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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产品:在越南应受工业设计保护还是版权保护?

传统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等功能性产品通常被认为是工业设计法最能保护的对象。然而, 2025年11月12日荷兰法院在Birkenstock诉Scapino一案中的判决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承认凉鞋设计可以基于“创意选择”的标准获得版权保护

荷兰法院强调,虽然凉鞋必须具备穿着的功能性,但设计师在决定鞋带形状、鞋底弧度以及材料的比例和组合方面仍然享有相当大的创作自由。Birkenstock 对这些特定特征的选择被认为是出于设计师主观的审美考量,体现了其个人的创作表达,而非完全受技术要求的制约。因此,标志性的 Arizona、Madrid 和 Florida 凉鞋款式被认定为符合荷兰原创性标准、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

这一决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证实了即使是传统上被认为是纯粹功能性的产品,也可以被视为应用艺术品

在越南法律的背景下,一个实际问题浮现出来:一双凉鞋、一个手提包或一个香水瓶——通常被视为工业设计对象——能否也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规定,作为应用艺术品获得版权保护?这并非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战略考量。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对新颖性有严格的要求。相比之下,版权在作品固定后自动产生,且通常享有更长的保护期限,从而为企业提供更持久的法律保护。

在越南,有用的文章可以受版权保护吗?

要回答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是否符合越南版权保护的应用艺术品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定义。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规定了一系列应用艺术品的标准,其中包括:

  • 表现形式:作品必须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形式或构图来表达;
  • 实用性要求:作品必须具有实用功能,可以融入手工制作或工业制造的有用物品中;
  • 主题范围:该类别包括平面设计(包装、品牌识别系统、角色)、艺术产品设计、时装设计、室内外设计及类似作品;
  • 创意标准: “作品必须体现在产品的艺术设计中,而且‘并非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出来’
  • 排除标准: “对于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性,保护范围不包括在内。

从勃肯鞋到越南法律:相似的保护理由——从“原创性”(荷兰)到“不易创造”(越南)

对比荷兰法院在 Birkenstock 案中适用的原则和越南法规,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推理方面存在显著的相似之处:

  • 主题适格性:两种法律体系均承认,功能性产品或实用物品(例如凉鞋、手提包和瓶子)可获得版权保护,前提是其视觉外观——线条、形状、形式和构成——超出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根据荷兰和欧盟法律,这一要求通过“作者的独立智力创作”和“自由且创造性的选择”等概念来阐述。根据越南法律,这一要求体现在产品设计“并非具备相关领域平均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的标准中
  • 功能排除原则:这两个体系均排除了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荷兰法院将此类特征描述为受技术因素严格限制的元素,以至于其理念实际上与其表现形式融为一体。同样,第17/2023号通告明确排除了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征。
  • 评估方法: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强调,原创性和创造性必须基于设计的整体外观进行评估,而不是要求每个单独的元素都具有独立新颖性。受保护的价值在于设计师如何将各种元素组合起来,创造出独特的整体视觉印象——一种不同于既有设计传统的整体效果。

从本质上讲,尽管术语有所不同,但这两个法律体系都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功能性产品只有在设计超越技术限制并体现设计师的个人创造性表达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哪些标准决定实用文章的版权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原则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越南的应用艺术品:

标准一:超越功能性解决方案的艺术产品设计

一件有用的产品,只有当其外观设计超越了技术必要性所决定的单一解决方案时,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因此,企业应该扪心自问:这种设计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唯一途径,还是仅仅是众多可行的设计方案之一?

  • 防护可能性低:一款基本凉鞋,其功能仅旨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功能需求——行走舒适、足部支撑和成本效益——可能难以展现艺术表现力。
  • 潜在可受保护的设计:勃肯鞋刻意打破了当时的行业惯例,采用了平坦而非弧形的鞋床、宽大的鞋头而非狭窄的鞋头、外露的软木材质、笔直的边缘以及波浪形的鞋底轮廓。这些都是出于美学考量而非必然的功能性结果

根据越南法律,“普通人难以轻易创作”是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保护效力的基准。如果一个普通设计师难以轻易创作出相同的设计,因为它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理念,那么该设计就接近于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然而,这也代表了法律上最不确定的领域。有人认为,第6.8条实际上借鉴了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步骤”标准并将其应用于版权法。虽然国际版权规范通常只要求原创性——即作品源于作者且未被抄袭——但越南还附加了作品不易创作的要求。

法律标准的这种差异给当代极简主义设计带来了重大风险,因为极简主义的创意表达往往体现在克制和简洁,而非装饰性的复杂性。以勃肯鞋业的极简主义作品为例——例如马德里凉鞋,它由一根鞋带和平底组成——越南的审查员或法院很容易就会凭直觉认为“一个普通的鞋匠(即一个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人)可以轻易地裁剪一块矩形皮革并将其缝到鞋底上”。

因此,如果对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进行僵化或过于字面的解释,勃肯鞋的极简设计很可能因“易于复制”而被越南法院剥夺版权保护。这一结果将与荷兰法院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荷兰法院认为同样的设计特征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艺术选择,因此理应受到版权保护。

