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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仿冒产品层出不穷:应该依靠版权还是工业设计权来维护其合法性?

在涉及包装、服装设计、家居用品、家具等领域的纠纷中,问题不再是“粗糙的仿制品”,而是精巧的模仿:竞争对手保留了“主要视觉印象”,但通过调整一些细微之处,在被投诉时营造出“足够不同”的感觉。这种灰色地带使许多知识产权持有人和企业法务团队陷入两难境地:他们应该依据版权还是其他法律依据来维权? 工业设计

这种选择不仅关乎权利的“名称”,还关乎举证责任和介入速度。在版权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克服两道障碍:接触性实质相似性,重点在于证明“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遭到复制。相反,在工业设计诉讼中,分析的重点在于涉案标的物是否与受保护的设计存在显著差异,而“复制”这一主观要素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选择错误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削弱案件的法律理论,延长诉讼程序,并削弱原告的谈判地位。

本文中,肯福克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并非意在论证某种保护形式本质上优于其他形式,而是着重探讨三个关键问题。首先,本文考察了应用艺术作品版权(WOAA)和工业设计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性质和范围。其次,本文系统地阐述了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标准,以及在涉及复杂仿冒的案件中确定适当的法律依据。第三,本文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法框架,涵盖证据收集、专家评估以及行政或民事救济措施的选择,旨在提高执法成功率,缩短纠纷解决时间,并优化整体执法成本。

1. 法律依据和保护性质:版权的“自动”性质与工业设计权的“注册”性质

权利取得而言,版权自作品创作并以有形媒介固定之日起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或未发表,也无论是否已登记。从诉讼角度来看,重点并非“是否登记”,而是举证责任:法律确认,申请版权登记证书并非强制性程序。然而,一旦获得证书,则推定持有人拥有版权,且在发生争议时无需证明其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因此,在“高仿”(修改复制)的情况下,版权登记并不创设新的权利,而是通过缩短关于权利主体及其产生时间的争论,来增强权利主张人的诉讼地位。

相反,工业设计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其依据是通过注册程序(或国际注册认可)授予的保护证书而确立的。因此,如果企业仅依赖“版权”而未及时为其工业设计建立“专有权”,则风险不在于“丧失版权”,而在于丧失基于证书的专有优势,和/或为竞争对手创造程序优势(例如,竞争对手先于企业行使权利,迫使企业通过提出异议/撤销申请而转为防御姿态)。由于工业设计保护受到新颖性这一严格要求的制约,因此这一风险尤为显著。在评估新颖性时,受保护的设计将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公开披露进行比较。尽管越南法律为某些特定披露提供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此类例外情况的定义非常狭窄,不应被视为及时提交申请的替代方案。

2. 保护标的:应用艺术作品与产品外观——外观相似,法律逻辑不同

从客体保护的角度来看,应用艺术作品(WOAA)受版权保护:其重点在于与实用物品相关的审美表达(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并且由于其功能性,法律排除了强制性设计元素。同时,工业设计被定义为产品(或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外观,以形状/线条/色彩或其组合来表达,并在使用过程中可见

保护范围(对诉讼策略而言)的关键在于:版权侵权分析的重点在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是否被复制;而工业设计保护的是已注册工业设计所确立的外观,在执法过程中,重点通常在于根据“显著不同/不显著不同”的标准比较整体外观和基本设计特征,而较少关注对方是否“独立创作”。因此,在复杂的仿冒案件中,工业设计通常允许所有者直接攻击产品的“整体形状”,而版权的优势在于,当能够证明竞争对手“利用”了特定表达形式(图案、布局、艺术设计)并对其进行了修改,使其达到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的程度时。

应用艺术和工业设计虽然在美学上看似重叠,但在保护性质上却截然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产品上呈现的具体艺术创作(线条、图案、构图、色彩等)。版权并不保护作品背后的理念或技术内容,也不涵盖产品的功能性方面。相反,工业设计权旨在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线条、轮廓、色彩或这些元素的组合。换言之,工业设计权保护的是注册工业设计中所体现的视觉外观,而不仅仅是作品中固定的艺术表达形式。

例如,版权保护花瓶表面的艺术装饰,例如图案、颜色或艺术构图。相比之下,工业设计权保护花瓶本身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轮廓、比例和装饰特征,前提是该设计符合法定保护要求。因此,尽管这两种权利可能涉及同一产品,但它们保护的对象不同,并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运作。因此,保护期限也不同:外观设计和工艺品的保护期为75年(如果在前25年内未公开,则最长可达100年),而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最长为15年。工业设计证书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它同时也是足够原创的设计或工艺品,则版权可能仍然有效(这种情况虽然罕见,但并非不可能)。

