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在越南:是什么策略帮助“三个圆环”商标成功突破混淆性近似障碍?
当两个图形商标在整体构图和视觉结构上高度相似,并同时指定使用于同类商品时,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通常十分有限。换言之,其被驳回的风险极高。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能够取得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相关障碍便可迎刃而解。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情况远比这复杂。
同意函固然是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据,但其本身并非对商标主管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商标共存,审查员仍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独立判断。如果审查员认为相关商标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完全可以不采纳同意函中的意见。
Australis Holdings, Inc. “三个圆环”图形商标案件正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虽然申请人成功取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但最终帮助其突破驳回障碍的关键因素,并非该同意函本身。
更广泛地说,在商标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真正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而在于申请人能否证明: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相关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混淆或误认。
本案充分展示了一套经过精心设计的法律策略如何在同意函之外,结合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材料,成功克服因商标近似而产生的驳回理由,并证明相关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面临类似驳回决定的企业而言,本案所体现的思路和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背景情况
Australis Holdings, Inc.通过国际注册第1513635 (
)号商标指定越南寻求保护,指定商品属于第29类。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申请商标与COSMAXBTI, INC.名下第1345947 (
)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向申请人发出了临时驳回通知。
从初步审查的角度来看,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驳回决定并非毫无依据。两件商标均属于抽象几何图形商标,均由三个圆形元素构成;更重要的是,双方商标所覆盖的商品均属于相同类别。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对两件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产生疑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件商标均以三个圆形作为核心设计元素,并通过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排列。由于其基本构成要素高度相似,消费者在一般注意程度下接触相关商品时,确有可能将两件商标进行联想。因此,该案自审查初期便面临较大的注册障碍。
同意函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的局限性
为克服上述驳回理由,Australis Holdings, Inc.取得了COSMAXBTI, INC.出具的同意函。在该文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其不反对Australis Holdings, Inc.的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和保护。
然而,审查员并未认为该同意函足以消除两件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的混淆风险。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越南现行商标审查实践的一贯原则。即使相关商业主体已经达成协议,并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权独立判断两件商标同时获得保护是否会削弱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在越南,仅依赖同意函通常难以克服基于商标近似而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进一步提交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以证明两件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仅限于某些表面或局部设计元素,而其整体视觉效果、显著特征以及向消费者传达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性差异。
换言之,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并不在于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愿意接受共存,而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认为两件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特定经济联系的主体。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这种混淆可能性不存在或极低时,相关驳回理由才有可能被成功克服。
应对策略:从视觉差异分析到共存事实证据的构建
通过整体印象和商业印象评估商标显著区别
在对两件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不能仅仅因为两件商标均包含“三个圆形”这一共同元素,便直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判断应当遵循整体观察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水平为标准,从商标整体所产生的视觉印象和商业印象进行综合评估。
在本案中,虽然两件商标均采用了三个圆形或圆形元素作为设计基础,但其具体排列方式、组合结构以及整体构图存在明显差异。两件商标分别形成了不同的视觉效果、不同的品牌识别特征以及不同的商业印象。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仅停留在“三个圆形”这一较为抽象的几何概念层面,而对于该概念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存在足以使消费者加以区分的显著差异。
这一点在商标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某种抽象理念本身,例如“三个圆形”的概念,而是该理念在具体标识中的独特表达方式。任何市场主体均无权垄断某一抽象的几何概念或设计思路。商标近似判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概念是以何种具体形式呈现于商标之中,以及这种呈现方式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即使不同商标均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几何元素作为设计基础,只要其具体表现形式、整体构图以及所传递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差异,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区分开来,便有充分理由主张两件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本案的应对策略并未停留在强调同意函的法律效力,而是进一步围绕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商业印象上的差异展开系统论证,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因两件商标的并存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多国共存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有力佐证
本案应对策略的另一项重要支柱,在于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存。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两件商标不仅同时获得保护,而且从未发生相关争议,也不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与此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明确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当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市场长期并存,并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保持和平共存状态时,这一事实本身便构成了一项具有说服力的现实依据,有助于证明相关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并非显而易见,更未达到必须在越南予以驳回的程度。
当然,多国共存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国和地区均依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审查标准以及审查实践对商标申请进行独立审查。因此,仅仅因为某一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能够在越南获得保护。
然而,这并不削弱此类证据的重要价值。相反,多国共存事实能够为申请人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现实支撑,使其论证基础不仅建立在法律分析和理论推理之上,更建立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的实际使用经验之上。与单纯的法律推论相比,长期共存而未引发混淆的市场事实,往往更能够体现相关商标在现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识别效果。
因此,共存证据并非用来取代越南知识产权局的独立审查,而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明因素,对申请人的整体论证形成有力补强。此类证据表明,尽管两件商标同时用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并未认为其构成足以阻碍共存的混淆性近似。
