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在越南的商标注册实践中,众多国际品牌权利人曾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僵局:其商标申请因与在先申请商标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在“翻案可能性被评估为极低(very low)”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及时作出战略性决策,往往成为一个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品牌成功进入新市场,抑或铩羽而归的分水岭。
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 MEGA MGC COFFEE 在越南的案例,正是这一关键转折点的典型体现。面对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refusal notice),该案在初始阶段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凭借 KENFOX 的专业判断与差异化战略布局,成功将一个被视为“几乎不可能(almost impossible)”逆转的局面,转化为一段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确权成功历程。
背景(background)
Ann House Co., Ltd. 系商标 “
”(“MEGA MGC COFFEE, device”)的权利人。该品牌为韩国知名特许经营咖啡连锁企业,成立于2015年。截至2024年,该品牌门店数量已突破3,000家,成为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其品牌代言人包括足球运动员孙兴慜(Son Heung-min)及韩国女子流行音乐组合 ITZY.

2017年,作为其进军越南市场整体扩展计划的一部分,申请人向越南提交了“MEGA MGC COFFEE,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然而,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以该申请商标与一项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混淆(confusingly similar)**为由,作出驳回决定。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的具体信息如下:
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
类别(Class): 43类(咖啡馆服务;餐饮服务)
申请号(Application No.): 4-2016-36279
申请日(Filing Date): 2016年11月15日
注册号(Registration No.): 317883
核准注册日(Date of Grant): 2019年4月11日
权利人(Owner): Vietmega Joint Stock Company
地址(Address): 越南胡志明市第一区阮太平坊咸宜街11号
客户原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案件前景持悲观态度,并建议称:“IPVN 作出的驳回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逆转局势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建议客户考虑放弃该申请。”
在此背景下,客户委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final recourse),对案件法律依据进行重新评估,补强证据材料,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策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策略(Case-Handling Strategy)
在 KENFOX,即便某项驳回决定表面上看似“理由充分(well-founded)”,我们亦不会循规蹈矩,亦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救济(irremediable)”的最终结果。相反,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并未采取消极应对方式,而是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comprehensive review),以期识别并评估可行的替代路径(viable alternative avenues),为案件争取实质性突破。
1. 对“整体商业印象(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的深入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之法律逻辑,KENFOX 构建了一套严谨且系统的论证框架,以区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主张如下:
(i) 尽管两商标均包含“MEGA”及“COFFEE”等相同文字要素,但上述要素在咖啡服务行业中属于常见或描述性组成部分(common/descriptive components),其固有显著性功能有限,因此应当结合商标其余构成要素进行整体评价;
(ii) 在比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商标在**版式布局(layout)、表现形式(presentation)、图形形状(shapes)以及尤其具有识别性的图形特征(distinctive graphic features)**方面的差异。
综合上述要素,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与商业呈现上形成截然不同的整体商业印象(wholly different 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在认知与记忆上的独立识别效果,足以排除与被引用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然而,基于我们在复杂案件中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同时亦清醒认识到,围绕商标近似性与显著性所展开的论证,本质上仍具有一定风险。其最终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与主观判断,且可能引发较为漫长的审查程序,而无法确保裁决结果必然符合申请人的预期。
2. 挑战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 (Challenging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Cited Mark)
通常情况下,在面对引证商标 (cited mark) 时,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IP practitioners) 普遍会考虑三种传统的救济手段 (remedies):(i) 基于连续五年不使用 (five consecutive years of non-use) 提出的撤销申请 (termination);(ii) 获取共存同意书 (Letter of Consent);或 (iii) 以该商标与在越南广泛使用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confusingly similar) 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invalidation)。然而,在 MEGA MGC COFFEE 案件中,所有这些途径都陷入了死胡同:
- 时间障碍 (Time Barrier):引证商标于 2019 年才获准注册,而客户的申请在 2020 年即被驳回。鉴于这一时间跨度,尚未满足触发法定撤销请求 (statutory request for termination) 所需的“五年不使用 (five-year non-use)”的时间要求。
- 因核心要素相同导致的僵局 (Deadlock Due to Identity of Core Elements):由于两个商标的核心组成部分——“MEGA”和“COFFEE”完全相同,专家指出,即使拥有共存同意书 (Letter of Consent),越南知识产权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仍可能因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风险极高而维持驳回决定。
- 在先使用不适用 (Inapplicability of Prior Use): MEGA MGC COFFEE 尚未在越南境内投入使用,因此无法根据《知识产权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第 74.2(g) 条的规定,以在先使用为法律依据申请撤销引证商标。
面对这道坚不可摧的“法律壁垒 (legal wall)”,大多数代理人会给出保守的建议:放弃申请 (Abandon the application)。
在此僵局下,KENFOX 发起了关键的战略转变 (strategic shift)。我们并没有试图通过主观论据去推翻驳回决定,而是将重点转向评估对手的法律存在 (legal existence of the opponent)。我们不仅关注“商标是否近似?”,而是聚焦于核心问题:“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否仍具备维持其注册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 (legal capacity)?”
