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外国投资者的机遇与挑战
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IP)权利法律框架,这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日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越南经济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与国际标准(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同时积极应对本地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挑战。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提供对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介绍与深度分析,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核心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最新法律改革动态;各类权利的执行与维权机制;越南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针对外国企业的实务性操作指南。本文件旨在帮助外国商标权利人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了解如何在越南市场扩展过程中,有效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
I.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
越南的知识产权(IP)法律体系主要以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为核心进行规范。该部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
越南并未对每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单独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法律)作为统领性立法,并辅以政府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实施性法令与通告进行细化。
《知识产权法》已经历多次重要修订,尤其是2009年和2019年的修正案,旨在加强权利保护水平并确保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要求。最近一次重大修订于2022年6月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十多年来最为深远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
这些更新主要源自越南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国际承诺,以及越南在经历15年以上经济高速增长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框架,对于需注册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如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在美国、欧盟等地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不会自动在越南生效,权利人必须依照越南法律在越南进行申请和注册,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从实质内容来看,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主要保护类别和法律救济方面,已符合WTO《TRIPS协定》等国际最低标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可适用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执法历来是越南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处理缓慢、对侵权者的威慑效果有限等问题。鉴于此,越南近年来不仅对实体法律进行修订,还积极加强其执法机构和执行机制的建设。
II. 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核心法律法规: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是**《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并经2009年、2019年和2022年重大修正**。该法覆盖以下主要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
为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法》,越南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性法令和部级通告,为实际操作程序提供指导。例如:(i) 第65/2023/NĐ-CP号法令与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ii) 较早的第99/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1/2023/NĐ-CP号法令与第46/2024/NĐ-CP号法令修订)则专门规定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以下法律也对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性:《2015年民法典》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有关民事义务、合同关系及诉讼程序的通用原则;《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修订):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定罪(例如:故意假冒商标、盗版等);《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竞争法》: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关法》:涉及边境执法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越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法律体系。
监管与管理机构:多个政府机关负责知识产权权利的管理与政策制定
-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越南工业产权领域的主要主管机关。
该机构负责专利、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的审查与注册工作,并负责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注册簿。此外,知识产权局还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起草相关立法文件以及协调工业产权的执法工作。 - 外国申请人一般需要通过在越南具备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进行申请。
越南工业产权权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交有效申请,谁优先获得权利。 - 越南版权局(COV): 隶属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负责管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尽管根据《伯尔尼公约》,著作权自动产生且无需注册,但越南版权局负责自愿登记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 虽然注册非强制性,但建议权利人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所有权证据。
该机构还负责管理音乐、美术、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相关权利,并协助起草和执行著作权相关法规。 - 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 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利)的管理。
越南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对注册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专有权利**。
外国育种者可通过该办公室申请植物品种保护证书(PVP证书),该证书所授予的权利与专利类似。 - 科学与技术部(MOST):
该部是工业产权领域国家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
越南知识产权局隶属于该部,部内监察机构在工业产权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
