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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恶意’、‘权利冲突’与‘知识产权滥用’:从‘Foellie’商标争议中可以汲取哪些教训?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宣告以刘玉英名义核准注册的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从而终结长达四年的争议,并制止了以滥用主张知识产权为特征的一系列行为。对于“Foellie” ()商标之真正权利人 – 韩国Laorganic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该决定的意义已非胜负之争:除恢复其对该商标之合法权属外,更重振了此前因不当、违背诚信的权利执行而被人为扼制的整体商业流。该等滥用执法以瓦解授权分销渠道为目的,曾导致电商平台大规模下架卖家账户、营业收入急剧下滑,且越南经销商屡遭执法机关传唤。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自始至终参与并协助Laorganic处理本案。本文旨在帮助在越企业更好地理解: (i) 为何“先申请原则”并不能为恶意抢注或不当据有商标提供庇护; (ii) 越南法律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 (iii) 权利行使与程序滥用之间的合法边界,以及超越保护范围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背景

2022年,韩国 Laorganic Co., Ltd.(下称“Laorganic”)作为“Foellie” ()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权利人,发现越南电商平台上出现一系列未经授权推广和分销、标注“FOELLIE”标识的化妆品及私处香氛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产品由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下称“La Pharma”)推出,而该公司并未与 Laorganic 达成任何正式的授权分销安排。

KENFOX IP & Law Office(下称“KENFOX”)开展法律调查,查明一连串足以表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之行为:Lưu Ngọc Anh(下称“刘玉英”)作为 La Pharma 的总经理,不仅直接参与并主导上述未经授权的分销活动,且其本人早在 2020 年即在越南提交了“FOELLIE”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由刘玉英控制的网站 https://foellie.info 上,相关宣传内容将 La Pharma 包装为 “Foellie” 品牌在越南的“官方分销商”。其“品牌介绍(About the Foellie Brand)”栏目甚至宣称“Foellie Inner Perfume 是韩国领先的高端香水品牌……出口至多个国家……其中包括越南”,从而在商品来源及分销权归属方面造成严重混淆。

针对对“Foellie”徽标的未经授权使用(该徽标系 **Laorganic(韩国)**在越南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应用美术作品),KENFOX 依法向 **版权及相关权评估中心(ECCR)**申请鉴定。ECCR 的结论明确确认:在 La Pharma 产品上使用“Foellie”徽标系对涉案作品的直接复制,构成依据越南法律之著作权侵权。

2023 年 9 月,KENFOX河内市市场监督第1分局提交《侵权处理请求》。惟由于 La Pharma 主要通过线上销售且在其登记地址不存放库存,执法机关未能取得足以固定证据的实物。

2024 年 11 月,案件出现法律转折: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商标审查中心发出通知,驳回 Laorganic 的异议,并据此为 刘玉英 于 2025 年 1 月核发第 525787 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

报复性措施与知识产权程序之滥用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刘玉英即发起一轮带有明显报复性质的法律攻势,借助并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意在对 **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合法分销网络施加最大压力。

  • 恐吓式停止侵警告函:Laorganic(韩国)的授权分销商相继收到来自刘玉英的“停止侵权及不得再销售”警告函,若继续经营“Foellie”产品,将面临法律后果。
  • 媒体下架要求删除广告与内容:向 YouTube 提交举报,要求删除涉及“Foellie”的 KOL/创作者内容,制造信息真空、扭曲消费者认知,并实质性削弱 Laorganic 的品牌声量与传播面。
  • 渠道挤压要求封禁抖音、ShopeeLazada 账号:单方向电商平台提交请求,要求下架或封禁已运营近十年的账号,切断分销网络的数字商业基础设施——致使沟通、订单处理与客户服务渠道遭到摧毁,并将消费者流量导向未经授权的来源。
  • 监管动员定向行政投:向越南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局提交请愿,进而促成该局向胡志明市市场监督分局发出 892/TMĐT-QL号公函,试图借助国家行政工具为施压行为“背书”,并扰乱对方正常经营秩序。
  • 身份不当挪用 搭建官方代理渠道:为攫取商业利益并误导消费者,刘玉英以本人名义注册抖音频道及 Shopee/Lazada 账户,公开使用“Foellie”徽标与 Laorganic 的整体品牌识别体系,并对外宣称系“官方渠道”,严重制造商品来源与渠道身份之混淆风险。
  • 谈判升级以天价出售:在广泛下架、经营停滞、销售人员被市场监管机关反复传唤等法律与心理高压下,**Laorganic(韩国)**被迫进入谈判,期望说服对方转让已注册之“FOELLIE”商标。刘玉英利用其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与 Laorganic 的弱势地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转让价。首轮谈判破裂后,其进一步升级前述法律手段,逼迫启动第二轮谈判。

