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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传统商标:越南企业的策略考量

颜色不仅仅是外在美感的体现,更是品牌的灵魂。许多企业在产品包装和品牌识别体系中,对颜色进行了长期研究、精心选择并持续使用,以此传达品牌理念与核心价值,唤起特定情感,并以细腻而有效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联系。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包括越南企业)正日益将颜色视为品牌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战略要素。

在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确认林德(Lindt)“金兔”(Gold Bunny)所使用的金色,在德国可依据未注册商标法获得保护,从而为以“颜色”为核心要素构成的非传统商标打开了更为广阔的保护空间。该判决不仅是林德在其“金兔”产品长期维权进程中的重大胜利,也为企业保护包括颜色、形状及包装在内的非传统商标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并为其依法打击仿冒“金兔”产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律争议:金色巧克力包装屡遭驳回 

林德与施普龙利公司(Lindt & Sprüngli,下称“林德”)是全球知名的高端巧克力制造商,其代表性产品之一为广受欢迎的 Lindt 金兔(Gold Bunny。在德国,林德自1952年起即开始使用金色锡纸包装该产品,并自1994年起固定采用目前所使用的金色色调。过去30年间,金兔在德国的累计销量已超过5亿只,使其成为德国复活节期间最具代表性、销量最高的巧克力产品之一,并于2017年占据超过40%的市场份额。林德所进行的一项消费者调查显示,在巧克力兔产品的语境下,约70%的受访者会将“金色”与林德品牌直接联系在一起。

然而,多家巧克力制造商亦在其产品营销中使用金色锡纸包装的巧克力兔形象。为此,林德长期以来持续采取法律行动,力图保护其具有高度识别性的金色锡纸包装巧克力兔。然而,其维权努力在实践中屡遭阻碍,原因在于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始终拒绝承认“金色”本身可构成林德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标志。

早在2011年,林德即在一宗针对竞争对手 Riegelein 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遭遇败诉。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该案中裁定,金兔产品的形状及其包装整体“缺乏显著性”,从而否定了其作为商标获得保护的可能性。该判决一度引发了业界对于这一标志性巧克力产品未来可否持续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广泛担忧。

转折点 

尽管屡遭挫折,林德并未放弃其维权努力。2018年,林德针对另一家巧克力制造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在2018年复活节期间销售一款采用金色锡纸包装、呈坐姿造型的巧克力兔产品,构成对林德权利的侵害。

Lindt Gold Bunny

Infringing Gold Bunny

在一审程序中,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林德的判决。然而,2020年,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Munich Court of Appeal)推翻了一审裁定,并认定林德在德国并未就“金色”(colour gold)这一颜色本身,针对巧克力兔产品享有未注册商标权(案号:29 U 6389/19)。法院指出,林德未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色”这一颜色本身视为识别其巧克力兔商品来源的标志。相反,所谓的“第二含义”仅源于该特定产品本身所积累的显著声誉,而非颜色要素独立产生的识别功能。

基于上述理由,林德不服该判决,并依法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裁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确认并认可林德就其巧克力兔产品所使用的“金色”享有未注册商标权。

该裁决主要基于以下两项关键因素:i相关消费者调查结果显示,在涉及巧克力兔产品时,约70%的消费者会将“金色”与林德集团联系在一起;ii涉案标识的使用存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所谓“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的成立,并不要求抽象颜色商标必须作为“区别性颜色”被用于企业“全部”或“多数”不同商品之上。只要相关公众已将该颜色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起稳定联系,即可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功能。

鉴于此案尚涉及侵权事实的具体认定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重审,由其判断第三方所使用的金色巧克力兔产品是否实际构成对林德“金色”商标权的侵害。

诉法院重审判决 

2022年10月,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基于混淆可能性原则,确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特别指出,被告对金色的使用属于“类似商标的使用”(trademark-like use),即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色的方式和功能,与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相同,从而侵害了林德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益。

胜诉背后的关键因素 

林德的成功并非偶然,而是其周密且持续的法律策略所带来的结果。为证明“金色”与其品牌之间已形成稳定而紧密的对应关系,林德系统性地收集并提交了大量具有高度证明力的证据,主要包括:

  • 费者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涉及兔形巧克力产品时,约70%的受访者会将“金色”与林德品牌直接联系在一起。
  • 长期使用历史:林德自1952年起即持续将金色用于其“金兔”巧克力产品之上,通过长期、一贯的使用,成功建立了显著的品牌识别度。
  • 独特性与一致性:林德对金色的使用方式具有高度一致性和显著性,并在整体呈现上明显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

上述证据共同证明,“金色”已不再仅是一种装饰性颜色,而是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发挥了明确的商标识别功能,为其获得未注册商标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论 

看似长期陷入僵局的“林德金兔(Lindt Gold Bunny)”商标争议,最终以合法权利人胜诉而画上句号。显而易见,该案不仅是一宗单纯的商标纠纷,更是一场旨在维护一个历史悠久品牌之身份与传承的法律之战。案件表明,只要具备坚定的维权决心并采取恰当的法律策略,即便面对再严峻的法律挑战,亦有可能实现突破。

对于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而言,林德案为非传统商标保护不断演进的法律环境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一般而言,单一颜色商标(仅由一种颜色构成)天然缺乏显著性,且越南知识产权法并不当然保护单一颜色商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法律上完全不受保护。只要该单一颜色在商业实践中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即可与其他类型商标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林德案清楚地表明,借助富有创造性的法律策略以及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即便是颜色等非传统要素,也可以获得与传统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

林德商标案亦为越南本土企业提供了重要启示:凡是已经使用、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颜色及其他非传统要素进行品牌建设的企业,均应注重持续打造品牌影响力,系统性地积累和保存使用证据,并与在知识产权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经验的律师紧密合作,方能有效实现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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