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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双重防护:自行车包既是工业设计,也是艺术品

你认为仅仅改变线色、添加不同的标志,或者以“顺应市场趋势”为由,就足以逃脱设计侵权的指控吗?海牙法院最近在Basil和BRN的纠纷案中作出的裁决表明,这种做法对被告而言已不再是“安全区”。

 

该案不仅标志着 Basil 自行车包制造商取得了重大胜利,而且生动地说明了欧洲的“双重保护”机制——一种日常实用物品同时受到《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并被认定为《版权法》下的“艺术品”。

 

在本文中,KENFOX IP & 律师事务所分析了说服法院完全驳回侵权方“马赛克”设计方法确认看似“纯粹功能性”的设计可获得广泛保护的关键法律论点。

1. 背景

 

原告( Basil )指控被告( BRN )生产和销售的自行车包型号(BO 202、BO 204、BO 205)抄袭了Basil旗下三款畅销产品线——Miles、Soho和City Shopper——的设计。Basil提起诉讼,寻求基于“双重保护”机制(即工业设计保护和版权保护)的初步禁令。

 

2. 重要法院判决

 

关于权利的有效性:

 

  • 驳回“技术功能性”论点:法院确认,虽然自行车包属于功能性物品,但设计师拥有高度的创作自由(包括形状、锁具、线条等)。因此,该设计并非完全受技术功能性限制,因而有资格获得保护。
  • 驳回“拼凑法”:法院驳回了BRN公司试图将各种旧产品的不同细节拼凑在一起,以否定Basil设计的创新性的做法。比较必须针对每个单独的参考样品,而不是简单地将它们“剪切粘贴”在一起。
  • 确立应用程序产品的版权:在 City Shopper 模板的案例中,法院确认元素的特定组合(即使每个元素本身可能不是新的)构成了原创性,并受到版权保护

 

关于侵权问题:

 

  • “总体印象”标准:法院裁定,BRN 的产品给有鉴赏力的消费者留下的总体印象与 Basil 的样品相同。
  • 细微的改变无效: BRN 试图进行差异化,例如添加品牌标志、改变缝线颜色、添加反光条或改变开合机制(卷起而不是折叠) ,但法院认为这些都只是细微的细节,不足以改变整体印象,也不足以免除侵权指控。

 3. 判决结果

 

  • 禁令: BRN 被禁止在荷兰境内制造、销售和进口侵权包袋设计(涉及版权)以及与共同体外观设计相关的措施(具有更广泛的影响)。
  • 召回: BRN 必须向专业客户发出退货请求,要求退回未售出的库存。
  • 制裁措施:处以最高 10 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 BRN 支付 Basil 的所有法律费用(约 1.6 万欧元)。

 

4. 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自行车包的设计纯粹是“技术特征”的论点:为什么?

 

在涉及应用产品(例如箱包、鞋履、家具)的工业设计纠纷中,“技术特征”始终是被告的反驳论点。Basil诉BRN案便是荷兰法院(以及更广泛的欧盟判例法)如何处理这一论点的典型例证。

 

[1] 被告的论点(BRN):“形式服从功能”

 

为了否认侵权并试图缩小原告的保护范围,BRN 构建了一套基于自行车包“实用物品”性质的论点体系:

 

  • 功能性至关重要: BRN认为,包袋(Miles、Soho)的设计完全取决于产品的技术功能。具体来说,包袋必须具备特定的形状以容纳物品,必须配备闭合装置以保护袋内物品,而最重要的是,它必须能够固定在自行车上。
  • 设计自由受限:被告辩称,由于这些严格的技术要求,“设计师的自由度”非常低。设计师除了按照既定形状进行创作外,几乎没有其他选择。
  • 预期法律结果: BRN希望法院承认,由于自由度较低,其产品中仅存在细微差异(例如添加标识、更改缝线颜色、添加反光元素)就足以形成差异化,不构成侵权。他们辩称,双方产品的相似之处是出于“技术必要性”,而非抄袭。

