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下著名姓名的保护:来自尤塞恩·博尔特(Usain Bolt)案件与越南实务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Bolt”)在中国成功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案件,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如何认定并保护著名个人姓名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即使该姓名在中国尚无商标注册。CNIPA 的这一裁定为外国正牌商标权利人树立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先例:即便未在中国正式注册商标,只要个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姓名与其身份存在紧密关联,仍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CNIPA 的审查并未仅限于文字元素“BOLT”,而是综合考虑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该图形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高度相似。这体现了 CNIPA 在识别不正当“搭便车”利用个人形象与声誉行为方面的敏锐性与前瞻性。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该案件发生在越南——一个当前商标审查实践仍严重倾向于“先申请先得”原则的国家——那么,一个未在越南注册商标的外国权利人是否有可能获得类似结果?还是会陷入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审级的法律争议,且结果难以预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尤塞恩·博尔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进行了对比评述。旨在协助正牌商标权利人制定有效的商标保护战略,在开拓本地区最具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市场之一时,有效规避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商标异议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出的进步性裁定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以下简称“异议人”)依据其姓名权利,对福建维多利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第43691032 () 号第12类商标申请(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CNIPA”)作出决定,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CNIPA 在其决定中指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系著名牙买加田径运动员,曾多次打破男子短跑项目的世界纪录。作为奥运会冠军,‘Bolt’一词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广泛为公众所熟知。鉴于中国公众普遍以姓氏称呼外国人,可以认定,在相关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已与异议人形成唯一且特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理应对此有认知。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组成与异议人姓名中的英文部分‘Bolt’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该词作为商标,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意图,该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 CNIPA 的这一裁定体现了对著名个人姓名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性与平衡性。尽管异议人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在中国尚无相关商标注册,CNIPA 仍基于其国际声誉以及公众对“Bolt”姓名与异议人之间紧密联系的认知,接受了本次异议请求。 CNIPA 在审查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 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关联度: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一词已与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建立了强烈、独特且广泛的对应关系。 潜在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恶意意图: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图利意图,试图借助异议人知名度与声誉进行商业牟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CNIPA 还对被异议商标的图形元素进行了审查。尽管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仅在外观上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 “” 存在模糊或表面上的相似,且该商标申请覆盖的商品类别为第12类,即“carriages”(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类别与尤塞恩·博尔特成名的体育行业显然无直接关联,CNIPA 仍果断裁定该商标构成对博尔特个人形象的模仿与不正当利用。 该裁定充分体现了 CNIPA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敏锐洞察力与坚定立场,即便在争议要素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越南商标审查实践的对比:越南亟需重新审视对正牌商标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方式 尽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中的裁定,被国际知识产权界广泛认可为在保护个人姓名权与形象权方面迈出的重要进步性举措,但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尤其是在涉及尚未注册的商标或姓名的案件中,却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的现实图景。这种状况给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 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和第74.2(i)条确立了旨在平衡“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与“先使用原则”(first-to-use)这两项基本法律原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先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几乎完全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基于在先使用权或国际声誉提出的异议案件,通常会被以熟悉的理由驳回,例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或具有知名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或“外国判决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这种僵化、过度形式化且高度依赖书面证据的审查方式,已无意中将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即便他们正是法律本应予以保护的对象。尽管审查员在法律上有权在不同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与平衡,但在实际中,审查员通常选择所谓“最安全”的做法:机械性地坚持“先申请原则”,对基于在先使用权的任何主张一律予以否定,除非申请人能提供几乎无可挑剔且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而对于尚未在越南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或商业运营的外国商标而言,这一标准往往难以达成。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制度性漏洞正无意中助长了越南商标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问题的持续蔓延与日益复杂化。一些具有不良动机的机构和个人,正利用审查制度中的弱点,加速抢注国际知名商标,即便其自身并无任何真实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尤塞恩·博尔特案件中,CNIPA 并未将审查局限于文字要素“BOLT”,而是采取了全面、整体性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了图形要素、申请人的恶意意图以及博尔特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尽管其在中国并无任何商标注册。这是一种以保护正当权利、预防恶意商业图利行为为核心的进步性、实质性审查路径。 越南现在是时候改变了. 如果不及时对法律解释和适用方式进行必要调整,不仅外国企业在维权道路上将持续面临重重障碍,而且越南整体的投资与营商环境,也将因商标争议案件的激增、诉讼成本的上升以及潜在的不公正判决而面临严重侵蚀。 结语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清晰地表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完全可以也应当在有充分声誉证据及恶意意图存在的情况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突破“先申请原则”的僵化限制,以切实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本案中的审查方法中汲取有益经验,从而提升越南商标审查的质量与公正性。 IPVN 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审查思路,全面考量国际声誉、恶意侵权行为以及混淆风险等因素,而不应仅机械地聚焦于申请人在越南境内使用证据的数量与形式要件。 保护正牌品牌权利人的声誉与商标权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透明度与公信力的重要标尺。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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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商标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注册:可选项,还是战略必需?