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VCL 2018″)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04年《竞争法》(”VCL 2004″)仍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解决竞争案件的秩序和程序以及处理违反竞争法的措施作出规定。
反垄断可能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企业减少、扭曲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根据2004年VCL,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 (i) 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ii)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垄断地位;(iii) 经济集中。
具体而言:
(i) 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 根据2004年VCL第8条,限制竞争的协议限制竞争的协议应包括:/ 1.直接或间接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 2.分享消费市场或商品和服务供应来源的协议;/ 3.限制或控制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限制或控制生产、购买或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或体积的协议;/ 4. 限制技术或工艺发展或限制投资的协议;/ 5. 对其他企业签署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合同施加条件或强迫其他企业接受与合同主题无直接关系的义务的协议;/ 6. 防止、阻碍或不允许其他企业参与市场或发展业务的协议;/ 7. 将非协议方的其他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协议;/ 8. 为使一方或多方在商品和服务供应的招标中胜出而进行串通。
(ii)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2004年VCL第11条,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1.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能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则该企业应被视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2. 如果一个企业集团为了限制竞争而共同行动,并属于以下类别之一,则应被视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a) 两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 (b) 三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百分之六十五(65)或以上;/ (c) 四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百分之七十五(75)或以上。
滥用垄断地位: 根据2004年VCL第14条,禁止构成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任何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应禁止进行以下行为:/1.本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2.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3.滥用垄断地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或取消已签订的合同。
(iii) 经济集中: 根据2004年VCL第16条,经济集中/经济集中是指企业的行为,包括:/ 1.企业合并;/ 2.企业合并;/ 3.收购企业;/ 4.企业间的合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集中形式。
负责管理和执行竞争法的机构是越南竞争管理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前者负责调查与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问题,后者负责就VCA所调查的限制竞争行为执行竞争法。
然而,在2019年7月1日VCL 2018生效后,VCA和VCC将被合并为一个新的监管机构,即国家竞争委员会(”NCC”)。NCC的任务是协助工业和贸易部管理竞争,组织调查,处理竞争案件,审查豁免请求和经济集中。
越南的竞争限制程序应划分为三个主要时期:
(i) 启动案件
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竞争管理局在收到公民或企业提交的投诉后,或者在发现违反竞争法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竞争限制案件[《越南竞争法》第86条,204条: 第86条。初步调查: 在下列情况下,应根据竞争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对竞争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1. 竞争行政机构接受对竞争案件投诉档案的管辖权后; 2. 竞争行政机构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迹象后]。
提出投诉的时限为自指控行为发生之日起的02年。[第58条,VCL 204: 对竞争案件的投诉:2.提出投诉的时限为两年,从表明违反本法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限制竞争案件的档案必须包含以下主要文件 (a) 竞争行政机构签发的表格中的投诉;(b) 违规行为的证据[2004年VCL第58.3条: 关于竞争案件的投诉: 3. 投诉档案必须包含以下主要文件:/ (a) 以竞争行政机构签发的表格提出的投诉申请;/ (b) 违法行为的证据]。
在收到投诉档案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竞争管理机构应检查档案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然后通知投诉人在最多45天内补充档案[116/2005/ND-CP.1号法令第46.1条。竞争管理机构在收到有关竞争案件的投诉档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如果卷宗缺乏《竞争法》第58条第3款规定的文件,竞争管理机构应在30天内通知投诉人进行补充;在特殊情况下,竞争管理机构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给予一次不超过15天的延期。]
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档案后,VCA应通知投诉人预付解决该案件的费用,除非在某些情况下该费用被免除。VCA只有在收到预付费用的收据后才会受理该案件[第47条,第116/2005/ND-CP号法令。第47条。接受有关竞争案件的投诉档案/ 1.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有关竞争案件的投诉档案后,竞争管理机构必须立即通知投诉人支付处理案件的预付费用,本法令第56条规定的豁免情况除外。竞争管理机构在收到本条第1款所述的竞争管理机构的通知之日起15天内,投诉人必须支付处理竞争案件的费用预付款。 竞争管理机构只有在收到处理竞争案件的费用预付款后,才能接受关于竞争案件的投诉档案,但本法令第56条规定的投诉人免于支付该费用的情况除外。]
