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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实施自由(Freedom to Operate,FTO):为何在产品上市前要做 FTO?如何着手?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不做 FTO 就匆忙推新品,犹如夜间不开灯行车——不是不可能,但风险大、成本也高。越南既承认“实用解决方案”(即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又在侵权比对中强调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并对注册审批实行范围较宽的“Bolar”式例外。哪些规则对你有利、哪些可能对你不利,往往决定你的上市是顺风起飞,还是半途搁浅。 对于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境外企业而言,实施自由(FTO)检索绝不是“打钩式”的行政流程,而是一项关键的、前置性的合规与战略工具,用于识别并降低法律风险,同时服务于商业规划。在越南快速融入全球供应链、持续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当下,FTO 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尽职步骤。忽视这一步,企业将可能暴露于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之下,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誉受损。 原因在于:FTO 的本质是一种防御性策略,目的在于避免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与你自身申请并获得专利的目标完全不同。前者关注“能否安全实施”、后者关注“能否获得权利”。把这两件事清晰拆分、并在上市前把 FTO 做扎实,往往就是你在越南顺利落地的分水岭。 1. 何谓“自由实施”(Freedom-to-Operate,FTO)? “自由实施”(FTO)检索,又称“清查检索”或“侵权风险检索”,系指通过全面调查来判断某一产品、工艺或技术在特定国家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有效且可执行专利权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制造、使用或销售。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检索,FTO 分析侧重于“现行有效权利(active rights)”,既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也包括将来可能授权并转化为可执行专利权的在审申请。其首要目标,是在进入市场或产品发布前对潜在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与缓释。 FTO 过程绝非单纯的法律形式,而是一项基础性的商业战略。若待产品完全开发后才进行 FTO,这是一种高风险做法:企业可能已投入大量资金,却因既有专利的阻断而无法进入市场。将 FTO 分析前置至研发早期的企业,可以据检索结果及时调整设计、优化产品路线图,或通过规避式创新(design-around)化解潜在冲突,避免其演变为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一份规范且充分的 FTO 检索还是吸引投资的关键要素。成熟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往往会审阅 FTO 报告以降低感知风险,从而提升信心并加速募资进程。 2. 为什么越南需要“定制化”的 FTO 方案? 越南的知识产权生态与其他法域存在若干独特复杂性,因此亟需量身定制的 FTO(自由实施)路径。 两套“阻断性权利”,而非一套 越南同时保护发明专利(20 年保护期)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10 年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较低,相对更容易取得;若你的筛查只覆盖“专利(发明)”,就很容易漏掉仍具排他效力的实用新型,从而产生“虚假安全感”。一份“适配越南”的 FTO 必须并行检索与审阅这两类权利,方能有效控险。 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这种“双轨并存”的格局意味着:FTO 检索若只盯着传统发明专利,就可能错失一件有效的实用新型,该权利同样足以阻断入市,从而形成隐蔽且重大的侵权风险。 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越南在侵权比对中,主管机关与法院(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NIIP,原 VIPRI)通常采纳专家评估,并运用“功能—方式—效果(F-W-R)”分析框架进行对比,因此所谓的“小改动”“微调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框架下,即便被控产品/工艺未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范围,但只要其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与专利方案等同而构成侵权。对 FTO 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意图“绕开设计”的微调,未必安全。并且,NIIP 出具的专家意见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具有较强说服力,经常被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予以采信。 无专利期限延长(Patent-Term Extension,PTE) 与部分他法域不同,越南法律并未设立普遍适用的专利期限延长(PTE)制度。虽然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法定保护期为 20 年,但审查所耗时间会在客观上压缩其有效商业寿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 65/2023/ND-CP 号法令对制药行业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MA)过程中遭遇延误的情形,提供了有限的补偿机制。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这一点在安排上市时点与**测算市场暴露(风险)**时尤为关键。 **“复制-粘贴”式的 PCT/美国/欧盟 FTO 并不适用。**在越南,你需要: 双权种检索(发明专利 +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 参照 NIIP 的 功能—方式—效果(F-W-R) 等同分析; 在无 PTE的前提下,建立医药行业特定的上市时序模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将上述三项嵌入你的工作流程,你的放行(clearance)决策才更能贴合越南本地风险度量与执法实务的真实口径。 3. 面向越南的七步 FTO 专项方法 在越南开展一项全面且准确的 FTO(自由实施)检索,离不开本地、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这不仅是建议,更是战略必需。诸如 KENFOX IP & Law Office 等机构,具备专有的内部数据库与资深团队(包括曾任 VNIPO 审查员的技术人员),拥有公共检索引擎难以比拟的本地实务经验与技术洞察。与此类团队合作,是化解关键程序性难点、并确保检索建立在最完整且最准确信息之上的基础性一步。 在越南,专业的 FTO 检索是一个方法化、系统化的流程,远不止“关键词搜索”那么简单;它必须针对该国的法律与机构生态进行量身定制。一个全面 FTO 的典型工作流,通常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 1:界定对象 (Define): 首先精确界定拟评估的产品或工艺。将其功能/部件或工艺步骤拆解,并与潜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要素映射。此“底稿”决定检索范围既充分覆盖又聚焦精准。 步骤 2:选择并检索合适数据库 (Search the Right Databases):  检索应多源并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的在线公开平台 WIPOPublish:最常用的越南本地申请/授权文献检索库。 VNIPO 发布的《工业产权公报》:审阅其中的年金(annuity)缴纳记录等,以辅助判断法律状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已公开的专利/实用解决方案证书(按月发布):阅读全文判断保护范围。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东盟知识产权注册平台(ASEAN IP Register):通过区域数据库交叉核验(涵盖包括越南在内的多国)。 WIPO 的 PATENTSCOPE:检索指向越南的 PCT 申请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 3: 广覆盖 (Cast a w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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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保护您的知识产权——VIPRI服务与专业能力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要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或专利的权利进行维权,权利人必须证明存在“侵权要素”——具体而言,即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由于此类评估具有高度技术性,越南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经常依赖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NIIP,前称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 VIPRI)出具的专家意见。 这些专家意见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均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虽然其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对执法机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当局在决定是否启动执法程序时,都会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法院在处理涉及复杂技术比对或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时,也常常依赖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支持侵权主张。 KENFOX IP & Law Office 为权利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引,帮助其理解并运用NIIP/VIPRI的专家意见程序,以强化法律地位并有效寻求救济,无论是通过停止侵权措施、行政处罚,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1.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提供哪些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其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通过在涉及工业产权的案件中出具专家意见来支持执法,特别是针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潜在侵权时,可以请求NIIP开展技术评估,以明确权利的保护范围、评估客体之间的相似性、识别侵权要素,并对损害进行估算。这些专家意见经常作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辅助证据使用。 由于资源限制,NIIP目前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其并不提供涉及商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或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评估。 2. 为什么在向越南执法机关申请处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应当先取得NIIP的专家意见? 高度具说服力,虽非具有约束力: 尽管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启动执法程序时强烈建议取得。作为科学与技术部下属的认证机构,NIIP/VIPRI因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专长而广受认可。其评估结果被视为可信,并且通常对执法机关和法院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影响力: 越南的执法机关,例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经常依赖NIIP/VIPRI的专家意见来评估侵权主张的合理性。鉴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复杂性,这些专家评估有助于澄清技术问题,引导执法决定,并支持司法推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战略工具: 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可作为主动解决争议和遏制侵权的工具。许多权利人在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C&D Letter)时附上这些评估意见,往往能促使侵权方自愿停止其行为。KENFOX IP & Law Office 已处理过众多案件,凭借NIIP支持的证据实现了迅速且有利的结果,而无需进入正式程序。 不应被视为终点: 并非所有NIIP/VIPRI认定不存在侵权的意见/评估结论,都会导致越南执法机关拒绝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执法机关仍可能将案件视为侵权行为,而不论VIPRI的评估结论如何。