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恶意商标注册撤销案:PINDUODUO 案
东南亚许多司法辖区在商标保护方面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老挝,首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方通常可取得优先权,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该规则在实践中容易被机会主义申请人利用,即在真正权利人进入当地市场之前,抢先将国际知名品牌在当地申请并取得注册,从而给品牌权利人带来风险。 然而,老挝知识产权局(DIP)近期作出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表明,“申请在先”原则并非机会主义行为的绝对保护伞。由 KENFOX(老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全球电子商务巨头的真正权利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功请求撤销了“PIN DUO DUO”及图形商标的抢注注册。该案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老挝正积极适用并执行有关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国际标准。 本案涉及以下在老挝取得注册的商标: 商标: 申请号:46059,申请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 类别:第 35 类、第 42 类 申请人/注册人:LI GAIXIANG 地址:中国新疆省 全球电子商务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 Pinduoduo 平台的运营方,认为该老挝商标注册系未经授权提交,并复制了其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因此,该注册可能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老挝及更广泛的东南亚地区的商标保护和商业利益构成潜在障碍。 上述商标注册系由一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关的第三方申请并取得。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该注册商标复制了上海寻梦 PIN DUO DUO / PINDUODUO 商标的显著性元素,因此可能对贵公司在老挝的商标保护和商业利益构成潜在障碍。 为取得撤销结果,申请人须证明争议商标并非合法、独立创作形成,而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 上海寻梦主张,争议商标对 PINDUODUO 品牌视觉识别体系的高度复制,只能合理解释为注册人意图利用 PINDUODUO 品牌既有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该等行为构成恶意申请注册,并损害商标制度所保护的消费者识别和市场秩序。 2026 年 3 月 6 日,老挝知识产权局(DIP)作出第 579/DIP 号决定,支持撤销请求。该决定认定如下: 通过宣告该注册无效,老挝知识产权局确认:“申请在先”优先原则并不保护故意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注册人。 第 53071 号“PIN DUO DUO”及图形商标注册证被撤销,表明在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复制行为及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老挝知识产权局愿意并能够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予以处理。 该决定亦进一步确认了一项重要原则:尽管老挝高度重视商标注册及注册在先地位,但“申请在先”制度并不保护通过盗用他人商标或商誉而取得的注册。 对于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本案既是一项警示,也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尽早提交商标申请仍然至关重要;但如果无关第三方已经取得恶意注册,只要撤销请求准备充分,并辅以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仍可通过撤销程序获得有效救济。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背景

注册号:53071,注册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9 日证据和论点
)的故意复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老挝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及理由
对国际品牌权利人的启示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