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市场,第35类的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实现强有力且全面品牌保护的一项必要要求。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优先审查第35类商标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审查流程,更是一项战略性的关键举措,有助于企业显著提升其商标保护力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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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有哪些异议理由?如何有效适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绝不希望其竞争对手注册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防止消费者混淆,以及制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或搭便车行为,从而保护其商标所积累的商誉。 为了在越南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维护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人必须清楚了解《2022年修订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和第112a条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哪些法律理由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基础?这些法律依据应如何理解与有效运用?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提供深入分析与实务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协助权利人有效利用越南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先注册商标(第2条第e点):若拟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在先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相关方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在先商标包括已在越南注册的商标,及根据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提出的国际注册商标。 在先申请日期(第2条):第90.2条体现了“先申请原则”,即在满足保护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授予申请日在先的商标以保护。因此,若您在他人之前提交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可依据该条款对对方申请提出异议。 广为使用并被认可的未注册商标(第2条第g点):虽未经注册,但若某商标因被广泛使用而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显著识别度,亦可作为异议理由反对他人对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下表展示了依据第74.2条第g点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applied-for mark KENFOX client’s mark   KENFOX 成功地对“HAIN0ZAL + 图形要素”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并取得胜诉。该异议基于我方客户商标在越南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事实,即使: (i) 对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要素 “HAIN0ZAL” 与我方客户的文字商标 “HAICNEAL” 并无明显近似,且 (ii) 我方客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在越南尚未获得正式注册。 在本案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认为,鉴于我方客户的 “HAICNEAL + 图形要素” 商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商业使用和高度知名度,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获得充分识别。因此,知识产权局采纳我方依据《202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提出的异议理由,驳回了对方申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部分的注册申请。 驰名商标(第74.2条第i点): 根据第4.24条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越南全境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在越南,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其商标权利人均有权对他人正在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在依据第74.2(i)条对新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时,异议方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对方提交申请之前已具备驰名地位。此外,还须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i)因商品/服务类似而可能导致混淆,或 (ii)即使商品/服务不相同,也可能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或使申请人不正当地获利。 下表展示了一个以驰名商标为依据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client’s mark Trademark: Class: 05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pesticide) Applicant: NICOTEX JSC   Trademark: Class: 02 (Ink used for printers and photocopiers) 09 (Photocopiers) Owner: Xerox Corporation 尽管 (i) NICOTEX股份公司的“XEROX”商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为第05类的“植物保护产品:农药”,与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在第02类“打印机与复印机用墨水”和第09类“复印机”所使用的“XEROX”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完全不同,且 (ii) 施乐公司从未在越南市场将“XEROX”商标用于第05类商品,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仍以“XEROX”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为由,驳回了NICOTEX股份公司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已失效但未超过三年的商标(第2条第h点): 已失效但在三年宽限期内的商标(在《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前为五年)仍可作为提出异议的依据,针对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待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尽管该商标注册已终止,但只要失效未满三年,该商标仍享有一定的“残留保护效力”,在此三年期限内具有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2. 商号冲突(第74.2条第k点) 在越南,商号无需申请或注册即可获得保护,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只要某一商号通过在越南的正当使用建立了合法权利,该商号即可获得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无论作为商号还是商标),若该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因此,若某待审商标与已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合法建立权利的现有商号相同或近似,权利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该规定旨在保护企业已建立的商业标识,并防止消费者混淆。 以下表格展示了部分基于商号权利提出商标异议的案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prior trade name Trademark 1: Trade name 1: Shenzhen Tongfang Electric New Material Co., Ltd. Case 1: 案例一: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诉“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案 商号权利人——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异议通知书(编号:PD4-2019-01290),请求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TONGFANG”这一在越南早已广泛使用的商号近似,而该商号在对方提交商标申请之日(2019年8月6日)之前已确立合法权利。 针对上述异议,IP VIETNAM 于2022年3月7日发出通知,支持同方公司的主张。随后,在对第4-2019-29707号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IP VIETNAM 于2021年1月1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条第k点,正式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Trademark 2: Trade name 2: Ban Mai Tourism Co., Ltd. (English name: AURORA Travel Co., Lt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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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及其潜在风险:一场长达四年的商标保卫战,如何在柬埔寨将“CrossLeader”商标从失败边缘挽救回来?

