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案例研究

在越南寻求外观设计保护的主要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外观设计对于任何依赖产品外观以吸引消费者、诱导潜在买家在众多竞争产品中选择其产品的制造商而言,都是一项极具价值的工具。因此,可受外观设计保护的特征既可以单纯作为一种美学上的吸引手段使用,也可以作为区分产品的方式,帮助其在大量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 打击外观设计侵权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外观设计注册可防止他人生产相同产品,或生产在“有见识的普通消费者”看来未能产生不同整体视觉印象的产品。因此,将外观设计纳入您的知识产权组合,可立即对抗那些往往仅复制模仿产品的“低智”仿冒者。 1. 可授予专利权与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特定外观,包括其三维形状、线条、色彩,或这些要素的组合。但在越南,并非所有的外观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下外观不具备专利性: 由产品的技术特征所决定的外观; 民用或工业建筑物的外观,但可单独使用或组装成建筑物(如商店、售货亭、移动房屋或类似产品)的独立部分或模块的外观除外; 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外观(指通过普通方式由任何消费者使用产品时不可见的外观,但不包括维修或修理过程中的情况); 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的外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在越南,如何界定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 “产品”是指通过工业或手工方法制造的物品、装置、设备、交通工具,或其用于组装或集成的零部件,该等产品应当具有明确的结构和功能,并可单独流通。因此,图形用户界面、字体、图标不属于“产品”的定义范围。同样,不能单独流通的“图案”亦不具备专利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包含某一图案的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基于上述“产品”的定义,那些属于整体产品的一部分、无法与整体产品分离,或仅能通过破坏整体产品才能分离的部分,并不具备专利性,因为该“部分”无法单独流通。然而,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仍接受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主张),其可基于在外国提交的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 越南法律并未对二维外观设计作出明确界定。但只要符合“产品”的标准,二维设计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例如标签、丝带、花边、织物或非常薄的“片材”等形式,均可视为二维外观设计。 2. 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 理解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对于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至关重要。凡是显著/易于记忆、且对识别某一外观设计并将其与同类产品的另一外观设计相区分具有必要性和充分性的特征,均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 “同类产品”是指用途或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一个完整产品与用于组装或构成该完整产品的零部件,被视为不同类型的产品。若两个外观设计用于同类产品,并且其主要造型特征的集合相同,则被认为“不具显著区别”。 主要或非主要? 颜色是否构成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其答案因情况而异。对于三维设计,颜色一般不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但对于包装或二维设计而言,表面装饰性特征是重要吸引力时,某种颜色的装饰组合能够向消费者传达审美印象,则可被认定为主要造型特征。 尺寸方面,对于二维设计(如织物、纸张上的装饰线条间距),该间距被视为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但对于包含该设计的产品而言,仅通过放大或缩小比例所引起的整体尺寸变化,并不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 材质方面,制造体现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 3. 外观设计的一致性要求 未能满足一致性要求(即统一性要求),将导致外观设计申请被拒绝授予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被视为符合一致性要求: 申请请求保护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请求保护一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该组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均具有相应的外观设计; 申请请求保护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一项或数项变体,该等变体必须以第一项变体作为基本变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外观设计的各项变体之间不得与基本变体或彼此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份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的各实施例必须具备单一的总体构思,且不得存在显著差异。在实践中,外观设计申请的一致性认定通常依具体情况而定,并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将若干设计拆分为分案申请;与此同时,也存在审查员要求将原本分开提交的设计合并为一件申请的情况。 4. 外观设计申请中若干重要文件的要求 [i] 外观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  外观设计说明书必须符合《2023年第23号通告》(23/2023/TT-BKHCN)的规定。基本内容应包括:外观设计名称、产品使用领域、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如有)、照片/图样目录、外观设计的造型特征以揭示该设计的实质、新颖特征的说明,以及权利要求。 [ii] 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样: 申请人通常须提交外观设计的 4 套照片或 4 套图样。一套完整的照片/图样通常应包括透视图及六个基本视图(正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且须保持比例一致、方向一致,并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对于包装类外观设计,仅提交一个视图即可被接受;二维外观设计同理。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照片/图样必须清晰、界限明确;图样必须使用连续不断的实线表示;照片或图样的背景应为单一色调,并与所涉外观设计形成对比。 [iii] 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商标: 若外观设计中包含商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如存在缺乏合法使用的证据,申请人将被要求删除该商标。 5. 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外观设计申请可能基于以下理由被拒绝保护: 不符合外观设计保护条件:该设计未满足外观设计的定义。