MOST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除著作权外),并代表越南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谈判与履行工作。此外,还负责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公众宣传与教育项目。 -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
负责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版权局隶属于该部,负责登记管理,部内监察机构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查与行政处罚(例如:查处盗版音像制品)。
其他相关机关还包括:
- 工业与贸易部(MOIT): 通过其下属的市场监管总局(前称市场管理局),主导市场领域的假冒商品及知识产权侵权检查。
- 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总局: 负责在边境口岸拦截假冒或侵权货物。
-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信息,并提出中止可疑侵权进出口货物的请求。
- 人民法院系统: 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案件。
-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越南修法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IP Courts),旨在提升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理能力。
- 公安部经济警察局: 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调查,尽管历史上此类刑事执法案件较为罕见。
III. 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1.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保护范围:越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同时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邻接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越南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有形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作品的内容、质量、表现形式或是否已公开发表或登记,均无需办理任何形式注册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然而,出于证据目的,强烈建议权利人向越南版权局(COV)办理正式登记,以便在未来可能的执法程序中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记录。这反映了越南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即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但为了日后有效维权和在争议中证明权属,正式登记极具实务价值。对于创作者和企业而言,单纯依赖自动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登记程序可提供明确、可核查的权属凭证,有助于显著简化后续的执法程序,并在当前执法机制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的环境下提供更强的法律依据。
越南法律还明确规定对衍生作品(如翻译、改编、汇编等)给予保护,前提是尊重原作品的权利。2022年修法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定义,例如对“衍生作品”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并更新了“作者”的概念(包括对共同作者等情况的界定)。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赋予作者署名权、作品命名权以及无限期的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但2022年修正案对电影作品中的人格权作出一定限制,仅赋予导演和编剧完整的人格权,其他参与者(如作曲者、演员等)仅享有署名权,而无权否决作品修改,该变更旨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投资方利益,促进电影制作活动的发展。
保护期限:越南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逝世后50年,符合《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对于法人作品或匿名、笔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75年(如在创作后25年内未发表,则自创作之日起计算)。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例如录音制品和表演的保护期为自固定之日起50年。
管理与登记:著作权保护无需强制登记,但作者和权利人可自愿向越南版权局申请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登记,获得登记证书。该登记可作为未来执法或权属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申请文件须使用越南语,并附有作品样本和权属证明文件。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在越南享有自动保护,无需注册,但外国权利人仍可选择在越南办理登记(例如,外国软件公司可在越南对其重要软件或用户手册进行登记,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
最新发展:在2021至2022年期间,越南相继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增强对数字作品和表演的保护。2022年修法新增多项条款,以应对数字权利管理(DRM)和技术保护措施(TPM)等问题,确保符合上述条约要求。例如,修正法明确定义并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及删除权利管理信息。此外,还新增有关残障人士合理使用例外、科研、教育、图书馆用途等扩大的合理使用(fair use)例外条款,体现现代著作权平衡理念。整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从事创意产业的,预计会发现越南现行著作权法已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且其打击网络盗版的法律基础正在不断加强。
主管机关: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对著作权事务拥有主管权。越南版权局(COV)总部位于河内,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设有代表处,负责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2023年4月颁布的第17/2023/NĐ-CP号法令对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出详细定义,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具体例外情形,例如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或非商业目的合理复制作品部分内容。该法令还对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计算机制进行了明确,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作出规定。
2. 商标与地理标志
可保护的标志:越南的商标保护对象包括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各种标志形式,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短语以及某些非传统性标志。过去,越南仅允许可视性标志申请注册,但根据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承诺,越南《知识产权法》已修订,正式承认“不可见标志”如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商标。自2022年1月起,声音标志在越南首次获得官方保护,标志着越南首次接纳非可视性商标(其他非传统性标志如气味、全息图等目前仍未被明确认可)。商标权利通过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注册获得,惟对驰名商标除外,后者基于其声誉获得保护。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常享有优先权,因此外国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其重要品牌名称和标识。商标注册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商品/服务(越南采用《尼斯分类》体系)。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地理标志(GIs):越南《知识产权法》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用于具有特定产地且因该产地产生特定品质或声誉的产品的名称/标识(例如“富国”鱼露)。地理标志由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或其代表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承诺保护数十个欧盟地理标志(如香槟、帕尔马干酪等),并将其纳入本国地理标志注册簿。外国地理标志若在本国已获得保护,也可在越南申请注册。越南的地理标志保护无固定期限(无到期日),但前提是其声誉或品质的基础条件持续存在。
