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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7 DAYZ” / “7 DAYS PREMIUM MENWEAR & 图形”商标的异议:越南商标保护的五个启示

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中,对“借鉴”创意并以风格化细节作为伪装的在后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始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品牌标识的保护不仅限于单纯的名称注册;这是一场旨在捍卫消费者心智中“认知区域”的战略博弈。在此背景下,成功阻止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的案例揭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一份有效的异议案卷必须建立在将有关标志及指定商品/服务近似性的法律分析,与品牌在市场上如何被认知、记忆及竞争的实际评估严格结合的基础之上。

件背景

PARKSON PRIVATE LABEL SDN BHD (PARKSON) 是马来西亚金狮集团 (Lion Group) 的子公司,主要经营时尚商品的销售和零售,同时提供专业设计服务。

2018年,PARKSON提交了第4-2018-35908号商标申请 (Trademark 7DAYZ of PARKSON PRIVATE LABEL SDN BHD, application No 4-2018-35908),就第03、14、20、25及35类商品和服务寻求保护 – 其中包括第25类的服装相关产品以及第35类的相关零售、广告和商业管理服务。

随后,第三方 Duong Thanh Quang 提交了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 (Trademark 7 DAYZ PREMIUM MENWEAR of Dương Thanh Quang, application No 4-2023-36026),该商标由风格化的数字“7”与文字元素“DAYZ”结合而成,下方配有补充性短语“PREMIUM MENWEAR”(高级男装)。该申请就第25类和第35类商品和服务寻求注册 – 包括服装、鞋类、帽类、腰带、领带、袜子,以及零售推销和在线广告服务。在同一商业领域出现涵盖与在先申请相同或高度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在后标志,引发了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不仅涉及优先权的确认,还涉及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针对此风险,2024年3月27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提交了第PĐ4-2024-00266号异议通知书,请求驳回对第4-2023-36026号申请的保护。该异议理由建立在两个关键的法律基础之上:

  • 第一,混淆的可能性: 经对其整体结构、语音发音、视觉外观以及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该在后申请的标志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此,它不满足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
  • 第二,申请在先原则: 第4-2018-35908号商标申请于2018年提交,显著早于2023年提交的第4-2023-36026号申请。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0.2条明确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该在后标志因与在先申请产生的优先权相冲突,不具备获得保护的资格。

2026年3月4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下发了第29094/SHTT-NH号通知,受理了 KENFOX 代表 PARKSON PRIVATE LABEL SDN BHD 提交的异议,并宣布拟驳回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的保护。

心法律要点 (Key Legal Takeaways)

本案为在越南建立和保护品牌的权利人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1. 请日即法律优势应从一开始就确保取得:

在越南,商标注册制度实行“申请在先” (first-to-file) 原则。在先提交的申请——即使尚未获准注册发证- 亦可构成对抗相冲突的在后商标申请的有效法律障碍。这确立了一项明确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品牌战略确定后尽早提交注册申请,而非等到产品投放市场后再行申请。

  1. 表面的视觉改动不足以产生充分的法律区分度:

如果核心显著要素(即确立商标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样,那么增加风格化的图形元素、改变字体排版或包含诸如“premium menswear”(高级男装)等描述性短语,都不能使在后提交的商标免受驳回风险。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是基于整体印象来评估近似性,而非对孤立细节进行碎片化比对。

  1. 标异议是一项主动工具,而不仅仅是防御措施:

通过异议程序进行早期干预,有助于防止存在瑕疵的商标获准注册,从而避免在后期阶段发生更为复杂和昂贵的纠纷。与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相比,针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本质上更为艰难且耗时。

  1. 须从法律和商业双重角度分析商品/务的重叠情况:

除了根据《尼斯分类》 (Nice Classification) 进行严格比对之外,审查机构还会严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实际、客观联系 – 包括重叠的分销渠道、目标消费群体以及供应链。

  1. 标监测系统是保护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案之所以得到及时处理,完全是因为权利人在法定异议期 (statutory opposition period) 内发现了相冲突的申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机制,定期监测新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 – 特别是在与其核心业务领域直接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中。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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