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的客户 LC 制药公司与“LC”品牌所有者 LKL 女士之间长达近 4 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最近,即 2023 年 12 月 20 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决定解决这一争议。据此,法院驳回LKL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次判决不仅是LC制药公司的胜利,也为越南打击商标投机行为翻开了新的一页,澄清了知识产权法、智慧法和医药法的诸多相互交织的规定。在越南寻求正义和打击商标炒作的道路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在双方都投资在越南发展广泛的销售网络的背景下,这场纠纷不仅是一场法律之战,更是一场商业策略和品牌声誉之战。是什么让这起诉讼脱颖而出?法院为何驳回诉讼请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从这起诉讼中吸取哪些教训? 争议的背景
2016年底,越南制药业发生了一个显着的转折点: LC制药公司决定从胡志明市一家业主手中收购由4家药店组成的连锁药店,希望发展成为药房生态系统,以满足越南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然而,这一路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顺利。 尽管该药房连锁店长期以来一直享有盛誉并享有盛誉,但该名称既是该药房连锁店所有者的商标又是商号,尚未在越南注册保护。
2017年,LC制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 LC ”——这是他们刚刚收购的连锁药店的商号,但令人惊讶的是,所申请的商标因混淆性相似而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带有“LC”标志的商标,此前由居住在胡志明市的个人(“ B 女士” )于 2016 年初申请注册,并于 2017 年 12 月获得注册证书。
面对这起商标纠纷,2018年,LC制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已提前设立的“LC”女士贸易。根据现有记录审查,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LC药业公司引证商标的有效性,并授予保护证书。
但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 2020年初,LC药业突然发现,包括LKL女士的店在内的多家药店非法使用其目前受保护的“LC”商标。这一事件开启了一场持续近4年、事态发展难以预测的紧张复杂的法律斗争的新篇章。 针对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起诉讼:为何?
2020年3月,LC制药公司的官司出现了新的转折,LKL女士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整个决定,撤销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知识产权并请求恢复2017年授予LKL女士的保护证书的有效性。
LKL女士在诉状中提供了一系列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参考。她的论点包括未收到商标撤销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延迟处理商标撤销申请以及缺乏证据证明LC制药公司的商标被广泛使用和信誉良好。 LKL女士还指责NOIP在与商号相关的商标评审过程中犯了错误,并且在制药行业建立商号权是不合法的。 处理案件的策略
这场纠纷相当复杂,因为它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战争,而且还超越了这个界限,与药品法的规定紧密相连,其下有许多文件,法令、通知等指导实施的法律,创造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体系错综复杂。在法庭诉讼中,向法庭提供的文件、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比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更需要严格遵守,否则就会成为对方律师的软肋,削弱对方的法律地位;此外,在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论点和论点也需要尖锐、合乎逻辑、令人信服。
本案中,原告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实际上是起诉LC制药公司2018年提出的撤销有效性请求。因此,显然,本案要求LC药业公司不仅要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决定的正确性,还必须对本案的相关方面进行论证和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药品可以帮助审判委员会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LKL 女士的请愿书、自我声明和文件均经过分析和剖析,以确定每份文件和论点的优点和缺点。结果是LC制药公司提交了一份近百页的请愿书以及分析、证明和参考意见,以及整理并提交给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的数千份文件。审判经历了多次外展会议、证据披露和调解,但双方都没有改变立场。进入问答环节,诉讼热度进一步升温,当事人反应严厉激烈,导致主席协商推迟开庭,时隔近一年才恢复开庭审理。 法庭决议
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裁决,认为证明LC制药公司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和论据令人信服、完整,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结束经过近4年的诉讼,LC制药公司获得了有利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我应该使用哪个地址来注册商标?
事实上,有相当多的业主不知道使用哪个地址(居住地址、工作地址、商店地址或家庭地址,当一个人拥有多栋房屋、多个地址时)来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并认为:地址并不重要。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使用哪个地址以及该地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在商标注册声明上声明。但如果不小心,使用声明上的地址会让申请人付出很大的代价。选择不合适的商标注册地址将导致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丢失的风险。申请人将被剥夺答辩、提出意见、证明自己观点、辩护其论点或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机会……在上述诉讼中,原告声称他没有收到两份通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未收到文件并不是 NOIP 的过错,NOIP 没有义务无限期地等待保护证书的所有者收到答复后才有权发布解决申请的决定,并且来自第三方的意见,因为等待是徒劳的。但显然,未收到通知或答复削弱了证书所有者在解决第三方无效请求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2、商标获得保护证书是否就自动达到保护标准?