关键原则与最新变化:越南商标审查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进行。通用性标志、描述性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标志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标志均会被拒绝。2022年法律修订对驰名商标定义进行了更新,现明确为“在越南领土范围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标志”,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越南的审查方法与WIPO建议相符,考虑因素不限于消费者知名度,还包括其他相关参数。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商标驰名状态必须在任何冲突商标申请日前已存在,以防止权利人事后主张驰名地位。
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引入多项重大改革,旨在加强商标保护并使越南体系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其中一项重要进展是正式设立商标反对程序,此前第三方仅能在审查期间提交非正式意见,而现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待审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提出正式反对,赋予权利人更清晰、有效的途径挑战问题申请。
恶意申请是此次修订的另一重点内容,法律首次明确将恶意作为商标申请驳回或撤销的法定理由,这对遭遇商标抢注的外国企业而言是积极变化,为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及注册后挑战恶意申请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此外,修正案还引入多项其他重要商标相关更新内容:
- 在特定、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允许中止商标审查程序;
- 明确承认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客体;
- 澄清商标与植物品种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权利冲突;
- 确认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上述改革整体旨在建立一个更公平、高效、透明的商标体系,遏制滥用注册行为,确保仅对实际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提供保护。
国际体系:越南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自194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WIPO国际注册程序指定越南,从而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同样,越南商标权利人也可通过该体系在海外获得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外国公司选择通过国家申请或马德里体系在越南申请商标。所有商标申请(无论国家申请或国际指定)均由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越南亦为《巴黎公约》(自1949年起成员国)成员,根据公约,申请人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后,可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在越南提交申请。
商标权利可通过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似的方式进行执法(如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假冒行为依据越南《刑法》构成犯罪,但刑事责任标准较高(需达到商业规模且存在主观故意),历史上被刑事追诉的案件较少。大部分商标争议通过行政执法(如执法机关扣押假冒商品)或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禁令等救济措施解决。外国品牌权利人还应关注越南《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例如,若第三方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外观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可根据《竞争法》主张不正当竞争,即使该行为尚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3. 专利(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
越南的专利体系对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区别化保护,体现不同层次的创新成果。
3.1. 发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予对某一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该产品或工艺须针对某一技术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三个核心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越南法律明确排除某些客体的专利保护资格,包括科学发现、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法、本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人类或动物治疗/诊断方法,以及植物/动物品种(后者另行受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承诺,越南引入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公开披露不会破坏新颖性,符合国际惯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不可续展。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2.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较简单或渐进式的技术改进,越南提供实用解决方案专利(亦称实用新型或小专利)保护,适用于虽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但不完全满足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不可续展。审查程序与发明专利类似,但通常审查周期较短,对创造性的要求也较低。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与审查程序: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优先获得权利。专利申请需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
主要程序要点:
-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除非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
- 越南是《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PCT申请人须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越南语提交,外文文件(如PCT申请文本或优先权文件)须翻译。
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第65/2023/NĐ-CP号法令,近期改革内容包括:
- 引入专利保密审查机制并界定“秘密发明”的概念;
- 详细规定申请分案与撤回程序;
- 更新申请表格,并引入电子版保护证书。
专利权利与执法: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越南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行政机关(如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原则上,法院可适用临时禁令救济措施。法律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强制许可,如出于公共健康需求或专利未被有效实施,符合《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强制许可情况较少见,但法律仍作为预防性措施予以规定。2022年越南法律修正还明确了专利公开要求,并新增多项专利无效事由,例如:授予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或专利源自未经国家安全审查的境外申请等,有助于确保专利质量与符合国际标准。
