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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委员会机制下审理越南的知识产权相关投诉

关于投诉的越南第02/2011/QH13号法律为简化投诉程序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框架,允许投诉解决机构组建一个单独的咨询委员会,以帮助解决投诉的第二阶段(第二次投诉)。详细来说,根据投诉法第26.2条,[对于复杂的案件,当发现有必要时,第二次投诉解决者可以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为投诉解决提供建议]。关于知识产权相关的投诉,根据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第22.8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投诉解决机构可以征求独立专家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220年2月12日,越南知识产权局(”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362/QD-SHTT号决定,颁布了《工业产权投诉解决中的咨询活动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纳入了有关该事项的更多信息。

 

KENFOX希望在下文中提供该条例的摘要。

 

1.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要求独立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索赔的过程中就法律和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提供建议。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独立专家或其他具有适当专业资格的个人。

 

独立专家是指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的人,从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批准的知识产权专家名单和其他来源(如果该名单中没有合适的专家)中选出。

 

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应根据知识产权投诉的内容和性质,决定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或咨询独立专家。

 

2. 咨询内容

 

咨询委员会或独立顾问可以就法律和技术问题及其对以下问题的处理方法提供咨询:

 

(i) 提出注册工业产权申请的权利;

(ii) 工业产权对象的可注册性;

(iii) 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

(四)查明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恶意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方法;

(五)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性质及其与论点的适当性进行评价;

(六) 由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决定的其他内容。

 

3. 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咨询委员会应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决定成立,并根据投诉的内容和性质,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专家成员。越南知识产权局执法和投诉解决部的一名官员将担任咨询委员会的行政秘书。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主席应决定咨询委员会的会议时间;主持和监督咨询委员会的运作;向咨询委员会成员授权;签署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负责提出投诉解决计划;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与投诉人、被告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讨论;必要时依法对具体情况复杂的投诉和多方投诉进行现场调查,等等。

 

当主席缺席时,副主席应行使主席的职责和权力,并向主席报告会议结果;在会议期间协助主席指导和执行咨询委员会的任务;跟踪和建议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主席的指派履行职责;执行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务和权力;等等。

 

其他成员应充分参与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有权对咨询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辩论和投票;有权持有自己的意见。

 

遵照越南的法律和惯例,独立顾问有义务以诚实、主观和公正的方式对上诉事项提出意见。

 

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诉在越南相当普遍,但这类案件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解决,特别是当投诉很复杂时,目前悬而未决的投诉数量相当高。越南知识产权投诉解决时间长的一个原因是越南知识产权局负责解决投诉的人力资源不足。颁布第362/QD-SHTT号决定,颁布《工业产权投诉解决中的咨询活动条例》是否可以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投诉的有效途径,仍然值得怀疑。然而,最近该条例的发布给知识产权从业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很大的希望,即知识产权投诉,特别是复杂的投诉将得到有效和快速的解决。

 

有关越南知识产权投诉的更多细节,请联系KENFOX:info@kenfoxlaw.com 或 kenfox@kenfox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