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应用艺术作品版权侵权评估:保护范围和判定原则
在处理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纠纷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件应用艺术作品之间仅仅是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这种相似性可能源于最初的视觉印象,即两件作品形式相同。然而,这种主观印象很容易导致偏见,并使评估偏离应用艺术作品的真实性质和保护范围。
那么,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究竟在哪里?一件应用艺术作品何时才能纳入受保护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或者更准确地说,作品的哪些要素受到保护?
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回到知识产权法(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的核心原则,以及版权制度中“应用艺术作品”的性质。
1. 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 “线条 – 颜色 – 形状 – 构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版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如下:
- 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而非抽象概念)
- 创造力的原创性
- 思想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这意味着版权保护的范围取决于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判定侵权必须考虑创作和表达的原创性,而不仅仅是思想本身。要认定侵权,必须将复制品与原作在表达形式、原创性、完成时间和可获取性等方面进行比较。
该规定在区分以下情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i )总体思路相似(不构成侵权):多件作品可能共享一个共同的设计思路(例如,几何图案、传统民族图案);(ii)具体表达相似(可能构成侵权):当布局、线条、装饰细节、比例等被复制时。
例如:如果两位设计师在同一块木板上创作了相同的莲花图案 傣(越南传统服饰),但一幅画中莲花采用现代简约的线条风格,另一幅则采用古典繁复的笔触描绘→这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表达方式不同。
这意味着法律不保护思想(例如设计树叶形状的椅子的想法),而只保护表达该思想的具体方式(线条、比例、装饰细节、颜色、布局等)。
因此,受保护的元素可能包括:美观的曲线、艺术的比例、配色方案、独特的形状、构图布局和设计风格。而诸如产品运行所必需的外部部件、技术结构、实现最佳功能的布局以及其他产品运行所必需的元素则不受保护。 => 保护仅限于“美学表达”,而非“功能概念”。
版权保护范围:审美表达与功能理念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
2. 评估应用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原则。
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 条规定: “确定版权侵权的依据是原创作品的表达形式所确定的版权保护范围;必须考虑思想的原创性和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因此,对应用艺术作品的侵权分析是根据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的:
[ i ] 按表现形式比较:不比较一般的想法,而是比较具体的表现元素(颜色、构图、线条、意象、表达性格的方式、审美细节),以确定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存在重叠。
注意:比较应基于创意的具体体现和表达方式,而非创意本身。例如:
- ❌ “不受版权保护:以莲花为图案的包装设计理念”
- ✓ 受保护:关于如何绘制莲花的具体说明(线条、比例、透视、颜色、风格技巧)。
[ii] 原创性评估:第66条要求考虑以下因素:
- “作品创作的原创性”
- “作品背后创意理念的表达”
这意味着:( i )并非作品的每个部分都受到保护;(ii)只有代表创作选择、不受功能限制、不打算公开传播的部分才受到保护。
因此,在比较侵权行为时,必须确定:
( i )作品中原创的部分→是受保护的部分。
(ii)对方是否抄袭了原稿的这一部分? → 如果是,→ 构成侵权。
(ii)复制的程度不需要很高→只需要复制原始表达式,不需要复制很多部分。
只有独立创作且带有个人印记的元素才能受到保护;常见的元素和技法不受保护。原创性是比较时的决定性标准。具有原创性(并受保护)的元素可能包括:
- 元素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体现了作者个人的创作选择。
- 其表现风格独特,与其他作品截然不同。
- 这些图案和图像均为原创作品,并非抄袭自公共资源。
- 特色造型技巧(变体、简化、风格变化等)
- 美学细节体现了作者的独特风格。
例如:这两个ao 戴氏设计采用莲花图案:
- 作品 A:一幅极简主义风格的莲花素描,有五片大小相同的花瓣,清晰的矢量线条,柔和的粉红色,两侧对称排列。
- 作品 B:一朵水墨风格的莲花,花瓣不规则,笔触柔和淡雅,深浅不一的粉色渐变,以及自然的偏心构图。
结论:虽然都表达了“莲花盛开于世”的相同理念,但结论却并非如此。 dai ,表达方式明显不同,每件作品都有其原创性→不构成侵权。
[iii] 接触和时间:必须证明被指控的侵权人接触过原作品。 并确定其完成时间,以排除偶然巧合或独立创作的可能性。
(a)评估被指控的侵权者是否接触过原作品:
证明可及性的证据:
- 原作已出版、展出和发行。
- 被告此前曾参加过该艺术品的展览活动。
- 该作品已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
- 被告人此前曾与原作者共事和合作。
- 被告人之前已收到并看过原作。
- 原作在业内非常有名,很难不知道。
在无法访问的情况下:
- 原作从未发表过。
- 被告居住在偏远地区,无法进入。
-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访问权限。
如果无法证明可访问性,即使存在相似之处,也很难得出侵权的结论(这可能是独立创作的巧合)。
(b)比较工作完成的时间和日期:
关于时间段的证据:
- 版权登记和存管日期
- 首次出版日期
- 数字文件的元数据(创建日期、修改日期)
- 与创作过程相关的合同和发票。
- 关于这项工作的电子邮件和信息交流。
- 该草案已过时。
评价原则:
- 一般来说,较早完成的作品在确立作者身份方面更有优势。
- 如果怀疑该作品是在原作品发表之后完成的,并且有证据表明其获取了原作品,则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完成的,或者无法确定完成顺序 → 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相似程度、可及性、原创性)。
例如:作品A于2023年1月1日获得版权,并公开发布在Facebook上。作品B于2023年6月1日发布,与作品A有许多相似之处。
分析:
✓ A方案在时间上具有优势(提前5个月)
✓作品 A 已公开发表 → 作者 B 可以访问该作品。
✓如果详细比较发现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显著相似之处 →侵权的可能性很高,举证责任转移到乙方(乙方必须证明其为独立创作)。
3. 侵权行为是指复制整个作品还是只复制作品的一部分?
