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CNEAL vs. HAINOZAL:制止仿冒洗发水系列、强制销毁标签及印刷设备并阻止商标抢注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昆明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品牌(
),及其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处理一起仿冒包装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抢注案件。一家越南公司 ASEM VINA JSC 使用高度模仿 HAICNEAL 商业外观(trade dress / get-up)的包装生产并销售洗发水产品,并以“HAINOZAL”品牌(
) 投放市场。
由于“HAICNEAL”与“HAINOZAL”并无商标近似性,而 HAICNEAL 的外包装/标签亦未在越南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传统“商标侵权”思路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优势。我们立即将争议重心转向越南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派遣内部调查员进入 ASEM VINA 工厂现场取证,记录其大规模生产及储存侵权标签的证据,并同步发出详尽的停止侵权函及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交正式投诉。
IMOST 随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专家意见”。IPVN 出具官方意见,确认 ASEM VINA 的包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监管压力下,ASEM VINA 书面承认违法、正式致歉、披露侵权物料规模(数万米标签),并将所有侵权标签及 6 台印刷设备实际移交至我们客户在河内的办公室进行销毁处理。其后,IMOST 发布正式结论,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我们对 ASEM Co., Ltd. 提出的“HAINOZAL”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并最终被 IPVN 驳回。此“一揽子策略”效果显著:生产能力被拆解、侵权包装退出市场、潜在商标武器化风险被阻断,HAICNEAL 在越南的商业地位得到全面保护。
客户:
- Kunming Dihon Pharmaceutical Co., Ltd.(“DIHON”),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第05类)商标权利人;
-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DONG A”),越南 –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侵权方:
- Công ty Cổ phần ASEM VINA(“ASEM VINA” JSC),越南 – 生产及销售模仿 HAICNEAL 包装装潢的洗发水产品;
- Công ty TNHH ASEM(“ASEM Co., Ltd.”),越南 – 尝试在越南申请注册“HAINOZAL”(图形商标),用于第03类。
争议焦点:侵权方以“HAINOZAL”名义生产并准备销售仿冒洗发水,其包装与整体商业外观高度模仿 HAICNEAL,但未直接复制“HAICNEAL”文字标识本身。
| DIHON’s products / Genuine Own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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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EM VINA’s products / Infr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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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我们取得 ASEM VINA 的违法承认及书面道歉;
- 侵权方将所有侵权包装及 6 台印刷设备 交付销毁;
- 我们获得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出具的正式结论,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我们提交的商标异议使“HAINOZAL”商标申请被驳回,阻止了侵权方在越南“合法化”其仿冒品牌的企图。
2. 案件的法律难点
难点一:商标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近似混淆:DIHON的品牌为“HAICNEAL”,而侵权方使用“HAINOZAL”。根据越南商标审查与侵权判断标准,这两标识在结构、发音及整体外观上并不构成混淆性相似。换言之,我们无法简单以商标侵权为由提出维权主张——在法律上,两者差异足以否定传统混淆主张。
难点二:包装并未注册为外观设计:HAICNEAL 产品的包装盒、标签及整体商业外观(trade dress)并未单独在越南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无法依工业设计侵权为由提出执法请求。
本案正是高级模仿者惯用的策略:不直接复制商标,而是复制整体商业视觉识别体系 – 布局、配色、品牌视觉,而这些才是消费者真正识别的关键特征。
表面上看,DIHON 及其合作方 DONG A 处于不利地位。若我们仅依赖传统的商标侵权路径,执法力度将非常有限且极可能失败。此时,KENFOX 的专业能力得以凸显:我们重新界定问题侵权方复制的是客户的商业身份,而非商标文字本身。单纯依赖越南商标法无法制止该行为。
3. KENFOX 的策略与行动
我们通过四个协同步骤处理本案,旨在查明事实、正确构建法律论点,并同时消除现有与潜在风险。
(i)证据固定与市场情报收集:KENFOX并未基于假设行事,而是立即展开现场调查。我们派遣内部调查员直接前往 ASEM VINA 场所,以核实其经营规模与具体行为。调查确认 ASEM VINA 正在大规模生产“HAINOZAL”洗发水,并储存大量未使用的侵权标签与包装材料,准备投入使用。这证明其行为并非试制性质,而是全面商业化生产。
建立侵权规模至关重要 – 越南执法机关通常只有看到实质、广泛商业运营证据时才会迅速介入,而不仅仅依赖线上相似性。
我们不仅写文件 – 我们获取实物证据、量化侵权规模,迫使执法机关采取行动。
(ii) 法律定性:不正当竞争,而非单纯商标侵权:我们建议 DIHON 与 DONG A 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维权,而非仅依商标法提起争议。逻辑非常明确:即便“HAICNEAL”与“HAINOZAL”在商标上不构成混淆,但侵权方模仿 HAICNEAL的包装装潢用于相同药用洗发水,误导消费者关于来源并攫取 HAICNEAL 商誉,而越南法律将此类模仿商业外观视为不正当竞争。
实质论点:“你包装成我们的样子,是为了借用我们的声誉与市场信任”.