3.3.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其部件的装饰性或美学外观,通过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组合等在使用过程中可见的特征来表现。外观设计须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涵盖工业制造产品和手工制品,方可注册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15年。越南已通过加入《海牙协定》将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纳入国内体系,使外国申请人更易在越南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重要变更:2022年,越南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作出重大修改,首次将“部件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即复杂产品中某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部件的外观设计。该变更旨在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的承诺,允许对例如汽车前灯、智能手机屏幕图标等部件外观进行保护,只要该部件的外观具有新颖性。此前,越南通常仅对完整产品外观提供保护,现行规定使外国公司可更好保护特定设计元素。此外,越南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体系,允许外国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单一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该体系自2019年在越南生效,自此外国申请人可通过单一国际申请方式寻求在越南的外观设计保护。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海牙协定》指定的外观设计申请,适用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实质审查程序。
外观设计注册程序:与专利和商标类似,外观设计申请须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或通过《海牙协定》途径)。外观设计将在公告后公开,第三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现亦可正式提出反对。2022年修正案还简化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件,并允许申请人请求延迟公告(适用于希望暂时保密设计的情形)。单一申请可包含最多100个外观设计变体,前提是这些变体属于同一设计构思(尽管越南以往对此有严格的单一性要求,目前该政策可能正在逐步调整)。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考虑到越南制造业基地优势及仿冒产品风险,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尤为重要。越南加入《海牙协定》后,将越南纳入国际外观设计组合更加便捷。外观设计权可用于针对复制受保护外观的产品进行执法,常见方式包括海关查扣或市场检查。如发现侵权产品,根据越南法律,还可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概念独立主张权利,即使该产品未使用混淆性商标,仍可对仿制特定产品外观形状的行为进行制止。
3.4.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越南同样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保护范围包括电路元件及其相互连接的三维布局配置。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或自全球首次商业性利用之日起(以较早日期为准)10年。
国际条约影响:除《专利合作条约》(PCT)外,越南专利制度还受到《巴黎公约》(为外国申请提供12个月优先权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最低20年保护期等)以及近期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影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同意加强若干专利制度规定,例如CPTPP要求在授予专利存在“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对专利期限或有效保护期进行调整。越南2022年法律修正虽未明确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但已对农药化学品数据保护的监管审查时间以及其他技术领域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越南于2021年加入《布达佩斯条约》,承认微生物保存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生物技术类专利申请人。外国企业如在越南从事研发或生物技术活动,应特别关注此项新增安排,有助于简化生物材料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流程。
总体而言,越南专利体系提供与其他法域相当的强有力保护,同时具备一些自身特色(如实用解决方案、新增的新颖性宽限期等)。建议外国发明人在《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并与本地专利代理人紧密合作,以确保顺利履行相关程序性要求。
3.5. 商业秘密
定义与保护:在越南,商业秘密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并在《知识产权法》中与专利和商标一同归类为“工业产权权利”。商业秘密被定义为(i) 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且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或经营优势的信息,以及(iii) 经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该定义符合《TRIPS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标准。商业秘密不需要注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且权利人持续采取保密措施,即可依法获得保护。商业秘密的典型例子包括配方、食谱、经营战略、客户名单、生产工艺或其他任何保密技术诀窍。外国投资者应在内部实施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因为法律仅对“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信息提供保护。
越南法律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与使用,这类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工业产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通过违反保密义务、黑客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均属违法。员工或商业伙伴若擅自泄露保密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判令赔偿损失。此外,还可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有关机关可对盗用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工业或竞争违规背景下。某些情况下,《越南刑法》亦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定罪,例如《刑法》第289条规定,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或客户数据的泄露或买卖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商业秘密领域的刑事执法在越南历来较为罕见。
保护期限:理论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无限期持续,只要相关信息保持秘密性并具备商业价值。因此,对于某些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如可口可乐配方等),商业秘密是一项极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资产。但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且并非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致),其保护即告终止。
