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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同类近似商标并非一定会被完全驳回:越南商标审查实用指南

商标所有人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时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是: “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并且两者都指定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那么申请是否会被自动驳回? ”

根据越南的实践,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尼斯分类,两个商标属于同一商品/服务类别固然重要,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也不必然意味着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反之,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商品/服务属于不同类别,但如果它们在性质、功能、用途、目标消费者、销售渠道或潜在的商业混淆风险方面存在关联,仍可能被视为相似。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或商业关联程度。

1. 越南商品和服务的跨类别审查方法

实际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范围并不局限于同一尼斯分类中已存在的商标。审查员可能会将申请商标与先前申请或已注册的、涵盖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比较,前提是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商业上被认为相似或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换句话说,越南在评估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时,采用了跨类别审查方法

例如,根据商品和服务内部跨类审查指南,第31类商品可以与第5类商品进行对比审查。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第31类中的某些商品——例如农产品、植物性产品、动物饲料或与健康相关的天然衍生产品——可能与第5类商品(包括药品、医药产品、膳食补充剂、营养制剂或兽药制剂)具有足够的商业关联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跨类别审查指南仅反映了初步审查原则或一般性指导。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会依据类别编号,还会考虑申请和比较商标中商品/服务类别的具体内容。

2. 属于同一档次并不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就一定相似。

最近的一个案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标:

类别:   35 为他人提供酒店业务管理;为他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许可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咨询;酒店外包行政管理服务。

43 (酒店住宿服务;提供临时住宿,包括酒店和客栈);

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发布了实质性审查结果通知,接受了第 35 类和第 43 类某些服务的注册申请。

第 43 类中的某些服务申请被部分拒绝,具体而言:

由于被认为与以下参考商标相似:

商标:                 

类别:    43 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餐厅服务;餐厅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婚宴宴会厅出租)。

所引用的商标也在第 43 类注册,涵盖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专门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式餐馆服务;餐馆提供的食品和饮料;餐馆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以及婚宴宴会厅租赁

本案可作为有益的例证,因为申请的商标

”和“ ”被认为高度相似,双方指定的服务均属于同一尼斯分类(第43类)。尽管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并未拒绝第43类中所有服务的具体说明。

拒绝仅限于与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服务、咖啡馆、酒吧和类似招待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即被认为与所引用商标涵盖的服务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服务。

酒店住宿等服务则不然。 即使临时居留也属于第 43 类,但知识产权局还是接受了这些临时居留申请以获得保护。这表明,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采用基于类别编号的机械方法,而是具体评估了申请中每项服务的性质。

3. 关键标准:商业邻近性而非单纯的课程编号

在实践中,评估商品/服务相似性时,审查机关通常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 商品/服务的性质:这些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型、性质或提供领域?例如,“餐厅服务”、“咖啡店服务”、“自助餐厅服务”和“酒吧服务”都属于餐饮服务,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酒店住宿服务”虽然可能属于酒店/旅游行业,但与“餐厅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 目的和预期用途:这些服务是否旨在满足相同的消费者需求?酒店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住宿/停留。餐饮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餐饮。这些服务可能在同一商业模式下共存,但它们的主要功能未必相同。
  • 相关消费者和贸易渠道:商品或服务是否面向同一消费群体,并通过相同的商业渠道、商业机构或贸易方式进行销售或提供。如果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商业环境中提供,消费者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 互补、竞争或替代关系:这些商品/服务是互补的、竞争的还是替代的?餐厅、咖啡馆、小吃店和酒吧服务密切相关。同时,酒店住宿服务在实践中可能与餐饮服务同时提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同。
  • 关于商品来源的潜在混淆:核心问题仍然是,在正常的交易条件下,普通消费者是否会错误地认为带有相应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相同的商品来源或在经济上彼此相关。

4. 对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影响

从上述实践经验中,可以总结出企业、商标所有者和知识产权律师在评估越南商标可注册性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 首先,申请人在评估注册可行性时不应仅仅依赖尼斯分类。清关检索和风险评估应侧重于申请中指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确定它们是否属于相同或不同的尼斯分类。
  • 第二,同一类别中存在竞争商标并不必然导致申请商标完全丧失注册资格。如果仅就部分商品/服务产生冲突,知识产权局可以仅作出部分驳回,而继续接受其余商品/服务的申请
  • 第三,商品和服务的详细说明应精心撰写。过于宽泛或措辞含糊的说明可能会不必要地增加被驳回的可能性。相反,精心撰写的说明,既能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核心业务活动,又能避免涉及可能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商品或服务,则能显著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
  • 第四,收到临时驳回通知后,申请人不应自动认为整个申请已无补救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论证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或者通过自愿限制或删除风险最高的商品或服务,同时保留申请其余部分的保护,来推翻驳回决定

5. 结论

在越南商标实践中,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是: “这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以及它们是否涵盖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

更恰当的问题是:“各个商标所涵盖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是否密切相关,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容易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这一区别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即使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同一尼斯分类,商标申请也可能因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被驳回,而因其他商品或服务而被接受注册。

因此,对于计划在越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和申请人而言,商标可注册性评估不应仅限于比较商标符号和类别编号。还必须对申请商标的性质、预期用途、目标客户、销售渠道以及其商品/服务与竞争商标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详细分析。

换句话说,与现有商标相似且用于同一类别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可能会面临更高的被驳回的可能性,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驳回该申请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