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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突破“商品范围”:迫使越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向美国商标权人移交混淆性域名

 1. 案件概述

IMOST 执法介入,迫使企业改名并移交域名,尽管其提出在先使用与共存抗辩。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美国连锁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系在越南注册商标“CVX”的权利人,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针对一家越南公司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起执法行动。该公司擅自采用与“CVX”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注册并使用对应域名、网站,意图制造其与 CVX 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误印象。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越南市场上同时存在另一家名称几乎相同的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注册时间早于 CVX 在越南第 05 类商标的注册时间。“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图援引该共存情形及时间差,主张不会引起混淆且 CVX 缺乏执法依据。

经法律分析与策略重构后,我们将争议定位为 CVX 业身份的不正当攀附与挪用问题:该越南企业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 CVX 在医疗及制药领域存在关联。

我们随即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交执法申请,并成功促使其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在 IMOST 组织的工作会谈中,“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随后被责令:(i) 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侵权构成要素;(ii) 移交/销涉案混淆性域名以供 CVX 接管。

本案充分体现 KENFOX 能够在越南执行商标权保护时,不仅针对商品包装侵权,也可有效打击企业名称侵害与域名抢注行为,即使面对复杂在先权利与商业共存情形,仍能快速取得实质性救济而无需漫长诉讼。

委托人:美国零售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CVX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CVX”,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

问题:一越南企业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 以含“CVX”的企业名称登记设立公司,名称与 CVX 商标高度近似;
  • 注册并使用相应/类似域名与网站;

从越南消费者角度,该公司在企业登记与网络呈现中均表现为与 CVX 品牌具有联系。

结果:

  • 我方向 IMOST 提交执法申请;
  • IMOST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谈)
  • 其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
  • 该企业被迫 变更企业名称,并 移交/销涉案域名 以便转移给 CVX。

此成果在越南极具含金量 – 多数侵权方往往以“企业名称使用无可非议”抗辩。本案中,侵权方不仅放弃企业

2. 本案法律复杂性所在?

(1) 先存本地企业名称(“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造成权利模糊

在 CVX 取得其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之前,越南境内已存在另一家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企业名称与后续设立的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极为接近(甚至几乎相同)。

这点至关重要,因为:

  • 在越南,企业名称可作为商号使用;
  • 商号基于在先使用可获得法律保护,即使未注册为商标;
  • 因此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可辩称:“越南市场上早就存在一个几乎完全相同的公司名称(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且从未出现混淆。我们只是使用市场中既存的类似名称——CVX 凭什么说消费者突然会被误导?”

此论点意在削弱越南商标侵权判断核心标准 – 混淆可能性

换言之,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可主张:
“这种名称在市场中已长期和平共存,而你们在越南的商标注册比我们的公司名称更晚。你们无法证明我们误导公众”. 这是一个策略性很强的抗

(2) 05 类商标保护的时间优先问题

CVX 在越南取得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商标注册。但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设立时间早于 CVX 在越南取得第 05 类商标注册的批准日期。

这削弱了直接基于“第 05 类商标 vs. 企业名称”的侵权主张,因为对方可以说: “我们成立在你第 05 类商标获准之前”. 换言之,CVX 在第 05 类的时间优先问题不利于支持纯粹基于类别对应的侵权主张——这是许多执法案件中典型的阻碍点。很多事务所会就此止步并告知客户:“案件难度很高”。

(3) 域名与企业名称属于混合型权利冲突

本案不仅涉及在商品/广告上使用“CVX”,还涉及:

  • 企业身份(登记公司名称)
  • 网络身份(域名与网站与“CVX”高度相似)

这意味着问题横跨两个监管体系:

  • 企业/商业登记体系
  • 互联网 / 信息技术 / 域名管理体系

在越南,执法机关对于要求企业变更法定名称往往十分谨慎,需要明确且充分的侵权证据才能出手,因为这属于重大制裁措施

因此,我们必须构建论证框架,证明这不是“巧合的企业命名”,而是有意攀附 CVX 品牌声誉、误导医药领域消费者的行为。 这正是本案中我们介入并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3. KENFOX 的策略与行

以下是我们如何将一个复杂的在先权利/共存情形,转化为强制改名与域名移交的执行结果。

(i) 将争议重新界定为不正当攀附商业身份,而非单纯的谁先注册商标问题

我们没有仅仅依赖第 05 类商标时间优先这一点(对 CVX 并非绝对有利)。相反,我们聚焦于整体行为模式:

  •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选择的企业名称与美国知名零售药房品牌 CVX 高度近似;
  •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并启用相应(或几乎相同)的域名,并以该名称搭建网站;

企业名称 + 域名 + 网站共同向越南消费者传递信息:“我们是 CVX 在越南” / “我们与 CVX 有关联”。

这点非常关键,因为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规制原则,任何主体不得:

  • 使用与商标权人混淆性近似的标识作为商业识别符(公司名称/商号/域名),
  • 以致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属或者授权关系。

即便对方试图辩称:“但越南已有另一家名为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 的公司存在,我们只是类似而已”. 执法关注的核心不是“历史上是否共存”,而是现在是否利用该相似性攀附国际品牌声誉、制造市场混淆

