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越南消费者倾向于认为,从外国进口的商品比越南制造的商品质量更好。
寻求和消费源自国外的商品,特别是外国制造的时尚和优质产品,尽管价格很高,但这是越南的消费趋势。互联网的繁荣是连接消费者和商人的最快桥梁。更高的购买力刺激了电子商务网站/平台的形成。 今天的越南消费者对网上购物也更加熟悉。抓住越南消费者的排外性,许多商人在去国外时都开始在越南订购/选择产品进行销售。最近,各种越南零售商都建立了网站、Facebook网页等,并对某些产品做了各种销售广告。有些人邀请网民根据网站、Facebook网页上的图片下单购买产品,这样零售商就可以在国外取走/购买这些产品,再转卖给当地顾客。这种情况下的产品被称为 “手持式 “产品。这意味着真正的产品在国外销售,然后,由越南零售商/贸易商购买,再转售给越南客户。根据越南的法律,在越南允许平行进口。根据越南的法律,平行进口是可以接受的。换句话说,越南的进口商并没有被禁止进行平行进口。特别是,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订)(”知识产权法2005/2009″)第125.2.b条,工业产权所有者/持有人无权阻止他人 “流通、进口、利用那些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包括海外市场,但那些不是由商标所有者或其被许可人投放到海外市场的产品除外”。从广义上讲,商标所有人不可能阻止他人将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经销商在海外市场制造或分销的真正商品进口到越南。 在实践和立法方面,没有对从事平行进口的各方进行制裁。
平行进口或 “手持式 “进口已成为越南唯一授权销售商/贸易商的担忧,因为平行进口往往导致授权产品的销量下降。
许多客户向KENFOX咨询如何处理平行进口或 “手持 “的问题。在越南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尽管是在越南交易的真正产品,但根据越南法律,在没有报关或合法发票表明产品购买地点的情况下,将手持产品带入越南的行为被归类为 “走私 “产品。
KENFOX认为,那些从事 “手提 “产品交易的人可能面临行政法规的各种法律风险。未经授权的转售商没有从授权销售商那里获得/拥有附带的发票,当这些 “手持 “产品被视为 “走私货物 “时,他们将遭受最大的损失,因此,可能被越南主管当局扣押。
请参考以下一些适用的法律来处理手提产品:
[2013年11月15日第185/2013/ND-CP号法令第3.7(d)条规定了对商业活动、生产、交易假冒或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3条。术语的解释:
7. “走私货物 “包括”
d)进口货物在未按法律规定随附发票、单证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流通,或者虽有发票、单证,但根据发票管理的法律规定,该发票、单证无效的” ]
2013年11月15日第185/2013/ND-CP号法令第17条规定了对违法者和走私货物的制裁,具体如下:
[第17条。非法进口货物的交易行为: + 对违法者处以最高20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但以产品价值为准;+没收走私产品,+销毁走私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