: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更是与企业竞争地位直接相关的核心商业资产。 因此,其保护必须建立在一套结构严谨、逻辑一致、且在深度与实质内容上均足够扎实的法律策略之上。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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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明塑料案的再审抗诉:重塑商标争议解决中鉴定证据的价值

2026年3月9日,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Plastics)与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Viet Plastics)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迎来了一个重大的程序性转折: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达了再审抗诉。该决定建议撤销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该案被视为一个典型的“瓶颈”,暴露了越南知识产权诉讼系统内部的不可预测性和潜在风险。此前,尽管权利人掌握着最完善的行政和鉴定证据体系,但当裁判机构驳回科学依据,代之以主观、片面的评估时,权利人仍可能面临一无所获的境地。 这一关键的新进展不仅在于该案在严格的程序意义上被“抗诉”,更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反驳了两级法院的认定,指出一审和二审判决未能以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从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撤销这两项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强调,必须将“NHỰA BÌNH MINH VIỆT”、“BVM NHỰA BÌNH MINH VIỆT”等标志以及这些标志在塑料管材、招牌和商务车辆上的使用情况,与平明塑料受保护的商标进行关联审查。 换言之,此次抗诉不仅为扭转特定案件的局势带来了希望,也部分缓解了近期在商界中蔓延的挫折感和担忧:在商标争议中,专家的声音不能被降级到次要位置,对侵权要素的评估不能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差异上,而忽视商业本质和争议标志的混淆可能性。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新举措不应仅仅被视为一个程序上的转折点,更应被看作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司法领域重新确立证据审查标准化和鉴定证据神圣性的重要信号。 案情背景 原告: 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成立于1977年),系“ỐNG NHỰA BÌNH MINH”及“”、“” 等驰名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被告: 平明越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成立于2025年),在其生产的PVC管材、包装及招牌上使用“BÌNH MINH VIỆT”、“NHỰA BÌNH MINH VIỆT” ( )标识及“BVM”( )标志。 权利人采取的行动: 平明塑料公司已建立起完备的证据体系,包括: 专家鉴定: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了四(04)份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要素。 行政执法: 市场管理局对被告的货物分销商进行了检查,扣押了涉案产品,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部委认定: 科学技术部(MoST)监察局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胡志明市计划投资局随后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删除“Binh Minh”(平明)字样。 [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诉讼经过: 然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涉案标志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并将专家鉴定结论视为“仅供参考”。尽管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未采纳原告的上诉理由。 上述背离常规的判决造成了极具争议的先例,并引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核心论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直指前两级审理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具体包括: 无视鉴定证据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建议撤销两审判决,更在于撤销的理由本身。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审法院未能依据鉴定结论(包括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的四份鉴定结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份评估文件)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并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抗诉的焦点不仅是试图扭转平明塑料在程序上的不利结果。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驳了此前引起专业人士极大关注的一种裁判思维:即将领先的科学鉴定和行政决定降格为无关紧要的“参考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这种直截了当的态度带来了极大的宽慰,因为它击中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根本隐忧:如果作为最坚实法律依据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仍可被置于次要地位,那么权利人还能对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抱有何种现实的期望? 侵权认定的原则: 其次,抗诉书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将该案视为两个标志或两种品牌呈现方式之间纯粹的形式争议,而是着眼于侵权标志的本质和整体的混淆可能性。