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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恶意商标注册撤销案:PINDUODUO 案

东南亚许多司法辖区在商标保护方面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老挝,首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方通常可取得优先权,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该规则在实践中容易被机会主义申请人利用,即在真正权利人进入当地市场之前,抢先将国际知名品牌在当地申请并取得注册,从而给品牌权利人带来风险。

然而,老挝知识产权局(DIP)近期作出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表明,“申请在先”原则并非机会主义行为的绝对保护伞。由 KENFOX(老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全球电子商务巨头的真正权利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功请求撤销了“PIN DUO DUO”及图形商标的抢注注册。该案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老挝正积极适用并执行有关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国际标准。

背景

本案涉及以下在老挝取得注册的商标:

商标:
注册号:53071,注册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9 日

申请号:46059,申请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

类别:第 35 类、第 42 类

申请人/注册人:LI GAIXIANG

地址:中国新疆省

全球电子商务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 Pinduoduo 平台的运营方,认为该老挝商标注册系未经授权提交,并复制了其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因此,该注册可能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老挝及更广泛的东南亚地区的商标保护和商业利益构成潜在障碍。

上述商标注册系由一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关的第三方申请并取得。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该注册商标复制了上海寻梦 PIN DUO DUO / PINDUODUO 商标的显著性元素,因此可能对贵公司在老挝的商标保护和商业利益构成潜在障碍。

证据和论点

为取得撤销结果,申请人须证明争议商标并非合法、独立创作形成,而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故意复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

  • 第一,上海寻梦对 PIN DUO DUO 标享有在先权利及合法利益。 申请人提交并援引了在先注册、在先使用、商业活动、公众认知度及品牌曝光等证据,以证明在争议老挝商标申请提交之前,该商标已经与上海寻梦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 第二,争议商标复制了上海寻梦商标的核心视觉元素。 双方商标之间的近似并不限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元素。争议注册商标还包含了与上海寻梦商标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文字、构图、图形元素及整体表现形式。此种复制程度足以支持以下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偶然巧合,而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复制特征。
  • 第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或注册容易误导消费者,或造成错误的商业联系认知。 鉴于双方商标相同或实质相同,相关消费者有合理理由误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人与上海寻梦之间存在商业关联、授权关系或其他从属、合作关系。
  • 第四,申请注册的相关情形足以支持恶意注册的推定。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人仍复制申请人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该等事实足以构成认定争议注册意图攫取他人商誉的依据。

上海寻梦主张,争议商标对 PINDUODUO 品牌视觉识别体系的高度复制,只能合理解释为注册人意图利用 PINDUODUO 品牌既有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该等行为构成恶意申请注册,并损害商标制度所保护的消费者识别和市场秩序。

挝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及理由

2026 年 3 月 6 日,老挝知识产权局(DIP)作出第 579/DIP 号决定,支持撤销请求。该决定认定如下:

  • 申请人已就 PINDUODUO 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在先权利提交了充分证据。
  • 争议商标包含与申请人商标相同的文字、构图及设计元素,足以导致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混淆。
  • 申请注册该等商标的行为构成《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23 条和第 44 条项下的恶意行为,因此应予撤销该商标注册。

通过宣告该注册无效,老挝知识产权局确认:“申请在先”优先原则并不保护故意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注册人。

对国际品牌权利人的启示

  1. 尽早提交商标申请仍是最佳的预防性策略。 鉴于老挝属于“申请在先”司法辖区,品牌权利人应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避免被恶意申请人抢先注册。虽然老挝法律提供撤销程序作为救济途径,但该程序通常需要提交充分证据,并耗费相应时间及成本。因此,最有效的保护策略仍是在老挝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尤其应在产品上市、指定经销商、开展特许经营谈判、实施市场推广活动或进入当地市场之前完成相关申请。
  2. 高度实质相同可支持恶意注册的认定。 如果争议商标不仅复制他人商标的文字元素,还复制其图形、构图、风格化表现及整体商业印象,该等复制行为可构成认定恶意的有力证据。在此类案件中,审查重点并不仅仅在于双方商标是否近似,而在于争议注册是否明显来源于或摹仿真正权利人的商标。本案以及此前类似 Siam Kubota 撤销案等决定表明,老挝知识产权局在审理撤销请求时,会考虑恶意注册及消费者混淆方面的证据。
  3. 商誉及在先知名度证据仍具有重要意义。 外国品牌权利人不应当然认为,仅凭国际知名度即可自动推翻当地注册。然而,在先注册、商业使用、线上曝光、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以及业务拓展等证据,均可作为证明注册人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在先商标的重要依据。
  4. 恶意注册可以被撤销。 《老挝知识产权法》明确允许撤销以恶意方式取得的商标注册。
  5. 不使用亦可构成独立撤销事由。 在老挝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可基于不使用理由被申请撤销。持续监测当地商标注册情况并及时采取行动,有助于防止商标抢注人阻碍品牌进入当地市场。

结论

第 53071 号“PIN DUO DUO”及图形商标注册证被撤销,表明在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复制行为及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老挝知识产权局愿意并能够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予以处理。

该决定亦进一步确认了一项重要原则:尽管老挝高度重视商标注册及注册在先地位,但“申请在先”制度并不保护通过盗用他人商标或商誉而取得的注册。

对于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本案既是一项警示,也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尽早提交商标申请仍然至关重要;但如果无关第三方已经取得恶意注册,只要撤销请求准备充分,并辅以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仍可通过撤销程序获得有效救济。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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