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实施自由(Freedom to Operate,FTO):为何在产品上市前要做 FTO?如何着手?
在越南不做 FTO 就匆忙推新品,犹如夜间不开灯行车——不是不可能,但风险大、成本也高。越南既承认“实用解决方案”(即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又在侵权比对中强调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并对注册审批实行范围较宽的“Bolar”式例外。哪些规则对你有利、哪些可能对你不利,往往决定你的上市是顺风起飞,还是半途搁浅。
对于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境外企业而言,实施自由(FTO)检索绝不是“打钩式”的行政流程,而是一项关键的、前置性的合规与战略工具,用于识别并降低法律风险,同时服务于商业规划。在越南快速融入全球供应链、持续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当下,FTO 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尽职步骤。忽视这一步,企业将可能暴露于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之下,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誉受损。
原因在于:FTO 的本质是一种防御性策略,目的在于避免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与你自身申请并获得专利的目标完全不同。前者关注“能否安全实施”、后者关注“能否获得权利”。把这两件事清晰拆分、并在上市前把 FTO 做扎实,往往就是你在越南顺利落地的分水岭。
1. 何谓“自由实施”(Freedom-to-Operate,FTO)?
“自由实施”(FTO)检索,又称“清查检索”或“侵权风险检索”,系指通过全面调查来判断某一产品、工艺或技术在特定国家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有效且可执行专利权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制造、使用或销售。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检索,FTO 分析侧重于“现行有效权利(active rights)”,既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也包括将来可能授权并转化为可执行专利权的在审申请。其首要目标,是在进入市场或产品发布前对潜在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与缓释。
FTO 过程绝非单纯的法律形式,而是一项基础性的商业战略。若待产品完全开发后才进行 FTO,这是一种高风险做法:企业可能已投入大量资金,却因既有专利的阻断而无法进入市场。将 FTO 分析前置至研发早期的企业,可以据检索结果及时调整设计、优化产品路线图,或通过规避式创新(design-around)化解潜在冲突,避免其演变为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一份规范且充分的 FTO 检索还是吸引投资的关键要素。成熟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往往会审阅 FTO 报告以降低感知风险,从而提升信心并加速募资进程。
2. 为什么越南需要“定制化”的 FTO 方案?
越南的知识产权生态与其他法域存在若干独特复杂性,因此亟需量身定制的 FTO(自由实施)路径。
两套“阻断性权利”,而非一套
越南同时保护发明专利(20 年保护期)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10 年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较低,相对更容易取得;若你的筛查只覆盖“专利(发明)”,就很容易漏掉仍具排他效力的实用新型,从而产生“虚假安全感”。一份“适配越南”的 FTO 必须并行检索与审阅这两类权利,方能有效控险。
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这种“双轨并存”的格局意味着:FTO 检索若只盯着传统发明专利,就可能错失一件有效的实用新型,该权利同样足以阻断入市,从而形成隐蔽且重大的侵权风险。
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越南在侵权比对中,主管机关与法院(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NIIP,原 VIPRI)通常采纳专家评估,并运用“功能—方式—效果(F-W-R)”分析框架进行对比,因此所谓的“小改动”“微调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框架下,即便被控产品/工艺未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范围,但只要其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与专利方案等同而构成侵权。对 FTO 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意图“绕开设计”的微调,未必安全。并且,NIIP 出具的专家意见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具有较强说服力,经常被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予以采信。