鉴定机构分析指出,在“NHỰA BÌNH MINH VIỆT”这一词组中,“Nhựa”(塑料)仅仅是针对商品材料或性质的描述性元素,“Việt”(越南)的显著性较弱,而“BÌNH MINH”(平明)则是产生最强视觉印象的组成部分,且与受保护的元素相同。如果审判委员会在未来能够认真考量这一路径,该案将可能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实践里程碑,重申对侵权标志的评估必须基于显著认知部分,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呈现的微小差异上。 对侵权规模的片面评估: 第三,抗诉书反映了现代商业环境中关于证据的一种重要思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仅试生产了50根塑料管是不全面的,因为执达员笔录(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已记录了在网站和脸书(Facebook)上许诺销售该产品的情况。这一细节表明,在当代的商标争议中,数字环境中的许诺销售、社交网络和企业网站上的推广,以及数字媒体平台上的视觉识别,都可以作为评估侵权行为实际程度、消费者触及范围以及市场混淆风险的关键证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本案争议的本质究竟为何:是形式差异还是商业来源的混淆可能性? 必须直截了当地承认一点,本案不应沦为对BM和BVM标识之间,或对布局、排版、颜色或显示尺寸等细节的机械比对。在商标法中,核心问题不在于“这两个标志是否相同”,而在于:被诉标志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认或虚假联想? 因此,在平明塑料案这样的争议中,必须将其置于包含多个因素的综合语境中进行评估:标志的近似程度;哪个部分是首要的、认知主导要素;商品的类似程度;在产品、招牌、网站和社交网络上的实际使用语境;在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群体;甚至实际消费者在市场上接触产品的方式。过分强调表面的形式差异,而淡化文字要素“BÌNH MINH”(平明)在原告长期经营的同类产品上的作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激烈的法律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应表明,这种观点不再仅仅是学术探讨,而是已经成为最高层级程序性辩论的焦点。 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抗诉也间接复苏了评估商标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并非标志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权重。描述性成分、显著性较弱的要素,或不足以改变整体商业印象的附加部分,通常不能被用作完全消除混淆风险的“盾牌”,特别是当在先商标的核心部分仍然清晰地出现在被诉标志中时。这是企业在制定命名、标签设计和选择商业标志战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鉴定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的价值何在?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拥有评估证据的完全职权。然而,这种独立性并不等同于可以任意驳回专业文件,在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的情况下,将其降级为“仅供参考”。 在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商标争议中,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它们反映了对显著性、认知主导要素、近似程度以及混淆可能性等问题的技术和专业审查路径。同样,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不能替代司法裁决,但仍然反映了在特定市场语境下对法律的实际审查、核实和适用结果。如果裁判机构不同意这些结论或决定,那么从程序逻辑上讲,不能仅仅宣布它们“仅具有参考价值”,而必须有说服力地解释为什么该鉴定评估不适用,或者在必要时,考虑启动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机制,并使用具有同等可靠性的方法进行交叉验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如果鉴定评估、行政执法和民事裁判之间的鸿沟被过度拉大,将对知识产权执法系统的可预测性造成重大风险。当企业无法估量专业证据在法庭上的真实分量时,即使他们在证据收集和维权活动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将面临极高的不确定性。 此次抗诉向企业传递了何种信息? 第一,构建多层次的“权利生态系统”: 仅注册核心商标是不够的。为了打击“商业寄生”的蔓延,企业需要进行防御性注册:文字商标、组合商标、图形商标、宣传语、包装设计甚至实用艺术版权。权利体系越密集,法律屏障就越坚固。平明塑料与越南平明塑料之间的争议是一个绝佳的案例,证明当一方构建了多层法律“盾牌”时,交锋将不会仅仅局限于单一战线。 第二,不依赖单一类型的证据,而是构建综合证据链: 绝不能依赖单一文件。在提起诉讼时,案卷必须涵盖:商标知名度证据、使用历史、鉴定结论、行政决定,特别是确立实体空间和数字环境中侵权行为的执达员笔录(保全证据公证)体系。 第三,知识产权诉讼始终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此次再审抗诉证明,如果主管机关发现证据审查或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是已生效的判决仍可能受到挑战。因此,企业必须做好长期诉讼的心理准备,并具备足够持久的预算、沟通策略和证据策略。 最后,维权行动必须伴随长期的战略思维。 并非每个案件都应仅仅通过特定裁判时刻的“输赢”来衡量。在某些情况下,最大的价值在于企业向外界明确展示其品牌保护的坚定立场,震慑市场上的负面信号,并为企图“搭便车”或利用知名品牌声誉的实体树立警告先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结论 无论后续的再审结果如何,2026年3月9日的案件进展已经极大改变了业界对平明塑料案的看法。如果说该案此前被视为“鉴定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面临被边缘化风险”的反面教材,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抗诉则有力地表明,专家的声音并未失去其价值。相反,在关于如何认定侵权要素以及评估商标争议中混淆可能性的法律辩论中,它正在恢复其应有的地位。 该案还向商界传递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在日益复杂的“商业寄生”背景下,品牌保护不再仅仅是拥有一纸**《商标注册证》那么简单。