我们据此设计论证路径:本案本质是商业身份的不正当挪用与攀附,而非机械的商标时序比较。

我们没有陷入时序技术性陷阱,而是将案件界定为误导商业来源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从而适用越南行政执法途径。

(ii) 使“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 先存名称抗辩失效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预期抗辩是:
“越南早已有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且未引发混淆,我们的名称也能共存”. 我们采取两层应对策略:

[1] 调当前混淆风险与实际市场影响

我们指出:

  •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行为(名称 + 域名 + 网站)
  • 面向医疗/制药相关消费者群体
  • 足以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造成直接关联与误认

执法核心是“当前混淆可能性”,不是“历史登记共存”。

[2] CVX 品牌在医疗零售领域的独特性与声誉

我们提出:

  • CVX 在医疗健康/零售药房领域具有显著性与品牌识别度;
  • 对方在同领域使用高度类似名称与网站呈现,属于攀附品牌声誉, 不是“巧合共存”。

换言之,我们将对方行为定义为利用 CVX 声誉的机会主义模仿,而非与另一家公司名称的“善意重叠”。

我们通过聚焦当前误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统性瓦解“先存相似名称”抗辩逻辑。

(iii) IMOST(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升级执法请求

在完成战略审查与法律分析后,我们向 IMOST 提交了正式执法申请。

为何选择 IMOST?
IMOST 对业标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性企业名称及域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可:

  • 传唤涉嫌侵权方;
  • 开展现场工作会谈(在实务中等同于行政检查/突击执法);
  • 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我们并未在第一时间发起民事诉讼讨论“权利优先时间”。相反,我们选择了够快速、实质性促成行为矫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清楚应当向哪一个越南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才能在企业名称/域名争议中迫使对方立即停止行为并整改。

(iv) IMOST 工作会 = 执法压力

IMOST 对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起执法程序并召开工作会谈(在实务中属于执法对质)。在该会议上:

  • IMOST 就其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对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质询;
  • 面对我们的投诉与混淆可能性论证,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代表场承认侵权事实

这种承认极具价值。一旦其在 IMOST 面前承认侵权,其后几乎不可能继续坚持使用该名称或否认责任。

(v) 强制纠正措施

基于 IMOST 的工作会谈结果:

  •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强制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侵犯/混淆 CVX 的名称;
  •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强制要求移交/销涉案域名,以便由 CVX 接管注册。

实际意义:

  • 我们阻止了其在线上与线下企业身份层面冒充 CVX;
  • 彻底消除未来潜在客户的混淆风险;
  • 维护了 CVX 对其品牌身份及域名体系在越南市场的掌控权。

我们不仅“纸面胜诉”,我们迫使对方改名并移交域名 这正是跨国品牌在遇到品牌克隆问题时最关心的结果。

Photo of the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s Director working with the IMOST and Mr. Quan

4. 结果 / 影响

  • 立即制止误导性品牌身份使用: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不再能够使用暗示与 CVX 有关联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 域名收回 / 防止络抢注为:
    涉案混淆性域名已被移交,使 CVX 得以取得并控制该域名,避免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将其继续包装为所谓“CVX 在越南官方渠道”。
  • 消除公众层面的混淆:越南消费者在网络搜索或接触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的“CVX 类似”名称时,将不再被误导认为其与 CVX 具有真实关联。
  • 避免因时间优先问题引发漫长且结果不确定的诉讼:我们未陷入漫长的民事争议(对方可能主张名称在先/共存/引用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 的商号权利),而是通过行政执法迅速取得实质救济。
  • 强化 CVX 在越南未来市场地位:
    既然 IMOST 已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未来任何模仿“CVX 类风格”的企业名称或域名均可据此案件作为强有力先例,实施更迅速、更坚定的执法行动。

简而言之:即便在第 05 类商标时间顺序与“共存”抗辩不利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成功保护了客户在越南的品牌身份 – 论在线上还是法定登记层面

5. 本案体现的 KENFOX 能力

  • 们不仅对实物商品实施商标保护,也能对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实施执法:我们成功迫使一家越南公司变更其登记企业名称移交域名,该域名原本用于攀附客户品牌声誉。
  • 即使在复杂的在先权利情形中,我们仍能获胜: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图援引:(a) 越南境内早已存在一家近乎同名企业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及 (b) CVX 商标注册的时间差。 我们仍然成功实施执法并取得结果。
  • 们击破共存辩:我们将争议界定为当前误导性商业印象与不正当竞争问题,而非仅仅讨论类似商号的历史共存问题。
  • 们善于有效运用 IMOST 我们直接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起执法请求,后者具有对侵权企业进行对质、迫使其承认侵权并命令更名的行政权力。
  • 们提供实质性救济,而非理论性结果: 本案并非以“警告函”结束,而是以:(i) 业名称变更;(ii) 域名移交 收官。对跨国客户而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胜利。
  • 们可从品牌保护的最顶层介入:当今商标侵权往往先发生于业登记与域名注册层面,远早于假冒包装出现。我们具备在这一层面提前介入并阻断侵权的能力。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