3. 侵权判定标准:版权法中的“复制”与工业设计法中的“无显著差异”

判定侵权行为需要适用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中截然不同的法律标准。理解这些差异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

版权:访问和复制/实质相似性的要求

在版权制度下,侵权本质上是对作品中所体现的受保护表达形式的侵犯,而非对作品所蕴含思想本身的侵犯。第17/2023/ND-CP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清晰的侵权评估分析框架,要求:( i ) 版权保护范围应基于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确定;(ii)应审查作品的原创性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抽象的思想;(iii) 在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复制品与原作进行比较时,应充分考虑作品的创作时间和涉嫌侵权者获取原作的机会

根据该法律框架,在诉讼中,“抄袭”通常不会以口头方式承认,而是通过两个技术性的“证据支柱”来推断:

  • (A)接触机会:被告在制造涉嫌产品之前有合理的机会熟悉该产品(已发表的作品;已展出的作品;通过分销渠道传播的作品;外包设计关系;获取设计文件的途径等)。这并非“形式要件”,而是法律要求必须考虑的关键推定。
  • (B)复制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实质相似):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之处必须与受版权保护作品中体现的原创性、可受保护的创作选择相关,而非常见的设计图案、出于技术或功能考虑的特征或其他不受保护的元素。越南法律进一步承认,侵权复制品可以是对受保护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复制。同样,如果一部作品(或其一部分)全部或部分地复制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则该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战略后果显而易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了该设计(在不知晓或未接触过原作的情况下),或者提供证据“推翻”其在创作类似产品前已接触过原作的推理,那么构成版权侵权核心要素的“抄袭”要素将难以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因此容易被驳回。反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时间顺序(原作先存在,被告接触过原作),并指出原作中存在看似“不可预见”的巧合,则主管机关便有充分的依据,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条的逻辑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工业设计:“无显著差异”标准与整体视觉印象测试

对于工业设计权而言,侵权分析并非主要关注被告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抄袭了受保护的设计。相反,决定性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者是否没有显著差异

根据成文法,侵权行为是指在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授权,第三方使用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本身或与注册设计没有显著区别的设计。

第65/2023/ND-CP号法令以更务实的方式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标准。如果产品(或复杂产品的组件)的外观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异,则视为侵犯了该工业设计。在进行此项评估时,主管机关不得依赖主观印象。相反,它必须将涉嫌侵权产品与相关保护文件(包括工业设计注册证书、国际注册工业设计保护的确认决定或国家注册簿中的相应条目)中规定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

工业设计执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无显著差异”的概念,因为这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门槛。

  • 根据《知识产权法》,如果两项工业设计仅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异,而这些细微之处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难以察觉,则不视为实质性差异。 或者记住,这些差异不足以产生截然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换句话说,仅限于无关紧要的细节差异并不会妨碍认定两种设计在法律上无法区分。
  • 同样,第65/2023/ND-CP号法令规定,为执行之目的,如果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起来,整体上呈现出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基本相同的外观,则该产品被视为不具有显著差异。换言之,被控侵权设计与注册设计如此接近,以至于几乎无法区分,或者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任何差异。

因此,在实践中,评估标准通常基于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细微的、难以察觉的细节差异很少足以证明被告无罪;相反,主要结构/设计特征的明显差异,如果改变了整体印象,则构成“显著差异”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从策略角度来看:主观意图(有意或无意)以及“这是我自己设计的,我不知道”之类的辩解,并不像版权法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工业设计专有权是一种物权(即专有权与受保护的设计本身相关),旨在排除在保护期内对相同/等效设计的任何使用。

4. 权利重叠与战略选择:应优先选择哪种执法机制?

在许多情况下,一件设计作品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这造成了版权和工业设计权之间重要的交集,但也可能导致在执行这些权利的策略上产生冲突。设想这样一个场景:设计师梅德森设计了一款独特的香水瓶,它既美观(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又新颖(符合工业设计注册条件)。梅德森将该香水瓶设计公之于众并注册了版权但却没有注册工业设计权。随后,Infit公司生产了一款香水,其香水瓶设计几乎与梅德森的设计完全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应该使用哪种法律机制起诉Infit ?由于Medson尚未获得专利,它唯一的选择是就香水瓶设计提起版权侵权诉讼。Medson必须证明Infit抄袭其瓶子设计:通过证明两个瓶子设计具有相似的线条和比例,并且Infit可能见过Medson的产品(因为Medson之前已经发布过该产品)。如果Medson胜诉, Medson 被告可能被判赔偿损失并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然而,此案也暴露出一个缺陷:如果 Infit 辩称其独立设计或仅做了少量修改(例如,添加图案),并声称其并未抄袭,则该案可能存在争议。 梅德森的方案使争议变得复杂。法院必须仔细考虑相似程度,以及Infit是否接触过梅德森的设计——而这并非易事。