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形而有所不同,VIPRI的评估结论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情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1. NIIP/VIPRI在越南认定“注册商标”侵权时采取哪些步骤?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会出具称为“评估结论”的专家意见,用于法院和执法机关在评估商标侵权争议时作为关键证据。虽然该结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显著的说服力。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权利与法律框架的确认 确认申请人持有在越南有效注册的商标。 明确保护范围(商标构成要素、尼斯分类中的指定商品/服务)。 确保评估以《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7条)和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3条)为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步:证据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涉嫌侵权标志的样本。 确认争议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并收集相关市场或流通信息作为佐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第三步:比较与混淆可能性分析(该步骤为核心环节) 标志的外观、读音与概念比较: 比较形状、字母、图形、颜色、发音、音节结构及所传达的含义。重点考察显著性和主导性要素,而对次要的描述性/通用性差异不予重视。 商品/服务比较: 评估商品/服务是否相同、类似或相关,考量因素包括性质、功能、用途、生产过程、流通渠道和消费者群体。 混淆可能性认定: 判断标志与商品/服务之间的相似性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来源的认知。根据第13条,混淆性应结合保护范围(整体或部分)、构成要素的显著性、消费者认知水平、注意程度、销售/分销方式,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实际混淆的证据来认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特别规则: 如标志及商品/服务完全相同,则推定存在混淆。 对于驰名商标,若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服务,但导致混淆或引起虚假的关联印象,也可认定为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四步:专家意见的出具 NIIP/VIPRI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报告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详细说明比对过程,阐释推理依据,并最终结论争议标志是否包含侵权要素(即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2. 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其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在实践中,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商标法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越南执法环境的特点。主要挑战包括: 显著要素的模糊性: 部分商标由显著性要素与非显著性要素共同构成(例如,描述性文字 + 艺术化设计)。难点在于如何明确哪些要素应当获得较强的保护,哪些要素在比对时应予以忽略。 商品/服务的重叠: 尼斯分类系统对商品/服务的归类较为宽泛。然而,现实中存在重叠(例如,“饮料”与“含酒精饮料”),使得判断其是否足够“类似”以致引起混淆成为一大难点。 相似与仿冒的界限: 判断两个商标仅为相似,还是已构成混淆性近似,往往涉及主观判断。细微的设计或读音差异可能导致界限模糊不清。 驰名商标与淡化问题: 在评估驰名商标时,其保护可能超出已注册的类别。难点在于如何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知名度、使用范围、广告宣传、消费者调查等)。 缺乏判例与执法不一致: 越南缺乏丰富且一致的判例体系。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类似案件中有时会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使得VIPRI难以保持评估标准的统一性。 市场实践的不断演变: 随着线上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传统商品/服务类别之外,增加了保护范围评估的复杂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3. 越南商标权人如何利用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保护和执行其商标权? 越南的商标权人可以在多个阶段战略性地利用VIPRI的评估结论,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行动: 商标注册策略: NIIP/VIPRI的评估有助于审查拟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并识别与现有商标的潜在冲突。这一见解使权利人能够在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前优化其申请,提高注册成功率。 对抗冲突性申请: 当第三方试图注册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时,NIIP/VIPRI的结论可作为极具说服力的证据,用于异议程序。这些评估能够支持异议理由,即新申请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侵犯现有权利。 针对侵权者的法律执行: 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下,NIIP/VIPRI的专家意见能够通过展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来证实侵权主张。这些结论通常在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为确权和支持执法行动的重要证据。 停止侵权函(C&D Letter): VIPRI的评估结论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而无需立即诉诸诉讼的有力工具。一份精心撰写的停止侵权函(C&D Letter)可送达被控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该函件由VIPRI的官方专家意见所支撑,从而提供了有力的侵权证据。二者结合,不仅确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传递了维权意图——往往能促成迅速解决,避免高昂的诉讼成本。 许可与商业谈判: NIIP/VIPRI的评估结论还可用于与第三方就商标使用进行许可谈判。这些结论能够确定商标的价值与保护范围,以及许可使用所需遵循的条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NIIP(前称VIPRI)如何在越南出具关于“专利发明”存在侵权要素的专家意见?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有权出具关于专利发明是否被侵权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尽管这些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执法机关和法院面前却具有重要影响力。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以及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1条)。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专利的有效性与保护范围确认 确认专利在涉嫌侵权发生时有效、合法且可执行。 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明确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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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要点

I. 越南的工业产权鉴定/评估是什么?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鉴定”是一个用来指称专门服务的术语,该服务旨在就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价值评估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价值确定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是根据知识产权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自行决定,以解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进行的。执行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鉴定专家),其须在相应鉴定领域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接受过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便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用于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 根据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第105/2006/ND-CP号法令(经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以下领域:(一)著作权和相关权鉴定;(二)工业产权鉴定;(三)植物品种权鉴定。 根据2008年2月25日第01/2008/TT-BKHCN号通告(经2012年2月13日第04/2012/TT-BKHCN号通告修订),工业产权鉴定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发明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二)工业品外观设计鉴定;(三)商标和地理标志鉴定;(四)其他工业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包括工业产权鉴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状态鉴定”);(二)确定争议对象是否完全符合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要素的条件(“侵权要素鉴定”);(三)确定争议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等同、相似、可混淆、不具显著性或可复制性(“相似性鉴定”);(四)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损害价值(见2010年第119/2010/ND-CP号法令第39.1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经认可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的机构,这些客体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闭合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请求方可向 NIIP/VIPRI 请求:(一)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二)评估相似性;(三)确定侵权要素;(四)确定损害数额。然而,在当前阶段,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有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NIIP/VIPRI 不会就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事项发表意见。 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评估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当前世界及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工具,用于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和生产环境、鼓励投资与创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工业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辅助作用 原则上,为了评估和得出是否发生侵权的结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包括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必须受理案件,评估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以便作出关于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及相应处理措施的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起到辅助作用,即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权机关评估和认定侵权行为。这一点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已有明确体现。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一份名为“鉴定结论书”的文件形式体现,该文件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成果之一。