当这些共存事实与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方式以及商业印象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时,便能够进一步强化这样一个结论:相关公众完全有能力区分两件商标,两者的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正因如此,多国共存证据最终成为本案整体法律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同意函、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事实证据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体系。
案件结果与实务启示
基于KENFOX提交的法律论证和支持证据,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4月3日作出决定,撤销此前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并最终核准Australis Holdings, Inc.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这一结果表明,在涉及混淆可能性争议的商标驳回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图形商标的案件,同意函只有被纳入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策略之中,其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并非权利人之间是否同意共存,而是申请人能否清晰证明相关商标同时获得保护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实质性的混淆风险。
本案同时也为在越南遭遇商标驳回的权利人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
一、同意函不应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虽然同意函可以成为一项极具价值的辅助证据,但其并不能替代实质性的法律论证。如果两件商标在整体判断下仍被认为具有较高近似程度,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共存协议,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可能维持驳回决定。
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同意函,而应围绕“不存在真实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问题,建立更加完整的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框架。只有当同意函与商标差异分析、市场事实以及其他支持性证据相互结合时,其说服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体现。
二、商标近似判断应当着眼于整体印象,而非孤立分析个别要素. 在许多案件中,最容易被注意到的共同元素并不一定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混淆判断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消费者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接触商标时,是否会误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经济联系的不同主体。
因此,商标比较不应机械地拆分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孤立分析,而应从整体视觉效果、概念含义以及商业印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只有通过整体观察,才能准确评估消费者对商标的真实认知方式,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三、多国共存证据可能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能够证明两件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和平共存的证据,往往能够为克服基于商标近似提出的驳回理由提供有力支持。此类证据可以包括:双方商标在不同国家同时获得注册的记录、多个市场中的并行使用情况、长期不存在争议或消费者混淆的事实,以及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文件等。
虽然这些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取代依据越南法律进行的独立审查,但其能够有效减轻审查员对于混淆风险的顾虑。因为这些证据反映的是商标在真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表现,而非单纯建立在理论推测基础上的判断。
当多国共存事实与商标本身的差异分析相结合时,其证明力往往会进一步增强。它不仅能够说明相关商标已经在其他市场成功共存,而且能够从实践层面证明消费者具备区分两件商标的能力,从而支持“同时给予保护既符合法律要求,也具有商业可行性”的结论。
本案再次说明,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成功克服混淆性近似驳回的关键,并不在于单一证据或单一论点,而在于构建一套相互呼应、逻辑完整且具有事实支撑的综合论证体系。同意函、多国共存事实、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实践证据,只有被有效整合为统一的法律策略,才能最大程度提升说服力,并最终促成有利结果。
结语
在越南,商标被驳回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程序的终结。在许多情况下,这恰恰是一场需要严谨法律分析、周密策略规划以及系统论证能力的法律程序的开始。
有效的驳回复审策略不应仅仅是一份简单的解释性意见,而应当被构建成为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体系。能否成功扭转驳回结果,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能够将法律分析、商标视觉比较、客观事实证据以及清晰连贯的论证逻辑有机结合,从而充分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既不会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三个圆环”商标案件充分说明,即使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存在较高程度的相似性而遭遇驳回,只要法律策略设计得当,并辅以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仍然存在成功克服驳回障碍的可能。
同意函固然能够增强申请人的论证力度,但其通常并非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申请人能否证明相关商标之间存在足够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和平共存,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对于寻求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的企业而言,这一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复杂或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申请人不应寄希望于某一项“决定性证据”便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相反,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策略,从法律依据、商业现实以及市场实践等多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论证体系,以全面说服审查机关接受申请人的主张。
从更广泛的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注册的价值远不止于取得一份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是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它能够帮助企业更加稳定和确定地开展经营活动,拓展新市场,吸引商业合作伙伴,维护品牌声誉,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当商标申请面临驳回风险,而案件仍然存在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可争取空间时,投入时间和资源制定一套经过精心设计、逻辑严密且证据充分的应对方案,往往能够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如“三个圆环”商标案件所展示的那样,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正确的法律策略有时足以改变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实现商标获得保护的目标。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 Cancelling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What a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Do?
- Similar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Confusion: What Strategy Can Secure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from a Multinational Group?
- Registering a Trademark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How to Prove the Applicant’s Intentions and Motives
- Trade Name Rights Defeat Trademark Squatting: 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Keeps Its Brand and the Squatter Loses Registration in Court
- “Bad Faith”, “Conflict of Rights”, and “IP Abuse” in Vietnam: What Lessons Can Be Drawn from the “Foellie” Trademark Dispute?
- Resolving Disputes Between Trade Names and Trademarks in Vietnam: How to Proceed?
- Bad faith (Malicious) – a legal basi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 or invalidation in Vietnam
- Invalidating a bad-faith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 HAICNEAL vs. HAINOZAL: Stopping a Copycat Shampoo Line, Forcing Destruction of Labels and Printing Equipment, and Blocking a Trademark Hijacking
- What strategies to reclaim un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s in Vietn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