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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TITUDE” vs. “LATTITUDE”:KENFOX 如何推翻驳回决定并成功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

对于众多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一旦收到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出的驳回通知,往往会感到前路受阻。越南是东盟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同时也是商标审查标准最严格的辖区之一:非传统标识面临更严苛的审查;即便存在市场差异,先前在先商标仍可能构成注册障碍;审查员自由裁量权相较其他马德里成员国更为保守;“同意函”并非当然被接受;而诸如“@”等数字时代的品牌标识和符号,往往会在传统显著性标准下遭遇误解。

在越南,商标驳回不仅仅是行政程序上的障碍-它可能干扰品牌扩张战略、延迟市场准入,并削弱区域商标布局。然而,驳回并不代表不可逆转的失败。

通过正确的法律策略、证据体系与程序性辩护,即便因近似或缺乏显著性被初步拒绝的商标,也能成功克服审查意见并获得全面保护。以下案例-涉及风格化标识 “L@TTITUDE”-充分展示了 KENFOX 如何成功推翻驳回决定,将高风险申请转化为已注册权利,再次证明:在越南商标实践中,决定结果的不是退缩,而是专业策略与积极行动。

1. 案件概

Hochiki Corporation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 “” (“L@TITUDE”)(国际注册号:1215932),指定在越南获得保护,涵盖第09类、第35类、第37类及第42类商品和服务。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的规定,向该申请签发了临时驳回通知(编号:2014/36 LMT11),拒绝对第42类服务授予保护。驳回理由系认为该商标可能与在先注册商标“LATITUDE”(注册号:201427)构成混淆可能性。

在多数情况下,此类驳回往往意味着申请人在越南寻求商标保护的努力即将终结-特别是在越南这-以严格审查标准及对风格化商标持谨慎态度而闻名的法域。

2. 案件法律复杂性所在

  • “L@TTITUDE” 与 “LATITUDE” 在视觉及语音上均存在相似性
  • 第09类商品存在重叠,可能触发自动驳回
  • 越南审查员极少接受非传统风格化标识(例如以 “@” 替代字母)
  • 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需达到较高标准
  • “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在越南实践中并非当然被接受,审查员仍享有自由裁量权

本案检验了国际品牌在面对传统在先商标时,能否在越南成功保护数字时代风格化标识的能力。

3. KENFOX 的策略与行

1:基于商品/务分类的区分性分析

我们首先从与越南实务最为契合的角度重构争议框架:即商品/服务的性质与用途、交易渠道及目标消费者。被引证商标 LATITUDE(注册号:201427)核准用于第09类计算机设备,即通常由 IT 分销商、零售渠道或企业办公采购体系所购买的技术硬件。相较之下,国际注册号 1215932 下申请的 L@TTITUDE 商标主要寻求在第42类服务范围内获得保护,其关联服务涉及消防预防系统(并涵盖第09类、第35类及第37类)。第42类在此背景下,涉及生命安全工程、系统设计及技术咨询,其采购模式依赖于监管招标、项目技术规范与合规导向的决策流程。终端用户为工业及商业经营主体(例如开发商、工厂、建筑业主),与 EPC 承包商及认证集成服务商合作,并非一般消费电子市场。

论证结果:尽管 “LATITUDE” 与 “L@TTITUDE” 两个标识在字形上存在表面相似性,但其市场功能、购买环境、专业受众及监管环境存在实质区别。基于此,混淆可能性被大幅降低,因为两者在不同商业生态中运作,消费者感知与交易场景几乎不存在交叉。

2:风格化特征与概念区隔

随后,我们从标识层面着手论证显著性。我们承认越南实务对风格化标识持谨慎态度,但强调在 “L@TTITUDE” 中使用 “@” 符号的替代方式,产生了非轻微的视觉断裂效果,并赋予该标识以数字化、现代技术语境,而这一点并不存在于普通文字 “LATITUDE” 之中。通过对视觉、读音及概念的综合审查,“@” 的加入改变了整体识别印象,使该商标更倾向于呈现与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及集成服务相契合的科技/联接系统含义。