更关键的是制定一项涵盖多层次保护注册、定期市场监督、系统化证据收集以及灵活运用行政和民事措施的整体战略**,同时还要为法庭上关于鉴定证据价值的复杂法律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市场份额、捍卫企业声誉和保障消费者信任的有力工具。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Binh Minh vs Binh Minh Viet: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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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Plastics)与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Viet Plastics)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迎来了一个重大的程序性转折: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达了再审抗诉。该决定建议撤销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该案被视为一个典型的“瓶颈”,暴露了越南知识产权诉讼系统内部的不可预测性和潜在风险。此前,尽管权利人掌握着最完善的行政和鉴定证据体系,但当裁判机构驳回科学依据,代之以主观、片面的评估时,权利人仍可能面临一无所获的境地。 这一关键的新进展不仅在于该案在严格的程序意义上被“抗诉”,更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反驳了两级法院的认定,指出一审和二审判决未能以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从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撤销这两项判决并发回重审;同时强调,必须将“NHỰA BÌNH MINH VIỆT”、“BVM NHỰA BÌNH MINH VIỆT”等标志以及这些标志在塑料管材、招牌和商务车辆上的使用情况,与平明塑料受保护的商标进行关联审查。 换言之,此次抗诉不仅为扭转特定案件的局势带来了希望,也部分缓解了近期在商界中蔓延的挫折感和担忧:在商标争议中,专家的声音不能被降级到次要位置,对侵权要素的评估不能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差异上,而忽视商业本质和争议标志的混淆可能性。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新举措不应仅仅被视为一个程序上的转折点,更应被看作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司法领域重新确立证据审查标准化和鉴定证据神圣性的重要信号。   案情背景 原告: 平明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成立于1977年),系“ỐNG NHỰA BÌNH MINH”及“”、“” 等驰名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被告: 平明越塑料股份公司(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成立于2025年),在其生产的PVC管材、包装及招牌上使用“BÌNH MINH VIỆT”、“NHỰA BÌNH MINH VIỆT” ( )标识及“BVM”( )标志。 权利人采取的行动: 平明塑料公司已建立起完备的证据体系,包括: 专家鉴定: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了四(04)份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要素。 行政执法: 市场管理局对被告的货物分销商进行了检查,扣押了涉案产品,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部委认定: 科学技术部(MoST)监察局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胡志明市计划投资局随后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删除“Binh Minh”(平明)字样。 诉讼经过: 然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涉案标志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并将专家鉴定结论视为“仅供参考”。尽管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未采纳原告的上诉理由。 上述背离常规的判决造成了极具争议的先例,并引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核心论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直指前两级审理法院在证据审查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具体包括: 无视鉴定证据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建议撤销两审判决,更在于撤销的理由本身。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审法院未能依据鉴定结论(包括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的四份鉴定结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份评估文件)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并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抗诉的焦点不仅是试图扭转平明塑料在程序上的不利结果。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驳了此前引起专业人士极大关注的一种裁判思维:即将领先的科学鉴定和行政决定降格为无关紧要的“参考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这种直截了当的态度带来了极大的宽慰,因为它击中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根本隐忧:如果作为最坚实法律依据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仍可被置于次要地位,那么权利人还能对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抱有何种现实的期望? 侵权认定的原则: 其次,抗诉书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将该案视为两个标志或两种品牌呈现方式之间纯粹的形式争议,而是着眼于侵权标志的本质和整体的混淆可能性。鉴定机构分析指出,在“NHỰA BÌNH MINH VIỆT”这一词组中,“Nhựa”(塑料)仅仅是针对商品材料或性质的描述性元素,“Việt”(越南)的显著性较弱,而“BÌNH MINH”(平明)则是产生最强视觉印象的组成部分,且与受保护的元素相同。