如前所述,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结论是通过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换言之,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因此,在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执法机构和/或相关当事人具有专业辅助作用;但该结论对这些机构或当事人均不具备约束力;鉴定结论并非行政文件,即使出具鉴定的机构可能为国家机关。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请求/委托先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在鉴定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了需要澄清的新情况,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0条之规定,若鉴定请求人或委托人不同意鉴定结果,或者针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即可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之前进行过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应请求人或委托人的要求,由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实施。与此同时,若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需要澄清的新情况,则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的请求与实施应遵循适用于初始鉴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评估和认定,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委托,以及是否采用鉴定结论书中的结果。 若 VIPRI 所出具的意见有利于权利人,则该意见可以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MSD)、海关等。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继续推进对投诉人知识产权的执法,例如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实施制裁(包括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法院亦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而 VIPRI 的意见往往能成为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证据,从而支持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2. 工业产权鉴定是工业产权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二)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三)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争议中的相关当事人和/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赖知识产权鉴定作为解决争议或自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工具。当争议各方在对争议作出结论和/或确定侵权要素方面存在困难,或者他们需要获得案件性质方面的专家意见,或需要补充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侵权要素等证据,以便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人面前强化其主张时,通常会提出鉴定请求。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被作为一种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行使其对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权,或帮助相关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辅助执法行动,具体包括:(一)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二)基于鉴定结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从而要求其自愿停止侵权,或用以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三)重新审视已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或其保护范围;(四)其他旨在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目的。 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工业产权执法中的法律证据效力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1.1条之规定,书面鉴定结论应被视为主管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证据。该文件须载明的主要信息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提出鉴定请求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鉴定对象、内容与范围;鉴定方式;鉴定结论;鉴定的实施和完成时间、地点。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知识与专长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该结论应视为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据此,鉴定结论书被视为鉴定机构/个人作出的客观鉴定文件,旨在为主管机关提供一份参考性文件,以便该机关在评估和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参考。 根据2013年11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第26.4条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即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有权基于案卷中的文件与证据(包括当事人(权利人、涉嫌侵权人及相关方等)提交的证据与文件;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文件;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关于侵权行为的结论,并对其结论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责任。 NIIP/VIPRI 的“专家意见”相关提示 (i)如何获得对申请人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均有权向 NIIP/VIPRI 提交请求,要求就某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要素发表意见。该请求需提供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的商标或专利注册号。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或样品照片)亦可随请求一并提交。 为提高获得有利 NIIP/VIPRI 意见的可能性,应随同请求提交一份书面说明,阐明案件中的细微之处,或提供更为详尽的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在需要强调商标或外观设计显著性的情况下,可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各种第三方商标,以凸显权利人商标或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还可提交有关某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的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及市场认知度的信息,以支持 VIPRI 请求,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商标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支持价值。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并不会就驰名状态发表意见,原因在于:(一)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国家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官方认定;(二)NIIP/VIPRI 无权在越南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VIPRI 并不能基于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进行鉴定,NIIP/VIPRI 仅能基于在越南已注册的商标进行鉴定。 (ii)在越南提起工业产权侵权诉讼,是否必须先取得 NIIP/VIPRI 意见?若未取得,专利权人是否仍可起诉? 越南当局正在努力提升法院官员、法官、海关人员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培训,但由于诉讼所在地法院的不同,司法判决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地方地区的法官缺乏相应经验及法律培训,难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因此,建议在采取执法行动前,权利人应尽可能先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未取得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取得 NIIP/VIPRI 意见虽非强制性要求,但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却具有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一)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二)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尤其是专利案件,对于许多越南法官而言仍属新颖且复杂,其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若能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将极大强化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因而强烈建议取得。 (iii)法院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意见的约束?若否,该意见对法院裁判的影响有多大? NIIP/VIPRI 意见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将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法律上并不受该意见的约束。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认为必要,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鉴定,或要求特定个人/组织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根据我们的经验,尽管法院并不被 NIIP/VIPRI 意见所约束,但该意见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初步观点,以及法院可能委托的专家/个人/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越南法官普遍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上经验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 (iv)获取 VIPRI 意见的程序 通常,在收到 NIIP/VIPRI 意见请求后,NIIP/VIPRI 会将案件分配给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会审查请求并起草 NIIP/VIPRI 意见草稿。草稿随后将提交给 VIPRI 的合格专家,由其进行最终审查并出具 NIIP/VIPRI 意见。在一般情况下,NIIP/VIPRI 意见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可出具。如权利人要求加快审查,NIIP/VIPRI 意见可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约25个工作日内完成。 (v)若 VIPRI 意见不利于权利人,是否应继续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意见后,往往选择放弃继续侵权诉讼。我们强调,NIIP/VIPRI 意见仅作为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意见不利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a)提交新的证据与论点,请求 NIIP/VIPRI 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b)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就其他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发表专家意见;(c)仍然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因为执法机关有权在不依赖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 Readmore: The Secret Behind the Assessment Conclusion of VIPRI: 5 Question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and Statistics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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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能够深刻影响越南执法机关的初步观点,特别是在一些知识产权执法经验不足的地方机关。