上述一系列报复性行动,发生于河内市市场监督力量根据 Laorganic 的请求就产品上使用“Foellie”标构成著作权侵权所实施之击检查及对刘玉英的传唤之后;在此背景下,对方明知其并非该商标之真正权利人,且涉案商标进入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理程序。这些行为并非善意的权利维权,而是对程序的工具化利用:在市场上制造混淆、借平台下架机制牟取不当优势,并以行政压力谋求胁迫性利益。其结果是:竞争秩序被扭曲,Laorganic 的著作权与品牌识别受到侵害,数字商业环境的完整性遭受严重威胁。

抖音越南的纠正性措施

在持续投诉并经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交有力法律材料后,2025年8月25日,抖音越南发布正式回复:鉴于该事项具有“争议性质”,平台将暂停此前提出的全部下架请求,并恢复与 Laorganic 授权分销网络相关的所有内容及账号。该决定系在对《投诉》进行审慎审查后作出,属于必要的程序性调整;其一方面认了对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别独立审查的原则,另一方面纠正了近六个月卖家账号被暂停所产生的实际后果。从法律层面看,该举措释放出积极信号:平台已回归于恰当的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标准——尊重不同法律制度并行适用,维护合法权利人的市场准入,避免将内容下架机制异化为商业施压工具。

关于第525787“FOELLIE”标注册证的无效宣告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就以刘玉英名义注册之“FOELLIE”商标第525787号注册证作出无效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为《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第87.2条及第96条。该决定不仅终止了被用于商业胁迫的注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而且再次重申一项核心标准:标权须源于合法权属与诚信申请;带有恶意或不当动机之注册不予保护

案件要点

1. 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之滥用

《知识产权法》第198.5条(亦可作第198(5)款)设立了防止将知识产权“武器化”的关键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不仅具预防功能,亦为处理超出合法保护范围、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之故意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Foellie”案中,刘玉英之行为系以程序滥用操纵市场的典型。尽管权及相关权评估中心已作出明确结论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仍推进“FOELLIE”商标申请,并非为实现正当权益,而是为报复并向 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授权分销网络施压

  • 报复性而非保护性的执法策略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即对经过审查的授权分销商发动一系列威吓性法律行动——这些分销商已在越南市场投入大量资源。将知识产权作为进攻性武器而非用于保护正当利益,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之宗旨,体现为有意识地攫取境外企业既有投资成果。
  • 恶意申请 将商标程序异化为法律武器
    明知涉案标识并非其智力成果而仍申请注册“FOELLIE”,实质上将注册程序转化为不当据有的法律外衣。在严格适用“先申请原则”的体系下,此类恶意申请树立起虚假的法律壁,使受害方面临行政处置、经营停滞或非理性市场份额流失之风险。
  • 借助知识产权压制竞争之趋势
    “Foellie”争议并非普通品牌纠纷,而是对利用知识产权拆解并压制真正权利人及其分销体系之新近做法的警示。当知识产权被从“保护创造”转向“排除竞争者”时,法律体系本身即沦为被操纵之对象。若不及时识别并坚决纠正,势必侵蚀投资环境之信心 – 尤以在越南经营之境外企业为甚。

2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Tok)之误解与机械化处理所致的严重损害

基于刘玉英单方面请求ShopeeLazada TikTok相继对越南境内“Foellie”私处香氛产品之权分销商采取下架并停用账号的处置。此举系在 **Laorganic(韩国)**多次提交法律文件、且 KENFOX IP & Law Office已分别向前述平台正式提出《投诉》的情况下发生。