当DOUBLESTAR GROUP CO., LTD.(一家中国国有上市轮胎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并指定在柬埔寨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CrossLeader”连续两次被拒绝保护时,几乎宣告了该商标注册努力的终结。然而,在KENFOX IP & Law Office坚持不懈的法律支持与精准策略下,DOUBLESTAR最终成功推翻了拒绝决定,为其在柬埔寨的投资保驾护航。 这一最终胜利不仅彰显了DOUBLESTAR的坚定意志,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其他希望通过马德里体系保护商标的企业提供了战略指南。 法律挑战 我们的客户DOUBLESTAR在注册国际商标“CrossLeader”(国际注册号1354018,指定在柬埔寨保护)时遭遇了重大障碍。该商标涵盖第12类产品,包括多种汽车相关商品。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最初对该商标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理由是“CrossLeader”可能与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已经注册的商标“CROSS”构成混淆,因为两个商标都含有“cross”元素,而“leader”则被视为通用描述性词汇。 应对策略与第二次驳回 KENFOX对第一次驳回的回应是精心设计的,着重强调了“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之间的差异。我们的论点从两个方向展开:首先,KENFOX详细分析了两商标在结构、发音及含义上的不同;其次,我们提供了大量在第12类中含有“CROSS”元素并被DIP接受注册的商标实例,证明“CROSS”一词在业内的广泛使用。尽管如此,该第一次回应并未打动DIP,导致其于2021年2月再次发出第二次驳回通知。 转折点:突破第二次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驳回通知中,DIP指出只有在获得被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时,才可撤销驳回决定。这无疑是一个“死局”,因为DOUBLESTAR明确表示无法从TOYOTA获得该同意函。 面对这一障碍,KENFOX与DOUBLESTAR密切协作,重新审视案件并制定了以三大核心论点为中心的强有力抗辩策略: [i] “CrossLeader”的显著性: 我们强调“CROSS”在行业中的广泛使用,证明其固有显著性较弱。通过引用多个已被DIP接受的含“CROSS”元素的商标,我们据理力争客户的商标应受到公平对待。 [ii] 全球接受度: “CrossLeader”已在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充分展现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及国际认可度。 [iii] 共存事实: 我们强调“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在多个国家(包括TOYOTA所在国日本)均实现共存,且未发生任何法律争议。这一共存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我们对客户商标具有区分性的主张。 最终胜利:有条件接受保护 DOUBLESTAR的坚持与KENFOX的专业策略终于迎来重大突破。DIP在审慎审查后,最终认可了我们的上诉理由,接受“CrossLeader”在柬埔寨的保护注册,条件是“leader”一词不得单独获得保护。此结果不仅是DOUBLESTAR的一项重要胜利,也体现出KENFOX在应对国际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与战略眼光。 结语 当商标被拒且似乎陷入绝境时,如何逆转乾坤取得成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命题。尽管面对多次驳回,但只要拥有正确的法律策略、扎实的法律知识及敏锐的逻辑分析,申请人完全有可能逆转局势,将法律障碍转化为展示品牌实力的契机,最终赢得成功。 “CrossLeader”案件的胜利不仅标志着DOUBLESTAR历经四年艰难历程的圆满落幕,也充分彰显了KENFOX在解决复杂国际商标争议中的创新法律战略与跨境专业实力。 [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IEM, Hoang Thi | Associ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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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异议在越南是必要的?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许多商标权人可能认为,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会自动驳回与现有商标显著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现实情况可能大相径庭。 那种认为非常相似的商标,特别是那些在类似或相关商品及服务上注册的商标,肯定会被驳回的假设,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由于审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原因,即使是那些看起来令人困惑地相似的商标,有时也可能被授予保护。 因此,如果有人得知在越南有一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其在先商标基本相似,尤其对于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那么拖延绝非明智之举。商标权人应认真考虑立即采取果断行动,通过提交商标异议。