 

[2] 法院的分析与判断:“创造性选择”的存在

 

海牙地方法院经过严格的两步审查程序,驳回了BRN的论点:

 

第一步:审查现有设计以确定“设计自由”:法院承认自行车包存在某些技术限制(例如,必须能够固定在自行车上)。然而,法院考察了市场实际情况(“丰富的设计”),并发现:

  • 自行车包的种类数不胜数。
  • 虽然它们的功能相同,都是“存放物品并将其固定在车辆上”,但不同的制造商在设计包的形状、翻盖和搭扣方面却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法。
  • 结论:这证明技术功能性并不要求设计师设计出与 Miles 或 Soho 型号完全相同的包袋。

 

第二步:指出非技术性的美学元素:法院特别指出,巴兹尔在设计中做出了“创造性的选择”,而不是被迫接受技术限制:

  • 形状:选择流畅的圆形(如 Miles)或带有斜角的矩形(如 Soho)是一种审美选择,而不是技术要求。
  • 闭合机制:中央位置的搭扣,加上向下延伸至底部的带子,是其独特的设计特点,但这并不是闭合包袋的唯一方法。
  • 设计线条:包盖周围的缝线和装饰条纯粹是美观元素,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技术功能。

 

判决:法院认定,设计师在自行车包设计方面拥有极大的自由度。鉴于此,原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十分广泛。因此,BRN公司所做的细微修改不足以使其免于侵权指控。

 

[3] 从“工业设计”视角看核心法律原则

 

从这项裁决中,可以得出评估欧洲“技术性能”的四个重要原则:

 

原则一:替代设计原则:如果相同的技术功能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形状/结构实现,那么该特定形状不被视为“工程设计”。如果竞争对手能够生产出功能同样良好的不同产品,那么你的设计将被视为美观且受保护。

 

原则二:反比例规则:这是设计诉讼中最重要的公式:

  • 设计自由度高(技术限制少 ->保护范围广。(侵权方必须制造出截然不同的产品才能避免侵权)。)
  • 设计自由度低(技术限制多)->保护范围。(即使是微小的差异也足以避免侵权)。
  •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设计自由度高 -> 保护范围广 -> 即使稍作修改,BRN 复制仍然构成侵权。

 

原则三:区分“构思”与“表现形式”:法律不保护卷口或按扣式包袋的“构思”。但是,法律保护卷口的具体“表现形式”(比例、曲线以及与按扣的组合方式)。引用“普遍趋势”(例如卷口设计流行)并不能成为完全抄袭他人表现形式的理由。

 

原则四:综合比较:在评估技术特征和侵权行为时,不要将产品拆解成各个独立部分(例如锁、肩带、包袋),并分别说明每个部分的功能。而应考察这些元素的组合。例如,锁可能只是一个技术细节,但它的位置、颜色以及与包袋缝线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受保护的“整体印象”。

 

5. 该包仍然受版权保护——为什么?

 

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产品(例如手提包、灯具、家具)的版权保护通常比纯艺术作品(例如绘画、音乐)的版权保护更为困难。Basil诉BRN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展现了荷兰法院如何运用欧洲标准从版权角度保护外观设计。

 

[1] 被告的论点(BRN):“拆解和贬值”策略

 

为了否认自己是“城市购物者”设计作品的作者,BRN 采用了常见的“解构”策略:

 

  • 拆解各个组成部分: BRN 认为,City Shopper 购物袋的每个细节都早已存在或非常常见。例如,矩形形状很常见,信封式翻盖很普通,侧边的肩带也早已被其他厂商采用。
  • 关于“设计传承”(设计来源资料的参考):被告提交的证据(GP14)表明,这些元素已零星地出现在市场上的各种产品中。
  • 被告的结论是:由于所有细节均非新颖或原创,因此该包整体上不符合版权保护的“原创性”标准。它仅仅是对现有部件的组装。

 

[2] 从“版权”角度进行的法院分析和判决

 