无专利期限延长(Patent-Term Extension,PTE)
与部分他法域不同,越南法律并未设立普遍适用的专利期限延长(PTE)制度。虽然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法定保护期为 20 年,但审查所耗时间会在客观上压缩其有效商业寿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 65/2023/ND-CP 号法令对制药行业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MA)过程中遭遇延误的情形,提供了有限的补偿机制。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这一点在安排上市时点与**测算市场暴露(风险)**时尤为关键。
**“复制-粘贴”式的 PCT/美国/欧盟 FTO 并不适用。**在越南,你需要:
- 双权种检索(发明专利 +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
- 参照 NIIP 的 功能—方式—效果(F-W-R) 等同分析;
- 在无 PTE的前提下,建立医药行业特定的上市时序模型。
将上述三项嵌入你的工作流程,你的放行(clearance)决策才更能贴合越南本地风险度量与执法实务的真实口径。
3. 面向越南的七步 FTO 专项方法
在越南开展一项全面且准确的 FTO(自由实施)检索,离不开本地、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这不仅是建议,更是战略必需。诸如 KENFOX IP & Law Office 等机构,具备专有的内部数据库与资深团队(包括曾任 VNIPO 审查员的技术人员),拥有公共检索引擎难以比拟的本地实务经验与技术洞察。与此类团队合作,是化解关键程序性难点、并确保检索建立在最完整且最准确信息之上的基础性一步。
在越南,专业的 FTO 检索是一个方法化、系统化的流程,远不止“关键词搜索”那么简单;它必须针对该国的法律与机构生态进行量身定制。一个全面 FTO 的典型工作流,通常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 1:界定对象 (Define): 首先精确界定拟评估的产品或工艺。将其功能/部件或工艺步骤拆解,并与潜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要素映射。此“底稿”决定检索范围既充分覆盖又聚焦精准。
步骤 2:选择并检索合适数据库 (Search the Right Databases): 检索应多源并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的在线公开平台 WIPOPublish:最常用的越南本地申请/授权文献检索库。
VNIPO 发布的《工业产权公报》:审阅其中的年金(annuity)缴纳记录等,以辅助判断法律状态。
- 已公开的专利/实用解决方案证书(按月发布):阅读全文判断保护范围。
- 东盟知识产权注册平台(ASEAN IP Register):通过区域数据库交叉核验(涵盖包括越南在内的多国)。
WIPO 的 PATENTSCOPE:检索指向越南的 PCT 申请等。
步骤 3: 广覆盖 (Cast a wide net): 越南存在两类“阻断性权利”——发明专利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故检索必须兼顾二者。具体应综合多重检索维度:国际专利分类(IPC)、中英越 关键词、题名、摘要、申请日/优先权日、申请人/权利人名称等,确保将与目标技术相关的潜在落入方案尽可能完整地纳入视野。
步骤 4: 核验法律状态与期限(Check legal status & term): FTO 的价值取决于所涉专利的当前效力。务必核实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在审/已授权/是否失效)以及年金是否按期缴纳。鉴于越南发明专利的最长期限为 20 年且不存在 PTE(专利期限延长)机制,FTO 检索在时间跨度上通常可重点关注检索日前 20 年内的申请/授权文献。此外,需要注意:关键信息未必完全公开(如尚未公告或受限于行政公开规则仅部分披露),此时本地执业律师的核验与经验判断尤为关键。
步骤 5: 精读权利要求(及等同)(Read the claims & Equivalents): 这是 FTO 的核心。需逐项细读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因为它们决定法律保护范围。分析应超越字面比对,结合等同原则,按 NIIP(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原 VIPRI)常用的“功能—方式—效果(F-W-R)”框架进行判断。将拟实施的技术方案(产品/工艺)与所涉对比文献的权利要求制作比对表(claim chart),是高效且通行的实务做法。
步骤 6:纳入法定抗辩与例外 (Account for Exceptions & Defenses): 完善的 FTO 报告应评估所有可能的侵权抗辩与例外,重点包括:
- Bolar / 监管审批:越南框架对药品监管延误设置了有限补偿机制,系医药、医疗与器械企业进行上市排期与风险测算的关键考量。
- 在先公开申请的临时权利(Provisional Rights):自公开之日起,若申请人对使用人已发出通知且最终获得授权,可主张合理补偿。
- 平行进口 / 权利用尽(Parallel Import / Exhaustion):越南实行国际用尽。一旦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任一国家合法销售,权利人不得再阻止其再售或进口至越南。先用权(Prior User Rights):在申请日前已善意实施该发明者,可在原有范围与规模内继续使用。