反之,假设在Infit推出产品之前, Medson已经拥有该瓶子设计的注册工业设计。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可以就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凭借注册工业设计, Medson只需证明Infit的瓶子与其受保护的设计“没有显著差异”(可通过图像对比,或在必要时提供VIPRI专家意见)。VIPRI的专家意见将非常有帮助:如果结论确认“Infit的瓶子设计侵犯了Medson的注册工业设计”,则相关主管部门(例如,科技监察部、市场监管局)就有了采取行动的充分依据。届时,Infit将难以以“原创性”为由进行辩护,因为工业设计侵权法律不考虑抄袭这一要素。这种方法通常更快:由于注册工业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Medson可以请求市场管理机构科技监察局检查并扣押 Infit 的侵权产品,而无需提起诉讼。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每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 版权保护其优势在于无需工业设计注册,且可灵活应用于多种类型的创意设计(甚至包括已发表多年的作品)。版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方面相对宽松(只需证明自己是作者或合法所有者,并可在诉讼时提供版权注册作为证据)。长达75年的保护期也为作品提供了长期的保护。然而,其劣势在于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必须证明对方非法复制了其作品。这需要强有力的证据(关于相似程度和被告作品的可及性)。如果对方对产品进行细微的修改或重新设计,版权所有者可能难以证明其构成“实质性复制”。此外,工业设计领域的版权侵权行政程序效率不高;大多数案件最终仍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和解解决。
  • 工业设计保护:其显著优势在于强大的排他性:只要对方使用了外观“实质相似”的产品,就足以构成侵权,无需证明其存在抄袭行为或抄袭意图。凭借保护证书,所有者可以要求采取严厉的行政措施(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举证也更为简便——两款产品的外观对比,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通常更容易说服主管机关。该机制的主要局限在于,工业设计必须先进行注册才能进行保护。注册过程耗时耗力,如果设计过早公开,则可能因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而失去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机会。此外,注册的工业设计保护期限有限(每五年续展一次,最长可达15年)。注册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设计同时符合应用艺术原创作品的条件,则其版权保护可能继续有效。此外,工业设计权的地域范围有限(除非进行国际注册,否则仅在越南获得保护),而版权在许多国家根据《伯尔尼公约》受到保护,无需注册。

从战略角度来看,拥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设计(如家具、时尚产品或独特包装)的企业,应尽可能将这两种保护形式结合起来。 及时注册工业设计可赋予企业强大的专有权,便于迅速打击市场上的仿冒产品。同时,版权保护——或者至少是保存完好的创作过程证据——构成重要的补充保障。版权保护可在尚未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法律支持,或在工业设计注册到期后继续保护创意作品。这种重叠并非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而是构建了一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使权利持有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符合其商业和维权目标的法律依据。

结论

在“高明仿冒”案件中,问题不在于“哪项权利更强”,而在于哪项权利更适合特定时期的证据结构和执法目标。如果您拥有有效的注册工业设计,且被告保留了基本设计特征,并产生了与原产品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那么工业设计中“无显著差异”原则通常是更直接有效的行政执法途径。相反,如果侵权设计主要体现在图案/图形/艺术构图上(尤其是在竞争对手改变形状但“窃取”创意表达的情况下),或者您没有/无法注册该设计,那么版权就成为关键依据,但这要求权利人证明存在基本的接触和复制(或实质相似),同时还要将受保护的表达与创意和常见的设计元素区分开来。

不要让纠纷迫使你陷入被动。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设计,最佳方案通常是“双重”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版权注册/创意文档标准化),同时准备一份“组织完善的证据记录”,其中包括:原始设计文档、发布时间线、市场数据、对比样品以及适当的专家评估(特别是外观设计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版权需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目标不仅是“合法合规”,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快速受理和处理的可能性,从而施加足够的压力制止侵权行为并控制损失

凭借15年的从业经验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地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谙应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和维权方面的法律挑战。我们不仅协助企业建立和注册工业设计权和版权,还制定深入的咨询和诉讼策略,重点在于识别和证明“核心创意要素” ——这是有效保护外观设计资产并最大限度提高复杂侵权纠纷胜诉几率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