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提出五个关键问题,并提供深入解答。本指南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加深理解,并协助其制定成功的策略,以便在越南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下,有效保护和执行其权利。 1. 如何获取有利的 VIPRI 鉴定结论:应采取怎样的战略路径? 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只需提交包括请求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涉嫌侵权的证据在内的文件,即可向 NIIP/VIPRI 申请出具鉴定结论。随后,NIIP/VIPRI 将开展鉴定工作,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然而,仅仅提交这些文件并不足以真正优化获得积极结论的机会。 若要显著提高取得有利结论的可能性,当事人必须超越形式化的提交程序。建议在向 NIIP/VIPRI 提交鉴定请求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书面说明,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附上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报告。在涉及商标或外观设计案件时,为证明其显著性,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多家第三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强化权利人商标或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若能提供该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广泛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也有助于支持 NIIP/VIPRI 的鉴定请求,并增强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体现某一商标知名度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有辅助作用。NIIP/VIPRI 在鉴定中并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原因主要有二:(i)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正式认定;(ii)NIIP/VIPRI 本身亦无权在越南对某一商标作驰名认定。因此,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前提,而只能依据已经在越南注册的商标作为评判依据。 2. 在越南采取知识产权侵权执法行动:是否必须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 越南有关当局正在努力加强对法院官员、法官、海关机关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培训。然而,法院判决结果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受到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差异的影响。在许多案件中,地方或农村地区的法官由于法律专业经验和培训水平不一,可能在适用越南法律时面临挑战,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尽量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没有 VIPRI 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为强制性要求,但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却极为关键。这种必要性主要源于以下原因:(i)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ii)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的案件,对许多越南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而言仍较为新颖且复杂,他们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有限。因此,如能获得对权利人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将极大增强其对抗侵权行为的论据,因而被高度推荐。 3. 越南执法机关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鉴定结论的约束?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十种证据来源之一。同时,《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5条亦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可作为主管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的证据来源之一。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将在诉讼程序中由越南执法机关审查。然而,越南执法机关并不在法律上当然受制于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越南执法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重新鉴定,或要求个人或组织提供相关证据。因此,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虽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可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越南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以及其所征询的专家、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部分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的参考价值尤为突出。 4. 若 NIIP/VIPRI 鉴定结论对权利人不利,是否应继续推进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时,会因此而放弃提起侵权诉讼。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仅属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遇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权利人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a) 提供新的证据和论点,并向 NIIP/VIPRI 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b)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Office of Vietnam)就其他法律问题(例如不正当竞争)寻求专家意见; (c) 继续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执法机关有权独立作出裁量,不必完全依赖 NIIP/VIPRI 的意见。 5.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何时可以提出请求? 如执法机关及/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规定,可向原先出具鉴定结论的组织或个人,或其他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更详细说明,可参见我所文章《解读越南知识产权法:为何销售正牌商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补充鉴定”,若鉴定结论对需鉴定事项的内容表述不完整、不清晰,或出现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新情况,当事人即可依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所有补充鉴定的申请与实施,均应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鉴定与结论时,越南执法机关及/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委托,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的结果。 若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利于权利人,该结论可提交至相关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IMOST)、市场监管局(MSD)或海关机关。基于该非约束性意见,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实施行政突击检查、处以罚款、查扣并销毁侵权产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亦可参考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What important points you need to know?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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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程序中的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及若干显著障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在越南多家政府主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权利(IPR)执行已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侵权行为在越南各地仍然严重且普遍,侵权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程度也愈加严重。以商标权为例,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包括: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未注册为任何知识产权客体)的包装设计相类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目前实践中,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南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在采取执法措施之前,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于科技部并具有资质出具与工业产权相关侵权案件专家意见的机构)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结论,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依据。此种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对于权利人而言,由于自行判断/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具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第三方所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相同,而只是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大多数权利人通常会主动向VIPRI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作出评估,并随后将VIPRI的评估结论作为证明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从而说服越南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处理。 实践表明,明确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中至关重要。该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不仅有助于越南执法机关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也能使被指控的侵权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许多案件中,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越南执法机关往往会征求并依赖工业产权评估,而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提出评估结论请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获取评估/专家意见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需求。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工业产权评估,也被视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已被正式界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2. 