实务建议: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应高度重视与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越南劳动法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与员工设立特定的不披露和不竞争条款,从而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根据CPTPP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确保对电子间谍活动及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包括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可适用民事与行政执法措施。例如,如有竞争对手诱使前雇员提供保密数据,该竞争对手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尽管越南法院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实践尚不普遍,但现行法律框架已对企业机密信息提供一定程度保护。鉴于数据泄露与网络入侵风险日益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持续上升,越南法律也在逐步适应,包括新增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传播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内容的责任条款。建议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与其他法域同等严密的管理,如对可被逆向工程破解的发明优先申请专利,并对真正需要保密的信息实施严格管控。
IV. 近期法律动态与改革(2018–2025)
过去五年,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经历了重大改革,主要源于其在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承诺以及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推动。主要进展包括:
- 2022年《知识产权法》全面修订:如前所述,越南国会于2022年6月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大规模修订(自2023年1月起生效,部分条款分阶段实施),这是自2005年以来越南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改革,涉及100余条条款的修改,内容涵盖从基本概念澄清到引入全新注册和执法机制等多个方面,主要亮点包括:确立专利与商标的正式异议程序、明确恶意申请与驰名商标标准、承认声音商标、设立专利发明人新颖性宽限期、扩大对产品部件外观设计的保护、对电影作品特定人格权加以限制、以及关于互联网中介方著作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该次修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例如允许海关在无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查扣假冒商品、扩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整体而言,2022年修法将CPTPP、EVFTA、RCEP等多个“新一代自贸协定”的承诺有效纳入国内法体系,此举受到企业界普遍欢迎,被视为提升外国投资者对越南知识产权体系信心的重要举措。
- 加入重要国际条约:本阶段越南加入了多项关键知识产权条约,尤其是于2021年底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自2022年2月起生效)以及2022年加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实现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现代化保护,越南还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自2020年初起可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2021年越南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承认微生物保存可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对制药与生物技术专利尤为重要,这些加入多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义务(如EVFTA要求越南在3年内加入WCT/WPPT,越南已如期履行),显示越南进一步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 制度改革与知识产权局能力提升:2018年,政府重组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局升级为中央直管的国家总局,以加强反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不断升级电子申请与审查能力,推出在线申请门户,并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项目,通过工作共享加速专利审查进程,随着申请量不断增加(反映投资者对越南市场的兴趣),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能力建设,2019年批准的《2018–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划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审查质量提升、促进本土创新等多项举措。
-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一项最新进展是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正,为一审层级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铺平道路,这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往知识产权案件由普通民事或经济法庭审理,缺乏专业化,常导致裁判不一致或程序拖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初期将在主要城市(如河内和胡志明市)运行,配备具备知识产权法律专长的法官,专门受理知识产权争议,此举旨在提升民事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亦源于以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偏低的现实背景(近年来每年仅约十余件民事案件,而行政查处案件达数百起),对外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预示着越南诉讼环境将更具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符合国际惯例,并履行了自贸协定对司法救济的承诺。
- 提高处罚力度与加强网络执法:多年来,越南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罚款额度,并加强数字领域执法,2023年新颁布的第17/2023号法令(修订第98/2020号法令)将销售假冒商品(包括假冒商标商品)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对法人处以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后续法令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权限,例如监管部门现可强制要求移除侵权数字内容,甚至可对严重侵权网站实施网站封锁或关键词过滤,这些措施主要针对越南日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过去越南曾出现多个臭名昭著的盗版网站,作为回应,政府于2023年开展针对非法流媒体网站与盗版音乐应用的执法行动,尽管挑战依然存在(如盗版方经常更换网站或使用VPN规避追踪),但这些举措表明越南政府正致力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
- 持续中的法规完善:截至2025年,越南仍在持续颁布补充性指导性法规(如通告),以全面落实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内容,例如,新的《著作权法令》正在制定过程中,以具体指导修订后的著作权条款,企业应关注此类次级立法,因为其往往对实际程序有详细规定,如如何向ISP发送侵权内容通知、异议程序的实际操作方式等,越南法律界(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协会等)正积极参与与监管机构的交流,确保新法规切实可行。
综上,过去五年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了多方面的进步,在许多方面接近欧盟/美国标准,这些改革有效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如缺乏异议机制、网络执法工具不足等),充分体现越南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决心,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变化总体是积极信号,但改革效果的真正衡量标准将取决于新法律在实际执行层面的落地情况,这也正引出下一章节关于执法机制与执行效果的讨论。
V. 越南知识产权执行机制