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可能会因该理由而被质疑。 图样/照片的问题:主要理由包括设计图样质量较差;比例不一致,例如直接拍摄完成品的照片与所提交图样的比例不符。 其他理由: 外观设计未满足专利性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 优先权外观设计申请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外观设计申请未满足设计一致性要求; 外观设计申请未遵循“先申请”原则; 外观设计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 6. 在越南对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与执行 [i] 授予待审外观设计申请的临时权利 在越南,若外观设计申请人发现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正被他人未经合法在先使用权而用于商业目的,该申请人可书面通知该使用人,告知其已提交外观设计申请。通知书应明确列明申请日及该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的公布日,以便使用人决定终止或继续使用。 若被通知人仍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则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该外观设计权人有权要求该使用人支付相当于该外观设计在相关使用范围和期间的许可使用费的赔偿。 [ii] 针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执法途径在越南,外观设计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寻求救济:(i) 行政执法措施;(ii) 民事诉讼程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救济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新品发布:如何防止产品设计被“盗窃”? 在越南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成功异议的关键要点 New product launch: How to keep your product design from being “stolen”? Industrial Design Related Matters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for products under the Hague System –...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执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五大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消费者总是倾向于选择具有精致且美观设计的产品,因为外观设计能够与消费者建立情感联系,并为产品增加附加价值。因此,在越南的许多领域中,抄袭和模仿他人外观设计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此外,对产品设计进行知识产权(“IP”)保护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能提升其品牌独特性在消费者眼中的价值感,而且在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激增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关键。 基于以下案例,我们总结出五大关键启示,供权利人在决定是否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参考。 案情背景 2018年,PIAGGIO公司以其在越南获得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号第20652号为依据,向越南“DETECH科技发展支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ETECH”)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在越南市场制造并销售电动车辆,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detechmotor.com.vn/vn-vi/san-pham/chi-tiet/espero-vs-do/2045.html)上对该电动车进行广告宣传。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电动车外观设计与专利号第20652号所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差异。 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购买了涉案电动车样品,并通过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文件。随后,PIAGGIO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侵权鉴定意见书。VIPRI最终作出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2018年,PIAGGIO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侵权因素; 赔偿损失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聘请律师费用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停止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判令DETECH向PIAGGIO支付律师费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并补偿其他费用,包括购买电动车样品用于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盾(约合315美元),以及向PIAGGIO支付的费用6,397,500越盾(约合280美元); PIAGGIO撤回对DETECH提出的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的赔偿请求,撤回原因不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1. 越南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途径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根据侵权的性质与严重程度,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权。若侵权产品或假冒产品系经进口进入越南,权利人亦可考虑采取边境控制措施,对入境货物进行监管,并在发现假冒产品时由海关予以扣押。 在越南,外观设计权可通过行政程序(例如:向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科技部监察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民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加以执行。但应注意,刑事途径在法律上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尚未被广泛使用,主要因权利人普遍认为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缺乏经验。然而,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因为其可提供行政途径无法获得的独特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合理律师费补偿等。 