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执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五大启示
消费者总是倾向于选择具有精致且美观设计的产品,因为外观设计能够与消费者建立情感联系,并为产品增加附加价值。因此,在越南的许多领域中,抄袭和模仿他人外观设计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此外,对产品设计进行知识产权(“IP”)保护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能提升其品牌独特性在消费者眼中的价值感,而且在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激增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关键。
基于以下案例,我们总结出五大关键启示,供权利人在决定是否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参考。
案情背景
2018年,PIAGGIO公司以其在越南获得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号第20652号为依据,向越南“DETECH科技发展支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ETECH”)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在越南市场制造并销售电动车辆,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detechmotor.com.vn/vn-vi/san-pham/chi-tiet/espero-vs-do/2045.html)上对该电动车进行广告宣传。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电动车外观设计与专利号第20652号所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差异。
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购买了涉案电动车样品,并通过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文件。随后,PIAGGIO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侵权鉴定意见书。VIPRI最终作出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2018年,PIAGGIO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销毁侵权因素;
- 赔偿损失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
- 支付聘请律师费用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
- 在当地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判令DETECH停止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 判令DETECH向PIAGGIO支付律师费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并补偿其他费用,包括购买电动车样品用于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盾(约合315美元),以及向PIAGGIO支付的费用6,397,500越盾(约合280美元);
- PIAGGIO撤回对DETECH提出的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的赔偿请求,撤回原因不明。
核心要点
1. 越南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途径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根据侵权的性质与严重程度,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权。若侵权产品或假冒产品系经进口进入越南,权利人亦可考虑采取边境控制措施,对入境货物进行监管,并在发现假冒产品时由海关予以扣押。
在越南,外观设计权可通过行政程序(例如:向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科技部监察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民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加以执行。但应注意,刑事途径在法律上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尚未被广泛使用,主要因权利人普遍认为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缺乏经验。然而,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因为其可提供行政途径无法获得的独特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合理律师费补偿等。
2. 公证人证据文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若缺乏公证人证据文书(Bailiff’s Witness document),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样品可能被法院拒绝采纳为合法证据,从而导致PIAGGIO的侵权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在越南的民事诉讼中,通过公证服务固定侵权证据至关重要,唯有如此,调查所收集的侵权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且可采。
所谓“证据标题”(Title of Evidence)或“公证人证据文书”,系载明事实的文件,可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提交法院,亦可用于证明交易行为的合法进行,或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内容通常涵盖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事实。
3.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的专家意见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科学与技术部,是被认可的工业产权侵权鉴定机构,具备出具涉及专利、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领域专家意见的资质。权利人可向VIPRI申请:(i)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评估相似性;(iii)认定侵权要素;(iv)认定损害数额。
但目前受制于人力资源,VIPRI仅接受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与商标的鉴定申请,并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问题出具意见。
VIPRI的鉴定意见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若VIPRI意见支持权利人,则该意见亦可提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海关等),成为行政执法机构是否采取行动(如实施突击检查、罚款、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等)的重要参考。虽然该意见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具有高度说服力。
4. 越南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诉状中,原告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选择撤回该项请求。
在越南法院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难度。要获赔,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实际且直接遭受损害,如财产损失、收入或利润减少、商业机会丧失,或为防止和补救损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等证据必须清楚、合法,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践表明,大多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未能证明属于侵权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遭法院驳回。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有限。
5. 律师费补偿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除损害赔偿外,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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