在越南获取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以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障碍 2.1. 事实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评估系指由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2007年5月24日,科技部长颁布第846/QD-BKHCN号决定,设立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作为越南首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这亦可视为越南首个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自2007年以来,越南未再设立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导致目前的知识产权评估情况如下: (i)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评估可被视为司法鉴定体系中的内部组成部分;然而,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法》并未提及知识产权评估。具体而言,该法第14条第1款仅规定:“司法鉴定事务所系在金融、银行、建筑、古董、文物及著作权领域设立的非公立司法鉴定机构。” (ii) 尚无明确规定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人员在获得“司法鉴定人”执照后,是否有权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在实践中,近期胡志明市某法院曾向一名司法鉴定人征求知识产权评估意见。 (iii) 目前,仅有**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具备在越南开展工业产权评估的职能。 基本而言,近年来工业产权评估活动集中于以下两大目标: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知识产权评估结论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其已成为越南主管机关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之一。同时,评估结论亦被视为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或终止其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的明确且坚实的依据。此外,评估结论还可帮助企业避免提出不当请求,或避免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然而,正如下文所述,知识产权评估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 2.2. 显著障碍 除知识产权评估活动的积极方面外,目前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有待在今后克服,以改进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i) 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迄今为止,仅有4名评估人员(即 Mr. Pham Dinh Chuong、Mr. Vu Khac Trai、Mr. Tran Viet Hung 和 Mr. Pham Phi Anh)获得知识产权评估员许可证/许可。自2009年以来,知识产权评估员的数量未有增加。与此同时,近年来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发生在不同地区,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庞大,且侵权程度严重。侵权形式主要包括: 使用与已受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上高度等同的解决方案;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包装设计相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评估人员的不足,使得评估活动难以广泛推广和扩展至权利人,以支持其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此种缺陷亦导致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评估/专家意见,增加了评估时间延迟或回应不足的可能性。标准评估时间为30天,因此在评估结论出具之前,侵权产品可能已被分散或售罄。 (ii) 由 VIPRI 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文件尚未标准化 因此,评估文件有时存在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iii) 缺乏针对“商号”争议的评估服务 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样属于越南的工业产权客体。商号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能够将使用该标识的组织或个人与同一领域和地区的其他实体加以区分。然而,商号权的设立机制有别于商标、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b)条,工业产权中的商号权应基于合法使用而确立。 尽管商号亦属知识产权客体,但迄今并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而事实上商号却极易遭受侵权。尤其常见的是,后成立的企业在其企业/公司名称中使用前一家企业商号的一部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加以使用。 依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9.2条之规定:“所有将与他人已先行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导致对该商号所涉经营实体、机构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均应视为侵犯商号权。” 然而,由于尚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涉及商号争议/侵权的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导致商号权人对追诉侵权行为缺乏动力。执法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亦感到棘手。该状况持续存在,以致至今仅有极少数商号争议/侵权案件得到解决。 此外,在商号权人先于第三方使用其商号,但之后发现第三方已获得相同商标的注册证书时,商号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更为困难。 (iv) 缺乏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评估服务 目前,由于市场扩张的需要,大量产品的设计与类型不断投入市场进行商业化,制造商几乎不可能将其产品包装设计全部注册为工业产权客体。另一方面,即便申请注册,也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保护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某些组织/个人常常紧盯知名企业,设计/抄袭/仿制商品标签、包装、包装设计,其表现形式、线条、色彩与知名企业的产品高度近似,从而非法牟利。 然而,与商号类似,目前并无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评估服务。与此同时,行政程序的启动亦较为复杂,因为必须证明其商业标识已被广泛、持续使用并为公众所知,方能构成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在实践中,提交明确证据通常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包装设计刚一投放市场即被抄袭仿冒的情况下。此时,知识产权权人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期望侵权方自愿停止侵权行为。 (v) 评估结论与专家意见之间的不一致 尽管越南仅有一个官方评估机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两种评估机制,即由 VIPRI 出具的评估结论与由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出具的专家意见。 在某些涉嫌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除向 VIPRI 提交评估请求外,工业产权权利人通常还会向 IP Vietnam 寻求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同情境下,VIPRI 与 IP Vietnam 曾作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上述矛盾情形,即 VIPRI 出具的不侵权评估结论与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并存,致使越南执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涉嫌侵权方提交 VIPRI 的不侵权评估结论,而权利人提交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时。 Readmore:  Do You Really Understand The VIPRI Opinion On Enforcing IP Rights In Vietnam?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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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1. 越南工业产权鉴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鉴定是一项专业服务,旨在就与知识产权(IPR)相关的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包括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损害的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由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或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依职权决定,以解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负责该鉴定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或鉴定专家。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其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具备提供专家意见及协助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所需的专业技能与经验。 知识产权鉴定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已被正式确立。具体而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1条的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关于工业产权鉴定,《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条至第122条作出了全面规定,涵盖以下内容:(i) 工业产权鉴定的内容与领域;(ii) 工业产权鉴定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iii) 工业产权鉴定的请求程序;(iv) 工业产权鉴定对象的交付、接收和返还;(v) 工业产权鉴定样品的收集;(vi) 工业产权鉴定的实施;(vii) 工业产权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vi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文件;以及 (ix) 工业产权鉴定服务费用。 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1条,工业产权鉴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i) 确定工业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 (ii) 评估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至第79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专利、布图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及商号; (iii) 确认鉴定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混淆、不具显著性或抄袭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iv) 根据价格法律规定的定价方法对工业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04条和第205条的规定评估损害赔偿额。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隶属于科学技术部,是越南唯一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如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请求人可要求 NIIP/VIPRI 按照上述四个方面进行鉴定。然而,目前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涉及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的事项,NIIP/VIPRI 不提供鉴定意见。 2.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地位:其重要性何在? 