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可通过行政措施、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每种途径均有其独特的程序与实际效果。越南的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特殊性,行政措施长期以来是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而民事法院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以下对各类执行机制及其实践效果进行简要分析:
行政执法
概述:行政执法通常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面对侵权时最快捷且最常用的救济途径。多个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及处以罚款。主要执法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力量(负责对市场及商铺中的假冒产品进行突击检查)、科学与技术监察机构(处理工业环境中的专利/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信息与传媒监察机构(打击网络或软件盗版案件)以及文化监察机构(针对未经授权的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可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例如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有商铺销售其商标假冒品,随后执法机关可展开调查,通常进行突击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并依据行政处罚制度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优缺点: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措施通常更快捷且费用更低,权利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执法并作出处理决定。该途径对如假冒商品等情节明显的案件尤其有效,其主要目标是迅速制止销售行为并没收假货。例如,若一家外国时尚品牌在河内发现假冒服装,市场监管人员可迅速开展突击检查并关闭相关经营活动,而民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数年时间。然而,行政机关仅能实施罚款、查扣、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无法裁定损害赔偿或发布长期禁令,过去行政罚款金额较低,常被侵权人视为“经营成本”,尽管近年来相关法令已提高罚款额度以增强威慑力。行政处罚决定可被上诉至法院,但除非罚款数额较大,侵权人通常不会提起上诉。
实践中,越南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行政处罚解决。2023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了644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而仅有16起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结案数量亦仅十余件,此现状凸显对行政执法的高度依赖。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首要防御措施通常是与本地执法机关合作,对侵权方进行查处,而非立即提起诉讼。行政执法在快速制止侵权方面效果显著,但在长期内无法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有效防止重复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
概述:民事执法途径是指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可请求的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令(制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民事法院系统历来使用率较低,部分原因在于缺乏专业法官及程序冗长。然而,随着2025年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预计民事诉讼将成为更具可行性与可预见性的维权途径。
程序:民事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省级法院管辖,常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越南不存在类似普通法系的广泛证据开示程序,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须就侵权行为与损失提供证据支持,证据可包括专家意见(越南设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出具侵权专家结论)、市场调查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知识产权法》允许在延迟将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对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尽管实践中获得单方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存在较大难度,但部分法院在证据充分时已作出类似裁定(例如对仓库存储的大量假冒药品进行查封)。
救济措施: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越南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主要因举证标准严格(须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润等),且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当损失难以量化时,法院可裁定最高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额,尽管与西方标准相比数额不高,但此类赔偿至少可覆盖调查费用或许可费等基本成本。法院还可裁定销毁或处置侵权产品(如去除侵权标识后捐赠给慈善机构,若适用)。
挑战与改进:过去企业普遍回避民事诉讼,原因包括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1-2年甚至更久,且法官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此外,法院判决的执行亦存在困难(如被告转移资产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培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高裁判的一致性与专业性,此项改革符合越南的国际承诺,预计将鼓励更多权利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遭遇重大侵权行为时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特别是在需追求高额赔偿或禁令救济的案件中。随着2025年知识产权法院的投入运行,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判例体系有望更趋健全与成熟。
刑事执法
概述:越南法律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主要涉及商标假冒和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著作权盗版行为。《刑法》对个人规定了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处罚,自2018年起,越南亦承认法人单位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假冒商品经营的公司可被处以罚款并暂停经营活动)。尽管具备相应法律框架,但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极为有限。正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所指出,尽管越南已有相关法律,但对于著作权与商标侵权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刑事调查或起诉,这一点多次在USTR《特别301报告》及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意见中被批评。