在举证责任方面,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反对该投诉的一方也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如果竞争管理机构自行提起诉讼,他们必须证明这些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第74条,第116/2005/ND-CP号法令。第74条。证明的权利和义务/ 1.投诉人或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提出独立请求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诉或请求是有根据的、合法的。/ 2.反对他人投诉或请求的一方对自己有权利证明其反对是有根据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3.竞争管理机构在《竞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证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ii) 调查
VCA根据投诉受理案件或发现有违反竞争法的迹象后,VCA主任将发布决定,启动初步调查。VCA将有最多30天的时间[2004年VCL第87.1条:1. 初步调查的时间限制为自决定进行初步调查之日起三十(30)天。]
以进行初步调查。此后,调查员必须向VCA主任提出建议,以发布进行正式调查或终止调查的决定[2004年《维也纳公约》第87.2条。2. 在上述第1条规定的时限内,被指派调查案件的调查员必须完成初步调查,并向行政竞争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以发布进行正式调查或停止调查的决定。]
正式调查的时限为18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60天[ 2004年《刑法》第90.2条。2. 对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或经济集中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正式时限应是自决定进行正式调查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在必要的情况下,竞争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延长这一时限,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十(60)天。] 在完成调查后,VCA主任必须将调查报告和案件档案一起发送给VCC [2004年VCL第93条。第93条。调查报告/ 1.调查结束后,竞争行政机构负责人必须将调查报告连同竞争案件的全部档案送交竞争委员会。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案件摘要;/ (b) 案件的特点和已核实的证据;/ (c) 处理案件的措施建议。]
(iii)审理和决定
与限制竞争行为(即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经济集中行为)有关的案件,应移交职改委作最终裁决。
在收到调查报告和完整的案卷后,VCC主席应发布关于成立处理案件的理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必须发布决定:(i)进行听证,或(ii)退回案卷进行补充调查,或(iii)终止解决该案[2004年《维也纳公约》第99-101条。第99条。1.在收到竞争管理机构负责人转交的调查报告和竞争案件的完整档案后,竞争委员会主席应发布关于成立处理竞争案件的委员会的决定/ 2. 2. 在收到竞争案件卷宗的三十天内,处理竞争案件的委员会必须做出以下决定:/ (a) 进行调查性听证;/ (b) 退回卷宗进行补充调查;/ (c) 暂停对竞争案件的解决。 / 在作出进行调查性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十五(15)天内,处理竞争案件的理事会必须开始调查性听证。 如果档案被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在收到退回的档案之日起十五(15)天内,处理竞争案件的理事会应作出本条第2款规定的决定之一。
第100条。如果处理竞争案件的理事会认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做法,它应发布决定,退回档案并要求进行补充调查。
第101条. 在竞争委员会的解决权限内暂停解决案件/ 1. 在下列情况下,处理竞争案件的理事会应作出决定,在竞争理事会的解决权限内暂停解决案件: / (a) 竞争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提议中止案件的解决,并且处理竞争案件的委员会同意这种提议是合法的;/ (b) 被调查的各方已自愿终止违反规定的行为,补救了造成的后果,并且投诉人已自愿撤回了投诉; / (c) 根据本法第65条第2款对竞争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方已自愿终止违法行为,并对造成的后果进行了补救,且竞争管理机构负责人建议中止案件的解决。 / 竞争案件暂缓解决的决定应送达受调查方、投诉人(如有)和竞争行政机构]。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听证会首先由相关各方进行解释,然后继续进行质询和辩论。辩论结束后,理事会成员应进行讨论,以多数票做出最终决定。[第116/2005/ND-CP号法令第119-129条:第119条。听取投诉人、被调查方、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的解释/ 1.为开始解决竞争案件,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应按以下顺序听取投诉人、被调查方、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的解释:/ a.投诉人的律师介绍投诉人的投诉和证明该投诉有根据和合法的证据。申诉人可以补充自己的意见;/ b. 被调查方的律师提出被调查方对申诉人的投诉的意见;被调查方的建议和证明该建议是有根据的和合法的证据。被调查方可以补充自己的意见;/ c. 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的律师提出该人对投诉人的意见;被调查方的意见和建议;该人的独立请求和建议以及证明该请求和建议有根据和合法的证据。如果申诉人、被调查方或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没有律师,该申诉人、被调查方或个人可自行提出其申诉、请求和/或建议以及证明该申诉、请求和/或建议是有根据和合法的证据。在听证会上,投诉人、被调查方和具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及其律师可以补充证据,以证明他们的共同投诉、请求或建议。 对于没有投诉人的竞争案件,由《竞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竞争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人员的陈述应替换为调查员报告。
第120条。听证会上的提问顺序/在听取了投诉人的陈述或《竞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竞争管理机构的调查员的报告后,被调查方和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应按以下顺序就每个事项向每个人提问:/1. 1.由听证会主席提出。 2.由竞争案件处理小组的其他成员提出。 3.由当事人的律师提出:投诉人、被调查方和具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其他参与诉讼的人。