在当前越南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相关争议的有效工具。其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生产与经营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投资与创新活动。 2.1. 工业产权鉴定:支持执法机关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与争议的有力工具 原则上,为了认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必须首先受理案件。其后,执法机关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通过这一程序,执法机关才能对知识产权侵权作出合理结论,并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和结论。这一职能已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有所规定。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文件”的形式体现,该文件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如前所述,鉴定结论系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后形成的结果。本质上,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证人意见。因此,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虽为执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支持,但对这些机关或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即使鉴定机构为国家设立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亦不属于行政文件。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的规定,要求/请求此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 在鉴定结论对所鉴定内容未作完整或明确说明,或出现新的细节需要澄清时,应当实施补充鉴定。任何补充鉴定的请求及实施,均须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鉴定结论不完整或不清楚,或者出现新的细节需进一步说明,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为了评估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执法机关和/或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所述的结果。 如果 NIIP/VIPRI 出具的意见对权利人有利,该意见可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技术部检查局(IMOST)、市场监督管理总局(MSD)或海关。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执行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作出诸如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制裁。当然,法院也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在此类情形下,NIIP/VIPRI 的意见可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裁决。 2.2. 工业产权鉴定:权利人自我保护工业产权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19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i) 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权利并传播权利管理信息,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以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i) 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停止该行为,移除并删除电信网络及互联网中的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 (iii) 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v)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人及涉入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相关方,可以利用知识产权鉴定作为独立解决问题的工具。通常情况下,当争议双方在就争议结论或认定侵权构成要件方面遇到困难时,会提出鉴定请求。他们也可能寻求专家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性质,或收集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及侵权构成要素等问题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他们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方面前强化其主张。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作为一项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实现对其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并使相关方能够维护其合法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执法行动,具体而言,其用途包括: (i) 用于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书; (ii) 用于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敦促其自愿停止侵权行为,或用于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iii) 用于重新审视既有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 (iv) 以及用于其他与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的目的。 2.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法律证据来源 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民事诉讼法(2015)》第94条规定的十种证据来源之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5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有权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时的证据来源之一。《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1.2条明确规定,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 (ii) 请求鉴定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 (iii) 鉴定的对象、内容与范围; (iv) 鉴定的方法; (v) 鉴定结论; (vi) 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完成情况。 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专业知识与技能作出鉴定结论,从而构成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结论文件作为有权机关参考的依据,体现了由负责认定侵权与否的机构或个人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6.4条(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有权审查并对侵权行为作出结论。其决定须以案卷中包含的文件和证据为基础,包括当事人(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据与文件、有权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这些机关必须对其结论与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承担责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从 NIIP/VIPRI 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越南评估知识产权侵权:四个关键考量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Expertise opinions/IP assessment in IPR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in Vietnam and several notable obstacles Protecting your IPR in Vietnam – A Guide to VIPRI’s Services and Expertise Key takeaways from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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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成功异议的关键要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发现竞争对手提交的外观设计(“ID”)申请可能损害或对您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时,您有权提交《异议通知》,正式对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反对意见。为确保异议的成功,至关重要的是遵循特定程序并实施符合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策略。 凭借超过15年的知识产权(“IP”)争议处理与咨询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协助您在越南有效地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我们的目标是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防止这些设计对您的商业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1. 异议权利 任何个人或实体均有权对外观设计注册提出异议,若其认为该设计不符合获得保护的法律标准。 2. 异议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第1款(b)项规定,异议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于《工业产权公报》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这意味着异议的提交期限具有严格性,一旦发现可能影响业务的竞争对手外观设计申请,应立即采取行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有权提出反对的必备条件。若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将丧失该项权利。 3. 异议的法律依据 针对外观设计申请提交的《异议通知》可基于以下理由: 权属权利:通过相关的专利或商标注册文件证明您对该外观设计享有合法权利;提供使用、生产或商业化该外观设计的证据(如发票、收据、图片、视频等)。 优先权利:如适用,提供优先权主张的证据。 保护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件,例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可直接对比您自身的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展示在设计、特征或其他要素上的相似性;分析并说明任何差异(如有)的微不足道性)。确保所有用于异议的文件与证据在竞争对手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其他与外观设计申请相关的问题:例如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国防或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外观设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对异议理由及其合法性的评估 若异议附有有效的支持性文件,则可视为具有充分依据。针对保护条件相关的问题,异议必须证明: 公开性: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明被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发表。 无显著差异:必须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有理”的情形: 异议理由成立,且论证充分。 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了适用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相关且可能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无理”的情形: 缺乏正当理由或论证站不住脚。 