等待并寄希望于审查员会自动驳回该商标,对于其品牌的未来而言,无异于一场风险过高的豪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律师事务所 就此问题提供务实的见解,并分析了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商标异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商标异议:在越南的必备策略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与许多司法辖区一样,都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在先的近似或相同商标的检索。在越南提交商标异议确实可以作为一个关键的警示机制。 无论商标数据库系统构建得多么强大,无论审查员多么尽职尽责,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每个数据库在信息、覆盖范围和更新能力方面都有局限性。算法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的判断和评估,尤其是在确定“相似性”方面,因为“相似性”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审查时间的有限,可能导致审查员不堪重负,并可能遗漏信息。这些不利因素可能发生在任何流程中,包括审查过程。因此,错误在任何商标审查程序中都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异议机制专门设计用于在审查员初步评估之后,但在商标被正式授予保护之前,提供第二层复审。这种机制允许权利人,即那些最了解自身品牌和整体市场格局的权利人,将潜在的冲突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审议。 一份妥善提交的商标异议并非仅仅是笼统的反对;而是一份详细的法律论据,它具体指出商标之间的相似之处、商品/服务的相关性,以及消费者在越南市场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这种详细的警示对于审查员重新评估其初步评估并可能发出驳回而言,可能极为宝贵。 不异议的风险:后果 选择不对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可能会使您的商标面临重大风险。 冲突商标获准注册: 如果未提交商标异议,且该申请符合所有其他注册标准,则相似商标可能被正式注册。 这种注册赋予申请人合法权利使用该商标,可能在越南市场与您的品牌直接产生冲突和混淆。 消费者混淆加剧: 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相似商标将进入市场,显著增加实际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由于消费者难以区分这些产品,这会直接损害您品牌的声誉. 品牌淡化与侵蚀: 相似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您的品牌独特的标识和市场影响力逐步被淡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可能会削弱您品牌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日后执行更为复杂且成本更高: 允许相似商标完成注册,然后再试图处理,会变得明显更具挑战性且成本更高。 注册后采取的行动,如撤销程序或侵权诉讼,通常比提起商标异议更为旷日持久、复杂和昂贵。 潜在的市场份额损失: 源于相似商标的消费者混淆可能导致实际市场份额的切实损失。 受相似性误导的顾客,可能会在无意中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影响您的盈亏底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起异议前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决定提出商标异议之前,需要仔细考虑以下因素。 相似性评估: 全面评估申请商标与您在先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 此项评估应涵盖视觉、发音(声音)和概念上的相似性。 此外,分析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性。 高度相似性加上相关的商品/服务会显著增加消费者混淆的风险,并加强提出异议的理由。 严格的五个月期限: 务必注意,在越南,自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算,提起商标异议的期限严格为五个月。 错过这个关键的期限意味着您将丧失在初步审查阶段提起异议的机会。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强烈建议咨询在越南的合格商标律师或代理人。 专家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评估您的异议理由的力度,并熟练地准备和提交必要的异议文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当在越南的商标申请被认定与现有商标高度相似时,尤其是当其注册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提起商标异议通常是明智且绝对必要的决定。 这种积极主动的行动在保护所有人的在先商标、防止消费者混淆以及尽可能减少后续的法律和商业后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之,忽视异议,尤其是当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度极高时,可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并对所有人在越南市场的品牌地位造成长期的损害。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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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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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rilcar” 对比 “FABRICA” 及 “FABRICAIR”: 如何在越南成功上诉商标驳回?