这一更广阔的法律框架打开了更有力的监管执法大门。
我们深谙越南不正当竞争法,可在未注册外观情况下保护 trade dress 与市场商誉。
(iii) 双轨执法:警告 + 升级处理:我们采取复合压力机制,而非单一法律要求。
- 停止侵权函(C&D):我们向 ASEM VINA 递交正式 C&D,附带HAICNEAL 与 HAINOZAL 包装对比证据,引用相关不正当竞争条款,并警示越南法律下可能适用行政处罚。该函既是正式法律通知(对未来责任关键),亦起心理震慑作用。
- 向 IMOST 提起监管投诉:发送 C&D后,我们立即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交正式投诉,强调该行为已进入政府监管视野,不配合将直接触发行政后果。
- 促成 IPVN 出具专家意见:在我们的请求下,IMOST 正式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发表技术意见。IPVN 出具正式函件,确认 ASEM VINA 的 HAICNEAL 风格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举将我们的指控转化为国家权威背书结论,使侵权方无法以“只是风格相似”狡辩。
我们协调监管机关行动,使知识产权局与执法部门共同施压,确保侵权方无路可逃。
(iv) 平行商标防御:消灭未来威胁:在不正当竞争调查进行期间,关联公司 ASEM Co., Ltd. 尝试通过申请注册“HAINOZAL”(
)来巩固其地位。若获准注册,该商标未来可能用于攻击 DIHON 在越南的合法“HAICNEAL”销售,典型的“恶意商标抢注/反向侵权”策略。
KENFOX 迅速行动,针对 ASEM Co., Ltd. 提交正式异议。我们并未只依赖较弱的商标近似论证,而是以不正当竞争与恶意模仿商业外观为核心理由提出异议。IPVN 随后通知 ASEM 并要求其答辩,最终 IPVN 支持我们的异议并驳回“HAINOZAL”注册申请。
通过这一举措,我们不仅制止了当前仿冒行为,还提前摧毁侵权方未来试图合法化与武器化其仿冒品牌的路径。
我们提供端到端保护:今天拔掉侵权产品,明天封死法律反攻渠道。
4. 结果 / 影响
(a) 违法承认与道歉:在收到我们的停止侵权函及面对不断升级的监管行动后,ASEM VINA 正式作出书面回应。在该函中,公司明确承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就侵犯 DIHON 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利益向我方正式致歉。此类书面违法承认在实践中极为罕见,不仅为未来可能的损害赔偿请求提供强有力依据,也对潜在模仿者形成强大威慑。
(b) 量化侵权规模:在该书面回复中,ASEM VINA 披露了完整的侵权生产规模,确认工厂内已大量印刷并储备未使用的“HAINOZAL”标签与包装材料,并提供了卷数、尺寸及打印面积(平方米)等详细数据。如此详尽的披露证明该侵权行为非偶发或无意行为,而是有组织的批量生产。
(c) 实物交付与销毁:ASEM VINA 授权代表 Mr. Nguyễn Văn Tiệp 亲自将所有侵权标签及六台印刷设备送至我方客户在河内的代表处予以销毁。这不仅是书面承诺 – 而是实质性消灭侵权方生产能力。对于大多数权利人而言,这代表理想的执法结果:不仅制止销售,还从源头阻止未来再生产仿冒包装。
(d) IMOST 出具官方执法结论: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发布正式《结论记录》,认定 ASEM VINA 在越南不正当竞争框架下侵犯了 DIHON 的权益。此结果形成国家确认的侵权事实记录,对未来重犯行为可直接升级处罚,同时向同类行业企业释放明确威慑信号。
(e) 商标申请被驳回:在我们的异议行动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最终驳回 ASEM Co., Ltd. 提出的第03类“HAINOZAL”商标申请。此举彻底防止侵权方未来利用该商标反向攻击 DIHON 的“HAICNEAL”在越南的合法营销与销售,也确保 DONG A 能继续安心经营 HAICNEAL 品牌,无需面对“恶意抢注”产生的市场阻碍。
商业影响:
本案取得了全方位胜利:
- “HAINOZAL”仿制产品及包装完全退出市场;
- 侵权方生产能力被彻底摧毁;
- “HAINOZAL”商标注册企图被阻断;
- HAICNEAL 及其越南合作伙伴 DONG A 的市场地位得到全面巩固与保护。
5. 本案所证明的 KENFOX 能力
- 即便商标相似性不足,我们仍能成功执法:“HAICNEAL” 与 “HAINOZAL” 在传统商标分析下并不构成混淆,但我们仍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成功阻止仿冒行为。
- 我们保护商业外观与市场识别,而不仅是注册文字商标:即便 HAICNEAL 包装未注册为工业外观设计,我们仍促使 VNIPO(IPVN) 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模仿该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 我们快速创造执法压力,而非仅做文书工作:我们将紧急停止侵权函(C&D)与立即向 IMOST 升级投诉相结合,同时形成民事压力与国家监管压力。
- 我们迫使对方采取实质整改措施:侵权方移交并销毁所有侵权标签及六台印刷设备,实现生产能力的实质性“清除”。
- 我们同时打击当前与未来威胁:在制止现有侵权的同时,我们还对 HAINOZAL 商标提出异议并成功驳回申请,阻断侵权方将仿冒包装合法化并反向攻击正牌品牌的路线。
- 我们获得可执行的主管机关定性:我们促使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发布正式结论,认定 ASEM VINA 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客户取得国家级侵权记录证据。
这非常罕见。大多数律所可能只会说:“我们发了警告函”.我们则可以说:“我们摧毁了标签链条,销毁了机器,并让国家机关正式认定你是不正当竞争者”.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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