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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越南注册:是否仍可进行著作权侵权鉴定?

一件在外国创作并登记取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越南遭到未经授权的复制。著作权人持有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从未在越南版权局办理登记。那么,在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之前,是否必须先在越南登记著作权?

根据越南著作权保护中心的观点,答案是:不一定。这一结论并不仅仅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单化处理,更反映出越南知识产权(IP)执法理念正在发生的重要转变——从依赖国内权利证书的思维,逐步转向关注权利产生的法律基础以及证据的质量。

1. 著作权侵权鉴定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范围、价值与实践应用

与商标或工业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范围通常通过权利证书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因此,著作权往往被视为一种“无形、难以衡量且难以执法”的资产。

当争议发生时,执法机关需要处理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问题:

  • 该作品是否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原创性
  • 哪些要素属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哪些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
  •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实际复制了该作品,还是仅仅因巧合而独立创作出类似作品?
  • 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情形?

著作权鉴定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技术与法律结论,并为主管机关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专业依据。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92条(经《第134/2026/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著作权鉴定包括确定著作权产生的依据、识别侵权要素、评估相同或相似特征,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越南版权局下属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信息与转让中心的统计数据,已公开的鉴定案件中,超过90%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包括标识、包装以及品牌视觉识别设计。因此,著作权侵权鉴定已成为企业保护商业资产的直接工具,而不仅仅是解决纯粹学术或理论争议的机制。

2. 根本区别:登记并不产生著作权

要理解为什么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被接受,有必要回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根本区别。

权利产生机制
工业产权

(商标、专利、工业设计)

著作权

(文学、艺术作品等)

  • 权利通常以登记为基础。
  • 保护受地域性原则支配。
  • 在外国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越南获得保护
  • 权利在作品创作并固定后自动产生。
  • 登记并非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强制性前提(《知识产权法》第49.2条)。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1条,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一定有形形式表达时自动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创设著作权;其作用在于记录相关信息,并在发生争议时为权利主张提供证据上的优势。

因此,对于著作权而言,关键问题并不是:“该作品是否已在越南登记?”而是:著作权是否已经依法产生?申请人能否证明其作为著作权人和/或作者的身份?被审查的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著作权侵权

3. 《伯尔尼公约》与外国证据的法律边界

越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建立在三项基本原则之上: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享有与本国作者作品同等的保护。
  • 自动保护(Automatic Protection):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不以履行任何形式手续为条件,例如登记或交存。
  • 保护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Protection):在请求保护的国家所获得的保护独立于作品来源国的保护状态。

但是,《伯尔尼公约》并不会创设一份“全球著作权证书”。任何发生在越南的行为,仍须依据越南法律进行审查,包括权利产生的依据、保护范围以及相关侵权行为。

因此,从法律上更准确的理解是: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会自动在越南“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越南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该证书可以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著作权的存在、作品的创作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人身份。

如果要求外国权利人在越南重新登记作品,才能允许其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那么登记程序实际上就会成为一种“间接的执法条件”,这将与《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相悖。

4.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法律价值与局限

鉴定机构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著作权侵权鉴定,是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然而,权利人仍应保持合理预期。该文件是一个起点,而不是最终结论。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帮助证明:

  • 截至登记日作品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
  • 与作品创作或发表相关的时间节点。
  • 证书所列人员作为名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初步身份。

外国登记证书不会自动证明:

  • 该作品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
  • 著作权所有权持续有效,包括截至申请鉴定之日相关权利是否已经转让、受到争议或以其他方式发生变化。
  • 作品的原创性,即证书所列人员是否真正独立创作了该作品,还是从第三方复制而来。
  •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接触过该作品,以及是否实际发生未经授权的复制。
  • 相关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侵权要素。

重要提示:如果证书所列人员是法人(作为著作权人),鉴定材料应补充能够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情况的权利链,例如劳动合同、工作委托/任务分配协议、著作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5. 未登记作品的鉴定与保护:法律依据及权利人的可选路径

如果一件作品从未在越南或外国登记,但在越南遭到侵权,该如何处理?这将更加全面地检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

  •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5条:对于未登记权利,其保护客体的认定依据证明权利产生基础的文件、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推定。
  •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77.2条:未登记权利的权利人身份,可以通过载有作者姓名的作品原件/复制件、证明作品创作、发表或发行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101条:著作权鉴定申请材料必须包括“证明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文件”,并未将著作权登记证书限定为唯一证明材料。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缺少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构成拒绝受理著作权鉴定申请的绝对障碍。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这张“纸”,而在于证明作品创作和权属的证据链是否可靠、一致且具有逻辑连续性。

6. 未登记或在外国登记的作品:著作权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在没有越南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为了使著作权鉴定申请能够顺利受理和处理,企业应准备五类核心证据。

著作权证据材料
1. 创作与固定证据

  • 原始设计文件(.ai、.psd、.cad等)、源代码和元数据。
  • 初步草图以及按时间顺序形成的修改版本,以反映作品的发展过程。
  • 创作过程中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工作沟通记录。
2. 作者身份与著作权所有权证据

  • 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协议,以及相关职位或工作职责说明。
  • 验收记录、付款记录以及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的文件。
  • 直接创作该作品的作者所作的声明或陈述。
3. 首次发表或公开证据

  • 出版物、目录、网站文章和社交媒体帖子,以及可识别的时间戳。
  • 参加展览会、贸易展会或产品发布活动的记录。
4. 原创性证据

  • 证明该作品与既有的、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作品或材料之间存在创作差异的文件。
5. 侵权行为与接触可能性证据

  • 由司法执行官/执达员制作或认证、记录线上或实体市场侵权行为的文件。
  • 从市场收集的样品或实物。
  • 证明被指控侵权方此前有机会接触原作品的证据,例如既往商业关系、参加同一贸易展会、网站访问记录或其他相关情形。

程序提示:在外国制作或签发的文件,应根据具体受理机关的要求进行翻译并办理公证/认证;如有要求,还应提前准备领事认证方案。

结语

越南著作权鉴定机构扩大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被视为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该机制有助于国际企业更加高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降低行政成本,并减少紧急执法情形下的时间延误。

但是,即使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和技术价值,其仍只是主管国家机关(例如法院、市场监管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可以考虑的一项证据来源。权利人因此不应将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视为提供绝对保护的工具。其真正价值在于建立系统的证据管理策略:从作品创作之初即保存创作资料,建立完整且严谨的合同权利链,并主动与越南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法律上获得认可的权利转化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执法工具。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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