2024年10月16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布了关于接受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的决定,该申请涉及Aspöck Systems GmbH公司名下的 "Fabrilcar" 商标,并撤回了其先前的驳回决定,结束了长达四年的上诉程序。这对我们的客户Aspöck Systems GmbH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Aspöck Systems GmbH是一家成立于1977年9月的奥地利公司,专门从事车辆照明系统的开发和制造。 指定越南的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 "Fabrilcar" 商标,因被认为与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其第11类和第37类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部分商品和第35类部分服务,均遭到了临时驳回。 Cited mark 1 Cited mark 2 Trademark 1 : FABRICA Int´l Registration No.: 654791 Registration Date: 24 April 1996 Owner: FABRICA S.R.L. Address: Via Villa Minelli 1 PONZANO VENETO (Treviso)  (IT) Classes: 16, 25, 35, 38, 41, 42 Trademark 2 : FABRICAIR Int´l Registration No.: 958906 Registration Date: 27 February 2008 Owner: FABRICAIR A/S Address: Islandsvej 3 DK-4681 Herfølge  (DK) Classes: 11, 19, 24 为应对基于近似性的商标驳回,申请人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克服驳回决定。 他们可以提出论证,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区别。 或者,他们可以从引证商标的所有者那里获得同意书,允许共存。 另一种选择是通过五年不使用撤销行动来挑战引证商标的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制或删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避免重叠来修改其申请。 客户告知我们,“FABRICA” 商标 (国际注册号654791) 的所有者Fabrica S.R.L. 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它是一家“出版社”,而丹麦公司FABRICAIR A/S 则使用 “FABRICAIR” 商标 (注册号958906) 专门从事空气管道系统的制造。客户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答复中加入相关论点,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授予保护,并强调各企业业务的显著区别。 这是商标所有人在面临驳回时经常提出的论点,他们认为引证商标所有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其自身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商标共存也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然而,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并不关注引证商标所有者的实际业务领域。 相反,他们通过直接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各自商品或服务来评估商标的相似性。 客户面临着挑战性的局面,因为他们的商标 "Fabrilcar" 在发音上与两个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 此外,其商标在第11类和第17类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和第35类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也被认为与引证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相似。 在分析了引证商标后,我们制定了战略性方法,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复杂的驳回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删除第35类中某些直接冲突的服务,以克服与第一个引证商标的冲突,以及获得第二个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仔细考虑了我们的上诉后,认为我方关于商标显著性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详细论证具有说服力,因此撤回了其临时驳回决定,最终授予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保护。 主要启示 - Key takeways [1] 同意书 - Letter of Consent 从法律上讲,越南没有采用同意书制度来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做法。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将同意书(“LoC”)作为商标争议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越南知识产权局没有义务接受同意书作为混淆不可能发生的自动证明。商标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即使两个商标所有者都同意混淆不太可能发生,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关注点仍然是这些商标是否相似到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有同意书,明确的差异性证据也如此重要的原因。 然而,同意书确实具有支持性证据的价值。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意书可以对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可以证明在先商标的所有者不认为会产生混淆,因此不反对对方商标的注册。这可以加强关于相关商标之间可区分性的论点,因为 当商标所有人提供同意书时,他们含蓄地承认他们不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商标。这表明最有可能因潜在混淆而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即商标所有者本身)没有看到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这些商标有足够的差异性,可以在市场上共存而不会造成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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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越南企业主的担忧趋势

商标的丧失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丧失。如果商标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合法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正品可能会变成“假冒产品”。此外,商标投机者(抢注者)还将注册商标作为法律工具来损害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例子,突出了持续的相关性和实用价值,同时也强调了对越南所有商业实体而言代价高昂的教训。知识产权盗窃和品牌侵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The loss of a trademark can result in a loss of market access. Genuine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rightful trademark owner may turn out to be “counterfeits” if the trademark falls into the hands of a competitor. Furthermore, trademark speculators (squatters) also exploit registered trademarks as a legal tool to undermine the true trademark owner. The following case serves as a typical example, highlighting the ongoing relev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while also emphasizing the costly lesson for all business entities in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ft and brand infringement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and complex. 背景 (Background) HWASUNG 是 HWASUNG 公司用于其电线产品的商号和商标。HWASUNG 是一家韩国公司,与其他两家韩国公司 SE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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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越南企业主的担忧趋势