第121条。对申诉人、被调查方和具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的询问/1.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申诉人、被调查方和具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他们应被逐一询问/2. 2.本条第1款所述各方只能就他们及其律师尚未明确陈述的事项接受询问,这些事项相互冲突,与他们以前的陈述相冲突,与其他各方及其律师的陈述相冲突。 申诉人、被调查方和具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可以作出答复,或者他们的律师可以作出答复并补充他们的意见。
第122条 证人提问。1.有多名证人的,应当逐一询问。 2.在询问证人之前,听证会主席必须提出问题,说明其与投诉人、被调查方以及与竞争案件有关的利益或义务人的关系。 3.如果证人是未成年人,听证会主席可以要求其父母、监护人或教师协助询问该未成年人。 4.听证会主席应当要求证人明确说明其了解的竞争案件的细节。在他们完成陈述后,只能就他们尚未明确陈述的、不完整的或相互冲突的、与他们以前的陈述冲突的、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及其律师的解释冲突的事项向他们提问。5.证人在作出陈述后,应留在听证大厅,并可能被进一步询问。在有必要保护证人及其亲属安全的情况下,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应决定不披露其亲属的信息,并阻止出席听证会的人看到这些证人。
第123条 询问专家 对专家的询问/ 1.听证会主席应要求专家陈述其对鉴定事项的结论。鉴定人在陈述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和得出该鉴定结论的理由进行补充说明。/ 2.出席听证会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对鉴定结论中不明确或矛盾的事项或与竞争案件其他细节相矛盾的事项提出问题。/ 3.鉴定人未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会主席应当公布鉴定结论。4. 听证会主席应要求证人清楚地陈述他们所知道的竞争案件的细节。在他们完成陈述后,只能就他们尚未明确陈述的、不完整的或相互冲突的、与他们以前的陈述冲突的、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及其律师的解释冲突的事项向他们提问。5.证人在作出陈述后,应留在听证大厅,并可能被进一步询问。如果有必要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应决定不披露其亲属的信息,并阻止出席听证会的人看到这些证人。
第124条 终止听证会的询问/ 1. 终止听证会提问/1.在终止听证会提问前,听证会主席应询问申诉人、被调查方、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其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还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听证会主席应考虑并决定继续提问。 如果没有问题了,听证会主席应决定进入本法令第125条规定的辩论环节。
第125条。辩论的顺序/ 1.辩论的顺序如下:/ a. 申诉人的律师进行陈述。申诉人可以补充自己的意见;/ b. 被调查方的律师进行陈述。被调查方可以补充自己的意见;/ c. 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的律师进行陈述。如果投诉人、被调查方或有相关利益或义务的人没有律师,他/她可以进行陈述。 对于没有投诉人、由竞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竞争管理机构调查的竞争案件,本条第1款a点所述的投诉人律师的陈述应被调查员的陈述所取代。
第126条。 辩论的陈述 辩论的陈述/ 1.辩论者在对证据进行评估并对竞争案件的解决发表意见时,应基于以下理由:/ a.听证会上已经审议和审查的文件和证据;/ b.听证会上的提问结果;/ c.听证会主席不得限制辩论的时间。
第127条。返回质询/通过辩论,竞争案件处理小组认为共同申请案件的某一细节尚未审查、审查不彻底或者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决定返回质询;质询结束后,应当继续进行辩论。
第128条:被调查方的最后陈述。被调查方的最后陈述/当辩论者完成其陈述后,听证会主席应宣布终止辩论/应允许被调查方作最后陈述。在被调查方作最后陈述时,不得提出任何问题。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可以要求被调查方不要谈论与竞争案件无关的事项,但不得限制被调查方的发言时间。/如果被调查方在其最后发言中披露了对竞争案件有重要意义的新情况,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应作出决定,重新进行提问。
第129条. 竞争案件处理决定发布前的审议/1.辩论结束后,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应召开闭门会议,审议并发布竞争案件的处理决定/2。在审议过程中,竞争案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多数票解决与竞争案件有关的所有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评议应当以听证会上已经审理和审查的文件和证据、听证会上的质询结果以及对诉讼参与人意见的综合考量为基础。 / 4.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对竞争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决定必须有书面记录,该记录必须在竞争案件处理决定公布前由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于情况复杂的竞争案件,在作出竞争案件处理决定前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审议,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可以对审议时间作出决定,但审议时间自听证会辩论结束后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竞争案件处理小组必须将公布竞争案件处理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听证会的人和未出席听证会的程序参与人;如果被通知的程序参与人缺席,竞争案件处理小组仍应根据本法令第132条的规定宣布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竞争案件处理决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有异议,他们可以向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同限制竞争案件)。在收到投诉档案后的30天内,竞争委员会必须解决特别复杂案件的投诉,解决投诉的时限最多可以再延长13天。
处罚
根据2004年《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包括: (a) 警告;或 (b) 罚款,最高可达企业年收入总额的10%。
根据VCL 2004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额外处罚包括: (a) 撤销商业登记证书;撤销执照或执业证书的使用权;(b) 没收用于违反VCL 2004法律的展品和设施。
此外,违法者还可能被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a) 对滥用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重组;(b) 对已合并或整合的企业进行分割或拆分,或强制回售被收购的企业;(c) 公开整顿;(d) 在相关合同或商业交易中排除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条款;和/或(e)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补救违规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