法律依据错误或引用了不正确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无关紧要,且不会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异议的审查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将评估异议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若异议被认为有理,IP VIETNAM 将出具《通知书》并送达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求其在 2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有必要,IP VIETNAM 可将申请人的答复转告您,并要求您在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进一步答复。 若异议被认为无理,IP VIETNAM 将通知您并说明驳回异议的理由。 在必要情况下,或根据双方请求,IP VIETNAM 可邀请申请人与您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以澄清异议问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处理与异议权利相关的争议 若您的异议涉及申请人的“注册权利”,且 IP VIETNAM 无法确定您的异议是否有理,将通知您向法院提起争议解决之诉。 如果您在 2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且未向 IP VIETNAM 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副本,IP VIETNAM 将视为您已撤回异议,并继续将该外观设计申请作为无异议申请处理。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收到您提交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副本,IP VIETNAM 将暂停对该申请的审查,直至法院争议解决结果出炉,并依据法院结果继续处理该外观设计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商业“赛场”中始终潜藏风险,尤其当竞争对手“窥探”并抄袭您的创意时,未经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就成为他们“夺取”您创新成果的“武器”。因此,提交异议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要提高外观设计异议的成功率,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与有力的论证。通过引用具体案例、援引先例、提交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可以显著增强异议的分量。对来自 IP VIETNAM 或申请人的通知或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有助于 IP VIETNAM 更全面、多角度地审视外观设计申请,更准确地理解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事实,并据此作出是否授予保护的正确裁定。 QUAN, Nguyen Vu| Partner, IP Attorney HUONG, Ngo Thu| Partner Ly, Dinh Trang| Associate 相关文章: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An infringement case of 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settled under civil route in Vietnam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in Vietn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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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案情背景 2018年,意大利比亚乔公司(PIAGGIO & C. S.p.A.,“PIAGGIO”),作为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20652号的专利权人,向越南德特克技术发展支持股份公司(“DETECH”)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与第20652号专利保护的设计几乎没有实质性区别。为支持侵权主张,PIAGGIO于2017年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VIPRI”)申请外观设计权侵权鉴定,并取得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原告诉请 在起诉书中,PIAGGIO请求河内市人民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销毁侵权要素; 赔偿经济损失5亿越南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立即停止对PIAGGIO外观设计权的侵害; 判令DETECH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判令DETECH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购买摩托车样品以供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南盾(约合315美元); 取得VIPRI鉴定结论的费用6,397,500越南盾(约合280美元); 上述费用均支付给PIAGGIO。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该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对于外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越南的维权: 民事途径的有效性: 法院不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还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律师费及鉴定费用的请求。这表明越南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已逐步认可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增强了民事诉讼途径的实用性。 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 尽管PIAGGIO曾请求赔偿5亿越南盾,但在案件过程中撤回,具体原因不明。结合越南司法实践可见,即便权利人胜诉,法院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裁量仍较为保守,获赔金额往往有限。因此,外国权利人应在证据收集、损失计算和赔偿策略上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VIPRI的鉴定结论在法院裁判中起到关键作用。外国权利人若欲在越南主张侵权,应积极利用VIPRI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以提升主张的可信度和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对外国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表明,尽管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越南法院仍可为权利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对于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在产品上市前及时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以确保在发生侵权时具备可执行的权利基础。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迅速启动维权程序,主要通过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条路径加以实施,以有效制止侵权、减少商业损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依据现行越南法律,刑事救济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诉诸刑事手段来打击侵权行为,而必须将维权重点放在证据收集、行政机关介入及民事索赔上,以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相关文章: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关于工业设计的简介 Five key takeaways for enforcement of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Patent enforcement related questions in Vietnam A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 in Vietnam adjudicated under civil proceedings – some key takeaways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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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有效遏制越南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介绍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和/或著作权获得保护,而产品包装可以在所有三种知识产权 (IP) 类型下获得同时保护: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著作权。许多权利人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因为他们认为基于商标和外观设计权的维权行动比著作权更强有力且更有效。因此,长期以来,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仅被视为支持性文件/论据的来源。结果,在越南,著作权的建立/保护被低估和忽视了。 然而,在越南执行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面临诸多挑战,而越南商标/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时间过长则加剧了这些挑战。商标申请的实际审查时间可能在 16-18 个月之间,如果商标遭到第三方异议或被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审查时间甚至可能长达数年。与此同时,权利人一旦申请注册商标/外观设计,竞争对手的类似甚至相同商标/外观设计的商品就会立即进入市场。越南商标/外观设计审查时间过长是造成上述情况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i) 第三方利用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期间的空档期,肆无忌惮地将产品商业化,而不必担心被起诉; (ii) 即使(未注册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已在越南合法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并已发展成为商业标识,越南执法机关也不愿处理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iii) 第三方利用版权保护机制,将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或产品包装设计注册为版权,以此阻碍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即使该商标已获得商标注册证。在越南,撤销版权注册并非易事,而且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注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还是版权? 据说,信誉良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永远是模仿、抄袭和假冒的目标。企业的声誉和商誉越高,就越容易受到非法商人的攻击。信誉良好、知名企业的产线设计和标识一旦投放市场,类似甚至相同的设计、图案和标识的产品就会立即出现。 以下是一些例子 先前商标/包装标签 后期商标/包装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很多,包括:竞争对手的不正当利益动机、越南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确立要求过高且不明确、商标/外观设计申请积压导致权利人无法采取维权行动,以及解决知识产权投诉/争议的时间过长。 当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尚未确立时,许多权利人选择发送警告/停止函或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越南赢得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绝非易事。越南法律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只有“在越南的合法商业活动中广泛且稳定地使用商业标识,并且消费者知晓该商业实体以及带有此类商业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的声誉”的实体才有权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 为此,根据第 11/2015/TT-BKHCN 号通知第 19.1 (d) 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须提供“有关广告、营销、展示和展览的信息;销售额;销售产品的数量;分销代理、合资企业和关联方的体系;投资规模;国家机构的评价、大众媒体、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其他表明商业实体与其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标识相关的声誉的信息”。 