商标的丧失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丧失。如果商标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合法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正品可能会变成“假冒产品”。此外,商标投机者(抢注者)还将注册商标作为法律工具来损害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例子,突出了持续的相关性和实用价值,同时也强调了对越南所有商业实体而言代价高昂的教训。知识产权盗窃和品牌侵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背景 HWASUNG 是 HWASUNG 公司用于其电线产品的商号和商标。HWASUNG 是一家韩国公司,与其他两家韩国公司 SEOUL 和 SIMEX 共同出资在永福省成立了 SH-VINA 公司,这是一家韩国 100% 外资企业。 越南河内的天富公司申请将“HWASUNG”商标注册用于 09 类电线、电缆和电气产品,并于 2005 年获得注册证书。 在天富公司注册“HWASUNG”商标后,该公司向河内市场管理局请求扣押由 duy tan 公司和 duy yen 公司销售的大量带有“SH-HWASUNG”商标的商品,包括电缆和电话线。这是 SH-VINA 公司的两个最大的销售代理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天富公司获准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 THIEN PHU 公司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2006 年 9 月,SH-VINA 公司请求 IP VIETNAM 撤销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与韩国公司 HWASUNG 的商号和 THIEN PHU 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在越南市场使用的 HWASUNG 商标相同。 河内市场管理局已发出通知,暂停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暂停的原因是 SH-VINA 公司和 THIEN PHU 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注册权争议。 2007年11月28日,IP VIETNAM 颁布决定,撤销授予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 2013 年,在申请提交 8 年后,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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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要证明商标申请是“恶意”提出的,不仅必须证明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还必须证明申请人在注册背后有特定的意图或动机。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b) 条,第二个条件侧重于申请人的动机和意图。这些意图和动机包括哪些行为?容易证明吗? 为了帮助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理解相关规定,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析和解释。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确定为证明目的需要收集哪些文件和证据。 不诚实的意图(恶意)和动机:哪些行为? (第34.2(b)条列出了体现不诚实意图和动机或“恶意”的行为,如下所示:) [i] 利用品牌的声誉和威望来获取利润:以利用他人商标的声誉和威望为目的注册商标被认为是恶意行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需要证明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动机是从该品牌在市场上的长期存在中获得经济利益,该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广泛信任和认可。 [ii] 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注册商标但无意在商业中使用它,而是通过将其出售给原所有人、转售给另一个合法所有者或将其许可给他人来获利,被视为恶意行为。 [iii] 阻止市场进入:以阻止另一方进入或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滥用,并对竞争造成障碍。这涉及注册与知名或新兴商标类似的商标,专门旨在阻碍该商标进入或扩展市场。这种恶意注册会严重阻碍良性竞争和市场发展。 [iv]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这包括任何在商业中被认为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及欺骗性策略、在市场中造成混淆或其他违反诚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策略。 因此,如果您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则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有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意图和动机是不诚实或恶意的。 证明商标投机(商标抢注)案件中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容易还是困难? 第 34.2(b) 条中关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行为的意图和动机的规定较为开放。一方面,该规定列出了具体的、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和动机(例如利用商标的声誉和威望牟利、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以及阻止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它建立了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涵盖了违反公平贸易惯例的其他行为。这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异议、第三方意见或无效程序来证明恶意并收回其商标权。 第 34.2(b) 条的开放性允许对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进行更广泛的解释,而不仅限于特定行为。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识别在本法颁布时可能没有明确预见到的、但仍属于本法一般精神的不诚实或恶意行为。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的有关条文是一项综合性规定,涵盖了所有破坏商标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贸易公平性的滥用行为。 结论  虽然第 34.2(b) 条的解释是开放式的,但可以预见证明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将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在越南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意图本身是主观的,如果没有揭示申请人动机的明确陈述或行动,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信誉良好的商标的注册经常被“隐藏”在与合法商标所有人无关的组织或个人名下。这被认为是一种老练的技巧,处理起来绝非易事。此外,如果申请人只是利用先申请制原则尽快注册他人拥有的商标,并且没有实施将商标用于牟利的行为,那么证明恶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第三方注册的商标“相似但不相同”,或者仅针对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合法商标所有者在阻止此类行为或收回其权利方面只有有限追索权。 请联系 KENFOX IP & Law Office,深入咨询关于您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有效解决方案,尤其是在越南遇到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解决商标争议(包括行政和诉讼)的业绩,KENFOX 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帮助您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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