2. 公证人证据文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若缺乏公证人证据文书(Bailiff’s Witness document),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样品可能被法院拒绝采纳为合法证据,从而导致PIAGGIO的侵权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在越南的民事诉讼中,通过公证服务固定侵权证据至关重要,唯有如此,调查所收集的侵权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且可采。 所谓“证据标题”(Title of Evidence)或“公证人证据文书”,系载明事实的文件,可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提交法院,亦可用于证明交易行为的合法进行,或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内容通常涵盖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事实。 3.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的专家意见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科学与技术部,是被认可的工业产权侵权鉴定机构,具备出具涉及专利、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领域专家意见的资质。权利人可向VIPRI申请:(i)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评估相似性;(iii)认定侵权要素;(iv)认定损害数额。 但目前受制于人力资源,VIPRI仅接受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与商标的鉴定申请,并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问题出具意见。 VIPRI的鉴定意见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若VIPRI意见支持权利人,则该意见亦可提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海关等),成为行政执法机构是否采取行动(如实施突击检查、罚款、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等)的重要参考。虽然该意见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具有高度说服力。 4. 越南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诉状中,原告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选择撤回该项请求。 在越南法院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难度。要获赔,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实际且直接遭受损害,如财产损失、收入或利润减少、商业机会丧失,或为防止和补救损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等证据必须清楚、合法,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践表明,大多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未能证明属于侵权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遭法院驳回。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有限。 5. 律师费补偿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除损害赔偿外,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老挝商标执法:高风险地区的明智策略 “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柬埔寨商标驳回案例分享:看KENFOX 如何成功应对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Measures To Deal With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Rules of evidence to win IP infringement cases in Vietnam Registering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6 Mistakes to Avoid and Secrets to Successful Registration Opposing an Industrial Design Application in Vietnam: What secrets to Successful Opposition?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Continue reading

Binh Minh 与 Binh Minh Viet 一案:有哪些宝贵的经验可以借鉴?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大多数人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家意见”(即“评估结论”)是具有决定性的“黄金标准”,为公正的司法判决提供了最可靠的科学依据。   然而,近期塑料巨头 Binh Minh 与后起之秀 Binh Minh Viet 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却对这一假设提出了挑战,引发了许多人的深思:当顶级专业评估机构的“侵权”结论被法院视为“仅供参考”时,会发生什么? 权利人如此信赖的专家“盾牌”,是否正在法庭上失去其固有的价值?   Binh Minh Plastics JSC 和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 之间的诉讼是这种复杂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尽管持有 VIPRI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 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Binh Minh Plastics 在法庭上却屡遭挫折。   为什么一个看似“一目了然”的案件会以如此出人意料的方式展开? 当法院有效地“搁置”专家意见——一种在越南被广泛认可的证据形式——时,其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 结合本案提供实用的分析和见解,供权利人在制定有效的越南商标保护策略时参考。   1. 背景 根据法庭记录,成立于 1977 年的 Binh Minh Plastics JSC(原告)是包括“ỐNG NHỰA BÌNH MINH”和“BM Plasco NHỰA BÌNH MINH”在内的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这些商标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的第 180399 , 号 、第 180400 (), 号 和第, 73870 () 号 商标注册证的保护。   U发现成立于 2025 年的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被告)在其公司名称 以及 PVC 塑料管产品、包装、招牌和其他商业材料上使用标志“ ”、“BÌNH MINH VIỆT”和“NHỰA BÌNH MINH VIỆT”后,Binh Minh Plastics JSC 采取了非常有条理的行动。 “” “”. 调查: 原告调查并收集了被告在其 PVC 塑料管、包装、标牌和其他商业媒介上使用其公司名称以及标志“BÌNH MINH VIỆT”和“NHỰA BÌNH MINH VIỆT”的证据。   ...