根据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3 款 a、b 和 c 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制品/作品被视为侵权:
[ i ] 完全复制:这是最容易识别的情况:完全复制,表达形式没有重大改变。
[ii] 部分复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如果一件应用艺术作品由六个部分组成,而另一方只复制了其中一个部分(该部分也是作者的原创作品),这是否构成侵权?
(a)法律依据:根据第 66.3(a )条明确规定: “复制品是指对受保护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复制” →法律并不要求完全复制才能构成侵权。
第 66 条第 3 款 c 点进一步规定: “作品、作品的一部分,其中包含受保护作品的人物、图像、人物特征的表达方式、图像或情节细节”,也属于侵权行为。
(b)评价标准被“部分”抄袭。
第一点——严格要求:复制的部分必须是最美观的, 原作中独特且易于辨认的部分。
第二点——灵活性要求:只需要复制的部分即可:
- 这是创意(原创)部分。
- 可以从原作中确定出处。
- 这并非普遍存在的因素。
实践分析:根据第17/2023号法令的精神,观点2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版权保护的目的。理由:
✓ 法律没有区分“最重要的部分” :法律只提到“部分”,而没有设定重要性标准。
✓ 全面的版权保护:仅要求“最具美感的部分”会造成侵权漏洞。
✓ 原创性是决定性标准:只要该部分代表作者的原创作品(而不是常见的公共元素),复制就构成侵权。
例如,包装设计可能包含六个要素:( i )品牌标志;(ii)左上角的图案(独特且有创意);(iii)主色调;(iv)字体;(v)标语;以及(vi)产品图片。
如果另一方复制了右上角的图案(即使它不是最显眼的部分),但这个图案是:
- 由作者独家创作。
- 这并非典型模式。
- 可以确定其来源。
→即使不是“最美观的部分” ,这仍然构成侵权。

复制原创部分 = 侵犯版权
(尽管存在总体差异)
(c)如何解释“部分”复制,构成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 如果作品的一部分具有创造性、独立的审美品质,并且属于原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内,则该部分可能构成侵权。并非所有“部分”都足以构成侵权;必须评估被复制部分的创造性品质。
- 实际标准:当作品由六个部分组成时,复制其中一部分只有在该部分包含原创的、易于识别的、具有显著审美价值的元素时才构成侵权;如果复制的部分是次要元素或使用了常见的技法,则不太可能构成侵权。换言之,复制作品的一部分必须在创造性方面超过“显著”的门槛,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 法律并不要求复制的部分必须是“最具美感的部分”,但实践证明并非如此,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通常会考虑该部分在整个作品中的重要性和原创性。
这也被视为侵权行为。
例如:一位设计师为某个品牌创作了一个独特的吉祥物角色。即使其他人没有完全抄袭包装设计,使用该吉祥物角色也构成侵权。
结论
第17/2023/ND-CP号法令对应用艺术作品侵权评估原则的制定,确立了清晰、科学的法律基础和原则。保护范围并非在于作品的总体构思或视觉印象,而在于其具体的原创表达形式。
判断侵权行为必须基于对具体表达和原创性的比较,而不是基于初步的视觉印象;如果部分复制属于保护范围并且实质上是原创的,则部分复制也可能构成侵权。
在评估争议时,应收集有关竣工日期、进入证明、原始要素的专家分析以及已显现要素的详细比较等证据,以确定争议结果。
凭借15年的知识产权经验和卓越的声誉,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谙保护和执行外观设计权所面临的法律挑战。我们不仅协助企业建立和注册工业设计权和版权,还制定深入的咨询和诉讼策略,重点在于识别、提炼和证明“核心创意要素”——这些关键因素决定了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执行效力。这确保了外观设计资产得到最佳保护,并提高了在复杂的侵权纠纷中胜诉的概率。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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