如果审判委员会在未来能够认真考量这一路径,该案将可能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实践里程碑,重申对侵权标志的评估必须基于显著认知部分,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呈现的微小差异上。 对侵权规模的片面评估: 第三,抗诉书反映了现代商业环境中关于证据的一种重要思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仅试生产了50根塑料管是不全面的,因为执达员笔录(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已记录了在网站和脸书(Facebook)上许诺销售该产品的情况。这一细节表明,在当代的商标争议中,数字环境中的许诺销售、社交网络和企业网站上的推广,以及数字媒体平台上的视觉识别,都可以作为评估侵权行为实际程度、消费者触及范围以及市场混淆风险的关键证据。   本案争议的本质究竟为何:是形式差异还是商业来源的混淆可能性? 必须直截了当地承认一点,本案不应沦为对BM和BVM标识之间,或对布局、排版、颜色或显示尺寸等细节的机械比对。在商标法中,核心问题不在于“这两个标志是否相同”,而在于:被诉标志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认或虚假联想? 因此,在平明塑料案这样的争议中,必须将其置于包含多个因素的综合语境中进行评估:标志的近似程度;哪个部分是首要的、认知主导要素;商品的类似程度;在产品、招牌、网站和社交网络上的实际使用语境;在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群体;甚至实际消费者在市场上接触产品的方式。过分强调表面的形式差异,而淡化文字要素“BÌNH MINH”(平明)在原告长期经营的同类产品上的作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激烈的法律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应表明,这种观点不再仅仅是学术探讨,而是已经成为最高层级程序性辩论的焦点。 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抗诉也间接复苏了评估商标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并非标志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权重。描述性成分、显著性较弱的要素,或不足以改变整体商业印象的附加部分,通常不能被用作完全消除混淆风险的“盾牌”,特别是当在先商标的核心部分仍然清晰地出现在被诉标志中时。这是企业在制定命名、标签设计和选择商业标志战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鉴定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的价值何在?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拥有评估证据的完全职权。然而,这种独立性并不等同于可以任意驳回专业文件,在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的情况下,将其降级为“仅供参考”。 在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商标争议中,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它们反映了对显著性、认知主导要素、近似程度以及混淆可能性等问题的技术和专业审查路径。同样,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不能替代司法裁决,但仍然反映了在特定市场语境下对法律的实际审查、核实和适用结果。如果裁判机构不同意这些结论或决定,那么从程序逻辑上讲,不能仅仅宣布它们“仅具有参考价值”,而必须有说服力地解释为什么该鉴定评估不适用,或者在必要时,考虑启动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机制,并使用具有同等可靠性的方法进行交叉验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如果鉴定评估、行政执法和民事裁判之间的鸿沟被过度拉大,将对知识产权执法系统的可预测性造成重大风险。当企业无法估量专业证据在法庭上的真实分量时,即使他们在证据收集和维权活动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将面临极高的不确定性。   此次抗诉向企业传递了何种信息? 第一,构建多层次的“权利生态系统”: 仅注册核心商标是不够的。为了打击“商业寄生”的蔓延,企业需要进行防御性注册:文字商标、组合商标、图形商标、宣传语、包装设计甚至实用艺术版权。权利体系越密集,法律屏障就越坚固。平明塑料与越南平明塑料之间的争议是一个绝佳的案例,证明当一方构建了多层法律“盾牌”时,交锋将不会仅仅局限于单一战线。 第二,不依赖单一类型的证据,而是构建综合证据链: 绝不能依赖单一文件。在提起诉讼时,案卷必须涵盖:商标知名度证据、使用历史、鉴定结论、行政决定,特别是确立实体空间和数字环境中侵权行为的执达员笔录(保全证据公证)体系。 第三,知识产权诉讼始终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此次再审抗诉证明,如果主管机关发现证据审查或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是已生效的判决仍可能受到挑战。因此,企业必须做好长期诉讼的心理准备,并具备足够持久的预算、沟通策略和证据策略。 最后,维权行动必须伴随长期的战略思维。 并非每个案件都应仅仅通过特定裁判时刻的“输赢”来衡量。在某些情况下,最大的价值在于企业向外界明确展示其品牌保护的坚定立场,震慑市场上的负面信号,并为企图“搭便车”或利用知名品牌声誉的实体树立警告先例。   结论 无论后续的再审结果如何,2026年3月9日的案件进展已经极大改变了业界对平明塑料案的看法。如果说该案此前被视为“鉴定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面临被边缘化风险”的反面教材,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抗诉则有力地表明,专家的声音并未失去其价值。相反,在关于如何认定侵权要素以及评估商标争议中混淆可能性的法律辩论中,它正在恢复其应有的地位。 该案还向商界传递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在日益复杂的“商业寄生”背景下,品牌保护不再仅仅是拥有一纸**《商标注册证》那么简单。更关键的是制定一项涵盖多层次保护注册、定期市场监督、系统化证据收集以及灵活运用行政和民事措施的整体战略**,同时还要为法庭上关于鉴定证据价值的复杂法律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市场份额、捍卫企业声誉和保障消费者信任的有力工具。 [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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