Continue reading

克服在越南注册国际指定被拒绝的问题- 困难但永不放弃

如何克服在国际商标注册( ITC )中指定的意图拒绝保护的通知 越南?为了确保您的商标在越南受到保护,需要采取哪些步骤?近年来,由于工艺简单方便,大大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此越来越受欢迎。然而,这个过程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KENFOX IP & LAW OFFICE通过应用各种法律措施和程序,帮助客户克服拒绝指定越南国际注册的意图。 1. 背景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网址: https://www.danzi.cn/ )总部位于广州 中国广东省的市专门生产和分销个人护理领域的产品,如香水、化妆品和其他个人卫生用品。该公司已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第1175364号(“ ”) 适用于第 03 组中指定的产品和货物 越南。知识产权部( NOIP )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通知,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拟驳回根据《商标注册证》第03类产品和商品引用在先注册商标“DAN”第24666号作为拒绝(“优先拒绝”)的参考。 2. 行动 提交 NOIP 打算拒绝的投诉通知:深入分析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和参考商标之间的差异,以及已提供的类似先例,以请求 NOIP 撤销拒绝通知。   品牌 国际商标注册号1175364 根据注册证书第24666号控制商标 第03组 头发油水;清洁剂; 清洁准备工作;抛光剂;砂纸;香水;牙膏;化妆品;点燃香;宠物香波   洗发水, 肥皂、洗衣粉 作出第1175364号国际注册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申诉,继续作出驳回决定(二次驳回),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要求。关于第 74.2(e) 条。 向科技部提交投诉(科技部) :不同意NOIP的拒绝决定,我们向科技部提交了投诉,提供了详细信息。 分析 关于之间的区别 两个商标,强调这些商标彼此完全可区分,并且将商标分成不同的部分是为了审查以得出后提交的商标相似到足以造成损害的结论。 没有从角度来定位/判断 消费者不适合。 3. 结果 科技部组织对话会解决投诉。参与本次对话的各方包括作为负责解决投诉的国家机构的科技部、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办公室、 作为工业产权代表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和知识产权部作为 被投诉的人。 在对话中,我们重申了原诉状中提出的论点。主要论据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对照商标在结构、形象、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DANZ”只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两个商标整体上完全具有区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线商标数据库检索,我们提供补充信息, “ DAN”商标(含有“DAN”元素的商标)也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接受 以不同所有者的名义注册。这说明这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因素。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 评估品牌的整体,而不是仅仅关注单个元素。根据所提供的论点和证据,我们确认两个品牌的产品不存在原产地混淆的风险(风险)。 对话会结束后,科学技术部认为KENFOX提供的论点和证据合理、有说服力,因此取消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查员结论,撤销驳回决定 并接受标签保护 "” 根据越南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国际注册号1175364。 4、注意事项: [i]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经验: 不可否认,克服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拒绝商标保护的意图并不容易,尤其是在第一投诉继续被驳回的情况下。克服注册商标被驳回的诸多原因,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的丰富经验。此案需要 KENFOX 律师团队付出大量的努力、技巧和专业知识。我们清楚地了解要成功对 NOIP 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需要关注的要点,特别是在第二次申诉已提交给科技部的情况下。 [ii] 越南的商标评估做法:将商标的一部分与先前的商标进行比较是一种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将标记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检查,并得出比较部分与前一个标记非常相似的结论,特别是当前一个标记是 短(即单音节)标签是不完整、不公平且不准确的。 这样的比较是蹩脚的。然而,分割申请注册的商标来评估注册的可能性在越南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做法。将商标分成单独的部分来评估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而不考虑整个商标(构成商标的要素),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混乱的可能性。可见,必须综合评估混淆的可能性,考虑与案件背景相关的所有因素。 [iii]投诉权:当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投诉被驳回时,申请人仍然有权向科学技术部提出法定投诉。越南实行两级投诉制度。因此,如果提出投诉 如果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第一次申诉”)不成功,申请人有权继续提交申请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级机关——“二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iv] 科技部的对话和投诉解决:对话会议是科技部投诉解决过程中的常见程序。这一程序使投诉人和代表被投诉方的 NOIP 有机会直接向该部表达其观点。这个过程要求特别高,并且可能变得相当复杂,涉及深入的讨论。因此,认真准备并花时间参与对话非常重要,以确保投诉的陈述清晰、令人信服,从而促使科技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