适用情形:刑事执法通常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例如大规模制造假冒奢侈品、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的药品假冒行为,或获利可观的盗版经营活动。刑事追诉门槛较高,通常要求侵权行为造成超过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或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并且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谋取他人知识产权利益的故意。执法机关(如经济警察)往往需要权利人的正式投诉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才会启动刑事案件。在极少数刑事案件得以推进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财产查封、对责任人判处最长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稀少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取证难度大、执法资源与警力优先级有限(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不被视为高优先级)、以及长期以来对假冒行为更倾向于通过行政途径处理的惯例。此外,地方警察或检察机关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可能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尽管如此,越南政府正面临改善该领域执法水平的压力,特别是在打击假药及惯犯方面,越南已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以增强执法能力。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明确增设有利于刑事执法的条款,例如进一步明确“商业法人”可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知识产权假冒商品(包括商标假冒和地理标志假冒)的定义作出细化,以便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更易适用与执行。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越南的刑事执法虽可适用,但除非在严重案件中,否则不应作为主要救济途径依赖,若成功实施,刑事执法可产生一定威慑效果——如监禁判决或高调逮捕可释放强烈信号,但鉴于其实践稀少,许多企业更倾向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维权,一项可行策略是采取逐步升级方式:首先通过行政查处收集证据,若案件规模巨大(如存在假冒品工厂)且当地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可进一步推动提起刑事指控,同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或外国商会呼吁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例如在制药或消费电子领域),以促进更多刑事执法案件的开展。
边境措施
海关执法:越南海关在防止侵权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出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人可向海关部门备案其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及正品产品详情。当海关官员发现疑似包含假冒或盗版商品的货物时,可暂停该批货物的清关手续。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即边境控制措施申请)采取行动,自2022年起,海关官员在明显侵权案件中也拥有更明确的主动执法权限(ex officio),例如,当海关发现某批货物带有著名标志且疑似假冒时,即便权利人事先未提交申请,海关亦可主动扣留并通知权利人,此举为近期改进,符合《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承诺。随后,权利人须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可能需提供担保金以维持货物扣留期间的合法性,同时继续推进相关法律程序。
执行效果:海关执法在拦截假冒商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如阻止假冒服装或电子产品集装箱入境),但面临的挑战包括贸易量巨大及需加强对海关人员识别假货的培训。越南漫长的陆地边境线与众多港口也导致部分假冒商品仍有可能流入市场。《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均要求越南加强边境执法,促使越南出台更完善的法规与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外国企业尽早将其重要商标向海关备案,并提供产品识别指南,协助执法人员识别假货。越南海关亦通过《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与外国海关部门开展跨国假冒商品走私情报共享。
执行效果与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正在逐步改善,但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行政措施在迅速救济方面效果明显,但对于复杂或屡次侵权行为可能不足以完全遏制。民事诉讼因程序缓慢及赔偿金额较低而长期使用率偏低,尽管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旨在通过更加专业且一致的审判流程改变这一局面。刑事执法依然是短板——如前所述,与侵权规模相比,越南实际提起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在网络盗版领域,这种缺乏有力刑事打击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使越南成为假冒者与盗版网站运营者的“避风港”,对此局面,越南政府正面临国际社会的压力,要求加以整改。美国政府因执法问题已将越南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逾十年,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3年《恶名市场报告》点名越南多个假货销售知名地点(如胡志明市西贡广场)。
尽管如此,外国企业仍通过多元化手段成功在越南维权,许多企业采取战略性维权路径,例如,先行开展私人调查与市场监测,再通过行政查处查扣侵权商品、收集证据,最终借助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威胁与侵权方协商和解或威慑其进一步侵权。通常会聘请与执法机关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本地知识产权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协助,越南执法机关对证据充分的投诉案件通常会予以回应,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安全(如假冒药品或食品)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案件,越南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打私与反假冒389指导委员会”,体现了对打击不正当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度重视。
令人鼓舞的是,越南执法趋势正向加强方向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使更多案件由具备知识产权专长的法官审理,法律变更(如提高罚款额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规则等)亦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工具。然而,外国投资者应将越南视为一个需要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域——即须及时申请注册、持续监测市场,并在发生侵权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或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耐心与持续性往往是必需的,但许多跨国公司(如服装、消费品、软件、制药等行业)已通过持续性的维权行动在越南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结语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实现重大成熟,逐步从《民法典》中的基础性规定,发展为一套全面且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一演变过程主要得益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越南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承诺,以及对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重要资产地位的高度认可。
该法律框架在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别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越南积极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海牙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巴黎公约》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重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承诺,这些国际义务推动越南不断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为国内外权利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可预见与安全的权利环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