在此基础上,我们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 对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法律地位 (corporate legal status) 进行全面调查;
- 审查其企业登记记录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records) 及经营状态 (operational status);
- 实地核实权利人是否作为法人实体 (legal entity) 继续“存在”并运营。
调查揭示了一个关键进展:Vietmega Joint Stock Company(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正处于解散程序 (dissolution proceedings) 中。这一事实构成了决定性的转机——实际上是“隧道尽头的光芒 (light at the end of the tunnel)”——为从根本上解决引证注册所构成的障碍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
援引《知识产权法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第 95.1(c) 条,KENFOX 建议客户从防御性的“应对”姿态转变为主动的“法律挑战 (legal challenge)”。具体而言,我们收集并系统化了证据,证明引证注册的所有人已终止存在 (ceased to exist) 或已终止业务经营 (terminated its business operations) 且无合法继承人 (lawful successor)。基于此,KENFOX 提交了撤销引证商标效力的申请 (petition for termination of validity)(申请号:ĐN1-2020-00268)。
经过近 5 年的持续跟进,2025 年 8 月 11 日,越南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撤销引证商标效力的决定 (Decision terminating the validity of the cited mark)。这一裁定不仅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僵局,而且起到了关键的“清障工具 (clearance instrument)”作用,消除了注册的法律障碍,并为 MEGA MGC COFFEE 特许经营连锁店在越南市场的安全和可持续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结论(conclusion)
MEGA MGC COFFEE 案例揭示了越南商标注册与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现实:收到驳回通知书 (refusal notice) 并不一定意味着走到了尽头,而“翻案可能性低 (likelihood of reversal is low)”的评估也不必然导致必须退出市场。决定性因素在于,商标所有人是将此案仅仅视为一场关于近似性 (similarity) 的辩论,还是具备足够的战略眼光去重新审视案件的整体法律框架 (legal framework),并选择恰当的机制从根源上化解风险。
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方案摆脱了常规思维 (conventional thinking),转而采用一种多维度、长期的策略 (multidimensional, long-term strategy):一方面,根据《知识产权法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第 74.2(e) 条,就整体商业印象 (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 和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构建逻辑严密的论证体系;另一方面,主动审查引证商标周围更广泛的“法律生态系统 (legal ecosystem)”,以识别出可行的行动依据。该策略不再局限于提交解释说明 (explanatory submissions) 的防御姿态,而是实现了果断转变——通过《知识产权法》第 95.1(c) 条规定的撤销效力 (termination of validity) 机制,从被动质疑驳回转为主动清除法律障碍。
对于国际品牌所有者而言,其启示非常明确:在越南遭遇商标冲突时,不应反射性地断定情况“绝无可能”。全面评估所有可用的法律途径 (legal avenues)——从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的抗辩到对引证商标持续存在及效力 (continued existence and validity) 的审查——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所选策略应能产生与品牌长期商业目标相一致的可持续结果 (sustainable outcome),尤其是在特许经营模式 (franchise models) 中,工业产权的确定性 (certainty of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是基本的前提条件。
最终,MEGA MGC COFFEE 不仅仅是推翻了一项驳回决定。该品牌获得了一个意义更为深远的结果:一个清晰、稳定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基础 (clear, stable, and enforceable legal foundation),使其能够充满信心地进入越南市场——并为以规范化和可持续的方式扩张、保护及发展其业务做好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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