我们进-步辅以市场实际情况加以佐证:在此领域,技术规范制定者及安全负责人均为受训专业人士,注重细节,并依赖技术参数表及合规标准进行采购;其高度注意义务进一步降低了即便存在一定语音相似时的混淆风险。我们强调的重点并非声称风格化本身足以确保可注册性,而是论证其与不同市场用途及专业买方群体相结合时,对显著性具备实质性的增强作用。

3:同意函策略

为将-个“接近性案件”转化为可核准案件,我们取得了被引证商标 LATITUDE 权利人的正式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在提交同意函时,我们并未将其作为形式性文件呈递,而是从以下角度为审查员进行实质化说明:(i) 双方基于诚信原则同意共存,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ii) 由于商业领域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接近性;以及 (iii) 允许申请人在越南获得注册与其在其他司法辖区已获认可的原则保持一致,体现国际实践协调性。

尽管同意函在越南并非当然具有决定性效力,但它是高度重要的考量因素:最直接的既有权利人明确认为不存在真实风险的市场混淆,这与上述市场区隔与商品/服务分类分析逻辑高度一致。

4:具说服力的复审申诉提交

随后,我们提交了复审申请 KN4-2016-00007,并将案卷包装为接近司法审查标准的完整文件,而非普通的答复材料。该提交文件包括:

  • 一份法律意见书,直接反驳《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e)条的适用,结合法律条文与本案事实(商品/服务分类、交易渠道、消费者专业程度及整体印象)。
  • 同意函,作为证明双方能够共存的实质性证据。
  • 市场与消费者分析,阐述消防预防服务领域的采购流程、专业采购方行为及监管机制。
  • 基于分类冲突角度的论证,将各类商品/服务对应于不同商业现实,并针对任何表面重叠进行回应。

我们严格确保程序完备性 – 包括经认证的译文、附件索引、声明与证明形式的规范处理,使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能够无障碍审查并采信证据材料。正是这种细致严谨的策略,使案件从形式性驳回转变为基于法律与市场逻辑的理性核准。

4. 结果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正式签发决定编号 1131/QĐ-SHTT,撤销此前驳回决定,并批准国际注册号 1215932 下“L@TTITUDE”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结果: 临时驳回被撤销——成功取得注册。

5. 对品牌权利人的核心启示

[i] 商品/务分类分析至关重要:当驳回理由基于与在先商标的近似时,切勿孤立地围绕标识本身辩解。应将商品/服务置于真实采购情境中进行比对:由谁采购、如何采购、以及受何种监管或技术标准约束。如果申请商标面向专业且受合规驱动的采购渠道(如安全工程、医疗器械),而被引证商标面向普通消费零售市场,则功能、渠道与受众的市场区隔将显著降低混淆风险,并有助于克服《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的混淆性异议。

[ii] 风格化设计在合理使用时可增强显著性:越南审查实践较为保守,但并非拒绝现实考量。非传统设计元素(如符号替代或独特字形)能够改变商标整体商业印象,尤其当这些元素与产品定位相吻合时(如“连接系统”“数字监控”)。风格化通常不会单独决定结果,但结合明确的市场差异,可强化消费者不会误认来源的论证力。

[iii] 同意函在边缘案件中具有关键影响:在越南,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并非当然导致核准,但其作为真实世界可共存性的强有力证据效果显著。当在先权利人明确同意注册与使用时,这表明不存在竞争意图、交易渠道重叠有限及误导风险较低。应将同意函置于整体论证体系中-包括分类区隔、专业采购人群及采购模式-使其成为实质证据,而非形式性附件。

[iv] 越南接纳精细化共存论证前提是案卷构建严密:只要在论证中精准链接法律条文与市场事实,驳回决定完全可以被推翻。结构严谨的提交文件(附录索引、认证译文、宣誓文件),明确解释采购方是谁、如何评估、为何不会混淆,可为审查员提供合法且稳妥的核准依据。简言之,在显著性门槛较高的制度环境中,信息充分、证据扎实、逻辑清晰的辩护可以成功改变案件走向。

6. 本案所证明的 KENFOX 能力

  • 具备在越南推翻驳回决定的能力-尤其是在审查严格、标准坚实的法域
  • 能够战略性运用商品/服务分类分析与同意函机制
  • 精通非传统商标保护(包含符号替代 / 风格化标识)
  • 熟练掌握马德里体系异议及行政复审程序
  • 在高驳回风险情形下仍能为客户取得成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