法院驳回了BRN“零散”的做法,并根据欧盟Infopaq案的先例采取了整体性观点

  • 应用作品中“原创性”的本质:法院确认,受保护的作品并非必须包含前所未有的全新元素。前提是该作品必须是“作者的原创智力创作”。这种创作体现在作者对各种元素的自由组合选择上。
  • 特定的组合至关重要:法院承认,矩形、信封式翻盖、PU皮革条或缝线等元素单独来看可能很常见已在实践中存在。然而,法院强调,BRN未能证明过去曾有一款包袋包含所有这些元素,且排列方式与City Shopper完全相同。因此,正是这些元素的特定选择及其排列方式(比例、位置、关系)造就了其独特的外观。这种组合构成了作者的个人标志,因此受版权保护。
  • 保护范围:范围窄但足以保障。法院还做出了一个非常精辟的论述:由于 City Shopper 由常见元素构成,其保护范围“有限”。这意味着 Basil 无法阻止他人生产矩形购物袋或带翻盖的购物袋。但“有限”并不意味着“无效”。这一保护范围足以阻止近乎完全相同的复制(例如 BRN 的 BO 205 设计)。当竞争对手完全复制该“组合配方”时,即构成侵犯版权。

 

[3] 从“版权”角度看核心法律原则

 

从 City Shopper 设计案的判决中,可以总结出设计师和企业在为应用程序产品确立版权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 原则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版权法中,1+1 可以等于 3。你可以使用旧素材(A、B、C),但如果将它们以独特的顺序排列(ACB,比例为 X),则结果就是原创作品。法院将根据组合的整体效果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每个单独的细节。
  • 原则二: “拼凑式”论证的失效:被告不能通过说“这条肩带看起来像 1990 年的包,这个翻盖看起来像 2000 年的包”来否认你的原创性。除非他们能找到过去某个与你的设计完全相同的产品,否则你的组合仍然是原创的。
  • 原则三:版权保护范围有限:对于由基本/常见元素创作的作品,版权保护范围“有限”。只有当竞争对手完全或非常接近地抄袭你的设计时,你才能赢得诉讼。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对作品的布局或比例进行了显著改变,他们可能逃脱法律制裁(这与极具创意的作品不同,后者的保护范围要广泛得多)。
  • 原则四:原创性门槛低:本案例印证了欧盟的趋势:获得版权保护的门槛相当低(只需是原创作品即可,不一定是杰作或全新作品)。这鼓励企业大胆地为普通商业产品申请版权保护,只要他们能够证明该产品是他们自己设计的(而非抄袭)。

 

结论

 

从实践角度来看,Basil诉BRN案是欧洲法律体系在有效启动双重保护机制时运作的经典案例。仅仅依赖单一机制会使企业容易受到技术缺陷的影响(例如关于新颖性或显著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版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法律作用,保护设计的创意“精髓”——整体印象和视觉元素的组合——即使个别细节可能已经出现在现有的“设计目录”中。

 

与此同时,这项裁决也向市场上的“巧妙抄袭”趋势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仅仅更改标志、改变线色、添加反光条或略微调整开合机制……并不足以免除侵权责任,如果产品给相关用户留下的整体印象与原设计保持一致。换言之,法院关注的是设计的“灵魂”,而不仅仅是修改的细节数量。这无疑是对那些在利用竞争对手设计时选择“游走在法律边缘”策略的企业发出的直接警告。

 

在诉讼策略方面,Basil 的成功并非源于对法律条文的巧妙解读,而是因为他证明了自行车包行业的“设计自由度”很高,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其设计的保护范围。当法院认可设计师拥有许多技术上合理的替代方案时,BRN 提出的“出于功能原因必须相似”的论点便不攻自破。自此,被告在其辩护中依赖的细微差别在法律比较中的重要性显著降低。

 

肯福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拥有15年的运营经验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稳固地位,已与数千家国内外企业合作,为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我们不仅帮助您确立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的权利,还提供强有力的维权方案,打击最复杂的抄袭行为。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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