  • 著作为一谈
    按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标法制与著作权法制分别保护不同的客体。个体享有之商标权,并不当然赋予其以他人(Laorganic)名义在越南受著作权保护之徽标或应用美术作品上的使用权。混淆两种制度,等于扭曲越南法所承认的项独立权利的权属识别,并在争议处理上引发重大风险——尤其当一方为不当据有已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而故意申请商标之情形下。是以,平台对下架请求之处置或对权利主之认可,必须在厘清两种法律制度边界的前提下审慎作出,避免以“维权”之名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之实。
  • 背离其公开承诺的政策标准
    Shopee、Lazada 与 TikTok 等电商平台均在公开文件中宣示其“尊重并保护一切知识产权”。然而,在本案中,上述平台在对下架请求KENFOX IP & Law Office所提《投诉》之正当性进行最低限度法律审查之前,即对合法账号实施制裁,未能恪守其对规审查与权利平衡的自我承诺。

刘玉英及 ShopeeLazadaTikTok 等平台 Laorganic(大韩民国)及其在越南分销商造成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刘玉英将电商平台作为实施报复性措施之工具。ShopeeLazada TikTok仅基于其单方请求,即联合下架 Laorganic 授权之“Foellie”产品卖家账号,构成严重错误,并对相关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数字化市场环境下,电商平台之卖家账号不仅是交易工具,更属维系品牌在场、客户触达、营销活动与售后服务之核心商业基础设施。账号被移除直接导致:

  • 户沟通渠道被切断:企业失去对用户应、服务与关怀之能力,消费者信任随之受损。
  • 数字资产被抹除:既有之传素材、产品图片与正面评价等累积性数字资产遭到清空,长期沉淀之商誉受到严重侵害。
  • 应链与订单履行被扰乱:分销商无法履行订单,导致营业收入损失,并将消费者流量转移至未经授权渠道

未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当数字平台成为纵容侵权的媒介

尽管已接获通知并取得完整材料证明“Foellie”徽标系 **Laorganic(韩国)**享有著作权之作品,ShopeeLazada TikTok仍允许 刘玉英开设渠道并使用“Foellie”徽标,同时对 Laorganic 授权分销商的内容/账号实施移除措施。

此种处理方式非但失责,且在争议处置上引入偏见,观上助长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在收到 Laorganic 以法律文书为支撑的《投诉》后,平台之适当处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措施:暂缓制裁:在完成核实前,对授权分销商的账号/内容下架等制裁措施应予暂停槛式法律审查:对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与法律属性进行初步区分与评估,确定本案知识产权争议的恰当处理路径无明确侵权依据即恢复:在不存在明确且有据的侵权基础时,应恢复被移除之账号/内容;透明申诉与快速通道:设立明确、透明的内部申诉机制,配套加速处理时限,并指定法律联系人负责协调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作出销第525787“FOELLIE”标注册证的决定,标志着 Laorganic Co., Ltd.韩国)在夺回其品牌上的完全胜利,同时传递出越南法对标囤积与不当据有行为予以严厉规制的明确信号。

本次撤销体现了注册机关对前期差错的纠正性行使权:尽管此前异议曾被驳回,知识产权局仍对全案证据体系进行全面复核,并对出于恶意而获得的注册予以无效。其警示意义不言自明:先申请原则并不为恶意行为提供庇护,任何借程序之名谋取不当市场优势的做法均不应被容忍。

业伦理与法律责任角度观察,刘玉英在“Foellie”案件中的行为应受严厉谴责。其蓄意挟持法律程序以攫取品牌,给 Laorganic 及其分销网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与商誉受损,并动摇了对公平营商环境的信心。尽管此次法律胜利终结了长期的不当胁迫,但并不当然抹消 Laorganic 已遭受的后果。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98,Laorganic 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而导致的损害请求赔偿

除法律义务之外,公开且真诚的道歉,是刘玉英对其所致损害应当采取的最低限度的责任承担。“Foellie”之争在义得以伸张中落幕——这是合法权利人及其律师团队应得之胜。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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