标准二:通过形状、线条和色彩的组合,形成独特的设计语言

评估不应侧重于孤立的细节,而应侧重于形状、线条、颜色和形式相互作用所创造的整体视觉构成。

  • 凉鞋:鞋底形状、边缘处理、鞋带结构、材料外露程度和装饰风格。
  • 手提包:轮廓、手柄结构、翻盖设计、缝线、金属元素、面板排列和撞色设计。
  • 香水瓶:瓶身几何形状、玻璃厚度、瓶盖设计、标志位置、液体颜色和光线折射效果。

如果这些元素的组合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外观,且与当时市场上的主流设计显著不同,则该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应用艺术作品。换言之,版权保护取决于创意组合的独创性,而非单个元素的新颖性。

标准 3:不属于第 6.8 条规定的“功能需求”部分。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障碍之一,体现在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末尾:“不包括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外部设计。”换句话说,版权仅保护美学设计,而不保护技术功能必然产生的形式要素。

  • 凉鞋:鞋底、鞋头和鞋跟必须满足最低要求,以确保行走舒适——这是强制性的技术要求。然而,边缘处理、接缝、厚度、材料是外露还是隐藏、鞋带结构以及装饰风格(或简约无装饰款式)等,都是可以发挥创意、展现设计理念的领域。
  • 手提包:其基本功能是盛放和携带物品。但其形状多种多样——方形、圆柱形、半月形、法棍形……;肩带、翻盖、搭扣、缝线、标志的设计——所有这些都是创意自由的领域,不受功能限制。
  • 香水瓶:瓶颈必须与喷嘴匹配——这是技术要求。然而,瓶身形状的选择却有很多种——方形、圆柱形、扭曲形(形成“瓶肩”)、圆角或雕塑造型。

关键的法律方法是明确区分这两个层面:

  • 技术层——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 美学层面——体现设计师艺术判断和个人表达的创意选择。

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只能存在于后者之中。

企业如何有效保护有价值的物品?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为越南市场的企业制定几项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1]采取双重保护策略。

企业不应仅仅依赖工业设计保护机制。对于具有独特标志性设计的关键产品,应同时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 产品进入市场后应尽快提交工业设计申请,以确保新颖性和优先权;并且。
  • 为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编制支持性文件。

原因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一旦失去新颖性,保护权即可被撤销。而版权的保护期限更长,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且并非完全依赖于注册程序(尽管仍鼓励注册以增强证据效力)。换言之,版权是第二层保护,有助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并以更可持续的方式保护其创意价值。

[2] 保留全面的创造力证据

为了克服第 17/2023/TT-BVHTTDL 号通函中“不易创造”这一法律障碍,企业需要主动建立并维护创意文档,以证明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智力劳动。这些文档可能包括:

  • 手绘草图或初步的 3D 图纸代表了最初的构思阶段。
  • 情绪板是头脑风暴会议的记录,它展示了灵感的来源和创意方向。
  • 排除设计方案是为了表明作者考虑过多种选择,并做出了深思熟虑的美学决定。

保存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该产品并非简单的变体,而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符合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标准。这对于企业在发生纠纷或法律评估时维护自身权益也至关重要。

[3] 制定战略性权利确立和执行框架

荷兰法院的判例表明,赢得诉讼的关键不在于否认产品的功能,而在于证明“创作表达的自由”。律师或企业需要澄清这一点: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存在成千上万种不同的设计方案,而当前的设计是作者个人的审美选择,而非被迫的技术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不应仅仅依赖于“假冒商品外观与真品无异”这种笼统的论点。相反,他们需要构建一个令人信服的叙事,类似于 Birkenstock 处理Scapino案的方式。这种方法包括:

  • 明确产品的核心设计DNA:清晰地指出产品最重要的识别特征,例如形状、结构和独特细节。
  • 展现元素组合的独特性:解释为什么这种组合能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外观,与当时市场上盛行的“设计传统”有所不同。
  • 抄袭行为分析:表明侵权方并非只是随机复制了一些细节,而是复制了整个设计语言——即元素组合方式,从而创造出产品的审美特征。

通过系统地讲述其创作故事,企业可以强化这样一种论点:其产品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而侵权行为是对受保护的审美价值的未经授权的挪用。

[4] 针对外国投资者制定本地化保护策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欧洲或美国制定的法律标准同样适用于越南。相反,他们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特别是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所载的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执法策略。与越南市场上现有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证明产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结论

荷兰的Birkenstock 诉Scapino案以及法国巴黎法院承认爱马仕的“Kelly”和“Birkin”手提包是版权法下的“作品”来看,在越南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等实用物品完全可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认定为“应用艺术品”。

然而,保护的界限并非在于功能本身,而在于设计必须是自由美学选择的结果,带有独特的创意印记,超越功能性所要求的最低标准——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并非仅凭相关领域一般知识就能轻易创作出来的。能够迅速识别并利用其实用产品中固有的“版权层”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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