步骤 7:风险评级与缓释 (Risk-Rate & Mitigate): 最终对全部发现进行综合研判并给出清晰的风险等级(如高/中/低),同时提出策略建议。典型缓释选项包括:通过规避式设计(design-around)对产品进行再设计;与权利人洽签许可;或对阻断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增设了若干无效事由,例如可实施性/充分公开瑕疵,以及权利要求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等,可作为防御与博弈的重要抓手。
4. 应对越南 FTO 版图:结构性关键挑战
- 数据透明度受限:越南的公开专利数据库(如 IPVN)多仅提供基本书目信息与权利要求,缺乏关于法律状态(例如专利目前是否处于有效、已届满或已放弃)的可靠数据。此类信息缺口使得仅凭公开检索不足以支撑 FTO。最准确、最新的记录通常仅对授权代理人或审查员开放。因此,与本地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所合作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刚性需求。若无法接入专有数据库并完成本地核验,境外投资者很可能在不完整或过时信息基础上作出 FTO 决策。
- 语言与翻译风险:在越南,所有专利文件必须以越南语提交,执法与裁判亦仅以越南语说明书文本为准。IPVN(原 NOIP)的审查员并无义务核验外文译文。哪怕是细微的误译,也可能削弱专利的可执行性或扭曲其保护范围。因此,即便 FTO 初筛提示了潜在侵权,进一步细读越文原文仍可能发现风险降低或消除。这凸显出:理想的本地 IP 合作伙伴,除需具备法律与技术专长外,还应具备双语能力并精通法律术语,以确保判断与沟通的准确与可靠。
5. B前线启示:案例与战略先例
在越南,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长期被视为一种次级的权利救济路径——程序冗长、法官技术背景有限、损害赔偿举证困难,令权利人常处于被动防御地位、对诉讼裹足不前。但近年的案件正在改写叙事:越南法院愈发愿意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争议,采纳境外专家意见,并作出具有实质意义的救济。
以下案例表明,诉讼正从“理论可选”演进为“可切实执行”的执法策略。各案不仅解决了个别纠纷,也树立了战略性先例,重新塑造了权利人——尤其是境外专利权人——在越南开展执法的思路与路径。事实证明,只要策略得当,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越南取得决定性胜诉,并切实追究侵权者责任。
案名
| 法律争点 | 裁判结果 | 战略启示(经验教训) |
Bayer SAS v. Công ty TNHH Thương mại Nông Phát | 专利侵权 | 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制造和分销涉案侵权产品。原告仅请求以律师费作为赔偿。 | 即便赔偿额有限,民事诉讼仍可有效制止侵权,具有现实执法价值。 |
European Pharma v. Vietnamese Infringer | 药品专利侵权 | 法院支持原告之诉,判令销毁涉案产品、支付法定赔偿上限并公开道歉。 | 法院愿意采纳境外专家意见,且对拖延战术持零容忍态度。 |
一家欧洲制药公司发现一家越南企业侵犯其关于某活性药物成分晶型的专利。由于越南当时缺乏相关检测条件,该公司以在法国实施的X 射线衍射(XRD)测试结果作为证据。被告则通过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尝试拖延程序。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并确立了数项关键先例:其一,越南法院首次在司法程序中采纳境外专家意见/检验报告作为证据;其二,法院首次判处5 亿越南盾(约 21,600 美元)的法定赔偿上限。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在等待无效宣告的行政决定期间未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明确传递出此类拖延策略不能动摇诉讼进程的信号。该案显示,越南的民事法院系统正日益成为更为有效、可靠的知识产权执法渠道,且越南正在积极修补历史性短板。
结论:越南 FTO 需要一条本土化、可控风险的路线图
越南的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FTO)版图正走向更务实、更精细的路径。企业已无法仅依赖传统的公开检索来确保上市合规。鉴于存在两层潜在的阻断性权利(发明专利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审查与执法中采用**“功能—方式—效果”(F–W–R)的等同视角,且以越南语说明书为唯一准据文本**,再加上公共法律状态数据透明度有限,一项有效的 FTO 必须以结构化流程与合适的跨学科团队为支撑。
在正确执行的前提下,FTO 不仅是防御工具,更是战略杠杆:企业可以前置筛查风险、在本地核验权利法律状态、实施规避式设计(design-around),并在必要时同步筹备民事诉讼或行政执法等选项。
KENFOX IP & Law Office 是越南领先的知识产权律所之一,在专利、商标、工业设计与版权领域具有深厚经验。我们的团队由律师与技术专家组成,具备跨学科背景与扎实的诉讼/执法实力,助力客户在经本地核验的越语数据基础上作出决策,而非依赖假设;并可承办从 FTO 检索、法律状态核验到出庭代理与许可谈判等复杂委托。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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