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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诉讼:在越南经营企业的关键启示

颜色不仅关乎美学,更是品牌的灵魂。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Lindt 金兔(Lindt Gold Bunny)所使用的金色可以在德国享有未注册商标保护。该裁决标志着 Lindt 在一场历时多年的法律争议中取得重大胜利,成功维护了其标志性产品 – 广为人知的巧克力兔形象——免受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

尽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并不直接适用于越南,但对于在越南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并正面临日益复杂的产品包装仿冒问题的企业而言,该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IP)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拟分享 Lindt 案的核心要点,并结合越南现行法律中有关颜色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协助企业识别潜在法律挑战,并构建切实可行且有效的权利保护策略。

背景 (Background)

Lindt & Sprüngli(“Lindt”)是一家高端巧克力制造商,以其采用金色锡箔纸包装的 Lindt 金兔(Lindt Gold Bunny) 产品而闻名 ().

在德国,Lindt 自 1994 年起即将该金色用于其金兔产品;在过去 30 年中,Lindt 共销售了超过 5 亿只金兔,并于 2017 年在德国复活节巧克力兔市场中占据了超过 40% 的市场份额。

然而,Lindt 在保护金兔产品的造型及其包装方面一直面临挑战。2012 年,欧盟法院裁定,Lindt 金兔的造型及包装所主张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因而不符合商标保护条件。

2018 年,Lindt 针对另一家巧克力制造商提起诉讼,原因在于该竞争对手于复活节期间销售了采用金色锡箔纸包装的巧克力兔产品。Lindt 主张,其通过长期在商业中使用该产品,已就该产品所采用的金色建立了未注册商标权,该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最高法院裁决  (Supreme Court Ruling)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推翻了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并确认 Lindt 已就其金兔产品所使用的金色建立了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法院认定:

  • Lindt 在超过 25 年的时间内,持续且广泛地将金色用于其金兔(Gold Bunny)产品;
  • 该金色已在德国消费者心中与 Lindt 金兔产品形成了高度、稳定的对应关系;
  • 相关市场调查显示,当金色被用于巧克力兔产品时,约 70% 的德国消费者会将该金色与 Lindt 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该金色已作为识别 Lindt 产品来源的标志而获得第二含义,因此可以作为未注册商受到保护。

越南颜色商标保护:企业需要了解的要点?

1. 上述裁决在抽象要素(如颜色)的商标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可被视为处理颜色商标纠纷与侵权案件的重要判例参考,其影响不限于德国,也对越南及其他司法辖区具有借鉴价值。该裁决不仅将对巧克力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也将波及在产品中使用“颜色商标”的其他行业。

2. 从越南法律的角度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一颜色”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获得专用保护。不与文字商标(如字母、数字)或图形商标相结合,亦未以文字或图形形式呈现的、仅由颜色本身构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可注册性(见《通告第 23/2023/TT-BKHCN 号》第 26.2(b) 条)。越南知识产权局曾以此为由,拒绝保护国际注册第 801739 号、仅由一种红色构成的商标 “” 

这意味着,**仅由单一颜色构成且不包含任何区分性要素(如图形、文字或标识)**的商标,将被拒绝获得保护。其立法与审查逻辑在于:颜色通常被视为公共资源,固有显著性较弱;若赋予单一颜色以排他性权利,可能不当限制其他经营主体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颜色进行商业推广,从而妨碍正常商业活动并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然而,若商标由两种或多种颜色组合构成,则在越南存在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实践中,诸如 “” 或 “” ((分别注册于越南国家商标注册证第 128370 号及第 448054 号),以及 “

(国际注册第 680987 号)等由两种或多种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已获得保护。因此,颜色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i由两种或以上颜色构成;ii颜色须以特定且明确的表现形式呈现,即使不包含其他显著性要素,亦可具备可保护性。

3. 在何种情况下,单一颜色标可以获得保护?

尽管原则上“单一颜色”不具备商标可保护性,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存在例外:即该颜色通过商业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亦称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从而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所谓“第二含义”,是指原本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要素(例如颜色),在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过程中,逐渐在相关公众心中与特定品牌建立起稳定联系,从而被识别为该品牌的来源标志。在 Lindt 案中,尽管金色锡箔通常与其他设计要素(如坐姿兔形、红色颈带等)一并使用,但这并不妨碍消费者将“金色本身”识别并联想到 Lindt。换言之,即便相关公众能够同时识别其他设计元素,也不削弱金色作为 Lindt 产品来源标识而获得第二含义的可能性。

为便于理解,可作如下类比:“红地毯”通常与好莱坞颁奖典礼相联系,属于一种通用认知。然而,若某一家电影院在其所有首映活动中长期、持续地使用红地毯,随着时间推移,相关公众可能会将该红地毯特定地联想到该电影院本身,尽管他们仍然知道红地毯在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场景。此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典型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Lindt 案中明确指出:尽管坐姿兔形、红色颈带等“其他设计要素”已广为人知,并共同构成 Lindt 金兔的整体品牌形象,但只要消费者能够将“金色”本身识别为 Lindt 的来源标志,该金色仍可单独获得第二含义,并作为未注册商标受到保护。

本案的核心亦涉及标侵权问题。商标权的行使旨在保护商标所承载的独特识别功能,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所谓商标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方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而实际并非如此。

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并未就“非固有显著性标志”通过何种程度的“广泛商业使用”方可取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作出明确量化规定。然而,可参考《通告第 11/2015/TT-BKHCN 号》第 19.1(d) 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权利行使的规定)所提供的指导。根据该条款,为证明某一商业标识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权利人通常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证据:

  • 广告、宣传、营销及展会展示情况;
  • 销售收入;
  • 产品销售数量;
  • 分销网络、合资或合作关系;
  • 投资规模;
  • 政府主管机关、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及其他能够反映该商业标识在越南商业活动中所享有声誉的材料。

其最终目的,在于证明相关颜色作为商业标识,已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企业或品牌建立起稳定联系,并被识别为商品来源的指示标志。

结论 (Conclusion)

颜色能够在第一时间形成视觉印象,传递信息,唤起情感,并以一种微妙而高效的方式将企业与消费者连接起来。因此,颜色是品牌识别体系中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消费者更容易记住品牌,营造积极的消费体验,并促使消费者反复购买,从而逐步塑造鲜明、稳定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然而,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所选择并长期使用的颜色,往往也成为仿冒和抄袭的重点目标。仿冒者始终试图攫取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严重威胁正当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品牌声誉。前述 Lindt 案正是这一现实风险的典型写照。

鉴此,企业应当建立长期、持续且高度一致的颜色使用策略,并将该颜色与品牌在各个层面紧密绑定,包括产品本身、包装设计、广告宣传、官方网站以及其他对外传播材料,以逐步培育并强化颜色所承载的“第二含义”。同时,企业还应系统、完整地留存颜色在产品、广告、包装及其他商业场景中的使用记录。此类证据将有助于企业在法律层面充分、有效地证明其对颜色标识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在针对侵权行为提出主张时形成有力支撑,并显著提升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的胜诉可能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