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件是不可能的,因为权利人从哪里获得文件和证据来证明商业标识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在他们刚刚将产品投放市场,然后立即出现具有类似包装或设计的商品的情况下。 (如果提供)支持性证据是否足以满足“广泛使用”的要求?“广泛使用”的概念意味着什么?上述规定没有对“广泛使用”的概念进行任何定量规定/解释。 实践表明,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确立之前,或者在商业标识被确立为已在越南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之前,打击知识产权盗窃/侵占的斗争几乎都会陷入死胡同。知识产权盗窃/公然侵占的行为已经了越南的许多投资者、合法品牌所有者和企业。 虽然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可能需要一年或数年时间,但在越南进行版权登记则相对快速和简单。除了满足“原创性”的要求(即作品的保护基于作者的创作,无论其新颖性或创造性如何),向越南版权局提交的作品授予版权登记证书主要基于以下承诺:作品是由作者本人创作的,并且没有抄袭任何其他个人/组织的作品。 越南版权登记机制的缺点是,由于这种版权登记机制极其“快速”和“开放”,许多权利人的商标或标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被非法复制,注册为实用艺术作品,并被授予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被不法商人用作护身符/符咒(或免死金牌),以抵御知识产权侵权的指控。显然,这是一个被滥用的巨大法律漏洞。这肯定会引发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和冲突,并将它们转变/升级为严重且无法控制的问题。 有什么办法? 近期签署的大型贸易协定,如《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英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UKVFTA”),已促使越南不断修订其知识产权法,以期达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然而,现实表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始终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斗争。 因此,与其等待国家立法的改变,不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免遭盗窃,这仍然是一种明智且有效的方法。为了减轻上述负面后果,打击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预防和限制损害,企业除了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商标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外,还应在越南开展必要程序,以版权形式对其商标和产品包装设计进行保护性登记。 版权登记费用低廉,获取版权证书所需时间很短,提交有效文件后只需15-20个工作日。越南法律不禁止知识产权客体在两种或三种知识产权类型下进行登记,只要其满足保护标准即可。 在商标/标识尚未获得保护称号且难以证明“商业标志”已在越南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在越南拥有商标或产品包装设计的版权登记证书将为企业带来以下诸多益处: 举证责任:在越南,版权登记证书持有人无需证明其对争议作品的所有权,除非有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证据。越南的版权登记证书构成作品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因此,如果您的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您将自动被视为以版权形式拥有该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 版权侵权评估: 在越南,版权登记证书是提起版权侵权评估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文件。具体而言,在向越南主管执法机关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之前,为了支持版权侵权指控,权利人可以向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提交评估请求,ECCR是越南政府机构,有权就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商标/标识保护不同,ECCR 也会考虑伯尔尼成员国外国版权局授予的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换句话说,ECCR 可以接受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签发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就越南境内版权侵权的可能性提供专家意见。 主张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权利人在行政和/或民事诉讼中处理版权侵权时未提交版权登记证书,越南执法机构会犹豫是否采取执法措施。版权登记证书有助于对版权侵权采取执法行动,因为它记录了受保护作品、作者和权利人的全部信息。 避免知识产权盗窃或侵占: 在越南尽早登记作品有助于降低被其他组织/个人抢注并获得作品合法所有权的危险和风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上述原因,版权证书将成为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争议或侵权中寻求保护的有力且有效的法律工具,尤其是在该标的物仍在评估中且尚未获得保护称号的情况下。 根据我们的观察,近期,在越南利用版权来防止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是一种新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因为其满足了权利人的两项要求:(i)速度或快速性,以及(ii)与基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执法效率相当。在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于2016年成立并开始运营的过去8年中,当发现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使用版权登记证书请求ECCR提供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行政和/或民事机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已有相当多的版权侵权评估请求提交给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在一些地方,当权利人提交处理版权侵权的请求并附有ECCR的评估结论时,市场监督力量已准备好处理版权侵权行为。 越南的版权登记证书足够吗? 当你拥有先进武器发动战争时,对方自然也会使用工具或武器来防御和反击。当你攻击某人时,他们会自卫和/或报复你。试图削弱甚至攻击版权登记的有效性,以冷却权利人的热情,或导致版权登记无效,或迫使权利人坐到谈判桌前考虑停止执法行动,这种策略并不陌生。 在最近由隆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一起版权执法案件中,被指控的侵权人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的评估结论提出了质疑,理由是:版权登记证书中受保护的作品不具有原创性和创造性,因为它与许多先前存在并广泛使用的商业图像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涉及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复杂争议中,实践表明,版权登记证书有时仅起到初步/预备证据的作用。第三方或竞争对手可能会声称自己是争议作品/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或以作品不具有原创性(与许多先前存在的作品没有区别)为由,质疑受保护作品的有效性。 换句话说,仅提交版权登记证书可能不足以在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争议中确定注册作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巩固法律基础,加强自身地位并在第三方/竞争对手发起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争议时获得优势,所有者应主动收集、系统存储并提交其独立创作和设计作品的证据,作为确立其版权的坚实基础。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由越南版权局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签发的版权登记证书; 自我创作的文件/证明,创作作品以确立所有权的过程(例如作品的手稿和作品或产品包装的设计合同);以及 在越南境内外公开使用作品的补充证据,包括带有作品的销售合同、广告材料、服务设施、商业手段等,以及其他确定作品首次使用日期和长期使用情况的文件。 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越南正变得日益复杂、普遍,并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增长,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越南等待数年才能获得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非有效的解决之道。这肯定会使您/您的企业面临无法弥补的风险和损害。同时,在越南,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需要承担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我们看来,现阶段一种省时快捷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该是:除了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如适用)外,还应优先考虑所有必要的资源,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尤其是在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已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越南当局的要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行为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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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5px"][vc_column_text]"恶意 "最常见的情况是,一个商标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使用,但没有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注册,而有人(而不是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未注册的司法管辖区申请了一个相同或混淆性的类似商标。这样做的目的是阻止商标所有人进入市场,目的是在商标所有人试图进入该市场时将该商标申请卖给商标所有人,或者仅仅希望从商标所有人的声誉中获利。这类申请可能被视为 "恶意 "申请而被驳回。   共同点似乎是,"恶意 "涉及商标申请人的某种不诚实、滥用或不体面的行为。因此,确认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一个非常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或申请一个所谓的 "防御性商标",是否可以构成 "恶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商标没有被使用,或没有真正被使用,但仍然阻碍了第三方商标的使用和/或注册)是相当有争议的。   关于什么是 "恶意",总是缺乏可预测性,因为这种概念在各司法管辖区会有不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和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中只有两处提到了恶意,但都没有定义或描述什么构成恶意。第6条之二(3)规定,对于请求撤销或禁止使用以 "恶意 "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应规定时限。第6条之三(7)规定了与 "恶意 "有关的特殊权利,涉及包含国家徽记、标志和标记的商标。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言,没有就什么是 "恶意 "提供进一步的指导。TRIPS第24(7)条提到了 "恶意",但这只限于有关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交叉的具体问题。   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订)("2005年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什么行为被视为在越南注册商标的 "恶意",因此,对 "恶意"/不诚实作为取消诉讼的理由的解释取决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个案的基础上。然而,当真正的商标持有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恶意")注册人知道真正持有人的商标 ",通过投资、许可或合同关系等表现出来的注册人和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之间的 "关系","恶意 "商标申请/注册的证据往往被IP Vietnam所接受。   尽管如此,在没有上述 "恶意 "证据的情况下,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96.1(b)条的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保护所有权应当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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