包括上述诉讼中的LKL女士在内的很多商标权人都形成这样的认知:商标一旦获得保护证书,就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充分审查,商标已经结论。说法是,符合保护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颁发保护证书。这基本上是正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正确,也不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机构存储的数据源评估商标的显着性,但该数据源并不是全部。这源于越南和世界各国建立知识产权的机制。因此,商标获得保护证书并不意味着该商标自动符合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包括三组权利: (i)版权及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ii) 工业产权,以及(iii)植物品种权。
工业产权(“ IP ”)包括8 个权利客体: (i)发明, (ii)工业品外观设计, (iii)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iv) 商标, (v) 商品名; (vi)地理标志; (vii)商业秘密,以及(viii)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此,“商号”是属于工业产权组的保护对象。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主体,知识产权会有不同的产生和建立机制。但基本上,知识产权的确立可以基于两个原则: (i) 首先提交规则并(ii) 先用原则。因此,在先申请原则并不是工业产权设立的绝对唯一原则。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具有与商号完全不同的权利建立机制。具体来说,商标权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注册程序建立的,而商号权是通过在越南商业活动中实际合法使用的过程建立的,无需注册。因此,通过注册程序获得保护证书的商标可能与其他客体完全冲突,例如商号,而商号是通过商业实践过程形成权利机制的客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商号数据库吗?越南有国家商品名称数据库吗?完全不是,尽管现在有一个国家商业信息门户网站: https: //dangkylanhdoanh.gov.vn/ - 其中包含数百万有关企业名称的数据。但该数据库仅限于根据企业法设立的实体和法人实体,不包括工商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此外,完整的商号数据库不是由越南任何机构建立的,并且总是根据个人和组织在其业务活动中的使用过程而波动和变化。因此,01号文第39.7(b)条规定:“必要时,除上述39.7.a规定的最低限度信息来源外,还可以查找参考信息来源,例如申请登记的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品名称。这是一项开放性的规定,按照建立商号特殊权的机制,从而允许NOIP以商号作为拒绝或撤销的证据。NOIP在有明确信息的情况下授予商标或清楚地知道接受商标保护将与他人已建立的商号相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标志与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 正在被他人使用,如果该标志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该标志被视为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规定的保护标准,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九十六条。
宣告他人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方需要提供使用该商号的证明文件。使用商号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号来表明自己身份,在交易文件、标志、产品等商品、商品包装以及提供服务和广告的方式中表现商号的行为。 3. 商标获得保护证书,但与商号冲突时无效:有先例吗?
虽然商标权的确立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确定的商号相冲突,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产生的权利,可以被完全驳回或宣告无效。 《知识产权法》第 74.2k 条。具体来说:
深圳同方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方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异议号为PD4-2019-01290,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发注册商标“ TONGFANG TECHNOLOGY、汉字、图像”的注册证书。自提交申请之前(2019年8月6日)起,商品名“ Tongfang ”已在越南广泛使用。 2022年3月7日,NOIP发出异议解决通知,据此受理同方的异议。 2021年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4-2019-29707发出内容评审结果通知书,据此,拒绝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对上述商标进行保护。
班迈旅游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AURORA Travel Co., Ltd.)已于2012年1月20日提交第PD4-2012-0057号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颁发登记证书申请注册商标,因与已广泛使用的班迈旅游有限公司(英文名:AURORA Travel Co., Ltd.)商号相似,署名“ AURORA HOTEL & TRAVEL,图片”自提交申请之前(2011 年 9 月 7 日)起在越南。 2014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异议解决通知书,据此受理班迈旅游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URORA Travel Co., Ltd.)的异议。 2014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4-2011-18522发出实质审查结果通知书,据此,拒绝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和74.2e条对上述商标进行保护。
LUXMAN KABUSHIKIKAISHA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第PD4-2019-00616号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为注册商标“ LUXMAN ”颁发注册证书,因为它与LUXMAN的商标/商号相似KABUSHIKIKAISHA.在申请之前(2017年11月1日)在越南广泛使用。 2020年9月4日,NOIP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74.2g条的规定,作出拒绝保护“LUXMAN”商标的决定。
深圳市奋达科技有限公司因“奋达电子”注册商标与深圳市奋达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商号近似,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颁发注册证书。自申请时间(2019年1月3日)之前起已在越南广泛使用。 2021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规定对“奋达电子”商标驳回保护内容的审查结果。 结语
商标与商号之争不是纸面上的争议,而是现实世界中的直接对抗,双方都没有让步或放弃的迹象,尤其是当实体已经开展业务并发展了商店系统时以及越南代理商。这种争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停止使用商号/商标意味着消除与其相关的所有商业和投资活动。这给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导致双方陷入长期、持续、代价高昂的争端。
上述诉讼的判决首先对 KENFOX 的客户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胜利,也是一次值得的胜利,奖励了不懈的努力、奉献精神和创造力。 尤其是当知识产权投机和滥用问题近来趋于增加并发生微妙变化的时候。这一胜利确保了法律安全,并为客户在越南的长期投资活动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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