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证明到损害赔偿:企业应当了解的三项越南知识产权判例
长期以来,对于在越南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软件企业、内容创作工作室、消费品生产及经销商而言,知识产权领域最大的难题往往并非发现侵权行为,而是如何将侵权证据转化为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诉讼时,通常会面临两大现实困境:一是知识产权无形损失难以量化;二是举证责任分配带来的证明难题。
2026年9月2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三项知识产权判例。这标志着越南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裁判可预见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些判例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解决个别争议,而是直接回应了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与诉讼实践中面临的关键问题: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依据;出现相反证据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应如何确定适当的刑事罪名。
三项知识产权判例:法律问题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下表根据三项判例的通过情况及现有判例草案,概述其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仍须以正式公布的判例文本为准。
| 法律问题 | 需要解决的难点 | 判例草案确立的解决思路 | 对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
|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 软件遭到非法复制或使用时,权利人损失难以量化,缺少可靠法律依据主张赔偿。 | 在判例所涉情形下,可将侵权发生前最近一笔实际发生的软件许可交易对应的许可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 权利人:保存许可合同及交易履行记录;说明许可方案与侵权范围的对应关系。 软件使用企业:核查软件许可、设备数量和使用范围,评估潜在赔偿风险。 |
| 存在相反证据时的著作权归属认定 | 当相对方提交证据证明作品存在更早创作或发表记录,如何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 | 在判例所涉情形下,如有相反证据,依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一方须就争议作品的对应部分进一步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属。 | 企业应主动保存创作记录及权利来源文件,包括草稿、原始文件、修改记录、发表记录、工作任务分配文件及权利转让文件。获得授权许可时,应核查许可方的权利基础。 |
| 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责任 | 明确越南《刑法》第226条适用于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的条件,避免将所有商标侵权行为一概认定为刑事犯罪。 | 在参考案例中,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工业产权罪。适用该条款仍须审查商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同时满足刑事追诉的法定要件。 | 商标权人:收集能够证明各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制造商及经销商:核实商品来源、商标使用授权及供应商记录。切勿认为商标侵权仅会产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许可费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过去,当企业发现合作伙伴、承包商或其他经营主体未经许可使用其计算机软件时,往往难以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损失”。
软件属于数字资产,可以瞬间复制而不会损耗原有软件。因此,法官对权利人单方自行计算得出的赔偿金额通常持审慎态度。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根据判例草案,法院可以直接参照侵权发生前,最近一次实际订立的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费,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 该裁判思路与专利领域 “合理许可费” 赔偿规则逻辑相近,但适用仍需要严格遵循越南本土法律框架。
- 对于提供B2B SaaS、CAD/CAM及图形设计软件等解决方案的科技和软件企业而言,实际商业合同、正式公布的价格表及已开具的发票,均可能成为证明软件使用权经济价值的重要证据。
- 对于软件使用企业而言,法律风险不限于行政处罚,还可能包括依据适当的软件许可费用基准确定的较高额损害赔偿。相关案件的原审判决判令赔偿超过16亿越南盾,说明审查软件许可情况和管控软件安装使用,是管理财务风险的切实措施。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证明权利的唯一法律凭据
越南企业中存在一种常见误解:“只要在越南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就一定能在诉讼中胜诉。”
一些个人及竞争对手利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登记程序,在缺乏充分权利基础的情况下申请登记,继而向真正的作者或出资委托创作作品的主体施压,甚至提出反诉。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该判例重申越南《知识产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作品完成创作并以一定物质形式固定后,著作权即依法自动产生。
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形成初步的、可由相反证据推翻的权利推定。
如果争议另一方提交可信的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在更早时间已被创作、完成或合法发表,法院将审查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证据,判断登记证书所形成的权利推定能否被推翻。
关于律师费追偿的进一步明确:
除阐明著作权保护的性质外,该判例还就胜诉方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请求追偿实际发生的合理律师费,明确了相应的法律适用依据。
主张律师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包括法律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合法有效发票。
三、商标执法: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认为,可以模仿知名品牌标识、借用他人商号部分元素,借助其市场知名度获取竞争优势。即便商品被查处扣押,最多仅面临行政罚款或者数千万越南盾的民事赔偿。不少市场主体误以为,只有生产劣质假冒商品,才会触发刑事追责。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参考案例阐明了越南《刑法》第226条侵犯工业产权罪如何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商品本身质量低劣,并非构成该刑事犯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故意销售带有越南受保护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满足法定要件的,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边界
并非所有使用与他人近似商标标识的商品,都构成刑事犯罪。认定刑事犯罪需要逐项核查以下事实:
- 涉案商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冒商标商品;
-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
- 行为是否达到商业规模,或者违法所得、权利人损失、侵权商品货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具体罪名应根据行为性质及案件的具体证据综合确定。
对企业经营的启示:
企业不能将行政罚款视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可预期经营成本。
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时,相关自然人可被判处监禁;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核验商品来源、真伪以及商标使用的合法授权,应当纳入供应商遴选、分销渠道全流程管理。
结语
此次通过的三项知识产权判例,回应了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核心问题:需要哪些证据证明知识产权归属,能够依据何种标准主张损害赔偿,以及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明确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为企业选择权利保护策略及管理法律风险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对于企业而言,现在正是转变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的重要时刻。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涉及行政手续,而是企业的核心战略资产。
准确理解并有效运用这些新判例确立的原则,将有助于企业主动保护创新成果,同时在经营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及潜在的刑事责任。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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